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分清主刑、從刑、沒收與保安處分:主刑五種,現行法的從刑只有褫奪公權;沒收是獨立的法律效果,不是主刑也不是從刑。 認識易刑處分的種類:易科罰金、易服勞役、易服社會勞動、易以訓誡;執行完畢的效果是「以已執行論」。 易科罰金要同時檢查「所犯罪名的最重本刑」與「實際宣告刑」,不能只看判幾個月。 熟記折算標準:易科罰金與易服勞役都是新臺幣1,000元、2,000元或3,000元折算1日;社會勞動是6小時折算1日。 記住禁戒的適用對象、假釋由法務部審核,以及死刑減輕為無期徒刑。 核心觀念 一、刑事制裁的分類 刑罰分為主刑與從刑,但刑事制裁不限於刑罰,還包括保安處分,所以保安處分屬於刑法上的制裁;罰鍰則是行政罰,不屬於刑法上的制裁。名稱相近,不表示法律性質相同。 類別內容與判斷重點 主刑依刑法第33條,依序為死刑、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罰金。 從刑依刑法第34條,只有褫奪公權。 自由刑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死刑是生命刑,罰金是財產刑,褫奪公權是資格刑。 沒收現行法採獨立法律效果的定位,既非主刑,也非從刑;追徵、追繳或抵償亦同。 保安處分例如感化教育、監護、禁戒、強制治療、保護管束、驅逐出境等,是刑事制裁,但不是刑罰。 罰金是刑罰,罰鍰不是刑法的刑罰。拘役是主刑,拘留、拘提、扣押、扣留、管收則不是刑法第33條的主刑。吊銷證照(駕照)、沒入屬行政制裁,不是刑法所列的刑罰種類;我國現行刑法也沒有鞭刑。 緩刑是暫緩執行刑罰的制度,訓誡是易刑處分的一種,令入勞動處所、觀察勒戒則屬其他處分,這些都不是從刑。 沒收制度自民國105年7月1日施行新制後,已不再列為從刑。因此題目問「從刑」時,答案只會是褫奪公權;問「非屬刑罰」時,沒收與保護管束都屬於不是刑罰的選項。 二、易刑處分:改變執行方式 易刑處分包括易科罰金、易服勞役、易服社會勞動及易以訓誡。它們是以其他方式代替原刑的執行,不是另增一種主刑或從刑。褫奪公權(從刑)、沒收、追徵、追繳或抵償(獨立法律效果),均不是易刑處分。 易刑處分原本宣告的刑替代方式 易科罰金短期自由刑(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改繳罰金 易服勞役罰金(無力完納)改服勞役 易服社會勞動短期自由刑,或罰金易服勞役提供社會勞動 易以訓誡拘役或罰金改為訓誡 依刑法第43條,受拘役或罰金宣告,犯罪動機在公益或道義上顯可宥恕者,得易以訓誡。選擇題若簡寫為「受拘役或罰金之宣告,得易以訓誡」,屬於正確敘述;但要記住只限拘役或罰金,有期徒刑不能易以訓誡。 依刑法第44條,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易服勞役或易以訓誡執行完畢者,其所受宣告之刑,以已執行論。這不等於「視為未宣告」,也不表示有罪判決被撤銷。 三、刑法第41條:易科罰金 易科罰金須掌握兩道門檻: 罪的門檻:所犯之罪的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 宣告刑門檻:實際受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宣告。 兩者均符合,得以新臺幣1,000元、2,000元或3,000元折算1日,易科罰金。但易科罰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仍不得易科。 「最重本刑」看法律對該罪規定的刑度上限;「宣告刑」看法院實際判處的刑度。例如法定最重本刑超過5年,即使只判3個月,也不能易科罰金。 四、刑法第41條:自由刑易服社會勞動 自由刑易服社會勞動有兩條途徑: 適用情形重點 得易科罰金,但未聲請易科罰金可以易服社會勞動,不以無資力繳款為必要;有錢繳罰金的人,也可以選擇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但受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宣告仍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受易科罰金「最重本刑5年以下」門檻的限制。 折算標準均為提供社會勞動6小時,折算有期徒刑或拘役1日。計算題可反推:題目給總時數,除以6即為折算日數,例如546小時÷6=91日,約相當於3個月刑期。凡題目描述「刑期不准易科罰金,改以提供若干小時勞務、每6小時抵1日」,就是易服社會勞動,而不是緩起訴、強制工作或保安處分。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因身心健康之關係,執行顯有困難者。 易服社會勞動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 依第41條易服社會勞動,履行期間不得逾1年。數罪併罰時,各罪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者,即使應執行刑超過6個月,仍得適用;此時社會勞動的履行期間放寬為不得逾3年(應執行刑未逾6個月者,仍不得逾1年)。 無正當理由不履行社會勞動且情節重大,或履行期間屆滿仍未履行完畢者,須執行原宣告刑(原屬得易科罰金者,亦可易科罰金);已履行的社會勞動時數,按6小時折算1日扣除,未滿1日以1日論。 五、刑法第42條、第42條之1:罰金易服勞役與社會勞動 應先分清原本判的是自由刑,還是罰金。易科罰金是將短期自由刑換成繳錢;易服勞役則是原受罰金宣告,因無力完納而改以勞役執行,兩者方向相反。 罰金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2,000元或3,000元折算1日,勞役期限不得逾1年。罰金總額按通常標準折算超過1年日數時,依罰金總額與1年日數的比例折算,不能讓勞役超過1年。4,000元不是法定折算標準。 依刑法第42條之1,罰金易服勞役,得以勞役日數論,以社會勞動6小時折算1日,易服社會勞動。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 易服勞役期間逾1年。 入監執行逾6個月有期徒刑,而併科或併執行之罰金。 因身心健康之關係,執行社會勞動顯有困難。 所以,社會勞動不只適用於有期徒刑、拘役,也可能透過「罰金→易服勞役→易服社會勞動」的途徑適用。 六、禁戒、假釋與死刑減輕 禁戒:因酗酒而犯罪,足認其已酗酒成癮並有再犯之虞者,依刑法第89條,於刑之執行前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禁戒。禁戒針對「成癮」;監護針對精神障礙;強制治療針對性犯罪或傳染性疾病;強制工作則不是酗酒的處置,不能混淆。 假釋:依刑法第77條,由監獄報請法務部,得許假釋出獄。不選原判決法院、地方檢察署或司法院。 死刑減輕:依刑法第64條,死刑減輕者,為無期徒刑;不是減為某一範圍的有期徒刑,也沒有「無期徒刑或有期徒刑」二選一。 常考陷阱 「沒收是從刑」「追徵、追繳或抵償是從刑」:錯。現行法從刑只有褫奪公權;沒收與追徵等是獨立法律效果。 「褫奪公權是主刑」:錯。褫奪公權是從刑,主刑只有死、無期、有期、拘役、罰金。 「罰金與罰鍰相同」「拘役就是拘留」:錯。罰鍰、拘留、管收、拘提、吊銷證照、沒入都不是刑罰;鞭刑在我國並不存在。 「保護管束、驅逐出境、感化教育是刑罰」:錯。這些是保安處分,屬刑事制裁但非刑罰。 「褫奪公權、沒收、追徵是易刑處分」:錯。易刑處分只有易科罰金、易服勞役、易服社會勞動、易以訓誡。 「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其刑視為未宣告」:錯。正確用語為以已執行論;「視為未宣告」是緩刑期滿未經撤銷的效果,不要混用。 「判6個月以下一定可易科罰金」:錯。尚須檢查最重本刑是否為5年以下,及有無難收矯正之效等排除事由。 「不能易科罰金,就不能易服社會勞動」:錯。受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宣告而不得易科罰金者,仍得易服社會勞動。 「確有資力繳罰金者,不得易服社會勞動」:錯。得易科罰金而未聲請者即可聲請,法律未以無資力為要件。 「社會勞動8小時折1日」「5小時、10小時、12小時折1日」:均錯,只有6小時。 「勞役以4,000元折1日」:錯,只有一、二、三千元三種標準。 社會勞動履行期間:單純問第41條的一般情形,「不得逾1年」是正確敘述;只有數罪併罰應執行刑逾6個月時,才放寬為3年。 「因身心健康執行顯有困難者,不得易服社會勞動」:這是正確敘述,不要誤選為錯誤選項。 「無力完納罰金而易服勞役者,不得再易服社會勞動」:錯。依第42條之1,罰金易服勞役原則上得再易服社會勞動。 假釋由法院或司法院審核、死刑減為有期徒刑:均錯,假釋報請法務部,死刑減輕為無期徒刑。 記憶口訣 「主刑死、無、有、拘、罰;從刑只有褫公權;沒收獨立不算刑。」 「易刑四兄弟:科罰、勞役、社勞、訓誡;執行完畢已執行。」 「易科五年看罪、六月看刑;金額一二三,勞動六換一。」 「酒癮再犯用禁戒,假釋報部來審核;死刑減輕成無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