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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務正當行為與依法醫療

科目: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題數:67
業務正當行為與依法醫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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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6年10月18日

學習重點 掌握犯罪判斷的三階層:構成要件該當性、違法性、有責性。依法令、業務上正當行為、正當防衛、緊急避難都在違法性階層檢驗,效果是「不罰」。阻卻違法與阻卻罪責不可混淆。 分辨刑法第21條「依法令、依上級命令」與第22條「業務上正當行為」。醫師開刀屬第22條,逮捕現行犯、安寧緩和醫療屬依法令。 依上級命令的行為,須具備隸屬關係、職權範圍與法定程式;明知命令違法仍執行者,不得阻卻違法。 正當防衛須有「現在不法侵害」及防衛意思。互毆、報復、偶然防衛與故意挑撥是常考反例。 緊急避難須出於不得已,公務上或業務上有特別義務者有所限制。防衛過當、避難過當的效果均為「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核心觀念 一、先分清楚:違法性與有責性 行為符合犯罪構成要件後,還要審查是否有阻卻違法事由。例如醫師開刀、依法逮捕現行犯、父母懲戒子女,可能涉及身體或自由法益,但具備正當化依據時,在違法性階層排除犯罪。這種情形不是「犯罪成立後減刑」,也不是「阻卻罪責」。 分類主要內容判斷重點 法定阻卻違法事由依法令(第21條第1項)、依上級命令(第21條第2項)、業務上正當行為(第22條)、正當防衛(第23條)、緊急避難(第24條)刑法明文規定的正當化依據,效果為不罰 超法規阻卻違法事由得被害人承諾、推測承諾、義務衝突等法律未明文,由學說實務承認;須具備各自要件 阻卻(或減輕)罪責事由欠缺責任能力;無期待可能性屬超法規阻卻罪責事由行為仍屬違法,只是無法或難以責難行為人 被害人承諾須涉及被害人可以處分的法益,且承諾須有效。不能推論為「只要同意,任何傷害或殺人都合法」。義務衝突是指數項法律義務無法同時履行;符合要件時,履行其中一項義務,可使未履行其他義務的行為正當化。 可罰的違法性是在評價行為的不法程度是否足以動用刑罰,不是刑法明列的阻卻違法事由。緊急避難才是法定事由。 責任能力方面: 未滿14歲人的行為,不罰。 14歲以上未滿18歲人的行為,得減輕其刑。 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的能力者,不罰;能力顯著減低者,得減輕其刑。 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上述精神狀態者,不適用前述規定。 責任能力的問題屬於罪責階層,不會使行為因此變成合法。 二、刑法第21條第1項:依法令之行為 第21條第1項規定:「依法令之行為,不罰。」本項不限公務員才能適用。常見例子如下: 司法警察依法逮捕通緝犯。 檢察官依法執行死刑。 任何人依刑事訴訟法逮捕現行犯。 警察依行政執行法對酒醉、有自殺之虞者實施管束。 符合民法要件的自助行為。 父母依民法在必要範圍內懲戒未成年子女。 依安寧緩和醫療條例不施行心肺復甦術或維生醫療。 父母管教成年子女,沒有法令依據,不屬依法令之行為。教師懲戒則須依行為時有效法令判斷,不可理解為概括的體罰授權。 三、刑法第21條第2項:依上級公務員命令之職務上行為 第21條第2項規定,依所屬上級公務員命令之職務上行為,不罰;但明知命令違法者,不在此限。要件如下: 發布命令者與執行命令者均須具有公務員身分,且彼此須有職務上的隸屬關係(條文用語為「所屬」上級)。 命令內容須在上級與下級公務員雙方的職權範圍內。命令顯然逾越職務權限時,執行者不能阻卻違法。 命令須具備法定程式。形式不以書面為限,言詞亦可,但不符法定程式的命令不能據以阻卻違法。 下級公務員原則上只負形式審查義務,無須實質審查命令是否違法。執行時非明知命令違法者,仍得阻卻違法。 明知命令違法而仍執行者,應受處罰。例如明知拆除命令對象誤植、該屋並非違建,仍執行拆除,不能以服從命令主張不罰。 依上級命令之職務上行為並非「絕對不罰」。上級明知違法仍下令者,不因未親自動手而免責,法律也沒有規定上級應減輕其刑。 四、逮捕現行犯與行政管束 現行犯,不問何人,均得逕行逮捕。「現行犯」與「準現行犯」的範圍如下: 犯罪在實施中或實施後即時發覺者,為現行犯。 被追呼為犯罪人者,以準現行犯論。 因持有兇器、贓物或其他物件,或於身體、衣服等處露有犯罪痕跡,顯可疑為犯罪人者,亦以準現行犯論。例如竊車後駕駛贓車途中被車主發現,車主得加以逮捕。 犯罪未遂不排除現行犯。竊賊因警報響起放棄行竊而逃,路人追捕時,仍屬逮捕現行犯,可依依法令行為阻卻違法。這種情形不是緊急避難,也不是自助行為。一般人逮捕現行犯後,應即送交檢察官或司法警察。 逮捕只授權在必要範圍內限制自由,不包括懲罰性毆打。以傷害故意毒打被捕者,致其失明無法治癒,成立傷害致重傷罪,不能主張正當防衛。 員警依行政執行法將酒醉揚言自殺者帶回管束、保護,屬刑法上依法令之行為。行政管束不是刑事上依法逮捕、拘禁,受管束人事後逃離,不成立脫逃罪,員警也不因此成立便利脫逃罪。公開揚言自殺,也不構成恐嚇公眾罪。 警察開槍制止持刀砍人者,致其死亡時,評價關鍵在於是否符合警械使用條例的規定。不能單憑造成死亡,就直接認定為過失致死或防衛過當。 五、刑法第22條:業務上正當行為 第22條規定:「業務上之正當行為,不罰。」性質為阻卻違法,效果為不罰。業務是指基於社會生活上的地位,繼續、反覆從事的事務。判斷關鍵在「正當」,不是只要在工作或比賽中發生,就能免責。 醫療:醫師為病人開刀、護理人員為病人打針,都是典型的業務上正當行為,因此不成立傷害罪。開刀的阻卻違法依據是業務上正當行為,不是依法令。 運動競技:拳擊手依比賽規則打傷對手,屬業務上正當行為。棒球投手故意投觸身球傷害打擊者,已逸脫比賽規則,不屬正當業務行為。 六、依法醫療:安寧緩和醫療 末期病人依安寧緩和醫療條例預立意願書,表示拒絕心肺復甦術或維生醫療時,醫師據此不予施行,屬依法令之行為。醫師的行為阻卻違法,無罪。這不是減輕或免除其刑。 此一阻卻違法須符合末期病人的判定、意願書及法定程序。它只容許不施行或撤除維生醫療,不等於容許主動致死。 七、正當防衛:現在、不法、防衛意思 刑法第23條規定,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不罰;但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一)「現在」:侵害須已迫在眉睫或正在持續中。 被仇人開槍追擊、躲入竹林後又遭包圍,侵害仍在持續,此時開槍反擊脫險,屬正當防衛。 遭強制性交,在對方強吻時咬傷其舌頭,屬正當防衛,貞操同樣是可以防衛的權利。 侵害已經過去後的報復,不得主張防衛權。例如對方已被喝退、轉身離開,仍打其後腦;或財物被竊2日後才奪回並打傷對方。 奪下對方的刀後,若對方已無攻擊能力,就不能再揮刀砍徒手的對方。 長期受虐者趁配偶熟睡時將其殺死,爭點在侵害的現在性。 (二)「不法」與「人的侵害」:自然災害、動物自發攻擊,都不是人的不法侵害,不得主張正當防衛,只能考慮緊急避難。若是有人唆使動物攻擊,則屬人的侵害。 (三)防衛意思:行為人須認識侵害存在,並出於防衛的意思而行為。 偶然防衛:甲本欲傷害仇人而開槍,事後才知道對方也正要開槍射甲。甲因欠缺防衛意識,不成立正當防衛。 挑撥防衛:故意以言語羞辱、激怒他人,誘使對方出手,再藉機反擊傷人。此種行為欠缺防衛意思,屬濫用防衛權,不成立正當防衛,仍成立傷害罪。 (四)互毆: 相約互毆時,雙方都有傷害故意,不能主張正當防衛,雙方均成立傷害罪,與誰的傷勢較重無關。雙方仍可互相提出告訴。 無從分別何方為不法侵害的互毆,不得主張正當防衛。 必須一方原本沒有傷人行為,只為排除對方的不法侵害而還擊,才可以正當防衛論。 (五)防衛對象:正當防衛只能針對侵害者本人,不可及於無關的第三人。 八、正當防衛與緊急避難的界線 比較正當防衛(第23條)緊急避難(第24條) 原因人的現在不法侵害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的緊急危難 危險來源限於人的不法侵害可包括自然災害、動物自發攻擊等 行為對象僅限侵害者本人可能涉及無關第三人的法益 限制須具防衛必要性須出於不得已,並權衡所保全與所犧牲的利益 過當效果得減輕或免除其刑得減輕或免除其刑(不是「不罰」) 緊急避難中關於避免自己危難的規定,對於公務上或業務上有特別義務者,不適用。例如警察於攻堅行動中,不得為了避免自己的危難而主張緊急避難;消防員、船長等人員,也應承擔其職務上的風險。 常考陷阱 「業務上正當行為阻卻罪責」或「減輕其刑」:錯誤。業務上正當行為屬阻卻違法,效果為不罰。 「醫師開刀屬依法令之行為」:錯誤。醫師開刀是業務上正當行為;依法令的醫療例子是安寧緩和醫療。 「安寧緩和醫療可減輕或免除其刑」:錯誤。醫師依法不予施行維生醫療,是無罪。 「依上級命令當然、絕對、一律不罰」:錯誤。明知命令違法仍執行,不得阻卻違法;命令欠缺職權、隸屬關係或法定程式時,也不能阻卻違法。 「上下級不以有隸屬關係為必要」「命令內容不限職權範圍」「不以法定程式為必要」「下級應實質審查」:均為錯誤選項的常見寫法。 「上級未實際動手,所以不罰或應減刑」:錯誤。上級仍應負責,法律也沒有減刑規定。 「竊盜未既遂,所以不是現行犯」:錯誤。犯罪未遂不排除現行犯,逮捕屬依法令之行為,不是緊急避難或自助行為。 「合法逮捕就可以痛打犯人」:錯誤。毒打致重傷時,成立傷害致重傷罪。 「逮捕現行犯、父母懲戒子女屬構成要件或罪責問題」:錯誤。這兩者都在違法性階層檢驗。 「無期待可能性、被害人承諾、義務衝突、可罰之違法性屬法定阻卻違法事由」:錯誤。被害人承諾、義務衝突是超法規阻卻違法事由;無期待可能性是阻卻罪責事由;可罰之違法性不是法定事由。法定事由的代表是緊急避難等五種。 「互毆時傷勢較重或較輕的一方可主張防衛」:錯誤。相約互毆時,雙方均成立傷害罪。 「挑撥後反擊成立正當防衛或防衛過當」:錯誤。挑撥防衛欠缺防衛意思,屬濫用防衛權,成立傷害罪。 「偶然防衛欠缺現在不法侵害」:錯誤。偶然防衛的侵害確實存在,欠缺的是防衛意識。 「受虐者殺熟睡配偶,重點在不得已或手段必要性」:錯誤。最應審酌的是侵害的現在性。 「正當防衛的對象可及於第三人」「遭受天災或動物自發攻擊可正當防衛」:均為錯誤選項。 「避難過當或防衛過當不罰」:錯誤。兩者的效果都是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記憶口訣 「二一依法令,二二業務正;二三擋侵害,二四避危難。」 「開刀是業務,安寧是法令;逮捕不能打,打瞎傷致重。」 「命令三要件:隸屬、職權、程式全;明知違法仍執行,照樣要處罰。」 「防衛看現在,偶然缺意識;挑撥是濫用,互毆都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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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46 醫生為病人開刀,不成立刑法第 277 條第 1 項之傷害罪,其阻卻違法事由為何? (A)正當防衛 (B)依法令之行為...
  2. 49 有關刑法第 22 條業務上之正當行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阻卻違法,不罰 (B)阻卻罪責,不罰...
  3. 49 有關刑法第 22 條業務上之正當行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阻卻違法,不罰 (B)阻卻罪責,不罰...
  4. 44 下列何者非屬刑法第 22 條規定之業務上正當行為? (A)醫生為病人開刀 (B)拳擊手依比賽規則打傷...
  5. 48 末期病人甲依「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相關規定預立意願書,表明自願放棄施行心肺復甦術及任何維生醫療, 專科醫生乙乃據...
  6. 44 下列何者為超法規阻卻違法事由? (A)正當防衛 (B)緊急避難 (C)依法令之行為 (D)義務衝突
  7. 33 下列何者為「超法律的阻卻違法事由」? (A)無期待可能性 (B)緊急避難 (C)業務上的正當行為 (D)得被...
  8. 下列何者為「超法律的阻卻違法事由」?(A)無期待可能性 (B)緊急避難 (C)業務上的正當行為 (D)得被害人承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