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損失補償與特別犧牲

科目: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題數:17
損失補償與特別犧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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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6年10月18日

學習重點 區分兩種國家責任:國家合法行為使人民為公益承受特別犧牲,屬損失補償;公務員違法有責行使公權力,或公有公共設施設置、管理欠缺造成損害,屬國家賠償。 損失補償的理論基礎是特別犧牲原則。要判斷人民承受的是一般社會義務,還是超出通常可忍受程度的特別犧牲。 熟記土地徵收、既成道路公用地役關係(釋字第400號)、道路用地埋設地下設施物(釋字第440號)三種財產權補償的典型。 掌握即時強制補償的對象、排除事由、方法、範圍、請求期間與救濟。 辨認合法使用警械傷及無辜第三人,以及撤銷違法授益處分的信賴補償,二者都屬於補償制度。 核心觀念 一、國家責任的兩大類型:損失補償與國家賠償 國家責任具有保障人民基本權的意涵,包括行政損失補償與國家損害賠償兩類。損失補償以平等負擔為理念:國家為實現公共利益,使特定人民承受超出一般社會義務的特別犧牲時,應依法給予補償,不能讓少數人獨自負擔全民受益的成本。因此,「行政合法行為所造成的損失,一律屬於人民應自行承擔的社會義務」這種說法是錯誤的。 比較項目損失補償國家賠償 行為性質國家合法行為公務員違法行使公權力,或公有公共設施設置、管理欠缺 理論基礎特別犧牲原則、平等負擔國家對違法侵害或設施欠缺負責 故意、過失不以故意、過失為要件公務員行使公權力須有故意或過失;公共設施欠缺責任則不以故意、過失為要件 填補範圍依個別法律規定,原則上為「相當補償」,未必填補全部損失原則上填補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 典型例子土地徵收、即時強制造成特別損失、合法使用警械誤傷第三人、既成道路警員駕車疏失撞傷路人、教師疏失致學生受傷、號誌或道路管理欠缺致車禍或摔傷 判斷時先問行為是否合法。只要題目出現「疏誤」「疏失」「可歸責於機關」「管理欠缺」等字眼,通常屬於國家賠償,不屬於損失補償。所以,「補償是過失責任、賠償是無過失責任」與「兩者範圍原則上相同」都是錯誤說法。 二、特別犧牲與損失補償的要件 損失補償的要件包括: 公權力的合法行使:包括行政處分,也包括事實行為,例如即時強制、埋設地下設施物、使用警械。不限於行政處分。 為公共利益。 人民權益受損:以財產權為主,法律也可以把生命、身體的損失納入補償。 損失達到特別犧牲程度,超過一般社會義務的範圍。 須有法律明文規定:國家負補償義務,原則上須有法律依據。 財產權本身負有社會義務,國家對財產權的一般性限制不一定都要補償。所以「基於平等原則,國家只要限制財產權就應補償」是錯誤的。另外,被犯罪行為人傷害、颱風造成農作物損失,都不是國家行為所致;教師疏失使學生受傷則屬國家賠償問題。這些都不是特別犧牲。私有土地成立公用地役關係,才是特別犧牲的典型。 三、徵收與徵收補償 徵收私人財產須有公益目的,並遵守法定程序、符合比例原則。 現行法下,徵收不以「公用」目的為限,但仍須具備公益性。 國家除了以行政處分徵收,也可以用立法方式徵收私人財產。 政府為興辦公共建設或拓寬道路徵收土地,給付相當於市價的金錢,性質是損失補償,不是國家賠償,也不是民法上的損害賠償。 補償應相當,不要求完全填補所有權人的全部財產損失。所以「徵收補償須完全填補全部財產損失」是錯誤說法。 補償費應從速發給。依大法官解釋,徵收補償費遲延發放屬於侵害人民財產權。 四、既成道路與公用地役關係(釋字第400號) 私有土地成立公用地役關係,須具備下列要件: 為不特定公眾通行所必要,不是僅為通行便利或節省時間。 於公眾通行之初,土地所有權人並無阻止的情事。 經歷之年代久遠而未曾中斷,久到難以確定起始的時間。 公用地役關係是私有土地上的公法負擔,土地所有權仍屬私人,不以所有權歸屬國家為要件。所有權人因此無法自由使用收益,構成特別犧牲,國家應依法徵收並給予補償,不能以土地已成為既成道路為理由拒絕補償。 五、道路用地埋設地下設施物(釋字第440號) 主管機關對既成道路或都市計畫道路用地,在依法徵收或價購以前埋設地下設施物,妨礙土地權利人對其權利的行使而產生損失,形成個人的特別犧牲,應負損失補償責任,不是國家賠償、民事賠償或刑事責任。 本號解釋也指出,過去有規定「在不妨礙原有使用及安全的原則下,埋設地下設施物得不徵購其用地」,而且對使用地下部分不給補償,這與憲法保障財產權的意旨不符。因此,「埋設管線未妨礙權利行使,就無須補償」是錯誤說法。 六、即時強制的損失補償(行政執行法第41條) 人民因執行機關依法實施即時強制,致生命、身體或財產遭受特別損失時,得請求補償。但因可歸責於該人民的事由所致者,不得請求,有重大過失的人民當然也不能請求。 考點規定 補償對象生命、身體、財產的特別損失 補償方法只限金錢,不能給予同類之物或回復原狀 補償範圍以實際所受的特別損失為限 請求期間知有損失後二年內向執行機關請求;自損失發生後經過五年,不得請求 救濟不服補償決定,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七、警械使用補償與信賴補償 警械使用條例:警察依規定使用警械,沒有國家賠償法上的故意或過失,但流彈誤傷附近民眾,受害人應依警械使用條例規定請求補償。因為警察沒有故意或過失,所以不能依國家賠償法請求;也不能直接向警察個人求償;更不是毫無請求權。 信賴補償:違法的授益行政處分被撤銷時,如果撤銷所要維護的公益大於受益人的信賴利益,機關仍可以撤銷,但應對受益人因信賴所受的財產損失給予合理補償。這屬於行政損失補償的範疇。 常考陷阱 「行政合法行為造成的損失,均屬人民應自為承擔的社會義務」:錯。如果構成特別犧牲,國家應予補償。 「只要國家限制財產權,即應補償」:錯。一般社會義務範圍內的限制不必補償,必須達到特別犧牲。 「補償為過失責任,賠償為無過失責任」「兩者範圍相同」:都是錯誤說法。補償不問過失,範圍原則上為相當補償。 警車疏誤、教師疏失、號誌錯誤、道路管理欠缺:屬於國家賠償。題目問「何者屬於補償」時,應選土地徵收;問「何者不屬於補償」時,應選管理欠缺的選項。 「公權力行為只限於行政處分,不包括事實行為」:錯。即時強制、埋設管線等事實行為也會產生補償責任。 「徵收補償須完全填補全部財產損失」:錯。採相當補償。另外,徵收不以公用為限,也可以用立法方式徵收。 「公用地役關係須土地所有權歸屬國家」:錯。土地仍為私有。 「埋設管線未妨礙權利行使,無須補償」:錯。依釋字第440號,主管機關不能以此為理由不給補償。 即時強制補償的錯誤寫法:「重大過失亦得請求」「得以同類之物補償」「得回復原狀」「只能向上級異議、不得提行政訴訟」都是錯的。正確內容是:金錢補償、限實際特別損失、知悉後二年內、發生後五年內,可提訴願及行政訴訟。 警察合法使用警械誤傷民眾:依警械使用條例請求補償,不是依國家賠償法請求,也不是向警察個人求償。 記憶口訣 「合法犧牲談補償,違法欠缺找國賠。」先判斷行為是否合法、損失是否達到特別犧牲。 「即時強制:可歸責除外,金錢實損,知二發五,訴願訴訟。」 「地役三要件:必要、不阻、年代久,土地仍私有。」 「徵收:公益、法定、比例,補償相當不必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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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1 依司法院釋字第 440 號解釋,主管機關對都市計畫道路用地,在依法徵收或價購前,埋設地下設施物,妨 礙土地權利人對其權利之...
  2. 19 下列何者為損失補償之性質? (A)因警員駕駛警車疏誤,導致路人受傷,由機關對受害人所為之金錢給付 (B)因公立小學教師疏於...
  3. 18 下列何者非屬行政損失補償之範疇? (A)撤銷違法行政處分所欲維護之公益,大於私人信賴利益,所為之金錢填補 (B)...
  4. 25 下列關於行政賠償與補償責任之敘述,何者正確? (A)賠償與補償之範圍原則上相同 (B)補償為過失責任,賠償為無過失責任 (C...
  5. 19 有關損失補償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因公益而特別犧牲財產上之利益,國家應依法律規定辦理補償 (B)損失補償...
  6. 12 下列敘述何者為特別犧牲? (A)被刑事犯罪行為人加害致受重傷害 (B)人民私有土地成立公用地役關係 (C)公立學校學生上體育...
  7. 39 有關行政損失補償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公益徵收之補償費用應相當 (B)不得因私有土地成為既成道路而拒絕補償 (C)土地...
  8. 6 損失補償係基於下列何原則? (A)法律優越原則(B)比例原則(C)明確性原則(D)特別犧牲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