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政府資訊以公開為原則、限制為例外;與人民權益攸關的施政、措施及其他有關政府資訊,應以公開為原則,並適時為之。 政府資訊公開包括機關主動公開與人民申請提供兩種方式;不能認為只有人民提出申請,機關才有公開義務。 資訊公開與民主原則、平等原則密切相關:人民須能取得資訊以監督政府,機關也不得無正當理由差別待遇。 公開義務與保密義務須一併判斷:機關地址、電話、傳真號碼屬應主動公開的資訊;內部擬稿、陳情內容與他人戶籍資料,則須注意法定限制。 核心觀念 一、公開是原則,限制須有法律依據 政府資訊公開制度的目的,在於便利人民共享及公平利用政府資訊,保障人民知的權利,增進人民對公共事務的瞭解、信賴與監督,並促進民主參與。政府掌握資訊,是為處理公共事務,不能僅以維護公權力、避免外界批評或行政作業麻煩為由,將資訊一律保密。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5條規定,政府資訊應依本法主動公開或應人民申請提供。第6條進一步規定,與人民權益攸關的施政、措施及其他有關政府資訊,以公開為原則,並應適時為之。考試須同時掌握「公開」與「適時」:資訊即使最後公開,若拖延到人民已無法參與或利用,也可能失去制度意義。 公開原則並不代表所有資訊都能毫無限制地揭露。涉及依法應保密事項、個人隱私或其他法定保護利益時,仍須依規定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判斷順序是:先確認公開原則,再檢查有無法定例外,不能倒過來把政府資訊一概視為機密。 二、主動公開與依申請提供 方式判斷重點典型內容 主動公開機關依法自行公開,不以人民先提出申請為必要。法律、法規命令、解釋性規定及裁量基準;政府機關的組織、職掌、地址、電話、傳真、網址及電子郵件信箱帳號等。 依申請提供人民依法申請後,由機關審查並依法決定是否提供。人民申請取得機關持有、尚未主動公開的政府資訊。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7條將政府機關的組織、職掌、地址、電話、傳真等列為應主動公開的資訊(但仍受同法第18條限制公開事由的拘束)。機關對外聯絡資料是人民洽公、聯繫與監督政府所需的基本資訊,公務員依法公開,屬法律許可的行為。 人民享有依法申請政府資訊的權利,但申請不等於當然取得全部內容。機關應依資訊性質及法律規定審查,不得無正當理由拒絕,也不能不經審查便全部提供。 三、憲法上的民主原則與平等原則 民主原則:人民是國家的主人,必須能瞭解政府如何形成政策、執行職務及運用資源,才能參與公共事務並監督政府。因此,資訊公開是民主政治正常運作的重要條件,不能把人民當成只能被動接受命令的對象。 平等原則:對於依法申請政府資訊、情況相同的人民,機關應公平處理,不能因申請人的身分、立場、關係親疏而任意決定提供與否。有不同處理時,必須有正當理由,不能恣意差別待遇。 所以,「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提供政府資訊給依法申請之人民」同時涉及民主原則與平等原則,選項若有「兩者均對」應選之。信賴保護原則主要關注人民對國家行為所形成信賴的保障;權力分立原則則著重國家權力的分工與制衡,兩者都不是這類敘述的判斷重點。 四、資訊公開與公務員保密義務的界線 公務員對依法應保密的資訊負有保密義務,但不能把「因職務知悉」直接等同「全部不得公開」。應公開的資訊,須依權責與法定程序公開;受保護的資訊,則不能因為公務員已經取得,就自行對外揭露。 資訊類型判斷關鍵 機關地址、電話、傳真號碼屬法定主動公開事項,公開為法律所許可。 尚未經首長決行的公文內容屬機關作成意思決定前的內部擬稿或準備作業,不能當作正式決定任意公開。 陳情案件內容可能涉及陳情人身分、隱私或其他保密需要,不能因案件由政府受理就任意揭露。 他人的戶籍資料涉及個人資料及隱私,須有合法依據並符合相關規定,不能任意向外公開。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將機關作成意思決定前,內部單位的擬稿或其他準備作業,列為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的事項;但對公益有必要者,得公開或提供。因此,「未經決行」須注意內部決策保護,卻不能背成任何情況都絕對不得公開。 陳情內容也不是全部當然屬於機密。《行政程序法》第170條規定,人民陳情有保密必要者,受理機關處理時應不予公開。作答關鍵在於有無保密必要及其他法定限制,不是看公務員是否願意公開。 另須掌握可分離處理:一份資訊若只有部分內容受限制,而其他部分可以分離,應僅就其他部分公開或提供。例如文件含有個人資料時,應檢查能否遮蔽受保護內容後提供,不能一見個資就認定整份文件永遠不得公開。 常考陷阱 「為維護政府公權力,以限制公開為原則」:將原則與例外顛倒。正確是公開為原則並適時為之,限制須有法定依據。 「人民沒有請求公開資訊的權利」:忽略依法申請提供的制度;但有申請權,也不代表所有內容都必須提供。 「政府沒有主動公開義務」:錯把資訊公開限縮為被動受理申請。機關對法定事項本來就有主動公開義務。 「資訊公開只涉及民主原則」:若敘述強調依法申請、不得無正當理由拒絕,也要想到平等原則;有「均對」選項時特別留意。 「公務員接觸到的資料都能公開」:取得資料的職務權限,不等於對外揭露的權限;須再判斷資訊性質與公開依據。 「未決行公文、陳情內容、他人戶籍資料可任意公開」:忽略內部決策、保密需要及個人隱私。四者比較時,只有機關地址、電話、傳真號碼具有明確的主動公開依據。 「內部擬稿或陳情內容一律永不公開」:用語過度絕對。內部擬稿有公益必要的例外;陳情則須判斷有無保密必要。 記憶口訣 「公開原則要適時,主動申請兩條路;民主監督加平等,保密例外依法看。」 「機關聯絡應公開,擬稿陳情個資查。」看到機關地址與聯絡方式,想到主動公開;看到內部擬稿、陳情內容或個人資料,先查法定限制與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