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掌握法律明確性的三項判斷標準:意義非難以理解、受規範者得以預見、可經司法審查加以確認。 立法者可以使用不確定法律概念及概括條款,抽象用語不會因為抽象就一律違憲,重點在於是否有可辨識的規範界線。 熟記檢肅流氓條例(釋字第636號)與教師法舊規定(釋字第702號)的具體結論,分清哪些用語違反明確性、哪些尚無違背。 分辨法律明確性、授權明確性與行政行為明確性;明確性原則也適用於行政指導與書面行政處分。 核心觀念 一、法律明確性:讓人民知道界線,也讓法院能夠審查 法律明確性原則要求法律規範的內容足以辨識。法律限制人民權利時,構成要件應使受規範者可能預見其行為的法律效果,例如哪些行為會被處罰、解聘或受其他不利益。這樣才能發揮法律預先告知的功能,並使執法準據明確,避免執法者任意認定,確保規範目的實現。 明確性不要求每個字只有一種解釋,也不要求法律把所有生活情況逐一列出。大法官解釋的判斷公式是:法律規定所使用的概念,其意義依法條文義及立法目的,如非受規範者難以理解,且為一般受規範者所得預見,並可經由司法審查加以確認,即與法律明確性原則無違。三項要點如下: 可理解:概念的意義並非受規範者難以理解。 可預見:一般受規範者能預見哪些行為受到規範,以及可能產生的法律效果。 可司法審查確認:法院能透過解釋與個案審查,確認規範的意義及適用界線。 「可預見」不要求人民事先精準猜中每一個案件的裁判結果;「可經司法審查確認」也不是只要能向法院提告就算合格,而是規範本身必須具有可供法院解釋、檢驗的標準。 二、抽象用語與概括條款:可以使用,但不能毫無界線 法律明確性的要求,非僅指法律文義具體詳盡之體例而言。立法者制定法律時,仍得衡酌法律所規範生活事實的複雜性及適用於個案的妥當性,適當運用不確定法律概念或概括條款而為規定。因此,「抽象」不等於「不明確」,更不等於「違憲」。 不確定法律概念的內容需要透過解釋及個案判斷加以具體化;概括條款則以較廣泛的文字涵蓋多種情況。兩者都不能成為行政機關任意決定的空白授權。若法規中沒有列舉規定,逕以概括方式規定,而所涉及的是干預性作為的授權,欠缺可辨識的行為類型、目的或範圍,就有違反法律明確性要求的問題。 簡單說:容許適當概括,不等於容許毫無限制的概括授權。凡是選項寫「立法者不得使用不確定法律概念(或概括條款)」,一律是錯誤敘述。 三、審查密度:嚴重拘束人身自由,審查從嚴 明確性的審查寬嚴,會考量所限制權利的性質與侵害程度。拘束人身自由的刑事處罰要件是否明確,應採嚴格審查標準;即使法律措施名稱不是刑罰,只要嚴重拘束人民身體自由而與刑罰無異(例如檢肅流氓條例的感訓處分),其法定要件是否符合明確性,也應受較為嚴格之審查。 另外,懲處處分的構成要件若以抽象概念表示,同樣須意義非難以理解、為一般受規範者所得預見,並可經由司法審查加以確認,始符法律明確性原則。 四、司法實務對具體用語的判斷 規範及用語大法官判斷 檢肅流氓條例的「欺壓善良」、「品行惡劣、遊蕩無賴」釋字第636號:欠缺足夠明確的認定標準,一般受規範者難以預見,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 檢肅流氓條例的「情節重大」釋字第636號:雖屬抽象用語,仍可結合規範脈絡與具體情節理解,並經司法審查確認,尚符法律明確性原則。 教師法舊規定的「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解聘、停聘或不續聘要件)釋字第702號:其意義可由教師職務、專業倫理及社會通念等脈絡理解,並可經司法審查確認,與法律明確性要求尚無違背。 教師法舊規定要區分兩種問法: 問這種抽象規定可能被質疑不符合哪一種原則:答法律明確性原則。因為爭點在法律本身構成要件用語是否過於抽象,並不是法律授權行政機關訂定命令,所以不是授權明確性;也與法律優位、平等原則無關。 問大法官實際結論:與法律明確性要求並無違背。 上述教師法及檢肅流氓條例內容,應作為歷史規範與解釋案例理解,不宜直接當成現行規定。另外,個別用語符合明確性,不代表整部法律或整項制度必然合憲。 五、明確性原則的三個層次 依司法實務見解,廣義的明確性原則包括法律明確性原則、授權明確性原則及行政行為明確性原則。 類型審查對象與判斷重點 法律明確性法律本身的構成要件及規範內容,是否可理解、可預見並可經司法審查確認。 授權明確性法律授權行政機關訂定命令時,授權的目的、內容及範圍是否具體明確。 行政行為明確性行政機關具體行為(行政處分、行政指導等)的內容是否清楚,使相對人知道機關的意思、要求及依據。 授權明確性不以授權條文將所有事項逐項寫明為必要;若依法律整體解釋,足以推知立法者授權的目的、內容及範圍,即無違法律授權明確性。反之,不能由行政機關自行補出法律完全欠缺的授權界線。 行政行為明確性:行政程序法第5條規定,行政行為之內容應明確。行政行為不限於行政處分,因此明確性原則也適用於行政指導。行政程序法第167條第1項規定,行政機關對相對人為行政指導時,應明示行政指導之目的、內容及負責指導者等事項,正是明確性原則的具體體現(而不是誠實信用、行政自我拘束或政府資訊公開原則)。 書面行政處分依行政程序法第96條應記載主旨、事實、理由及其法令依據,使相對人知道自己為何受到不利處分、違反哪一條規定。例如因違反水污染防治法遭勒令停工,處分書卻未載明所違反的法規條次,該處分最可能因違反明確性原則而違法。 常考陷阱 「立法者不得使用不確定法律概念或概括條款」:錯,這是本單元最常出現的錯誤選項。可以使用,只要意義可理解、可預見、可經司法確認。 「法律明確性就是要求法律文義具體詳盡」:錯。明確性非僅指文義具體詳盡的體例,應依文義、立法目的及整體規範判斷。 「未列舉、以概括方式授權干預性作為,仍符合明確性」:錯。此種情形有違反法律明確性的問題;要分清「適當使用概括條款」與「空白的干預授權」。 「情節重大太抽象,所以違反明確性」:錯。釋字第636號認為「情節重大」尚符明確性;問「何者尚符合」時選它。 「欺壓善良、品行惡劣、遊蕩無賴與明確性尚無違背」:錯。釋字第636號認定這些用語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不能因日常生活常用就認為法律界線清楚。 「教師法『行為不檢有損師道』違反法律明確性」:錯。釋字第702號認為並無違背;但若題目問「可能被質疑不符合何種原則」,仍答法律明確性原則,而非授權明確性原則。 「人身自由限制與一般權利限制,明確性審查標準相同」:錯。嚴重拘束人身自由而與刑罰無異者,應受較為嚴格的審查。 「明確性原則不適用於行政指導」:錯。行政指導應明示目的、內容及負責指導者,正是明確性原則的體現。 「授權內容只能從單一授權條文判斷」:錯。可依法律整體解釋推知授權目的、內容及範圍。 「處分書未載明法規條次,是違反比例原則或信賴保護原則」:錯。抓住「資訊是否清楚、相對人是否知道依據」,答明確性原則;比例原則著重手段與目的的衡量,信賴保護著重值得保護的信賴,有利不利一體注意則是對當事人有利及不利情形都要注意。 記憶口訣 「懂、料、審」:意義看得懂、效果料得到、法院審得明。 「抽象可以,空白不行;自由受拘,審查從嚴。」 「流氓三詞違憲:欺壓善良、品行惡劣、遊蕩無賴;情節重大過關。」 「師道不檢,被疑明確、結論合憲。」 「指導三明:目的、內容、負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