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先看分類標準:能否以當事人意思排除適用,區分強行法與任意法;法律效力所及範圍,區分普通法與特別法;所規範法律關係的性質,區分公法與私法。 掌握民法定位:民法是普通法,也是私法。民法多屬任意法,尤其財產法部分,但民法並非全部都是任意法,仍有強行規定。 認識民法的特別法:消費者保護法、動產擔保交易法、祭祀公業條例等,是對民事關係另設特別規定的法律。民事訴訟法、家事事件法、破產法、訴願法、行政訴訟法、地方制度法、軍事審判法,都不是民法的特別法。 連結救濟途徑:公法爭議循行政爭訟,私法爭議循民事訴訟;執行與損害賠償的依據也不同。 辨識條文用語:「得」多為任意規定;「應、不得、須」多為強行規定;「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屬任意規定。 核心觀念 一、三組分類各有標準,不能混為一談 分類判斷標準作答關鍵 強行法、任意法是否不問個人意思如何,均應適用強行法不得以當事人意思排除;任意法容許當事人另作安排。 普通法、特別法法律效力所及的範圍常見區別標準為人、事、時、地;「機關」不是常見的區別標準。 公法、私法所規範法律關係的性質公法規範國家與人民間的公權力關係及國家組織;私法規範平等主體間的生活關係。 各組分類可以交叉。例如民法是私法,也是普通法,同時含有強行規定與任意規定。不能因為某法律屬於私法,就認定其全部條文都是任意法;也不能因為某法律屬於公法,就認定其全部條文都是強行法。 二、強行法:不問個人意思如何,均應適用 強行法不問當事人意願如何,均應適用,不得以約定排除。強行規定又可分為兩種: 命令規定(強制規定):命令人民應為一定行為,常用「應」「須」。例如人民有依法律服兵役的義務;所得稅法規定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的個人,應就其來源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這裡的「命令規定」是指規範內容,不是指行政機關發布的法規命令。 禁止規定:禁止人民為一定行為,常用「不得」。例如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規定,公職人員應於就(到)職三個月內申報財產,每年並定期申報一次。這是法律課予的義務,屬強行法。 公法領域有強行法,私法領域也有強行法。民法中的強行規定例如: 民法第16條:權利能力及行為能力,不得拋棄。 民法第222條:故意或重大過失之責任,不得預先免除。 民法第985條第2項:一人不得同時與二人以上結婚。 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 公司法同樣有強行規定,並非全部都是任意法。 三、任意法:容許當事人以意思排除或補充適用 任意法容許當事人以自己的意思排除適用,或在當事人沒有約定時補充適用。條文常用「得」,或附有「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除契約另有訂定外」等文字。 共有物管理:民法第820條第1項關於共有物管理應得共有人多數同意的規定,本身保留共有人另行約定的空間,屬任意規定。因此共有人約定由其中一人管理全部共有物,約定有效。 應有部分不明:民法第817條第2項規定,各共有人之應有部分不明者,推定其為均等。這是推定、補充性質的規定,不具強行法性質。 法定利率:民法第203條規定,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當事人沒有約定時才補充適用,屬任意法。 租賃物修繕:原則上由出租人負擔,但契約另有訂定或另有習慣者,依其約定或習慣,屬任意規定。 以條文用語判斷時,「得」通常表示任意規定,例如: 刑法第20條「瘖啞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 屬官對於長官所發命令,如有意見,得隨時陳述。 民法第767條第1項前段「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 相對地,刑法第27條第1項前段規定,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因己意中止或防止其結果之發生者,「減輕或免除其刑」。符合要件時必須減輕或免除,沒有「得」字,因此不是任意規定。 就整部法律的性質而言,民法多屬任意法;刑法、行政法、憲法、稅法如所得稅法,以及社會秩序維護法,則多屬強行法。 四、普通法與特別法:特別法優先適用 普通法對一般的人、事、時、地普遍適用。特別法則只適用於特定的人、事、時、地。兩者的關係具有相對性,必須比較規範對象與內容判斷,不能只看法律名稱。 同一事項有特別規定時,優先適用特別法;特別法沒有規定的部分,再適用普通法補充。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6條規定,法規對其他法規所規定的同一事項設有特別規定者,應優先適用;其他法規修正後,仍應優先適用。 普通法特別法辨識重點 民法消費者保護法、動產擔保交易法、祭祀公業條例、土地法針對消費、動產擔保、祭祀公業、土地等特定民事關係另設規定。民法是普通法,不能把方向顛倒成「民法是土地法的特別法」。 中華民國刑法陸海空軍刑法、懲治走私條例、貪污治罪條例刑法是普通刑法;陸海空軍刑法以人為區別,其他兩部法律以事為區別。 刑事訴訟法少年事件處理法少年事件處理法針對少年設特別程序,是刑事訴訟法的特別法,不是反過來。 以下法律不是民法的特別法: 民事訴訟法:規定法院如何審理民事爭議,與民法是程序法與實體法的關係。 家事事件法、破產法:主要規範處理程序,不是民法的特別法。 訴願法、行政訴訟法、地方制度法、軍事審判法:屬於公法,與民法沒有普通法與特別法的關係。 訴願法與行政訴訟法分別規範不同的行政救濟程序,訴願法也不是行政訴訟法的特別法。 五、公法與私法:法律定位與權利分類 公法包括憲法、刑法、行政法、稅法、社會秩序維護法、懲治走私條例、訴願法、行政訴訟法、地方制度法等。私法包括民法、票據法、公司法等。 有些法律同時含有公法與私法規範,屬公私法混合。勞動基準法不能說是純粹私法:它雖規範雇主與勞工間的勞動關係,但也包含主管機關監督、檢查及處罰等公法規定。 權利也有公私之分: 私權:抵押權、繼承權、商標權、人格權。人格權是民法上的權利,不是人民的公權。 公權:平等權、自由權、參政權等憲法上人民對國家的權利。平等權不屬於私法關係中的權利。 六、公私法區分的實益:救濟、執行與賠償 比較事項公法私法 爭訟救濟行政爭訟(訴願、行政訴訟),適用行政訴訟法民事訴訟,適用民事訴訟法 強制執行行政執行法、行政訴訟法強制執行法 損害賠償國家賠償法民法 處罰違反行政法上義務,適用行政罰法沒有「私法之處罰適用非訟事件法」這種對應關係 常考陷阱 「民法規定都是任意法」「私法均為任意法」「公法均為強行法」:都是錯誤敘述。公法、私法領域內都有強行法;正確說法是民法「多屬」任意法。 條文用語判斷:任意規定以「得」表示;「應、不得、須」表示強行。「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除契約另有訂定外」表示任意法。 中止犯條文沒有「得」:刑法第27條第1項是「減輕或免除其刑」,屬必須給予的效果,不是任意規定。不要和「得減輕其刑」混淆。 「推定」與「不得」的差別:民法第817條第2項「推定其為均等」不具強行法性質;第16條「不得拋棄」、第222條「不得預先免除」、第985條第2項「不得同時與二人以上結婚」都是強行規定。 共有物管理約定有效:原因是民法第820條第1項屬任意規定,不要誤選禁止規定、強制規定或取締規定。 課稅、服兵役規定:屬強行法中的「命令規定」,不是任意規定、補充規定或例外規定。 普通法與特別法的區別標準:常見的是人、事、時、地,「以機關為區別標準」是錯誤選項。 民法特別法的誤選:民事訴訟法、家事事件法、破產法、訴願法、行政訴訟法、地方制度法、軍事審判法,都不是民法的特別法。正確答案通常是消費者保護法、動產擔保交易法、祭祀公業條例。 普通與特別方向顛倒:「民法是土地法的特別法」「刑事訴訟法是少年事件處理法的特別法」「訴願法是行政訴訟法的特別法」都是錯誤敘述。「陸海空軍刑法是刑法的特別法」才正確。 哪部刑事法律是普通法:中華民國刑法是普通法;陸海空軍刑法、懲治走私條例、貪污治罪條例都是特別法。 「私法之處罰適用非訟事件法」:錯誤。行政罰法處理違反行政法上義務的處罰。 「勞動基準法屬純粹的私法」:錯誤。勞動基準法含有公法規範,屬公私法混合。 公法、私法的歸類:社會秩序維護法、懲治走私條例屬公法,不是「既屬公法也屬私法」;票據法屬私法;人格權不是公權;平等權不是私權。 記憶口訣 「強任看意思,普特看範圍,公私看關係。」先判斷題目採用哪一種分類標準,再選答案。 「人事時地分普特,機關不在內;特別先用,普通補缺。」 「得字任意;應、須、不得是強行;契約另訂也任意。」 「民法『多』任意,不是『都』任意。」 「民特三兄弟:消保、動擔、祭祀公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