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法律適用的三段論法:法律規範是大前提,具體案件事實是小前提,兩者相符就導出法律效果,也就是結論。 涵攝是把具體案例事實放到法律構成要件之下,檢驗兩者是否相符,以得出法律效果。看到「判斷某行為是否符合、該當某法條」,答案就是涵攝。 涵攝不同於歸納、解釋、類推。類推適用不是涵攝,它是在填補法律漏洞。 行政機關適用法律的原則:主動適用、得為裁量、受上級機關指揮監督、得依職權頒布行政規則。 法院(司法機關)適用法律的原則:不告不理、一事不再理、獨立審判、不得拒絕審判(不得以法律有瑕疵為由拒絕審判)。 核心觀念 一、法律適用的三段論法 法律適用,是依據抽象的法律規範處理具體事件,並確定其法律效果的過程。它的邏輯形式是大前提、小前提、結論的三段論法。 層次內容判斷重點 大前提抽象的法律規範:具備某些構成要件,就發生一定法律效果。法律規定了哪些要件、哪些效果? 小前提具體的案件事實,而且這個事實符合構成要件。實際發生了什麼事?是否落在要件之內? 結論把法律效果歸屬於具體案件。當事人應負什麼責任、取得什麼權利? 二、涵攝的意義 涵攝是將具體案例事實置於法律規範的構成要件之下,檢驗事實與要件是否相符,以獲致一定法律效果的過程。下列說法都是正確的描述: 涵攝探討的是具體生活事實與法律構成要件是否相符。 在三段論法中,涵攝是在檢證大前提與小前提是否相符。 涵攝的核心在於決定小前提是否存在,也就是確認本案事實能否被構成要件涵蓋。 舉例來說,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甲駕車把乙撞傷,要判斷甲是否有故意或過失、是否不法侵害乙的身體健康權、是否造成損害、行為與損害之間是否有因果關係。逐一確認後才能決定甲應否負賠償責任,這個判斷過程就是涵攝。投擲石頭打破他人玻璃,判斷該行為是否該當民法損害賠償的規定,同樣是涵攝。 題目常把法條簡化成「造成他人損害就要賠償」。作答時只要辨認出「把事實拿來和法律要件比對」這個動作即可,答案就是涵攝。 三、涵攝與其他概念的區別 概念主要工作辨識關鍵 涵攝判斷具體事實是否符合法律構成要件。「本案事實符不符合這條規定?」 法律解釋釐清法律文字的意義與適用範圍。「這條規定的意思是什麼?」 類推適用法律對某事項沒有規定(法律漏洞)時,基於相同的規範理由,比照類似事項的規定處理。「沒有規定,能不能比照?」屬於漏洞填補,不是涵攝。 歸納從許多個別事例整理出一般性的命題。從個別推向一般,方向與涵攝相反。 續造法官在法律文義之外發展、補充法律。屬於法之續造,不是事實與要件的比對。 統計、測量、機率、直觀、證立、規範等選項,都不是「把事實置於要件之下」這個過程的名稱。 四、行政機關與法院適用法律的差異 比較事項行政機關法院(司法機關) 啟動方式主動適用原則:本於依法行政,不必等人民請求,就應主動適用法律。不告不理原則:沒有人起訴或聲請,就不得主動對個案審判。 指揮監督受上級機關指揮監督(獨立機關除外)。法官依法獨立審判,不受上級機關的指揮監督。 裁量空間得為裁量,通常比司法機關享有更大的裁量權。裁量空間較小。 法律有瑕疵時仍須依法執行。不得拒絕審判,不能以法律不明確、不完備或有瑕疵為由拒絕裁判。 其他得依職權頒布行政規則。一事不再理:已確定裁判的同一案件,不得再行起訴審理。 主動適用的意思是,行政機關不能用「事務龐雜」「提升效率」當理由,改採不告不理。得為裁量的意思是,在不牴觸法律的範圍內,行政機關可以自由裁量,但仍須在法律授權的目的與範圍之內行使。行政規則是行政機關依職權訂定的,用來規範內部的業務處理、法令解釋或裁量基準。 常考陷阱 「類推適用是一種涵攝」是錯的。類推適用是在填補法律漏洞;涵攝則是比對事實與既有的構成要件。 「涵攝是檢證大前提與小前提是否相符」「決定小前提是否存在是涵攝的核心」都是正確的,不要誤選為錯誤選項。 題目問「判斷行為是否該當法條」時,答案是涵攝,不是解釋、歸納、證立或類推。 「行政機關適用法律不受上級機關指揮監督」是錯的。不受指揮監督的是法院(審判獨立)。 「行政機關應依不告不理原則」「機關須待人民請求,方得適用法律」都是錯的。不告不理是法院的原則,行政機關採主動適用。 「在不牴觸法律之範圍內,機關得自由裁量」是正確的,不要因為看到「自由」兩個字就判斷為錯。 「行政機關較司法機關有更大的裁量權」是正確的。 「法官得以法律有瑕疵為由拒絕審判」是錯的。法官不得拒絕審判;後半句「行政機關在法律有瑕疵時亦須依法執行」則正確,要看清楚錯誤在前半句。 問「行政機關適用法律的原則」時,不告不理、一事不再理、不得拒絕適用法律、消極被動都屬於法院端或錯誤概念。應選「主動適用」或「得為裁量」。 「機關適用法律,得依職權頒布行政規則」是正確的。 記憶口訣 「大法、小事、出效果;事實對要件,就是涵攝;類推補漏洞,不算涵攝。」 「行政:主動、裁量、聽上級、發規則。」 「法院:不告不理、一事不再理、獨立審判、不得拒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