學習重點 掌握直接法源與間接法源的區分:憲法、法律、命令(法規命令)、自治法規及條約是直接法源;習慣、法理、學說、判例及其他裁判見解、解釋函令屬間接法源。 掌握判斷關鍵:直接法源本身即具法律效力,可作為法院裁判的直接依據,不須法院承認;間接法源須經法院(國家)承認、採用後,才取得法的效力。 分清法律名稱與命令名稱:法律稱「法、律、條例、通則」;「辦法、準則」等是命令的名稱。命令的種類包括法規命令與行政規則。 理解習慣、法理、學說、判例的補充功能,並掌握民事習慣的適用順序與限制。 注意條約、國際公約、外國法、國際法院裁判及各種函釋、決議的差異,不能只看名稱判斷法源性質。 核心觀念 一、法源的意義與基本分類 法源是法律規範的來源或表現形式。國家考試常見的分類為: 分類常見內容判斷關鍵 直接法源憲法、法律(含條例)、命令(法規命令)、自治法規(自治條例、自治規則)、條約(含依法具國內法效力的國際公約)本身即具法律效力,可直接作為裁判依據,不須另經法院承認 間接法源習慣、法理、學說、判例、法院裁判見解、最高法院決議、行政機關或司法院的解釋函令、外國法本身不當然具法律效力,須經法院承認、採用,才成為裁判所適用的規範;主要用於補充或解釋法律 題目若問「法規」屬直接或間接法源,「法規」是成文法規範的泛稱,屬直接法源;學說、習慣、法理則屬間接法源。 「補充法源」是指成文法不足時,用以補充或協助判斷的依據,與間接法源大致相當,例如判例、學說、習慣法、法理。法律是直接法源,不是補充法源。 「間接」不代表毫無作用。例如民法明定法律未規定時應依習慣,但習慣仍須經法院認定確實存在、具有法的確信且不背於公序良俗,才能在個案中適用,因此習慣本身不是裁判的直接依據。 二、成文法源:憲法、法律與命令 成文法源指經有權機關依一定程序制定、以條文形式公布的規範,即憲法、法律、命令(以及自治法規、條約)。憲法是國家的根本規範,法律不得牴觸憲法,命令不得牴觸憲法或法律。法院裁判雖以文字作成,並不屬於成文法源;成文法須從制定機關、權限及程序判斷。 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2條,法律得定名為法、律、條例或通則。同法第3條規定,各機關發布的命令,得依其性質稱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標準或準則。因此,「條例」是法律,屬直接法源;「辦法、準則」是命令名稱,不能作為法律的名稱。 命令類型性質與效力常見辨識方式 法規命令行政機關基於法律授權,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作成抽象、對外發生法律效果的規定具有對外規範效力,屬直接法源 行政規則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或長官對屬官,為規範內部秩序及運作所作的一般、抽象規定不直接對外發生法規範效力,主要拘束機關內部 行政程序法第150條及第159條分別規定上述概念。命令的種類包括法規命令與行政規則,但不能因此認為所有命令都直接拘束人民或法院。行政機關(如法務部)的法令解釋函文,以及司法院的行政函釋,屬行政上的解釋,為間接法源,不能因出自中央機關就認定為直接法源。 三、自治法規也是直接法源 地方自治團體在法定自治權限內制定的自治法規,包括自治條例與自治規則。依地方制度法第25條,經地方立法機關通過、由各該行政機關公布者,稱自治條例;由地方行政機關訂定並發布或下達者,稱自治規則。 有效的自治法規在其地域及事項範圍內具有規範效力,可直接發生法律效力,不須另經法院承認,也得為法院裁判的直接依據。例如「高雄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屬直接法源。效力受地域與權限限制,不影響其直接法源的性質。 四、條約、國際公約、外國法與國際法院裁判 條約經依法定程序締結,具有法律效力,屬直接法源,不是間接法源。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國內效力有明文依據:兩公約施行法第2條規定,兩公約所揭示保障人權的規定,具有國內法律效力,因此屬直接法源。 外國法律、國際法院之裁判,不是我國的直接法源,不能直接作為我國法院裁判的依據。外國法在涉外事件中,可能依我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規則被指定為準據法,但那是經我國法律指示才適用,與外國法本身就是我國直接法源是不同概念。 五、習慣、法理與行政法的不成文法源 行政法的成文法源包括憲法、法律、命令、自治法規、條約;不成文法源則包括習慣法、判例、解釋、一般法律原則、法理等。例如平等、比例及誠實信用等原則,可作為行政法上的判斷準則;部分原則也已明文化。 民法第1條規定:民事,法律所未規定者,依習慣;無習慣者,依法理。適用順序為「法律→習慣→法理」。法律已有規定時,不能以地方習慣取代;習慣法也不是單純反覆出現的生活習慣,尚須具有法的確信,並經法院認定。 民法第2條另規定,民事所適用的習慣,以不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為限。因此,「女子不得繼承遺產」的地方習慣,不是直接法源,也因違背男女平等及法律保障的繼承權而不得適用。 六、學說、判例、決議與法官造法的界線 學說是學者提出的理論;例如純粹法學的理論、以印象理論解釋不能犯,都屬學理討論,是間接法源,須經法院採用才有作用。 判例是法院(最高法院)裁判中的見解,並非行政機關對法律的解釋,也不拘束下級行政機關。判例、民事判例及最高法院決議,在法源分類上都屬間接法源,不等同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現行制度已停止選編判例,舊題的「判例為間接法源」應依傳統分類作答。 立法是有權機關依程序制定一般規範;法官則在個案中解釋、適用法律,必要時依法補充漏洞。所謂「法官造法」是描述這種法律續造功能,不表示法官可以任意創設法律,或以個人價值推翻現行法,裁判見解也因此不屬成文法源。 常考陷阱 「成文法源包括法院裁判」:錯。成文法源是憲法、法律、命令;法院裁判即使有文字,也不是成文法。 「法律得定名為辦法或準則」:錯。法律名稱只有「法、律、條例、通則」;辦法、準則是命令。 「自治法規為間接法源」:錯。自治條例、自治規則均為直接法源,可直接發生效力、作為裁判依據,不須法院承認。 「習慣、學說、法理不須法院承認即生效」「習慣得為裁判直接依據」:錯。這些都是間接法源,須經法院承認、採用。 「判例是行政機關對法律的解釋,拘束下級行政機關」:錯。判例出自法院,屬間接法源。 「最高法院決議、司法院行政函釋、法務部函文是直接法源」:錯。均屬間接法源。 「條約屬於間接法源」:錯。條約與依兩公約施行法具國內法效力的國際公約,都是直接法源。 「外國法律、國際法院裁判得為直接依據」:錯。兩者都不是我國直接法源。 「法律屬於補充法源」:錯。法律是直接法源;補充法源是判例、學說、習慣法、法理等。 「習慣悠久就能優先於法律」:錯。民事先適用法律,習慣並須符合公序良俗。 記憶口訣 直接法源「憲、法、命、自、約」:憲法、法律、命令、自治法規、條約。間接法源「習、理、說、判、釋」:習慣、法理、學說、判例、解釋,須經法院承認。法律四名:法、律、條例、通則;命令兩類:法規命令、行政規則。民事補充:先法律、次習慣、後法理;習慣仍守公序良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