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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量表示的解釋

科目: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題數:5
數量表示的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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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6年10月18日

學習重點 先辨認適用規範:一般契約、帳單或字據的數量表示,適用民法第4條、第5條;票據金額的文字與號碼不符,適用票據法第7條。 民法的共同前提是先探求當事人原意。法院不能決定何者為原意時,才使用法定的補充判斷規則。 同一數量同時以文字及號碼表示而不符,依民法第4條,原意不能確定時,以文字為準。 同一數量以文字或號碼重複表示而不符,依民法第5條,原意不能確定時,以最低額為準。 同時出現「文字、號碼不符」與「多次文字不符」時,要綜合運用兩項規則。看到文字之後,還要繼續比較各個文字金額。 核心觀念 一、先懂「文字」與「號碼」的意思 本單元所稱「文字」,是以中文寫出的數量,例如「參萬元」「貳拾件」。「號碼」是以數字表示的數量,例如「30,000元」「20件」。這裡的號碼是數量的數字寫法,不是帳單編號、商品編號或電話號碼。 「一定之數量」不限於金錢,也包括貨物件數等數量。判斷時要先確認各項記載是否在表示同一個數量。如果一處寫單價、另一處寫總價,或分別記載不同批次的貨款,數字不同也不屬於本單元的表示不符。 二、民法第4條:文字與號碼不符,先原意、後文字 民法第4條規定:「關於一定之數量,同時以文字及號碼表示者,其文字與號碼有不符合時,如法院不能決定何者為當事人之原意,應以文字為準。」 本條處理兩種表示方式之間的衝突。例如同一筆貨款以中文記為「貳萬肆仟元」,旁邊的數字卻是「24,800元」,就是文字與號碼不一致。 先確認當事人原意:法院應先判斷哪一個數量才是當事人真正要表示的內容。 原意可以確定:依確定的原意判斷。即使另一個數量是用文字書寫,也不能因此排除當事人真正的意思。 原意不能確定:才依第4條,以文字所表示的數量為準。 所以,若問契約中文字與號碼不符時應以何者為準,完整答案是應先由法院決定何者為當事人之原意,不能決定時才以文字為準。「直接以文字為準」省略了法定前提;「由法院自行決定」則忽略了法院的任務是探求當事人原意。這兩種說法都不正確。 三、民法第5條:同類表示重複不符,先原意、後最低額 民法第5條規定:「關於一定之數量,以文字或號碼為數次之表示者,其表示有不符合時,如法院不能決定何者為當事人之原意,應以最低額為準。」 本條處理同一數量被重複記載,卻出現不同數量的情形,文字和號碼兩種寫法都適用: 以文字重複表示而不符:例如先寫「伍萬元」,後寫「肆萬捌仟元」。 以號碼重複表示而不符:例如先寫「50,000元」,後寫「48,000元」。 判斷順序仍然是先確認原意。法院不能決定何者為當事人原意時,才取最低額。不是取最高額或平均額,也不是一律採第一次或最後一次的記載。 比較項目民法第4條民法第5條票據法第7條 適用對象一般數量(契約、字據等)一般數量(契約、字據等)票據上記載的金額 主要衝突文字與號碼不符文字或號碼重複表示不符文字與號碼不符 第一步確認當事人原意確認當事人原意無探求原意的前提 結論原意不能確定時,以文字為準原意不能確定時,以最低額為準以文字為準 常見錯誤直接選號碼或較低數字選最高額或最後記載選較低額或法官心證 四、混合記載:先排除號碼,再比較文字 帳單可能同時有中文金額、括號中的數字金額,以及後文再次出現的中文金額。這時不能套用第4條就結束,因為文字本身也可能前後不一致。 作答步驟如下: 列出所有記載:分別標出哪些是文字、哪些是號碼,並換算文字的實際數額。中文大寫數字容易看錯位數,例如「參佰伍拾」與「伍佰參拾」不同,要逐字核對。 處理文字與號碼的衝突(第4條):原意不能確定時以文字為準,與文字不符的號碼就排除。即使號碼金額最低,也不採用。 處理文字之間的衝突(第5條):剩下的文字金額如果前後不一,在原意不能確定時取最低額。 例如同一筆貨款先以文字記為「肆萬貳仟捌佰元」,旁列數字「42,980元」,後文又以文字記為「肆萬壹仟玖佰元」。原意不能確定時,先依第4條排除號碼,再依第5條在兩個文字金額中取較低者,結論是肆萬壹仟玖佰元。 兩個理由要分清楚:排除與文字不符的號碼,依第4條;在不同文字金額之間取最低額,依第5條。不能宣稱所有記載一律取最低值,也不能因為後文出現得較晚,就認定以後文為準。 另外,金額記載矛盾不代表沒有付款義務,貨款也不會因此變成零元。本單元處理的是數量如何確定,不能直接推到「不用付款」。 五、票據法第7條:票據金額文字與號碼不符,以文字為準 票據法第7條規定:「票據上記載金額之文字與號碼不符時,以文字為準。」 票據是要在市場上流通的證券,權利內容依票上記載的文義決定,所以法律直接規定以文字為準,不探求當事人原意。題目若明示「依票據法規定」,並詢問票據金額的文字與號碼不符,答案就是以文字為準。不要把民法第4條「法院不能決定何者為當事人之原意」的條件加進票據法第7條。 票據金額也不是取文字與號碼中較低的一個。即使文字金額高於號碼金額,仍以文字為準。反過來,一般交易的帳單或字據不是票據,即使記載了金額,也應適用民法第4條、第5條。 常考陷阱 「法院不必判斷原意」:民法第4條、第5條都以探求原意為先,不能跳過。 「直接由法院自行決定」:法院要決定的是當事人的原意;原意不能確定時,依法定規則處理,不能任意選擇金額。 「契約文字與號碼不符,直接以文字為準」:民法第4條有原意不能確定的前提,正確說法是先由法院決定何者為當事人原意。只有票據法第7條是直接以文字為準。 「號碼比較精確,所以優先」:不能用日常直覺取代法律規定。民法第4條在原意不能確定時採文字,票據法第7條也採文字。 「不能決定原意時,以號碼為準」:錯誤,文字與號碼不符時是以文字為準。 「多次表示不符,採最高額」:民法第5條的補充規則是最低額。文字數次表示、號碼數次表示都適用。 「選帳單上的數字金額」:號碼與文字不符時,號碼會先依第4條被排除,所以不能選號碼。 「選第一次出現的文字金額」:文字金額前後不一時,要依第5條取最低額,不是取第一次的記載。 「只要有多個金額,就全部取最低」:要先確認是否為同一數量,再區分文字與號碼的衝突、同類表示重複的衝突。 「金額矛盾就無付款義務」:表示不符只影響數量如何確定,債務仍然存在。 「票據以較低額或法官心證為準」:票據法第7條看的是文字,與金額高低無關。 記憶口訣 民法先原意,四條文字、五條最低;票據第七條,文號不符看文字。 「四條文字、五條最低」要連同原意不能確定的前提一起記,才能避開省略條件的錯誤選項。遇到混合記載,記住「先刪號碼,再比文字取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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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34 契約中使用一定之數量,同時以文字及號碼表示,而二者有不符合時,該以何者為準? (A)直接由法院自行決定 (B)應先由法院決定...
  2. 33. 甲經營美容美髮業,由乙美容美髮材料行供應材料,並約定每筆交易均應載明於字據。如甲向乙訂購某批美髮材料的帳單記載「貨款...
  3. 2 下列關於決定一定之數量之敘述,何者正確? (A)其表示有不符合時,法院即不必決定何者為當事人之原意 (B)同時以文字及號碼...
  4. 33 甲經營美容美髮業,由乙美容美髮材料行供應材料,並約定每筆交易均應載明於字據。如甲向乙訂購某批美髮材料的帳單記載「貨款...
  5. 依票據法規定,票據上記載金額之文字與號碼不符時,以何者為準? (A)以文字為準 (B)以號碼為準 (C)以孰低者為準 (D)以法官心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