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掌握訴願前置原則:撤銷訴訟、課予義務訴訟原則上須先經訴願程序。這是法律的要求,不是當事人可以自由選擇的事項。 區分撤銷訴訟、課予義務訴訟、確認訴訟及一般給付訴訟。訴願不是所有行政訴訟的共同前置程序。 分辨訴願與請願、陳情、申訴、抗告、複查、聲明異議等程序。不服行政處分時,一般的法定救濟程序是訴願。 認識法律明定免經訴願的例外,例如交通裁決、公平交易委員會的處分、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的特定處分。稅捐罰鍰則不因金額低就免經訴願。 記住撤銷訴訟的基本要件與起訴期間:原則上須於訴願決定書送達後二個月的不變期間內起訴。 核心觀念 一、訴願前置:先由行政機關審查,再向法院起訴 人民認為行政機關的行政處分違法,損害自己的權利或法律上利益,想請行政法院撤銷該處分時,原則上應先提起訴願。經過訴願程序仍未獲救濟,才能提起撤銷訴訟。這種制度稱為訴願前置主義,也稱訴願前置原則。 訴願讓行政體系先有自行審查、改正處分的機會。因此,是否先訴願,不是當事人可以自由選擇的。只有法律另有規定時,才能依特別規定直接起訴。 訴願與行政訴訟的審查範圍也不同: 訴願:可以主張行政處分違法或不當。 撤銷訴訟:以行政處分違法且侵害權利或法律上利益為核心。不能只因不滿意處分結果,就要求法院撤銷。 二、訴願與其他程序的區別 程序性質 訴願人民不服行政處分時的法定行政救濟程序,也是撤銷訴訟、課予義務訴訟原則上的先行程序。 請願人民對國家政策、公共利益或自身權益,向機關表達希望,不是對行政處分的法定救濟。 陳情向機關提出建議、舉發或陳述意見,機關不受拘束,不能取代訴願。 申訴多用於公務員保障等特定制度,名稱與功能都不同於訴願。 抗告對法院裁定不服的救濟方式,屬於訴訟程序,不是起訴前的行政救濟。 複查、聲明異議個別法律(例如稅法)特別規定的程序,要另看各該法律,不是撤銷訴訟的一般先行程序。 三、哪些訴訟原則上須先訴願? 訴訟類型主要目的是否以訴願為原則上的前置程序 撤銷訴訟撤銷違法的行政處分。是。 課予義務訴訟依法申請行政處分,遭駁回或機關逾期不作為時,請求法院命機關作成處分。是。 確認訴訟例如確認處分無效、確認已執行而無回復原狀可能的處分違法,或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存在或不存在。否。 一般給付訴訟請求行政處分以外的公法上給付,例如依公法契約請求付款。否。 課予義務訴訟的重點是請求作成行政處分;一般給付訴訟則是請求行政處分以外的給付。兩者不能只因為都是「請求機關做事」就混為一談。 確認訴訟不必先訴願,但不表示完全沒有其他起訴要件。例如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原則上須先向原處分機關請求確認無效;未被允許,或請求後三十日內未獲確答,才能提起。這是先「請求確認無效」,並不是先提起訴願。 四、撤銷訴訟的基本要件 須以有效的行政處分為程序標的:撤銷訴訟是用來排除仍有效力的處分。處分違法不當然無效;若屬無效處分,應走確認無效之訴。 須主張處分違法並損害自身權益:原告應主張自己的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到侵害,原則上不能只為抽象的公益起訴。 原則上須經訴願:經訴願後不服其決定,才能起訴;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須於法定的起訴不變期間內提起:不能因為曾經陳情、請願或反覆向機關反映,就認為起訴期間可以延後。 「先經訴願」不代表一定要無限期等待訴願決定。依行政訴訟法第4條,提起訴願後逾三個月不為決定,或延長訴願決定期間後逾二個月不為決定,也可以依法提起撤銷訴訟。 五、免經訴願的特別規定 判斷順序是:先認定訴訟類型,再確認有沒有特別法排除訴願。常見的比較重點如下: 處分類型是否須先訴願 稅捐機關所為罰鍰處分(含小額罰鍰)須先經訴願。不因罰鍰金額較低就免經訴願;稅法另有復查等程序時,也要依規定踐行。 交通裁決事件的裁決書免經訴願,直接向行政法院起訴。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依廣播電視法所為的行政處分依特別規定免經訴願,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訴訟。 公平交易委員會依公平交易法所為的處分或決定依公平交易法特別規定免經訴願,直接適用行政訴訟程序。 適用簡易訴訟程序與免經訴願是兩件不同的事。金額可能影響法院適用哪一種審理程序,但不能據此推論人民可以跳過訴願。 六、撤銷訴訟的起訴期間 依行政訴訟法第106條,撤銷訴訟原則上應於訴願決定書送達後二個月之不變期間內提起;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起算的關鍵是「送達」,不是訴願決定作成的日期。另外,訴願決定書送達後已逾三年者,不得提起。 不要把訴願期間與起訴期間混淆: 訴願期間:原則上是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的次日起三十日內。 撤銷訴訟起訴期間:原則上是訴願決定書送達後二個月內。二個月不能直接換算成六十日。 交通裁決事件:撤銷訴訟應於裁決書送達後三十日的不變期間內提起,不套用一般的二個月規定。 常考陷阱 「所有行政訴訟都要先訴願」:錯。只有撤銷、課予義務兩類原則上要先訴願;確認訴訟、一般給付訴訟不必。 「訴願是確認訴訟或一般給付訴訟的先行程序」:錯。訴願是撤銷訴訟(及課予義務訴訟)的先行程序。 「是否先行訴願,由當事人選擇」:錯。訴願前置是法定要求,不能自行省略。 「陳情、請願、申訴、抗告可以代替訴願」:錯。這些程序名稱與功能都不同,除非法律特別規定,不能取代法定訴願。 「撤銷訴訟的先行程序是複查或聲明異議」:錯。一般先行程序是訴願;複查、異議是否必要,要另看個別法律。 「確認處分無效、確認處分違法之訴也都要先訴願」:錯。不能因為訴訟涉及行政處分,就一律套用撤銷訴訟的前置要求。 「稅捐機關的小額罰鍰可以直接起訴」:錯。免經訴願須有法律依據,不能單憑金額判斷。交通裁決、公平會處分、NCC依廣播電視法所為處分才是免經訴願的例子。 名詞混淆:「須先經訴願決定,才能提起撤銷訴訟」稱為訴願前置主義。它不是一事不二罰原則、法律保留原則,也不是訴願不停止執行主義。 「一定要收到訴願決定才能起訴」:過度絕對。訴願逾法定期間不決定時,也可以依法起訴。 「違法處分就是無效處分」:錯。違法不當然無效,撤銷訴訟以有效的行政處分為對象。 記憶口訣 「撤、課先訴願;確認、給付分開看。」撤銷與課予義務訴訟原則上先訴願;確認訴訟與一般給付訴訟依各自的要件判斷。 「處分三十提訴願,決定送達兩月告;交通裁決三十日,特別規定優先找。」先分清楚收到的是原處分、訴願決定,還是交通裁決書,再判斷適用的期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