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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監護

科目: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題數:20
未成年人監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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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6年10月18日

學習重點 區分父母行使親權、未成年人設置監護人,以及成年人受監護宣告後由法院選定監護人。 掌握親權的原則:父母共同行使;重大事項意思不一致時由法院酌定;親子利益衝突時由法院選任特別代理人。 熟記未成年人監護人的三種產生方式,以及法定監護人的順位、法院選定前的過渡監護人,還有須經法院許可的財產行為。 辨認子女特有財產,並分清扶養義務人的範圍、負擔順序與受扶養順序,包括配偶的特殊地位。 核心觀念 一、親權:父母共同,以子女利益為中心 依民法第1084條,父母對未成年子女有保護及教養的權利義務。依第1089條,對未成年子女的權利義務,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父母共同行使或負擔。父母一方不能行使權利時,由他方行使;父母不能共同負擔義務時,由有能力者負擔。 父母對未成年子女重大事項的權利行使意思不一致時,得請求法院依子女最佳利益酌定。法院裁判前,應聽取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的意見。 本條的立法原則包括夫妻(父母)平等、公平正義及子女最佳利益。因此,不能以父親優先、母親優先、讓子女自行選擇或抽籤代替法定程序。「顧及交易安全」屬於財產交易的考量,不是本條親權行使的立法原則。 父母原則上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代理人。父母的行為與子女利益相反、依法不得代理時,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為子女選任特別代理人。得聲請的人包括父母、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特別代理人只處理該特定利益衝突事項,並不是因此全面改設監護人。 二、子女特有財產:看取得原因 依民法第1087條,未成年子女因繼承、贈與或其他無償取得的財產,為其特有財產。下列都屬特有財產: 祖父贈與的財物 過年收到的紅包 代位繼承外婆的遺產 打工所得的時薪是提供勞務的有償對價,不屬本條所稱的特有財產,但仍是子女自己的財產,並不歸父母所有。 依第1088條,特有財產由父母共同管理,父母有使用、收益之權;但非為子女利益,不得處分。管理權不等於所有權。 三、未成年人監護:何時設置、由誰擔任 依民法第1091條,未成年人無父母,或父母均不能行使、負擔對其權利義務時,應置監護人,由監護人行使、負擔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權利義務。監護人不是「監察人、監理人或親權人」。 監護人的產生方式有三種,依序為遺囑指定、法律列舉、法院選定。 方式要件與考點 遺囑指定(最優先)最後行使、負擔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的父或母,得以遺囑指定監護人。 法律列舉(法定監護人)父母均不能行使負擔權利義務、父母死亡而無遺囑指定,或遺囑指定的監護人拒絕就職時,依第1094條第1項的順序定之。 法院選定不能依第1094條第1項定監護人時,由法院依聲請,為未成年人的最佳利益選定。 第1094條第1項的順序為: 與未成年人同居的祖父母 與未成年人同居的兄姊 不與未成年人同居的祖父母 監護人須具備資格,未成年人不得擔任監護人。所以與未成年人同住的成年姊姊,優先於住在附近但不同住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同住但仍未成年的姊姊,則不能擔任。 叔伯、姑姑、舅舅、阿姨等三親等旁系血親尊親屬,不在法律列舉的法定監護人之中,只能由法院選定而擔任。主管機關也不能直接命令他們就任法定監護人。 法院選定監護人的規則如下: 聲請人:未成年子女、四親等內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其他利害關係人皆可聲請,並非只有檢察官。 可選人選:三親等旁系血親尊親屬、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適當之人。 判斷標準:以受監護未成年人的最佳利益為準,不是監護人自身的利益。 未成年人無第1094條第1項的監護人時,在法院依同條第3項選定監護人確定前,由當地社會福利主管機關擔任監護人。 四、監護人的代理權與成年人監護 監護人在監護權限內,是受監護人的法定代理人。依民法第1101條,監護人有下列行為時,非經法院許可,不生效力: 代理受監護人購置或處分不動產。 代理受監護人,就供其居住的建築物或其基地出租、供他人使用或終止租賃。 接受他人贈與輪椅屬於純獲利益,向無權占有人請求返還所有物則是保全受監護人的財產,兩者都不在須經法院許可之列。 成年人受監護宣告時,由法院依職權選定一人或數人為監護人,並同時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這不適用未成年人監護的法定親屬順位,也不是由親屬會議或父母遺囑決定。 五、扶養義務:先看關係,再排順序 依民法第1114條,下列親屬互負扶養義務: 直系血親相互間 夫妻一方與他方父母同居者,其相互間 兄弟姊妹相互間 家長家屬相互間 夫妻之間另依第1116條之1互負扶養義務。因此,丈夫與未同居的岳父母之間,不互負扶養義務。 扶養有兩種不同的排序:一是扶養義務人有數人時,由誰先負擔;二是受扶養權利人有數人而義務人無力扶養全體時,由誰先受扶養。 順位誰先負擔扶養義務(第1115條)能力不足時誰先受扶養(第1116條) 1直系血親卑親屬直系血親尊親屬 2直系血親尊親屬直系血親卑親屬 3家長家屬 4兄弟姊妹兄弟姊妹 5家屬家長 6子婦、女婿夫妻之父母 7夫妻之父母子婦、女婿 同為直系尊親屬或同為直系卑親屬時,親等近者優先。負扶養義務者親等相同時,依各自經濟能力分擔;受扶養權利者親等相同時,依需要狀況酌為扶養。例如: 負擔順序:兒子先於孫子,孫子先於兄弟姊妹,子婦又在兄弟姊妹之後。 受扶養順序:父親先於祖父,祖父又先於子女及兄弟姊妹。 配偶負扶養義務的順序,與直系血親卑親屬相同;受扶養的順序,與直系血親尊親屬相同。因此,配偶與子女同列第一順位負擔者。祖父母(直系尊親屬)與孫子女(二親等卑親屬)都排在其後。 依第1116條之2,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扶養義務,不因離婚而受影響,未行使親權的一方仍須負擔。子女成年後,離婚的生父、生母仍是其直系血親尊親屬,同列優先受扶養。繼母若未收養子女,只是直系姻親,不屬直系血親尊親屬,受扶養順序在生父母之後。 受扶養的條件與方法如下: 受扶養條件:原則上須不能維持生活且無謀生能力;直系血親尊親屬不受「無謀生能力」的限制。 扶養程度:按受扶養者的需要,以及義務人的經濟能力與身分定之。 扶養方法:由當事人協議定之。扶養費的給付不能協議時,由法院定之。並非專屬親屬會議或法定監護人決定。 扶養義務也可以減輕或免除: 因負擔扶養而不能維持自己生活者,免除其義務;但受扶養者為直系血親尊親屬或配偶時,減輕其義務。 受扶養者曾對義務人、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虐待、重大侮辱或為其他不法侵害,或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致由義務人負擔顯失公平時,義務人得請求法院減輕;情節重大者,法院得免除。 是否領有重大傷病卡,不是法定判斷要件。 常考陷阱 「親權由父行使」「由母行使」「由法院或親屬會議決定」:原則是父母共同行使。 「意見不一致時以父為主、由子女選擇或抽籤」:重大事項意見不一致時,由法院依子女最佳利益酌定。 「親權規定的立法原則包括顧及交易安全」:錯。立法原則是夫妻平等、公平正義、子女最佳利益。 「利益相反時選任普通代理人、輔佐人、照護人」:正確答案是特別代理人,且法院可依職權選任。 「三親等旁系血親尊親屬是法定監護人」:錯。法定順位只有同居祖父母、同居兄姊、不同居祖父母。叔伯姑姨只能由法院選定。 「只有檢察官能聲請」「主管機關得直接命令就任」:都錯。聲請人範圍很廣,且須由法院選定。 「法院依監護人自身最佳利益選定」:應以受監護未成年人的最佳利益為準。 「年紀大或關係親的祖父母優先」:先看是否同居。同居的成年兄姊優先於不同居的祖父母,未成年兄姊則無資格。 「向銀行貸款、接受贈與須經法院許可」:本單元考點是購置或處分不動產須經法院許可。 「成年人監護依法定順位或親屬會議產生」:錯。由法院依職權選定。 「打工薪資是特有財產」:錯。特有財產限於繼承、贈與等無償取得的財產。薪資雖非特有財產,但仍屬子女所有,不歸父母。 「與未同居的岳父母互負扶養義務」:錯。姻親須同居才互負扶養義務。 「配偶在子女之後」或「只選子女、只選配偶」:配偶負擔順序與卑親屬同列,例如答案應寫「配偶+子女」。 「孫子、子婦與兒子同時負擔」:錯。卑親屬中親等近者優先,子婦則排在第6順位。 「離婚後未行使親權的一方無須扶養子女」:錯。扶養義務不受離婚影響。 「繼母與生父母同列優先受扶養」:錯。只有生父母是直系血親尊親屬。 「同順位義務人平均分擔」:錯。依各自經濟能力分擔。 記憶口訣 親權「共同行、重大歧見法院定、利益衝突特代人」。 監護產生「遺囑→法定→法院」。法定順位「同祖、同兄姊、不同祖」,先查資格再排位;叔伯姑姨靠法院。 扶養「負擔卑先尊,受養尊先卑;配偶負同卑、受同尊」,同類比親等,姻親要同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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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5 關於父母均不能行使、負擔對於未成年人之權利義務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主管機關得直接命令父母以遺囑指定之叔伯阿姨姑...
  2. 40 民法有關未成年子女監護人之產生,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未成年子女監護人產生之方法分為以遺囑指定、法律列舉及法院選定三...
  3. 50 未成年人無父母或父母均不能行使、負擔對於其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時,應置何種人,來行使、負擔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
  4. 4916歲甲之父母尚未留下遺囑即意外雙亡,與21歲之姊姊乙、17歲之姊姊 丁同住相依為命。另有82歲之爺爺戊與75歲之外婆庚住在附近...
  5. 28 監護人代理受監護人為下列何種行為時須經法院許可? (A)向銀行貸款 (B)接受他人贈與輪椅 (C)購置不動產 (D)向無權占有人主...
  6. 30下列親屬間,何者不互負扶養義務?(A)直系血親相互間(B)夫與未同居之岳父母相互間(C)兄、弟、姊、妹相互間(D)家長、家屬相互間
  7. 36 關於親屬間之扶養義務與權利,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夫妻互負扶養義務,其負扶養義務之順序與直系血親卑親屬同,其受扶養權利...
  8. 31 75 歲喪偶且失智的甲與守寡的長媳乙以及在上班的孫子丙同居。甲另有一個目前仍活躍於商界的 79 歲哥哥丁和目前在當老師的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