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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償無償與單務雙務契約

科目: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題數:51
有償無償與單務雙務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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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6年10月18日

學習重點 分清各種分類標準:有無對價(有償/無償)、債務是否互為對待給付(雙務/單務)、是否須交付標的物(要物/不要物)、是否須特定方式(要式/不要式),以及是否依附其他法律關係(主/從)。 掌握保證、贈與、使用借貸、租賃、委任、寄託等常考契約的性質,尤其要區別「單務契約」與「單獨行為」。 理解契約成立方式:要約與承諾、交錯要約、意思實現;契約原則上不以書面為必要,必要之點合致即可成立。 區別主給付、從給付、附隨義務與不真正義務,並掌握債務不履行的類型、履行輔助人責任及與有過失。 判斷給付不能時,依發生時點(自始/嗣後)、主觀或客觀、可歸責性及雙務契約對價關係,處理信賴利益賠償與危險負擔。 核心觀念 一、有償、無償與單務、雙務 有償契約是當事人為取得利益,須付出具有對價關係的代價;無償契約則無此對價。買賣、互易、租賃、僱傭、承攬、旅遊、居間為有償契約;贈與、使用借貸為無償契約。委任、寄託可以有償,也可以無償,依有無約定報酬判斷;保證原則上為無償契約,因為保證人負擔保責任,債權人並不因此對保證人負對價給付。 雙務契約是雙方各負債務,且債務互為對待給付、具有對價關係,例如出賣人交付標的物與買受人支付價金。單務契約(又稱片務契約)是只有一方負債務,或雙方雖都負有某些義務,但彼此不立於對價關係。判斷不能只看雙方是否都可能負有某種義務。 契約常考分類判斷關鍵 買賣、互易、租賃、僱傭、承攬、居間有償、雙務雙方給付互為對價 和解有償、雙務當事人互相讓步,終止或防止爭執 贈與無償、單務只有贈與人負給付義務,但仍須受贈人允受才成立契約 保證原則無償、單務、從契約由保證人與債權人訂立,擔保主債務之履行 使用借貸無償、要物、不要式借用人無償使用後返還,屬債權契約 委任、寄託可有償、可無償依有無約定報酬判斷 雙務契約的債務彼此牽連,並非各自獨立,因此才會發生同時履行抗辯與危險負擔問題。依民法第264條,原則上他方未為對待給付前,自己得拒絕給付;但自己負有先為給付義務時,不得援用。 二、要物、諾成與要式、不要式 諾成契約,又稱不要物契約,意思表示合致即可成立;要物契約(又稱踐成契約)除合意外,還須交付標的物才成立。 類型常考契約 要物契約/要物行為使用借貸、消費借貸、寄託、定金契約、押租金契約、代物清償 不要物契約買賣、租賃、承攬、運送、贈與、保證、合會 代物清償須債權人受領他種給付,才發生清償效力,故屬要物行為。消費借貸除交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外,也可以把原已負擔的金錢或代替物給付義務,約定作為借貸標的而成立,不必一定重新交付。合會的成立重在會首與會員間的合意並依法訂立會單,不是要物契約。 要式是須具備法定或約定的特定方式;不要式則無此要求。契約原則上採方式自由,口頭或默示合意即可成立;但法律規定須用一定方式時,須依法定方式才有效。使用借貸是不要式、要物、無償的債權契約,不是物權契約。 三、主從契約、單獨行為與契約 主契約可獨立存在;從契約是以他種法律關係存在為前提而成立的契約。保證以主債務存在為前提,是典型從契約;買賣、互易、運送、租賃、委任、終身定期金則為主契約。 單獨行為(又稱單方法律行為)只須一方意思表示即可成立,例如立遺囑、遺贈、債務免除、行使解除權、行使撤銷權、承認權之行使、認領。契約須當事人意思表示合致,例如贈與、使用借貸、和解、債權讓與、設定普通抵押權及收養。收養是契約,並須以書面為之及經法院認可。 「單務」看債務關係,「單獨」看意思表示的成立結構。贈與雖是單務契約,仍須雙方合意;遺贈則是以遺囑所為的單獨行為。 四、契約成立的方法 要約與承諾:雙方就契約內容意思表示一致。 交錯要約:雙方各自向對方提出內容相同、足以成立契約的要約。 意思實現:依習慣或事件性質,承諾無須通知時,在相當時期內有可認為承諾的事實,契約即成立。 依民法第153條,當事人對必要之點意思一致,而對非必要之點未表示意思者,推定契約成立,不必所有細節均談妥。意思實現是與要約結合,並非「承諾與意思實現合致」。侵權行為、不當得利雖可發生債之關係,卻不是契約成立方式。 五、債之義務群與不真正義務 義務內容及效果 主給付義務決定契約類型所固有必備的核心義務,例如出賣人交付標的物、買受人支付價金 從給付義務輔助主給付、實現給付利益,例如交付必要的使用說明、相關文件 附隨義務基於誠信保護他方人身、財產等利益,例如告知危險、避免履約時損害他方物品 不真正義務強度較弱的義務,為維護自己權益而應為;違反時僅使自己權利減損或喪失,相對人通常不得請求履行,也不因此取得損害賠償請求權 前三類義務違反,在符合要件時,均可能成立債務不履行的損害賠償責任;違反不真正義務不成立債務不履行,也不導致損害賠償。不真正義務的典型是被害人避免損害發生或擴大的自我注意,違反的效果是依與有過失減少可請求的賠償。 六、債務不履行與履行輔助人 債務不履行包括三種類型:給付不能是給付已無法實現;給付遲延是給付仍可能,但已逾期未為給付;不完全給付是已為給付,但內容或品質不符合債務本旨。不當得利返還責任是獨立的法定之債,不是債務不履行責任。 依民法第224條,債務人的代理人或使用人,關於債之履行有故意或過失時,債務人應與自己之故意或過失負同一責任;當事人另有訂定時,依其約定。這是將履行輔助人的過失歸由債務人負責,不是由使用人單獨負責,也不當然使使用人與債務人對債權人連帶負契約責任。 例如出賣人指示員工送交特定汽車,汽車尚未交付、所有權仍屬出賣人,員工因過失撞毀汽車,應由出賣人依第224條對買受人負給付不能的損害賠償責任;買受人當時並非所有人,員工並未侵害買受人的汽車所有權,買受人與員工間也無契約關係。 七、給付不能、危險負擔與信賴利益 信賴利益是使當事人回復到未信賴契約有效的狀態,例如徒然支出的締約費用;履行利益則是回復到契約如期履行的狀態。 自始客觀不能:以不能之給付為契約標的,原則上契約無效;當事人於訂約時知其不能或可得而知者,對非因過失而信契約有效致受損害的他方,負信賴利益賠償責任。 自始主觀不能:只是債務人個人無法給付,契約不因此無效,債務人應負債務不履行責任,不屬於信賴利益賠償的情形。 締約上過失、錯誤意思表示之撤銷:符合要件時,均發生信賴利益賠償。 嗣後給付不能依可歸責性處理: 情形效果 不可歸責於債務人依第225條,債務人免給付義務;雙務契約中如不可歸責於雙方,依第266條,他方原則上免為對待給付,已給付者得依法請求返還 可歸責於債務人依第226條,債權人得請求損害賠償;雙務契約另可解除契約 可歸責於債權人依第267條,債務人仍得請求對待給付,但須扣除因免給付義務所得或應得的利益 八、與有過失及侵權賠償 依民法第217條,被害人對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這是由法院斟酌雙方過失程度決定,不是只要被害人有過失,加害人就一律無須賠償。例如駕駛人闖紅燈撞死邊走邊滑手機的行人,行人雖可能與有過失,駕駛人仍應負賠償責任,只是可能減輕。 侵權致人於死,支出殯葬費之人得請求加害人賠償該費用;被害人之父、母、子、女及配偶得請求非財產上損害賠償(慰撫金)。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權利,僱用人原則上與行為人連帶負賠償責任,被害人或其得請求之人可向僱用人求償;此為侵權責任,不要與第224條履行輔助人的契約責任混淆。 常考陷阱 「委任、寄託只能有償」或「保證是有償契約」:錯。委任、寄託可有償可無償;保證原則無償。 「無償就是單獨行為」:錯。贈與是無償、單務契約,仍須雙方合意;債務免除、行使解除權才是單獨行為。 「雙務契約雙方債務各自獨立、互無牽連」:錯。雙務契約債務立於對價關係,才有同時履行抗辯與危險負擔。 「收養、債權讓與、設定抵押權是單獨行為」:錯。三者都須雙方合意,屬契約。 「不要式等於不要物」:錯。前者看方式,後者看交付;使用借貸不要式,但要物,且是無償的債權契約。 「租賃、贈與、合會須交付才成立」:錯。三者都是不要物契約;定金、押租金、代物清償、借貸、寄託才是要物。 「契約均應以書面為之」「所有細節都須一致才成立」:錯。原則方式自由,法律另有規定時才依法定方式;必要之點合致即可。 「承諾與意思實現合致」「侵權行為、不當得利成立契約」:錯。意思實現是與要約結合;侵權、不當得利不是契約成立方式。 「不真正義務決定契約類型」「違反不真正義務成立債務不履行」:錯。決定契約類型的是主給付義務;違反不真正義務只使自己權利減損。 「不當得利返還屬債務不履行責任」:錯。債務不履行只有給付不能、給付遲延、不完全給付。 「使用人有過失由使用人單獨負責或與債務人連帶負責」:錯。債務人應與自己的故意、過失負同一責任。 「自始主觀不能也生信賴利益賠償」:錯。信賴利益賠償見於自始客觀不能、締約上過失、錯誤撤銷。 「被害人與有過失,加害人即無須賠償」:錯。法院得減輕或免除,並非當然免責。 記憶口訣 「償看對價,務看牽連;物看交付,式看形式;從看依附,獨看意思。」保證記「原則無償、單務、從契約」;贈與記「合意即成立,單務非單獨」。要物契約記「兩借一寄、定押代清」:使用借貸、消費借貸、寄託、定金、押租金、代物清償。信賴利益記「客觀不能、締約過失、錯誤撤銷」,主觀不能不在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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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38 下列何者得為無償契約? (A)買賣 (B)租賃 (C)僱傭 (D)委任
  2. 36 下列法律行為,何者可能為無償行為,亦可能為有償行為? (A)遺贈 (B)使用借貸 (C)贈與契約 (D)寄託
  3. 23 下列何種契約,原則上為無償契約? (A)保證 (B)承攬 (C)旅遊 (D)僱傭
  4. 23 下列何種契約,原則上為無償契約? (A) 保證 (B) 承攬 (C) 旅遊 (D) 僱傭
  5. 38 下列何者為單務契約? (A)居間 (B)保證 (C)承攬 (D)互易
  6. 22 下列何種契約為單務契約? (A)和解(B)保證(C)買賣(D)互易
  7. 34 下列何者為單務契約? (A)買賣契約 (B)僱傭契約 (C)租賃契約 (D)保證契約
  8. 下列何者為單務契約(片務契約)? (A)贈與契約 (B)買賣契約 (C)租賃契約 (D)僱佣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