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掌握拋棄繼承的三項關鍵:繼承開始後、知悉得繼承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 分清拋棄繼承與代位繼承,並依拋棄後實際參與繼承的人重新計算應繼分。 遺產包括被繼承人對他人的債權;繼承人欠被繼承人的債務,不會因拋棄繼承而消滅,分割時應從應繼分中扣還。 辨識遺囑撤回的法定方式,以及遺產公同共有、遺囑禁止分割期間與分割後連帶責任的免除期間。 核心觀念 一、繼承何時開始?繼承什麼? 依民法第1147條,繼承因被繼承人死亡而開始,不必由任何人表示接受或提出請求。繼承人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的一切權利、義務,但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的權利、義務,不是繼承的標的。繼承尚未開始,繼承人沒有任何繼承權利可被侵害,因此不能在繼承開始前主張繼承回復請求權。 除配偶外,法定繼承人限於與被繼承人有一定親屬關係的人,順序依序為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第一順序以親等近者優先;配偶則與有繼承權的順序共同繼承。 二、拋棄繼承的方式、期間與效力 依民法第1174條,繼承人拋棄繼承,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起算點不是被繼承人死亡時或繼承開始時,期間也不是二個月。即使只有一名繼承人,仍須以書面向法院表示,不是向戶政機關登記,也不是訂立書面契約、公證、找證人或口頭告知其他繼承人。 拋棄後,應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通知不是拋棄生效的要件,未通知不影響拋棄的效力。 拋棄繼承是各繼承人可單獨為之的行為,不必全體共同拋棄。拋棄必須針對整個繼承地位為之,不能只拋棄債務而保留財產,也不能只拋棄部分應繼分。 依民法第1175條,拋棄溯及於繼承開始時發生效力,視同自始未繼承,因此遺產中的財產與債務都不承受。例如遺產有現金三十萬元、債務五十萬元,唯一繼承人有效拋棄後,現金與債務都不繼承。 拋棄繼承必須在繼承開始後才能為之;被繼承人尚未死亡前預先表示拋棄繼承,無效(不是得撤銷或效力未定)。 限制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未經法定代理人允許而拋棄繼承,屬未得允許所為的單獨行為,依民法第78條無效,不是效力未定(效力未定是未得允許所訂立的「契約」)。現行民法以滿十八歲為成年。 三、應繼分及拋棄後的歸屬 應繼分是各繼承人對遺產上一切權利義務所得繼承的比例,與保障繼承人最低繼承利益的「特留分」不同。 配偶與何人共同繼承配偶的應繼分 直系血親卑親屬與其他繼承人平均(有代位繼承時按支系計算) 父母,或兄弟姊妹二分之一 祖父母三分之二 無前述各順序繼承人遺產全部 拋棄後應繼分的歸屬: 第一順序繼承人中有人拋棄:其應繼分歸屬於其他同為繼承之人,包含共同繼承的配偶。例如配偶與二名子女共同繼承,一名子女拋棄,由配偶與另一名子女各得二分之一,不是全部歸另一名子女,拋棄者的配偶或子女也不能分得。 第二至第四順序繼承人中有人拋棄:其應繼分歸屬於其他同一順序的繼承人,配偶的比例不變。例如配偶與祖父母共同繼承,祖母拋棄後由祖父繼承,配偶仍為三分之二。 第一順序中親等近者全部拋棄:由次親等的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例如無配偶,子女二人均拋棄,由孫子女繼承。 先順序繼承人全部拋棄:由次順序繼承人繼承;與配偶同為繼承的同一順序全部拋棄且無後順序繼承人時,歸屬於配偶。 所有得為繼承之人均拋棄(或第四順序均拋棄)時,準用無人承認繼承的規定:遺產依法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剩餘,才歸屬國庫。 四、拋棄與代位繼承要分開判斷 依民法第1140條,代位繼承是指第一順序繼承人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拋棄繼承不是代位繼承的原因,拋棄者的子女不能代位;拋棄者的配偶本來就沒有代位繼承權。 一名子女拋棄、另一名子女仍繼承時,拋棄者的子女不能加入繼承。只有最近親等的子女全部拋棄時,孫子女才以次親等直系血親卑親屬的身分繼承,這不是代位繼承。例如無配偶、子女二人,其中一人有二名子女:一名子女拋棄時,另一名子女取得全部遺產;兩名子女都拋棄時,二名孫子女各得二分之一。 代位繼承要先按支系計算。例如配偶、一名生存子女,以及一名先死亡子女留下的二名孫子女共同繼承:配偶、生存子女、先死亡子女支系各三分之一。該支系二名孫子女中一人拋棄,由同支系另一人取得該支系全部三分之一。 再如無配偶,原有三名子女,其中一人先死亡並留下二名子女。之後一名生存子女與一名代位繼承人都拋棄:拋棄子女的應繼分由仍繼承的支系平均取得,拋棄的代位繼承人的份額由同支系另一人取得,結果是剩餘的生存子女與剩餘的代位繼承人各二分之一。拋棄後要重新計算,不能沿用拋棄前的比例。 五、遺產債權與繼承人債務的扣除 被繼承人對他人的借款債權也是遺產。依民法第1172條,繼承人中如對被繼承人負有債務,分割遺產時,應按其債務數額,由該繼承人的應繼分內扣還。 計算步驟:題目所說被繼承人「留有遺產(財產)○○元」,指的是繼承人欠款以外的財產,應先加上該欠款得出遺產總額,再依應繼分計算,最後從欠款者的份額中扣除欠款。 遺產一百二十萬元,三名子女平均繼承,其中一人欠被繼承人三十萬元:遺產總額一百五十萬元,每人應繼分五十萬元,欠款者扣還三十萬元後,可再取得二十萬元。 現金九十萬元,三名子女中欠款三十萬元者拋棄繼承:遺產總額為九十萬元加上對拋棄者的三十萬元債權,共一百二十萬元,由其餘二名子女各繼承六十萬元。拋棄者原本的借款債務不因拋棄而消滅,仍須清償。 六、遺囑與遺囑撤回 未滿十六歲者不得為遺囑;滿十六歲的限制行為能力人,不必經法定代理人允許即可作成遺囑。因此十七歲者依法定方式作成自書遺囑,不因未成年而無效。 遺贈是遺囑人以遺囑所為的單獨行為,不是契約,因此反悔時不是「解除」或「撤銷」遺贈契約,也不必取得受遺贈人同意。遺囑撤回的方式如下: 情形效果 依遺囑方式撤回(例如另立遺囑寫明撤回前遺囑)撤回全部或一部 前後遺囑內容牴觸(例如同一部車先遺贈甲,再遺贈乙)前遺囑牴觸部分視為撤回,後遺囑有效 立遺囑後的行為與遺囑牴觸(例如將遺贈物出賣他人)牴觸部分視為撤回 故意破毀、塗銷遺囑,或在遺囑上記明廢棄之意視為撤回 以一般書面契約約定撤回不生撤回效力 前後遺囑可以用相同方式作成,兩份都可以有效,只有牴觸部分以後遺囑為準;後遺囑也可以明白撤回前遺囑。 遺囑人將遺贈物出售,即使是因遺忘遺贈而出售,該行為與遺囑牴觸,遺贈仍視為撤回。即使遺囑人尚未交付就死亡,遺贈也已視為撤回,受遺贈人不能請求交付;買受人得依買賣契約請求繼承人交付。 七、遺產共有、分割與連帶責任 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對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不是按應繼分分別共有)。 繼承人原則上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除外。遺囑禁止遺產分割者,其禁止效力以十年為限;繼承開始滿十年後,繼承人即可請求分割,不會因遺囑而永久不得分割。 已成年的繼承人可自行訂立遺產分割協議,該協議有效。 繼承人對被繼承人的債務負連帶責任,分割後不會立刻消滅。依民法第1171條,連帶責任自遺產分割時起經過五年而免除;債權清償期在遺產分割後者,自清償期屆滿時起算五年。 常考陷阱 「自繼承開始(被繼承人死亡)時起三個月」或「二個月」:錯,應自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 「向戶政機關登記」「書面契約經公證或證人證明」「口頭向其他繼承人表示」:錯,應以書面向法院為之。 「未通知應為繼承之人,拋棄無效」:錯,通知不影響拋棄的效力。 「數繼承人應共同拋棄」「可只拋棄債務或部分應繼分」:錯,可單獨拋棄,但必須全部拋棄。 「被繼承人生前預先拋棄有效」:錯,繼承開始前的拋棄無效。 「未成年人未經同意拋棄,效力未定」:錯,單獨行為未得允許者無效。 「拋棄者的子女或配偶可代位繼承」:錯,拋棄不是代位原因;子女全體拋棄時,孫子女是以次親等身分繼承。 「一名子女拋棄,其應繼分全歸其他子女」:錯,第一順序拋棄時,歸屬其他同為繼承之人,包括配偶。 「配偶與祖父母繼承時,一名祖父母拋棄,配偶比例提高」:錯,由同一順序其他人取得,配偶仍為三分之二。 「欠款者拋棄後債務消滅」「遺產數額不必加回欠款」:錯,欠款屬遺產債權,應先加回總額再計算並扣還。 「無人承認繼承時,遺產直接歸國庫」:錯,須先清償債權、交付遺贈物,剩餘部分才歸國庫。 「以書面契約撤回遺囑」「解除或撤銷遺贈契約」:錯,遺贈不是契約,撤回須依法定方式。 「同方式的遺囑只能擇一有效」「未成年人所立遺囑無效」:錯,牴觸時以後遺囑為準;滿十六歲即可立遺囑。 「遺囑禁止分割二十年」「永久不得分割」:錯,最長十年。 「連帶責任分割後二年、三年或四年免除」:錯,原則為五年。 「繼承開始前可主張繼承回復請求權」:錯,繼承必須已開始。 記憶口訣 「知三、書院、溯開始」:知悉得繼承起三個月、書面向法院、效力溯及繼承開始。 「先亡可代,拋棄不代;全拋次親,同為者分。」 「欠款先加回,再從自己扣。」 「十六能立遺囑、十八成年;禁分十年、連帶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