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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養效力及於卑親屬

科目: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題數:18
收養效力及於卑親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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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6年10月18日

學習重點 掌握收養年齡差距「原則二十歲、例外十六歲」,並區別夫妻共同收養與收養配偶子女。 判斷親屬間能否收養,要依序看直系或旁系、血親或姻親、親等,以及輩分是否相當。 區分收養與終止收養的生效時點,並掌握收養效力及於養子女卑親屬的範圍。 掌握養子女的姓氏、與本生父母間的權利義務,以及養父母死亡後的法律關係。 區別合意終止、法院宣告終止與養父母死亡後許可終止,並記住終止後請求給付金錢的要件。 核心觀念 一、收養的年齡差距與夫妻收養 依民法第1073條,收養者原則上應長於被收養者二十歲以上。這是雙方的年齡差距,不是收養人本身年滿二十歲即可。 收養情形年齡差距要求 一般收養(原則)收養者長於被收養者二十歲以上。 夫妻共同收養夫妻一方長於被收養者二十歲以上,他方只長於被收養者十六歲以上,也可以收養。 夫妻一方收養他方子女收養者長於被收養者十六歲以上。 收養配偶的婚生或非婚生子女,都適用十六歲的規定。例如三十歲的人收養配偶十四歲的子女,相差十六歲,符合規定;收養配偶十九歲的子女,只相差十一歲,就不符合。 依第1074條,有配偶者收養子女,原則上應與配偶共同為之。但收養配偶的子女,或配偶不能為意思表示、生死不明已逾三年時,可以單獨收養。依第1076條,夫妻一方被收養時,原則上應得他方同意;但他方不能為意思表示或生死不明已逾三年時,不須同意。 二、親屬間收養的禁止範圍 依第1073條之1,下列親屬不得收養為養子女: 直系血親:不分親等,一律不得收養,例如祖父母收養孫子女。 直系姻親:不得收養,例如岳父收養女婿、收養配偶的孫子女。但夫妻一方收養他方的子女,不在此限。 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且輩分不相當者。 所謂輩分相當,是指收養後的親子輩分與原有的親屬輩分相合,不能只看兩人的年齡差距。舅舅收養外甥女、姑姑收養姪子,原本就是上一輩對下一輩,輩分相當,可以收養;收養配偶的弟弟,原本為同輩,收養後卻變成親子,輩分不相當,不得收養。 要注意擬制血親也算在內。子女收養的養子女,與養父母的父母之間,也會成為法律上的直系血親(祖孫關係),所以祖父母不得再收養子女的養子女。 旁系親屬必須同時符合在法定親等範圍內以及輩分不相當,才落入禁止規定。旁系血親八親等即使輩分不相當,也不受本條限制,但仍須符合年齡差距等其他收養要件。 三、收養方式、效力時點與親屬關係 依第1079條,收養應以書面為之,並向法院聲請認可。收養成年人也一樣須經法院認可,不能只憑雙方同意或戶籍登記就成立有效的收養。 依第1079條之3,收養自法院認可裁定確定時,溯及於收養契約成立時發生效力。作答要同時抓住「裁定確定」與「溯及契約成立」兩個重點;只寫「契約成立時」或「法院認可時」都不完整。 依第1077條,養子女與養父母及其親屬間的關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與婚生子女相同。養子女與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的權利義務,原則上在收養關係存續中停止;但夫妻一方收養他方子女時,他方與其子女間的權利義務不受影響。 四、收養效力及於養子女卑親屬的範圍 養子女在收養認可時已經有直系血親卑親屬者,收養效力原則上只及於其未成年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直系血親卑親屬包括子女、孫子女等,不限於下一代。 但已成年的直系血親卑親屬,如果在收養認可前表示同意,收養效力也會及於該同意者。因此,不能說效力一律及於全部卑親屬,也不能說成年卑親屬絕對不受影響。 現行法的判斷標準只有是否成年,沒有另外要求「未結婚」。現行民法以滿十八歲為成年。 五、養子女的姓氏 依第1078條,養子女從收養者之姓,或維持原來之姓。夫妻共同收養時,應在收養登記前以書面約定養子女從養父姓、養母姓,或維持原來的姓。 例如張五原本姓張,被陳一與林二共同收養,可以姓陳、姓林,或維持姓張。即使本生母姓李,也不能依本條選擇姓李,因為「維持原姓」是維持養子女自己原本的姓,不是任選本生父母的姓。 六、收養關係的終止 終止類型要件與效力 合意終止養父母與養子女雙方合意,並以書面為之。養子女為未成年人時,另須向法院聲請認可,並自法院認可裁定確定時發生效力,沒有溯及效力。 法院宣告終止有第1081條所定事由時,由法定請求權人請求法院宣告終止。 養父母死亡後終止依第1080條之1,由養子女聲請法院許可終止;不能只憑死亡、戶籍登記或繼承人同意而終止。 第1081條的終止事由包括虐待、重大侮辱、惡意遺棄,以及其他重大事由難以維持收養關係等。可以請求法院宣告終止的人是養父母、養子女、主管機關或利害關係人;戶政機關不是請求權人。 養父母死亡,收養關係不會當然消滅。即使共同收養的養父母都已死亡,養子女與本生父母間的權利義務也不會自動回復,更不能直接再被他人收養。養子女必須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法院認為終止收養顯失公平時,可以不許可。 收養關係終止後,養子女及收養效力所及的直系血親卑親屬,回復其本姓,並回復與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的權利義務,但第三人已取得的權利不受影響。 七、終止後請求給付相當金額 依第1082條,因收養關係終止而生活陷於困難者,得請求他方給與相當之金額。但請求顯失公平時,得減輕或免除。 要件只有「因收養終止」而「生活陷於困難」。法律不以請求人無過失為要件,也不限於經法院判決終止,合意終止也可以請求。 常考陷阱 「收養一律須經法院認可,沒有例外」是正確的。但「有配偶者一律共同收養」「一律須差二十歲」「被收養一律須配偶同意」都有例外,選項出現「沒有例外」時要逐一檢查。 年齡差距題:一般收養問原則就是二十歲;只要題目出現「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答案就是十六歲。 「直系姻親一律不得收養」說得太滿。夫妻一方收養他方子女是例外;但收養配偶的孫子女仍屬直系姻親,不得收養。 人物關係題:先畫出親屬圖。收養女婿或媳婦(直系姻親)、孫子女(直系血親)、子女的養子女(擬制直系血親)都不行;兄姊收養外甥、姪子,輩分相當,可以收養。 「旁系親屬輩分不相當,一律不得收養」過度擴張。要先確認是否在旁系血親六親等、旁系姻親五親等以內。旁系血親八親等不受此限制。 「收養效力只及於未成年且未結婚的卑親屬」多加了條件。現行法只看是否未成年;已成年者,則看是否在認可前表示同意。 效力時點容易混淆:收養是「裁定確定時,溯及契約成立時」生效;未成年養子女的合意終止,則是「認可裁定確定時」生效,不溯及。 「養父母死亡,收養自動解消」是錯的。也不是由繼承人允許、戶政登記、社福機關或檢察官處理,而是由養子女聲請法院許可終止。 姓氏題:可以從養父姓、從養母姓或維持自己原姓,不能改從本生母的姓。 給付相當金額:「無過失」「經判決終止」都是法律沒有規定的要件,只要抓住「因終止而生活陷於困難」即可。 記憶口訣 「年差二十,配偶子女十六;直系不行,配偶子女例外;旁系血六姻五,錯輩不許。」 「卑親只及未成年,成年要先同意;收養確定往前溯,未成年終止確定起。」 「死亡不自解,終止找法院;宣告請求無戶政,終止致困可請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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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35.養子女於收養認可時已有直系血親卑親屬者,收養之效力如何? (A)原則上僅及於其未成年且未結婚之直系血親卑親屬 (B)原則...
  2. 30 下列關於收養規定之敘述,何者正確? (A)收養一律必須經過法院認可,沒有例外 (B)有配偶者收養子女,必須與配偶共同為之,沒...
  3. 36 甲男與乙女結婚,生有丙子丁女。丙未婚,收養辛;丁與戊男結婚,育有己子庚女。下列何種收養關 係為民法所許可?...
  4. 38 甲男、乙女育有一子丙。丙後來出養於丁、戊夫妻。某日丁、戊在共同出遊時,遭遇車禍,雙雙死亡。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丙與...
  5. 37 甲男 50 歲,於離婚後與 30 歲之乙女結婚。關於乙收養子女,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乙可以收養甲與前妻丙所生之丁;丁現年 1...
  6. 37 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應長於被收養者幾歲以上? (A) 20 歲(B) 18 歲(C) 16 歲(D)無限制
  7. 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時,其與被收養人之年齡差距應至少為幾歲? (A)12歲 (B)14歲 (C)16歲 (D)18歲
  8. 36 旁系親屬間之收養應遵守何種原則? (A)男女平權原則(B)公平原則(C)輩分相當原則(D)誠信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