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拋棄繼承後的應繼分

科目: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題數:19
拋棄繼承後的應繼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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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6年10月18日

學習重點 掌握拋棄繼承的方式、期間與效力:繼承開始後,自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效力溯及繼承開始時。 先確認有哪些繼承人及各自的應繼分,再處理拋棄後的歸屬。配偶與不同順位的血親共同繼承時,分配比例不同。 分清「繼承開始前死亡而代位繼承」與「拋棄繼承」:有人拋棄,其子女不能代位繼承。 遺產包括現金與債權。繼承人欠被繼承人的債務,要先計入遺產總額,再從該繼承人的應繼分內扣還。 未成年人未經法定代理人允許而拋棄繼承,無效;繼承開始前預先拋棄,也無效。 核心觀念 一、應繼分的意義與基本分配 應繼分是各繼承人對遺產上一切權利義務關係所占的比例。它與「特留分」不同:特留分是法律保障一定繼承人的最低繼承利益,用來限制遺囑自由處分。 依民法第1138條,配偶以外的法定繼承順序如下: 直系血親卑親屬 父母 兄弟姊妹 祖父母 前順位有人繼承時,後順位不能繼承。直系血親卑親屬之間,以親等近者為先。 共同繼承的組合配偶應繼分血親繼承人的分配 配偶與直系血親卑親屬與其他繼承人平均分配原則上按人數均分;有代位繼承時,依支系計算 配偶與父母或兄弟姊妹二分之一其餘二分之一由同順位繼承人均分 配偶與祖父母三分之二其餘三分之一由祖父母均分 配偶且無上述血親繼承人全部無 二、拋棄繼承的方式、期間與效力 方式與期間 依民法第1174條,繼承人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拋棄繼承。 即使只有一名繼承人,也必須以書面向法院為之。公證、找證人、到戶政機關登記,或口頭告知其他繼承人,都不能取代。 拋棄後,應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 三個月不是一律從死亡日起算,而是從「知悉自己得繼承」時起算。例如前順位全體拋棄後,後順位繼承人才取得繼承資格,期間從其知悉得繼承時起算。 時點 繼承因被繼承人死亡而開始。繼承開始前預先拋棄繼承,無效。生前向父母表示不要遺產,不能取代死亡後依法向法院所為的拋棄。 溯及效力 依民法第1175條,拋棄的效力溯及於繼承開始時,視同自始未繼承。因此,有效拋棄者既不取得遺產,也不承受被繼承人的債務,不能只拿財產而拋棄債務。這與「繼承後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不同。 例如遺產只有現金30萬元,卻欠他人50萬元,唯一繼承人有效拋棄時,現金與債務都不繼承。 未成年人拋棄 拋棄繼承是單獨行為。依民法第78條,限制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未得法定代理人允許所為的單獨行為無效,不是效力未定,也不是得撤銷。無行為能力人自行所為的意思表示,同樣無效。 未成年人、孫子女等二親等以下的卑親屬,並非一律不得拋棄,只是必須依法定方式辦理。 三、有人拋棄後,應繼分歸誰? 第一順位 依民法第1176條,第一順位繼承人中有人拋棄,其應繼分歸屬於其他同為繼承之人,包括共同繼承的配偶。不能把它全部加給其他子女。 例如配偶與兩名子女共同繼承,其中一名子女拋棄後,配偶與另一名子女各取得二分之一。拋棄者的配偶沒有繼承公婆或岳父母遺產的資格;拋棄者的子女也不會因此代位,只要同親等還有人繼承,就輪不到他們。 例如無配偶,有兩名子女,遺產2000萬元: 一名子女拋棄,另一名子女取得全部2000萬元,拋棄者的子女分不到。 兩名子女都拋棄,才由次親等的孫子女繼承。若孫子女只有兩人,各得1000萬元。 第二至第四順位 其中有人拋棄,其應繼分歸屬於其他同一順位繼承人,不分給配偶。例如配偶與祖父母共同繼承,一位祖父母拋棄,另一位祖父母取得原屬祖父母的全部三分之一,配偶仍為三分之二。 同順位全部拋棄時 第一順位中親等最近者全部拋棄,由次親等的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 先順位繼承人全部拋棄,由次順位繼承人繼承。 與配偶共同繼承的同一順位繼承人全部拋棄,又沒有後順位繼承人時,其應繼分歸屬於配偶。 配偶拋棄時,其應繼分歸屬於與其共同繼承的人。 第四順位的繼承人也全部拋棄時,準用無人承認繼承的規定。 四、代位繼承與拋棄繼承必須分開判斷 依民法第1140條,第一順位繼承人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拋棄繼承不是代位繼承的原因。 代位繼承時,先分出被代位人支系原本的份額,再由該支系的代位繼承人分配。 例如被繼承人留下配偶與兩名子女,其中一名子女先死亡,留下兩名子女。配偶、生存子女、先死亡子女的支系各占三分之一,該支系兩人各占六分之一。 若該支系兩名代位繼承人中一人拋棄,由同支系另一人取得被代位人的全部應繼分,也就是三分之一。配偶與生存子女仍各三分之一。 例如無配偶,原有三名子女: 其中一名子女先死亡,由其兩名子女代位。 另一名生存子女拋棄繼承,其子女不代位。 結果是剩下的生存子女與代位支系各占二分之一。 代位支系內若又有一人拋棄,其餘一人取得該支系全部的二分之一。 五、繼承人欠被繼承人的錢,如何計算? 遺產不只包括現金,也包括被繼承人對他人的債權。依民法第1172條,繼承人對被繼承人負有債務時,於遺產分割時,應按債務數額,由該繼承人的應繼分內扣還。 計算順序: 將現有財產與該筆債權合計,得出遺產總額。 依應繼分算出各人可得的金額。 從欠款者的份額中扣除其債務。 例一:欠款者繼承 現金120萬元,加上對其中一名子女的借款債權30萬元,遺產總額為150萬元。三名子女均分,每人應繼分50萬元。欠款子女扣還30萬元後,實際可再分得20萬元,另兩名子女各得50萬元。 例二:欠款者拋棄 現金90萬元,加上對一名子女的借款債權30萬元,遺產總額仍為120萬元。該子女有效拋棄後,由其餘兩名子女繼承,各取得價值60萬元的遺產。每人實際取得現金45萬元,另各承受對拋棄者15萬元的債權。 拋棄繼承不會免除自己原本欠被繼承人的債務,該債權仍屬遺產,由其他繼承人承受。 六、相關繼承規定 無人承認繼承:依民法第1185條,法定期限屆滿仍無繼承人承認繼承時,遺產先清償債權、交付遺贈物,有剩餘才歸屬國庫。 遺產分割:依民法第1164條,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 常考陷阱 「自繼承開始時起三個月」或「知悉起兩個月」:都不對。正確為「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 「向戶政機關登記」「書面契約經公證」「口頭向其他繼承人表示」:都不是法定方式,必須以書面向法院為之。 「被繼承人生前預先拋棄有效」:繼承開始前的拋棄無效。 「未成年人未經同意拋棄,效力未定或得撤銷」:這是把契約的規則套到單獨行為上。拋棄是單獨行為,未得允許即無效。 「二親等直系血親卑親屬不得拋棄繼承」:錯。任何繼承人都可以依法拋棄。 「拋棄繼承後只拿財產、不負債務」或「繼承但以遺產為限清償」:拋棄是現金與債務都不繼承。 「拋棄者的配偶或子女可代位繼承」:代位只發生在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單純拋棄不生代位,配偶更不是代位繼承人。 「一名子女拋棄,其份額全歸其他子女」:有配偶共同繼承時,配偶也分得拋棄者的份額。 「一名子女拋棄,由其子女接手繼承」:只要同親等還有其他子女繼承,孫子女就輪不到。必須同親等全部拋棄,才由次親等繼承。 「第一順位有人拋棄,份額歸第二順位或由法院決定」:錯。應歸屬於其他同為繼承之人。 「代位支系一人拋棄,其份額再分給全部繼承人」:題目以支系計算,由同支系其他代位繼承人取得。 「欠款者拋棄後,只就現金均分」:債權也要計入遺產總額,例如90萬元加30萬元,兩人各取得60萬元。 「欠款者繼承時,只就現金均分再扣債」:應先加總再均分後扣還,例如(120+30)÷3−30=20萬元。 「無人承認繼承,遺產立即歸國庫」:錯。須先清償債權、交付遺贈物,有剩餘才歸國庫。 「繼承人原則上不得請求分割遺產」:錯。原則上得隨時請求分割。 「應繼分」與「特留分、貢獻分、義務分」混淆:繼承人對遺產上一切權利義務的比例,稱為應繼分。 記憶口訣 「知悉三月,書面法院;生前拋棄無效,拋棄溯及始,財債一起退。」 「先亡看代位,拋棄不代位;一順歸同繼(含配偶),他順歸同順。」 「債權先加總,均分再扣還;拋棄不免債,國庫拿剩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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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6 甲夫乙妻結婚多年,無子女。甲尚有祖父丙、祖母丁。甲死亡時,丁依法辦理拋棄繼承。乙之應繼分為 多少? (A) 2/3...
  2. 38 甲男乙女為夫妻,有丙、丁二子。丙有戊、己二子。丙先於甲死亡。甲死亡時,戊依法拋棄繼承。己之應繼分為何?(A)三分之一(B)...
  3. 37 甲男、乙女有二子丙、丁。丁與戊女婚後育有一子己。若甲死亡後,丁依法拋棄繼承,甲之繼承人之法 定應繼分為何? (A)乙二分...
  4. 38 甲死亡時無生存配偶,有婚生子女乙及丙,丙則有子女丁及戊。下列就甲之遺產新臺幣(下同)2000 萬元之分配,何者錯誤? (A)乙...
  5. 28 甲乙為夫妻,生子丙、丁;丙與戊結婚,生子己。設若甲死亡,丙依法拋棄繼承。有關甲遺產之分配,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6. 21.第一順位之法定繼承人有數人,其中一人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歸屬於何人?(A)其他同為繼承之人 (B)第二順位之繼承人 (C)...
  7. 37 甲喪偶,有乙、丙、丁三子。甲生前,乙曾向其借貸新臺幣(下同)30 萬元尚未償還。甲死亡時, 留有財產 90 萬元現金...
  8. 26 甲有一子乙。甲死亡時遺產有 30 萬元現金,並積欠丙債務 50 萬元。若乙有效拋棄繼承,其狀態為何? (A)不繼承現金,亦不繼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