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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遂成立與障礙未遂

科目: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題數:35
未遂成立與障礙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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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6年10月18日

學習重點 以「著手實行」區分預備與未遂。未遂階段從著手開始;尚未著手者只能論預備,而預備須有特別規定才處罰。 三種未遂的效果要分清楚:障礙未遂(普通未遂)「得減輕」;不能未遂「不罰」;中止未遂與準中止「減輕或免除其刑」,屬必減免。 不能未遂須同時具備「不能發生結果」與「又無危險」。不能用事後結果沒有發生,倒推行為沒有危險。 中止未遂須出於己意。已完成實行行為者,須積極防止結果發生;結果若仍發生,就不能適用中止。 未遂犯與預備犯是否處罰,都要看個別罪名有沒有明文規定,例如普通傷害、猥褻不罰未遂,竊盜、重傷不罰預備。 核心觀念 一、犯罪階段:先找「著手」的位置 犯罪發展可依序理解為:起意、預備、著手實行、既遂。單純的犯罪念頭不罰。準備工具、前往現場、安排犯罪條件,通常屬於預備。已開始實行犯罪,才進入未遂階段。刑法第25條第1項:「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不遂者,為未遂犯。」因此未遂階段的始點是「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不是開始計畫,也不是完成構成要件行為。 著手須依個別犯罪判斷。重點在於行為是否已與構成要件的實現有直接、密切的關聯,使法益面臨直接危險。不能把「有犯意」「到達現場」或「持有工具」一律當成著手。 竊盜:以「開始物色、搜尋財物」為著手。進入住宅後翻箱倒櫃,已屬著手。以萬能鑰匙打開車門並伸手欲取車內電腦,也已著手,被發現而未得手時成立竊盜未遂。 侵入住宅行竊:依實務見解,侵入住宅本身還不是竊盜的著手。夜間侵入住宅後,尚未開始搜尋、竊取財物即被查獲者,不成立普通竊盜未遂,也不成立加重竊盜未遂,只成立刑法第306條侵入住宅既遂罪。 殺人:持刀到被害人家敲門,被害人察覺而拒不開門,甲尚未開始攻擊,屬預備殺人,不是殺人未遂。 擄人勒贖:在被害人住處附近徘徊,車上備有槍枝、膠帶、手套、口罩,尚未實行擄人行為,成立刑法第347條第4項預備擄人勒贖罪。 二、障礙未遂(普通未遂):已著手,因外在因素而未既遂 障礙未遂指已著手實行,但因外在障礙、能力不足、客體不在場等非出於己意的原因而未既遂。依刑法第25條第2項,「未遂犯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並得按既遂犯之刑減輕之。」「得」表示法院可以減輕,但不是必須減輕。 入屋翻搜,發現沒有值錢財物,悻然離去:屬普通未遂。這不是中止,因為停手的原因是沒東西可偷;也不是不能犯。 翻搜時聽到警鈴,以為警察來了而逃走:屬普通未遂。即使警鈴其實只是鄰居測試消防器材,只要行為人是因為自己認知的外在障礙而停手,就不是出於己意。 依被害人中午午睡的習慣,向其臥房開槍,被害人碰巧外出:仍屬故意殺人未遂(普通未遂)。不能因為房內無人,就認為沒有危險而不罰。 開槍殺乙,因槍法不佳沒有打中,卻打死路人丙:對乙成立殺人普通未遂(不是不能未遂),對丙成立過失致死。一個行為觸犯數個罪名,依想像競合處理。 是否處罰未遂,要看各罪有沒有明文規定: 類型本單元應掌握的犯罪 有處罰未遂規定殺人(第271條)、竊盜(第320條)、強制(第304條)、強制性交(第221條)、重傷 無處罰未遂規定普通傷害(第277條)、猥褻犯罪(強制猥褻、公然猥褻等) 過失犯沒有處罰未遂的規定。未遂以故意犯為前提。 三、不能未遂:不能發生結果,又無危險,不罰 刑法第26條規定:「行為不能發生犯罪之結果,又無危險者,不罰。」兩個要件必須同時具備。這是民國95年7月1日施行的現行刑法所採的立場,現行法下不能犯的效果就是「不罰」,不是減輕、免除其刑,也不是只處罰金。 誤把維他命當作毒藥,用來殺人:屬不能未遂,不罰。 用空氣槍企圖射下高空中的飛機:屬殺人的不能未遂,不罰。 區分的關鍵在於,所用的手段或行為客體在本質上根本不可能造成結果,而且沒有危險。像槍法不佳、被害人碰巧不在、財物剛好不存在這類偶然因素,都屬於障礙未遂。 四、中止未遂與準中止:己意、努力、結果未發生 刑法第27條第1項:「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因己意中止或防止其結果之發生者,減輕或免除其刑。結果之不發生,非防止行為所致,而行為人已盡力為防止行為者,亦同。」學理上稱為中止犯,本質仍是未遂犯。它的效果是按既遂犯之刑減輕或免除其刑,屬於必減免:法院只能在減輕與免除之間選擇,不能不減免,也不是「不罰」。 情形成立重點 未了未遂之中止行為人認為還要繼續實行才能完成犯罪,卻出於己意停止實行。 既了未遂之中止行為人的實行行為已經完成,仍可能成立中止,但必須出於己意盡力防止結果發生,單純停手不夠。 準中止結果沒有發生,但不是因為行為人的防止行為,而行為人已盡力(真摯努力)防止。效果同樣是減輕或免除其刑。 中止與準中止都以結果未發生為前提。即使行為人付出了真摯的努力,只要結果仍然發生,就成立既遂,不能適用中止規定。 例:甲開槍殺乙,乙倒臥血泊中,甲心生不忍而電召救護車。救護車還沒到,鄰居就把乙送醫救活。乙獲救雖然不是甲的防止行為所致,但甲已出於己意盡力救助,可以依準中止規定,按中止犯的效果減輕或免除其刑。另有見解認為,甲叫救護車後隨即離去,努力不夠真摯,應屬障礙未遂、得減輕。考題通常以準中止為主要答案。 五、共同正犯與中止 依刑法第27條第2項,正犯或共犯中的一人或數人,因己意防止犯罪結果發生,或結果之不發生非防止行為所致、而行為人已盡力防止者,也適用中止規定。中止的效果只及於符合要件的那個人。共同正犯中未盡力防止結果的人,不得適用中止規定。所以只勸同夥不要做,勸不動就自己離開,結果也沒有防止,不能成立中止未遂。 例:甲乙丙相約行竊,到達現場後,丙勸退不成便自行離去,甲乙入屋翻搜,因無貴重物品空手而回。 甲乙已著手,因無物可偷而未得手,屬竊盜普通未遂。 丙的評價有兩種見解。若認為丙先前共謀並到場的參與仍有作用,就與甲乙同負竊盜普通未遂責任。若認為丙在著手前已脫離共同關係,就只評價為預備竊盜(預備竊盜不罰)。 無論採哪一說,丙都不成立中止未遂,因為丙並沒有防止犯罪的實行。 六、預備犯:有特別規定才處罰 預備是為犯罪的實行準備條件,尚未著手。預備殺人(第271條第3項)、預備強盜、預備擄人勒贖(第347條第4項)有處罰規定。普通傷害、重傷、竊盜、強制及有義務者遺棄,則沒有處罰預備行為的規定。 貨幣犯罪對準備行為也有特別規定,例如意圖供偽造、變造貨幣之用,而製造、交付或收受相關器械、原料,因此預備偽造貨幣的行為會成立犯罪。預備竊盜雖然不罰,但如果同時已成立侵入住宅等其他犯罪,仍須另行論罪。 七、三種未遂比較 類型未遂原因法律效果 障礙未遂(普通未遂)外在障礙、偶然因素,非出於己意得按既遂犯之刑減輕(第25條) 不能未遂不能發生結果,又無危險不罰(第26條) 中止未遂/準中止因己意中止或防止結果;或結果未發生而已盡力防止減輕或免除其刑(第27條) 常考陷阱 「未遂犯之處罰必按既遂犯之刑減輕」:錯。普通未遂是「得」減輕。中止犯才是必減輕或免除。 「中止犯不罰」或「中止犯得減輕」:錯。正確是「減輕或免除其刑」。 「不能犯得減輕、免除其刑或依未遂犯處罰」:錯。現行法下不能犯不罰。 「著手猥褻而不遂者構成犯罪」:錯。猥褻罪沒有處罰未遂的規定。殺人、竊盜、強制則罰未遂。 「傷害罪處罰未遂」:錯。第277條普通傷害不罰未遂。 「沒偷到東西就是預備或不能犯」:錯。已開始翻搜就是著手,無物可取屬普通未遂。 「夜間侵入住宅行竊即成立加重竊盜未遂」:錯。尚未開始物色財物,依實務只成立侵入住宅既遂罪。 「聽到警鈴而逃屬中止犯」:錯。因外在障礙(即使是誤認的障礙)而停手,屬普通未遂。 「射偏或對象不在場是不能未遂」:錯。這些是偶然因素,屬普通未遂。 「真摯努力救助,即使結果發生也能減免」:錯。結果發生就是既遂,不適用中止。 「結果不發生非防止行為所致者,即不適用中止規定」:錯。只要已盡力防止,就可以成立準中止。 「共同正犯中未盡力防止結果者,亦適用中止」:錯。中止效果只及於自己盡力防止的人。 「持刀敲門被拒屬殺人未遂」:錯。尚未著手攻擊,屬預備殺人。 「重傷、傷害、竊盜、強制、遺棄罰預備」:錯。罰預備的是殺人、強盜、擄人勒贖,以及偽造貨幣的準備行為。 記憶口訣 「預備看明文,未遂先著手;障礙得減輕,不能無危不罰;中止須己意,減輕或免刑。」 「未了要停手,既了要救回;別人救回我盡力,仍可減免;結果發生,一切免談。」 罰預備:「殺、強、擄、幣」(殺人、強盜、擄人勒贖、偽造貨幣)。不罰未遂:「傷、猥」(普通傷害、猥褻),過失犯一律無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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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41 下列何者不構成犯罪? (A)著手於殺人行為之實行而不遂者 (B)著手於竊盜行為之實行而不遂者 (C)著手於強制行為之實行而不遂...
  2. 33 下列何種犯罪不罰未遂犯? (A)刑法第271條之殺人罪(B)刑法第277條之傷害罪 (C)刑法第320條之竊盜罪(D)刑法第221條之強制性...
  3. 下列關於刑法上未遂犯之敘述,何者錯誤? (A)須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B)其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 (C)其處罰必按既遂犯之刑減...
  4. 25 下列關於刑法上未遂犯之敘述,何者錯誤? (A)須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B)其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 (C)其處罰必按既遂犯之刑...
  5. 複選題9 甲乙丙相約行竊,三人抵達目的地,丙忽覺不安,企圖勸退甲乙,兩人不從,丙逕自離去。甲乙入室翻搜,見無貴重物品可取,...
  6. 甲入侵住宅行竊,正在翻搜財物,聽聞屋外警鈴響聲,以為警察來,跳窗離去。事實上,警鈴聲為鄰居測試消防器材。問如何評價甲的行...
  7. 35.甲持槍欲射擊乙,未料因槍法不佳,未中乙,卻不慎擊中路過之丙,造成丙死亡。有關甲之刑責,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甲對乙構...
  8. 24 依據我國刑法第 26 條之規定,不能未遂之法律效果為何? (A)與普通未遂相同 (B)與中止未遂相同 (C)與準中止未遂相同 (D)不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