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掌握文義、體系、歷史、目的解釋的判斷線索。字典對應文義,其他法條或憲法對應體系,立法資料對應歷史,規範目的對應目的解釋。 理解各種解釋方法應綜合運用,沒有固定的優先順位。法律適用則應先解釋,有漏洞才考慮補充。 區別擴張、限縮、當然、反對、補正與類推,並熟記「禁止時舉輕明重,允許時舉重明輕」的典型判斷。 分清解釋的依據與結果。依立法理由得出限縮結果時,若題目問所用的方法,答案是歷史解釋。 核心觀念 一、文義、體系、歷史與目的解釋 方法意涵作答線索 文義解釋從法律條文的文字及其可能涵蓋的意義,確定條文內容。字義、語法、通常用語、字典或辭海。 體系解釋依條文在編章節條款中的位置、相關規定及整體法律秩序,闡明規範意旨。編章節位置、總則與分則、其他法條、憲法。 歷史解釋參考法律形成過程的資料,探究立法當時立法者的真意。草案說明、立法理由、審議紀錄、制憲及修憲資料。 目的解釋依規範想達成的目的、想保護的利益,確定條文意義。「立法目的在於……」、保護對象、制度功能。 文義解釋是從文字出發。判決引用辭海,把「治理」理解為「管理」,就是文義解釋。要注意三點: 法律有專門用語,法律上的文義有時與日常生活語言不同。 同一概念在不同法律脈絡下,不必然只有一種意義。 文義解釋可以在文字可能意義範圍內,採較廣或較窄的理解,不是只能照字典。但文義解釋不能超出文字可能的意義範圍。探求「立法者真意」屬於歷史解釋的範疇。 體系解釋重在「把條文放回法律整體來看」。以下都是體系解釋: 民法第6條編在總則「自然人」一節,所以條文中的「人」指自然人。 判斷民法第194條的「子」是否包括養子,參考第1077條收養效力的規定後,採肯定見解。 解釋刑法第271條第2項的殺人未遂,必須連同第25條的未遂犯規定一起理解。 整體法秩序也包括憲法,所以解釋法律時將憲法納入考量,屬於體系解釋。說「體系解釋不需要考量憲法」是錯誤的。體系解釋也需要考量法律制定的目的。 歷史解釋看「資料來源」。以下都以立法過程的資料為依據,屬於歷史解釋: 釋字第553號參考地方制度法草案說明,界定得延期改選或補選的「特殊事故」。 依民法第246條的立法理由,把「不能之給付」的「不能」理解為客觀不能。 舊制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規定,大法官解釋案件應參考制憲、修憲及立法資料。這是舊法時期的題目,觀念仍是歷史解釋。 目的解釋看「規範為何而設」。例如法院認為勞動基準法輪班換班休息規定的目的,是讓勞工獲得足以恢復體力的休息時間,進而要求雇主避免大夜班後接小夜班的排班,這屬於目的解釋。題幹強調「立法目的」、但沒有引用草案或立法理由等歷史資料時,應選目的解釋,不要因為出現「立法」二字就選歷史解釋。 二、解釋方法的關聯與法律補充 文義通常是理解法律的出發點,但各種解釋方法沒有固定的優先順序,應視實際需要而定。解釋者應綜合考量條文字義、與整體法律體系的關聯、立法過程及規範目的,選擇適當的方法。同一條文可以運用不同方法,整合其功能,求得最適當的解釋。以下三種說法都過度絕對: 可以任意挑選一種方法,導出自己期待的結論。 文義具有絕對優先性,只有文義模糊時才能用其他方法。 目的解釋或論理解釋與文義衝突時,一定優先採用。 法律解釋的作用之一,是因應時空背景改變所造成的法律適用落差。 法律適用的步驟是先解釋法律,確認有漏洞時才進行法律補充。類推適用是針對公開漏洞,本於「相同事物應為相同處理」的法理所做的法律補充。法律補充有領域限制,例如刑法受罪刑法定原則拘束,不得以類推創設或加重刑罰。所以不能因為法官不得拒絕審判,就說所有法律領域都應進行法律補充。 立法、司法及行政機關在權限內所作的法律解釋,具有拘束力,稱為有權解釋,也稱機關解釋。 三、論理解釋的類型 論理解釋不拘泥於文字,而是運用邏輯推理、規範關聯及立法意旨來理解法律。常見類型包括擴張(擴充)、限縮、當然、反對(反面)、補正、目的解釋等。「質疑解釋」不屬於論理解釋。 以三段論法推導結論,例如「殺人者死;謀殺是殺人;趁人之危而殺人是謀殺;所以趁人之危而殺人者死」,屬於論理解釋。它只是依邏輯層層涵攝,不是類推,也不是目的性擴張。 方法判斷重點典型內容 擴張解釋文字通常意義過窄,在文字可能意義內擴大其範圍,又稱擴充解釋。民法第184條第2項的「法律」,通說認為包括法律及命令;釋字第42號認為憲法第18條的「公職」涵義甚廣,包括各級民意代表、公務員及其他依法令從事公務者。 限縮解釋法條字義失之過寬,與社會情況及立法原意不符,因而縮小其意義。排除不符合規範原意的情形。 反對解釋就法律規定的事項,從其反面意義推論,又稱反面解釋。規定 A 有某效果,推論非 A 不生該效果。 補正解釋對法律文字明顯的錯誤予以修正。不是擴大或縮小適用範圍。 類推解釋(類推適用)法律未規定的事項,援用類似事項的法律規定。方法論上屬於法律補充。 擴張、限縮偏重解釋的結果;體系、歷史、目的偏重解釋的依據。兩者可以交錯使用。考試題庫把「擴張解釋與限縮解釋都屬於體系解釋」視為正確敘述,這是採廣義的體系或論理解釋觀點,作答時不要選它當錯誤選項。 「準用」是法律明文指示援用其他規定,再依事項性質作必要調整,傳統上稱為「法律明定的類推適用」。所以題目問「準用」的性質,答案是類推解釋。 四、當然解釋:舉輕明重與舉重明輕 當然解釋是依規範理由的強弱,推論另一種情形更應得到相同結論。輕重要依該規範關心的危害、負擔或程度判斷,不是比較物品大小。 舉輕明重(用於禁止):較輕的情形已被禁止,較重的更應禁止。例如魚池禁止釣魚,網魚或炸魚也在禁止之列;公園禁止騎機車入內,開房車也被禁止。 舉重明輕(用於允許):較重的情形已被允許,較輕的更應允許。例如允許攜帶1公升威士忌入關,當然允許攜帶半公升;演唱會允許騎機車進場,騎腳踏車進場也被允許。這些是推論的例示,不代表現行實際規定。 常考陷阱 「文義解釋具有絕對優先性」「目的解釋最高,與文義牴觸時也應優先」「論理與文義衝突時,必採論理」:都錯。各種方法應綜合運用,沒有固定順位。 「文義解釋重在探求立法者真意,可超過文字範圍」:錯。立法者真意是歷史解釋的核心,文義解釋不能超出文字可能的意義。 「同一概念只能有一種意義」「只能照字典解釋,不可擴張或限縮」:都錯。法律文義可能與日常語言不同。 「依立法理由縮小範圍,所以選限縮解釋」:選項中有歷史解釋、且題目問運用的方法時,應選歷史解釋。 「體系解釋不需要將憲法納入考量」:錯。參考其他法條、條文位置或憲法,都是體系解釋。不要誤選合憲解釋、反對解釋或類推適用。 「在所有法律領域都應進行法律補充」:錯。例如刑法禁止以類推不利於行為人。 「禁止釣魚,所以炸魚合法」:錯。這種情形應以舉輕明重的當然解釋處理,不能機械地採反面解釋。 易混淆名詞:準用對應類推解釋;明顯文字錯誤的修正對應補正解釋;反面意義對應反對解釋;字義過寬予以縮小對應限縮解釋;「公職涵義甚廣」對應擴張解釋,不是比較法解釋或擬制。「質疑解釋」不是論理解釋。 記憶口訣 「字典看文義,位置看體系;資料找歷史,保護問目的。」「禁止輕推重,允許重推輕;先解釋、後補充,方法綜合無定序。」「準用是類推,錯字要補正,過寬就限縮,反面是反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