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依救濟目的選擇訴訟:撤掉不利處分選撤銷訴訟,請求核准申請選課予義務訴訟,確認法律狀態選確認訴訟,請求處分以外的給付選一般給付訴訟。 掌握撤銷訴訟四大要件:須有現存有效的行政處分、原告主張處分違法並損害其權益、原則上先經訴願、遵守起訴不變期間。 區分課予義務訴訟的「拒絕申請」與「怠為處分」,並熟記起訴期間與法院的裁判方式。 辨別確認無效之訴的先行程序、公益訴訟須有法律特別規定,以及哪些不是行政訴訟法的訴訟類型。 熟記都市計畫審查訴訟的起訴主體、被告、管轄法院、起訴期間及免經訴願等特殊規定。 核心觀念 一、先看「原告想得到什麼」 訴訟類型救濟目的與典型情形主要程序要求 撤銷訴訟撤銷違法且侵害權益的行政處分,例如罰鍰、停工命令、既成巷道認定。原則先經訴願,並遵守起訴期間。 課予義務訴訟請求機關作成依法申請的行政處分,例如核發執照、核准津貼。申請遭駁回,或機關逾法定期間不作為;原則先經訴願,並遵守起訴期間。 確認訴訟確認行政處分無效、公法上法律關係成立或不成立,或在特定情形下確認處分違法。須有即受確認判決的法律上利益;確認無效另有先行程序。 一般給付訴訟請求公法上的財產給付,或請求作成行政處分以外的其他非財產給付。例如依行政契約請求付款、請求機關作成事實行為;原則無須先經訴願。 申請建造執照、藥局執照、營業執照、育兒津貼或其他津貼遭否准,救濟目的都是取得核准處分,應選課予義務訴訟;機關對申請一直不答覆,同樣選課予義務訴訟。即使最後希望領錢,只要仍須先由機關作成核准處分,就不能逕選一般給付訴訟。 反之,人民受到罰鍰、停工等不利處分,經訴願遭駁回後,目的是除去該處分,應選撤銷訴訟,不是國家賠償訴訟或一般給付訴訟。 行政處分與訴訟標的的關係:行政處分可以是撤銷訴訟的程序標的(請求撤銷),也可以是課予義務訴訟的程序標的(請求作成);符合行政執行要件時,亦可作為行政強制執行的執行名義。一般給付訴訟則不以行政處分為程序標的,其請求內容是處分以外的給付。 二、撤銷訴訟的提起要件 須有現存有效的行政處分:違法處分在依法撤銷前通常仍有效,因此可請求撤銷;自始無效的處分,則應考慮確認無效。一般抽象的行政命令不是撤銷訴訟的對象,「對行政命令提起」並非撤銷訴訟要件。 須主張處分違法並損害自己的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只是不滿政策、關心公益,或受到純粹事實上、經濟上的影響,尚不足夠。原告也須有藉判決排除不利益的訴訟利益。 原則上先經訴願:須經訴願程序而不服訴願決定(未獲救濟),始得提起。訴願機關逾三個月不決定,或延長決定期間後逾二個月仍不決定,也可依法起訴;法律另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是否訴願不是由當事人自由選擇。 遵守起訴不變期間:通常自訴願決定書送達後起算,於二個月之不變期間內提起。不要把提起訴願的期間與提起行政訴訟的期間混為一談。 以下都不是撤銷訴訟的要件:「機關於法定期間內應作為而不作為」(屬課予義務訴訟)、「釋明有即受確認判決之利益」(屬確認訴訟)、「對行政命令提起」。 土地所有權人不服市政府就其土地所作的既成巷道認定,該認定具有行政處分性質,應提起撤銷訴訟。處分已執行,不代表當然不能撤銷;法院撤銷處分時,經原告聲請,亦得命機關為回復原狀的必要處置。 訴願前置的例外:第三人提起訴願,使原本對自己有利的處分遭訴願決定撤銷(例如同業提起訴願,使自己的營業許可被撤銷),受不利益者得直接對該訴願決定提起撤銷訴訟,無須再提訴願,也不是改提課予義務訴訟請求重新核發。 三、第三人救濟與保護規範理論 能否起訴,不只看是否為處分相對人,也要看相關法規是否兼有保護個人利益的目的。依保護規範理論,應綜合法規目的、整體結構及適用對象等,判斷是否保障可得特定之人的利益;單純反射利益不足以取得救濟資格。 依憲法法庭判決意旨,本國人之外籍配偶向駐外館處申請居留簽證遭駁回,本國配偶主張自己受憲法保障的婚姻及家庭團聚權益因此受侵害者,得以自己名義提起撤銷訴訟救濟。 四、課予義務訴訟:拒絕申請與怠為處分 人民依法申請行政處分,機關明示駁回,屬拒絕申請(申請遭否准之訴訟);機關於法令所定期間內應作為而不作為,屬怠為處分。兩者都以行政處分為程序標的,以主張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損為前提,原則須先經訴願程序。 課予義務訴訟有起訴期間限制:經訴願程序者,通常應於訴願決定書送達後二個月之不變期間內起訴,不是三個月,也不是沒有期間限制。 法院審理結果裁判方式 起訴不合法以裁定駁回。 起訴合法,但無理由以判決駁回。 有理由,且事證明確判命機關作成原告所申請內容的行政處分。 有理由,但事證未明確,或涉及行政裁量判命機關遵照法院判決的法律見解,對原告作成決定。 法院是判命機關作成處分,不是自行作成或核發處分;有理由但涉及裁量空間時,也不是判決駁回,而是判命機關依判決見解重為決定。 五、確認訴訟、公益訴訟與附帶請求 確認訴訟須有即受確認判決的法律上利益,這不是撤銷訴訟的要件。確認訴訟原則上具有補充性:原告得提起撤銷、課予義務或一般給付訴訟者,原則上不得提起確認訴訟;但確認已執行而無回復原狀可能,或已消滅的行政處分為違法者,不在此限。 提起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前,須先向原處分機關請求確認其無效,未被允許,或經請求後於三十日內不為確答者,始得起訴。這是向原處分機關的請求確認程序,不是訴願、請願、申訴,也不是向上級機關請求。 公益訴訟容許人民為維護公益,就無關自己權利及法律上利益的事項,對行政機關的違法行為起訴,但以法律有特別規定者為限。不能只憑公益目的,對違反行政法義務的私人提起公益訴訟。 行政訴訟法容許在同一程序中合併請求損害賠償或其他財產上給付,但國家賠償訴訟並非行政訴訟法明定的訴訟類型。 屬於行政訴訟法的訴訟類型不屬於行政訴訟法的訴訟類型 撤銷訴訟、課予義務訴訟、確認訴訟、一般給付訴訟、公益訴訟、選舉罷免訴訟、都市計畫審查訴訟國家賠償訴訟、彈劾案件、輔助宣告事件、憲法訴訟、家事訴訟 六、都市計畫審查訴訟 人民、地方自治團體或其他公法人,認為依法發布的都市計畫違法,直接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或因計畫適用而有受損害之虞,得提起訴訟,請求宣告該都市計畫無效。內政部屬行政機關,不是得提起本訴訟的主體。 起訴期間:自都市計畫發布後一年內提起,並非沒有期間限制。 被告:核定都市計畫的行政機關,不是擬定、審議或發布機關。 管轄:專屬都市計畫區所在地的高等行政法院管轄,逕向該院起訴;不是地方行政法院、地方法院,也不是依原告住所地或被告所在地定管轄。 程序:無須先經訴願;被告收到起訴狀繕本後,應於二個月內重新檢討都市計畫是否合法。 這是獨立的特殊訴訟程序,性質上不是撤銷訴訟,也不是一般給付訴訟。都市計畫雖多具法規性質,但不代表人民不得提起行政訴訟:可依都市計畫審查程序請求宣告無效;計畫中的具體項目若直接限制特定人的權益或增加其負擔(例如將某人土地的使用分區變更),亦具有行政處分性質。 常考陷阱 「機關應作為而不作為,是撤銷訴訟要件」:錯,這是怠為處分的課予義務訴訟情形。 「撤銷訴訟須釋明有即受確認判決之利益」或「須對行政命令提起」:錯,前者是確認訴訟要件,後者不是撤銷訴訟的對象。 「是否先行訴願由當事人選擇」或「撤銷案件均須先訴願」:都錯;正確是原則前置,法律另有規定(例如第三人訴願使自己受不利)時例外。 「申請被駁回或機關不答覆,就選撤銷訴訟、一般給付訴訟」:若目的在取得核准,應選課予義務訴訟。 「課予義務訴訟於訴願決定送達後三個月內提起」或「沒有起訴期間限制」:都錯,是二個月不變期間。 「確認無效須先向上級機關訴願或請求」:錯,應先向原處分機關請求確認,三十日未確答始得起訴。 「法院可自行作成處分」或「涉及裁量就判決駁回」:都錯;法院判命機關作成處分,或判命依判決見解重為決定。不合法用裁定駁回,無理由用判決駁回。 「公益訴訟可對違法的私人提起」:錯,對象是行政機關,且須法律特別規定。 「國家賠償、彈劾、輔助宣告、憲法、家事訴訟屬行政訴訟類型」:都錯。 「都市計畫以發布、擬定或審議機關為被告」、「由地方行政法院管轄」、「須先訴願」、「性質為撤銷訴訟」:都錯;應以核定機關為被告、專屬高等行政法院、免訴願,是獨立訴訟類型。起訴一年、重新檢討二個月,不要對調。 「都市計畫屬法規,人民不得提起行政訴訟」:錯,可提都市計畫審查訴訟,具體項目也可能屬行政處分。 記憶口訣 撤不利、課核准、確狀態、給履行。撤銷要件:有處分、傷權益、先訴願、守期間。起訴期間:訴願送達後兩個月,撤銷課予都一樣。確認無效:原機關、三十日。都市計畫:核定當被告、當地高行管、一年內起訴、二月自檢討、免訴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