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分清普通法院「三級」與訴訟「三審」,熟記地方法院、高等法院、最高法院的設置地點與管轄事項。 辨認哪些是現行法院,哪些不是;記住地方法院內部設置的簡易庭、民事執行處、公證處、提存所、登記處。 掌握院長職權、法庭語言與通譯、迴避準用對象,以及檢察總長、檢察事務官、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的設置。 理解開庭處所、審判公開、法庭秩序、法庭錄音等法庭活動規則。 掌握裁判評議的主席、發言順序、表決與保密,以及裁判書公開與舊最高法院判例的適用。 核心觀念 一、普通法院的三級與審級 依法院組織法,普通法院分為地方法院、高等法院、最高法院三級。法院審判民事、刑事及其他法律規定的訴訟案件,並依法管轄非訟事件。訴願是向行政機關提起的行政救濟,不屬於普通法院的管轄事務,也不歸高等法院管轄;不要和行政法院審理的行政訴訟混淆。 「級」指法院組織的層級,「審」指同一案件經過幾個審級法院審理。我國普通法院以三級三審為原則,但不是每件案件都能上到第三審,上訴仍受各訴訟法的限制,例如部分案件只有二審。 法院設置地點主要管轄 地方法院直轄市或縣(市)各設一所;得視地理環境及案件多寡增設分院,或數縣(市)合設民事、刑事第一審及其他法定事件 高等法院省、直轄市或特別區域內亂、外患、妨害國交刑事案件的第一審;不服地方法院第一審判決的上訴;不服地方法院裁定的抗告;其他法定事件 最高法院中央政府所在地依法得向其上訴或抗告的案件 地方法院及其分院、高等法院及其分院的管轄區域劃分或變更,由司法院定之,不是由最高法院、行政院或法務部決定。 人民不服地方法院的刑事判決(通常程序第一審),應向高等法院提起上訴。例如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判決的過失致死案件,被告不服就上訴到臺灣高等法院,不是最高法院、法務部或高等行政法院。至於上訴書狀依法經由原審法院提出,這是遞狀程序,不影響「上訴審是高等法院」的答案。 二、現行法院與非法院的辨識 憲法法庭屬司法院,不是普通法院的一級,法院組織法沒有「憲法法院」;憲法法庭掌理的事件也不屬地方法院管轄。 少年及家事法院是現行專業法院。 智慧財產法院是現行專業法院,現已改名為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我國沒有「勞工法院」,勞動事件由地方法院的勞動專業法庭處理。 三、審判組織與地方法院內部設置 法官審判組織包括獨任制與合議制:地方法院由法官一人獨任或三人合議;高等法院由法官三人合議;最高法院由法官五人合議。審判組織依法律規定,不是「一律獨任」或「一律合議」,更不是由檢察官決定。 各級法院由院長綜理全院行政事務。檢察長是檢察署的首長,書記官長、庭長都不是全院行政首長。院長的行政權不包括指示法官如何判案。 設於地方法院的組織辨識重點 簡易庭只有地方法院得設,高等法院、最高法院、檢察署都沒有 民事執行處設於地方法院,辦理民事強制執行 公證處、提存所、登記處都設於地方法院 少年法庭、治安法庭等屬地方法院得管轄的事件範圍(治安法庭是舊法時期的設置) 四、法庭語言、通譯與迴避 法院審判時應用國語。訴訟當事人、證人、鑑定人或其他有關係的人,在法庭或辦理檢察事務時,如有不通國語或聽覺、語言障礙的情形,由通譯傳譯。法警、公設辯護人、執達員都不負責傳譯。 法官有法定事由時應迴避。依訴訟法規定,法官迴避的規定準用於法院書記官及通譯,所以當事人可以聲請法官、書記官、通譯迴避。庭務員不在準用範圍內,不是聲請迴避的對象。 五、檢察組織 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舊稱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任期四年,不得連任。同意權在立法院,不在監察院或司法院。 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設於法務部,不設於司法院或各檢察署。 檢察事務官設於各級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舊稱各級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不是只有地方、高等或最高一級才有,也不設在法院、行政法院或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六、開庭處所、審判公開與法庭秩序 法庭開庭原則上在法院內進行,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法院為審理需要,也得在管轄區域內指定處所開臨時庭。因此「一律在法院內」、「一律在檢察署內」、「不得開臨時庭」都是錯的。 訴訟的辯論及裁判的宣示,原則上應公開法庭行之,允許旁聽。只有在有妨害國家安全、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虞時,法院才得決定不公開。所以「法庭應禁止旁聽,非當事人均不得在法庭內」是錯的。 法庭禮儀方面,審判長蒞庭及宣示判決時,在庭之人均應起立;在庭之人陳述時,除經法官許可外應起立,陳述後復坐;開庭時應保持肅靜,不得有鼓掌、攝影等行為。 有妨害法庭秩序或其他不當行為的人,審判長得: 禁止其進入法庭 命其退出法庭 必要時,命看管至閉庭時 審判長不能因為妨害秩序就當庭命法警將人羈押,或送進看守所。羈押是刑事強制處分,有一定的要件與程序,和法庭秩序維護的「看管」不同。 七、法庭錄音 錄音規定曾經修法,作答時要分清新舊法: 舊法:開庭時錄音須經審判長、受命法官、受託法官核准。 現行法:法院開庭時應以機器設備全程錄音,必要時得錄影;在庭之人自行錄音、錄影,則須經審判長許可。 因此題目若沒有區分錄音主體,「經審判長等核准始得錄音」(舊法)與「一律錄音」(現行法院全程錄音)都可能被認為正確。「經檢察官核准」與「絕對不得錄音」則一定錯。 八、裁判評議 項目規則 主席審判長 發言順序資淺者先;資歷相同時,年少者先;審判長最後(與性別無關) 決定方式以過半數之意見決定 意見記載各法官意見記載於評議簿,不記載於判決書 保密裁判確定前應嚴守秘密 閱覽裁判確定後,當事人等得聲請閱覽評議意見,但不得抄錄、攝影或影印 九、裁判書公開與舊判例 各級法院(包括行政法院)應以公報或其他適當方式主動公開裁判書。非當事人想看已確定的判決書,不需要當事人同意,不需要釋明法律上利害關係,也不需要法院裁定許可。 民國108年施行的法院組織法修正,廢除判例選編制度。修法前選編的最高法院判例: 無裁判全文可資查考者:停止適用。 其餘判例: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的最高法院裁判相同,不再有較高的效力位階。 常考陷阱 「憲法法院」、「勞工法院」:都不是現行法院;憲法法庭也不是普通法院的一級。少年及家事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才是現行法院。 級與審混淆:原則是「三級三審」,不是二級二審、三級二審、四級四審。 設置地點互換:最高法院在中央政府所在地;高等法院在省、直轄市或特別區域;地方法院在直轄市或縣(市)。管轄區域的劃分由司法院定之。 訴願混入法院事務:訴願是行政機關的事,不屬法院也不屬高等法院管轄;非訟事件則屬法院事務。 地院刑事判決的上訴機關:答高等法院,不是最高法院、法務部、行政法院、司法院或監察院。 簡易庭、執行處、公證、提存、登記設錯層級:全部設於地方法院。 院長與檢察長:法院行政首長是院長;檢察長是檢察署首長。 迴避對象:法官、書記官、通譯可聲請迴避;庭務員不行。 傳譯人員:是通譯,不是法警、執達員或公設辯護人。 檢察總長同意權:是立法院,不是監察院或司法院;也不是總統逕行任命。 檢審會與檢察事務官的位置:檢審會在法務部;檢察事務官設於各級檢察署,不是「僅」某一級。 開庭處所的絕對化:出現「一律」通常是錯的;正解是「原則法院內,法律另有規定除外」。 禁止旁聽:審判原則公開,旁聽原則允許。 羈押:審判長維持秩序只能禁止進入、命退出、看管至閉庭,不能直接羈押送看守所。 評議順序以女性為先:錯。順序看資歷與年齡,與性別無關。 評議意見記於判決書:錯,記於評議簿。 判例效力:無全文者停止適用,不是「全部停用」;有全文者與一般裁判同效,不是「效力較高」。 裁判書公開設門檻:法院主動公開,選項出現「須經同意」、「須釋明利害關係」、「須經裁定許可」都是錯的。 記憶口訣 「地、高、最;最高在中央,高院在省市特區。」記三級法院與設置地點。「簡、執、公、提、登,通通在地院。」記地方法院內部設置。「法書通可避,庭務員不避。」記迴避準用對象。「總長立院同意,檢審會在法務部。」記檢察組織。「禁入、退出、看管到閉庭,就是不能羈押。」記法庭秩序措施。「資淺先、同資幼、審判長殿後;意見寫評議簿。」記評議規則。「無全文停用,有全文同效。」記舊判例的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