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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科罰金要件

科目: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題數:12
易科罰金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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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6年10月18日

學習重點 易科罰金須同時檢查「最重本刑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與「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兩項缺一不可。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服社會勞動以六小時折算一日。 不得易科罰金,不代表不得易服社會勞動;原得易科罰金者,有資力繳錢也可以選擇社會勞動。 數罪併罰並非一概排除易刑處分,但須先確認各罪是否均在裁判確定前所犯,才有合併定應執行刑的問題。 區分刑法第41條「有期徒刑或拘役轉為易科罰金、社會勞動」與第42條之1「罰金易服勞役後再轉為社會勞動」。 核心觀念 一、易科罰金:法定刑與宣告刑須同時符合 依刑法第41條第1項,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但確因不執行所宣告之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 檢查項目判斷內容作答關鍵 最重本刑該罪法定刑的最高界限,須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五年包含在內;不能誤認為三年或七年 宣告刑法院實際宣告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六月包含在內;七月或一年即不符合 例外限制不執行原刑將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符合形式門檻,仍不是一律准許 最重本刑看法律,宣告刑看判決。例如普通竊盜罪最重本刑為五年,判六月有期徒刑或判拘役,符合兩項門檻;判一年有期徒刑,即不符合。傷害罪、誹謗罪的最重本刑也在五年以下,判四月、六月均可易科。反之,即使所犯罪名的最重本刑只有二年或三年,只要實際判七月,仍不得易科罰金。 普通洩密罪、普通詐欺取財罪及現行過失致死罪,其最重本刑均未超過五年,具有適用的可能;普通強盜取財罪的法定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非最重本刑五年以下之罪,不能易科罰金。「五年以上」是最低刑度,不能看見五年就認為符合。 部分題目採用修法前的刑度(例如將過失致死罪最重本刑寫成二年),作答時以題幹所給的刑度套用雙重門檻即可,不必將括號內的數字當成現行法背誦。 二、易科罰金的折算與效果 折算標準只有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不是五千元。易科罰金是以金錢替代自由刑的執行方式,不能與法院直接判處的罰金刑混為一談。 依刑法第44條,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者,其所受宣告之刑,以已執行論。這是刑已執行的效果,不是撤銷有罪判決,也不是改判無罪。 三、第41條易服社會勞動:兩種進入途徑 類型適用要件折算方式 原本得易科罰金符合易科罰金規定,但未聲請易科罰金社會勞動六小時折算一日 原本不得易科罰金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但不符合易科罰金規定社會勞動六小時折算一日 第二種途徑的重要性在於:社會勞動不以所犯罪名最重本刑五年以下為必要,只看宣告刑是否六月以下。例如偽證罪、誣告罪的最重本刑為七年,即使判三月或五月,仍不得易科罰金;但宣告刑未超過六月,仍可易服社會勞動。 原本得易科罰金者,只要未聲請易科罰金,即得易服社會勞動,不以無資力繳納為必要。不能因為行為人有錢,就認定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排除與期間:因身心健康之關係,執行顯有困難者,或確因不執行所宣告之刑難收矯正之效、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得易服社會勞動。履行期間不得逾一年;數罪併罰之應執行刑逾六月而易服社會勞動者,履行期間放寬為不得逾三年。 辨識技巧:題幹出現「依專長安排勞務、每日若干小時、總時數為六的倍數」時,即為易服社會勞動。例如宣告三月,以九十一日計算,乘以六小時即為五百四十六小時。這不是緩起訴,也不是強制工作或保安處分。 四、第42條之1:罰金易服勞役,也可能轉為社會勞動 原受罰金刑宣告,因無力完納而易服勞役者,除法定排除情形外,得以提供社會勞動六小時折算勞役一日。因此,「罰金易服勞役後,就不能再改服社會勞動」是錯誤敘述。 兩條規定的起點不同:第41條原本是有期徒刑或拘役;第42條之1原本是罰金刑,經易服勞役再轉為社會勞動。共同的必背數字是六小時折算一日。 五、數罪併罰:先看時間,再看各罪資格 依第41條,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即使合併所定的應執行刑超過六月,仍適用易科罰金或社會勞動的規定。因此,「數罪併罰一律不適用易科罰金」是錯誤敘述。 另一方面,數罪併罰處理的是裁判確定前所犯的數罪。若前罪判刑確定後才另犯後罪,兩罪不能合併定應執行刑,應分別執行。 例如:行賄公務員罪判一年,宣告刑超過六月,既不得易科罰金,也不得易服社會勞動,應發監執行;該罪確定後另犯誣告罪判五月,誣告罪最重本刑七年,不得易科罰金,但宣告刑未逾六月,得易服社會勞動。兩罪都沒有易科罰金的適用,且因後罪發生在前罪確定後,不得合併定執行刑,「二罪定執行刑一年二月」即為錯誤。 常考陷阱 「最重本刑七年以下即可易科罰金」:錯。門檻為五年以下;宣告刑再短,也不能補足這項欠缺。 「最重本刑三年以下才可易科罰金」:錯。正確是五年以下。 「最重本刑符合,判七月或一年也可以」:錯。單一宣告刑的界限是六月。 「強盜罪也有五年,所以可以易科」:錯。強盜罪是五年以上,屬最低刑度。 「拘役不能易科罰金」:錯。拘役明文包含在內。 「易科罰金五千元折算一日」:錯。只有一千、二千、三千元三種標準。 「不得易科罰金,就不得易服社會勞動」:錯。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宣告者,仍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科罰金而有資力者,不得易服社會勞動」:錯。未聲請易科罰金即可,不以貧困為必要。 「得易科罰金而未聲請者,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錯。正好相反。 「社會勞動八小時折算一日」:錯。第41條與第42條之1均為六小時。 「罰金易服勞役後不得易服社會勞動」:錯。第42條之1明定得易服社會勞動。 正確敘述別誤選:「履行期間不得逾一年」、「因身心健康執行顯有困難者不得易服社會勞動」、「繳納易科罰金後以已執行論」都是正確的。 「數罪併罰一律不能易科罰金」:錯。各罪均符合資格時,應執行刑逾六月仍可適用;但須先確認是裁判確定前所犯數罪。 記憶口訣 「本刑五、宣告六;千二三,折一日;社勞六小時。」本刑五:最重本刑五年以下。宣告六:宣告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千二三:一千、二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社勞六:社會勞動六小時折算一日,履行期間一年。 「不得易科,仍看社勞;有錢也能勞;確定後再犯,不能併。」作答時先分清制度,再套要件與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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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43 下列何者屬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A)刑法第 132 條第 1 項之洩密罪 (B)刑法第 276 條第 1 項之過失致死罪 (C)刑法第 339 條第...
  2. 12 下列關於刑法上「易科罰金」之敘述,何者錯誤? (A)行為人所犯之罪,必須為最重本刑 5 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 (B)行為...
  3. 26 下列何種情況,不得易科罰金? (A)犯竊盜罪,被宣告一年有期徒刑 (B)犯竊盜罪,被宣告拘役 (C)犯傷害罪,被宣告四個月有...
  4. 19 下列何種情況,得許易科罰金? (A)甲肇事逃逸(最重法定刑為5年有期徒刑),受7個月有期徒刑的宣告 (B)乙收受贓物(最重法定...
  5. 依據現行刑法之規定,下列關於易科罰金之敘述,何者錯誤? (A)必須是犯最重本刑為 5 年以下有期徒刑之刑之罪者 (B)必須受 6 個...
  6. 49 甲犯行賄公務員罪經法院判刑 1 年,於該罪確定後犯誣告罪經法院判刑 5 月,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誣告罪得易服社會勞動 (B)...
  7. 9 依刑法之規定,下列有關易科罰金之敘述,何者錯誤? (A)犯最重本刑為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罪,即有可能判決易科罰金 (B...
  8. 38.刑法關於易科罰金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A)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之宣告者(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