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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聲請與憲法審查界限

科目: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題數:31
機關聲請與憲法審查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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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6年10月18日

學習重點 分清司法院、大法官與憲法法庭的職權,尤其是彈劾的「提出」與「審理」,以及罷免、公務員彈劾、公務員懲戒都不是大法官職權。 掌握舊制機關聲請解釋憲法的三種事由:適用憲法發生疑義、與其他機關發生適用憲法之爭議、適用法律或命令發生牴觸憲法之疑義;「命令牴觸法律」不在其中。 熟記審查標的:法律、命令(含法規命令與行政規則)、自治法規、修憲條文可以審查;行政處分、一般處分、統治行為、國會自律事項不屬審查範圍。 理解違憲審查的原則:法律保留、明確性、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與審查密度,以及合憲性解釋的正確方向。 分辨舊制與現行《憲法訴訟法》:現行制度下所有案件均由憲法法庭審理,人民可就裁判本身聲請審查。 核心觀念 一、司法院與大法官的職權 依憲法第77條,司法院為國家最高司法機關,掌理民事、刑事、行政訴訟之審判及公務員之懲戒。依憲法第78條,司法院解釋憲法,並有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之權;憲法第79條規定由大法官掌理此等事項。依憲法增修條文,司法院大法官並組成憲法法庭審理總統、副總統之彈劾及政黨違憲之解散事項。 要特別區分「司法院掌理的事項」與「大法官的職權」:公務員懲戒雖屬司法權,但由懲戒法院(原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理,不是大法官的職權。另外,司法院所提出之年度司法概算,行政院不得刪減,僅得加註意見,這是司法院的憲法上職權。 事項由誰提出/聲請由誰決定是否為大法官職權 解釋憲法、法令違憲審查機關、法院、立法委員、人民依法聲請大法官(憲法法庭)是 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機關、人民依法聲請大法官(憲法法庭)是 總統、副總統彈劾立法院提出憲法法庭審理審理是;提出不是 總統、副總統罷免立法院提出選舉人投票決定否 政黨違憲解散主管機關聲請(人民不得聲請)憲法法庭審理是 一般公務人員彈劾監察院移送懲戒否 公務員懲戒—懲戒法院否 政黨違憲的判斷標準是:政黨之目的或其行為,危害中華民國之存在或自由民主之憲政秩序。因此「政黨之運作有無牴觸法律」並不是大法官解釋憲法的事項。 現行《憲法訴訟法》自2022年1月4日施行後,大法官審理的所有案件(法規範憲法審查、解釋憲法、地方自治法規審查、彈劾、政黨解散等)一律組成憲法法庭審理,並以判決行之。 歷史案例:違警罰法由警察機關裁決拘留、罰役等限制人身自由之處罰,經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166號、第251號)宣告違憲,其後由社會秩序維護法取代。宣告違憲的是司法院,不是立法院、監察院或國民大會。 二、機關聲請解釋憲法 舊《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規定,中央或地方機關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聲請解釋憲法: 於其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 因行使職權與其他機關之職權,發生適用憲法之爭議。 適用法律與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 「命令是否牴觸法律」屬於合法性問題,不是解釋憲法的聲請事由。機關聲請必須與自身職權行使有關,不能就任何公共議題抽象詢問。 聲請機關有上級機關者,原則上應經由上級機關層轉;但依釋字第527號解釋,地方自治團體之立法或行政機關,就自治事項與監督機關發生爭議等情形,得直接聲請,不必經中央監督機關層轉。所以「地方機關之聲請均應經由中央監督機關層轉」是錯的。 現行《憲法訴訟法》已重新規範聲請資格,例如國家最高機關得就其行使職權所適用之法規範聲請審查;國家最高機關間發生憲法上權限爭議,須經協商未果才得聲請;地方自治團體亦有專章規定。 三、地方自治法規的審查 依憲法及地方制度法,下列地方自治爭議,發生疑義時得聲請司法院解釋: 自治法規(自治條例、自治規則等)與憲法、法律或上位法規有無牴觸。 地方議會議決之自治事項與憲法、法律等有無牴觸。 自治事項之處理有無違背憲法、法律等。 因此「自治法規是否牴觸法律之解釋」屬司法院大法官的權限範圍。中央委辦事項本質上是中央事項,地方只是受託執行,其爭議由委辦機關以行政監督方式處理(如撤銷、變更),不是司法院地方自治爭議的審查標的。 憲法本文中,省自治法、縣自治法、省法規及縣規章有無牴觸憲法或法律,也都規定由司法院解釋或審查。 四、審查標的與司法審查界限 得為違憲審查標的非違憲審查標的 法律(憲法:法律與憲法牴觸者無效;有無牴觸發生疑義時,由司法院解釋)行政處分、一般處分(屬個案決定,應循訴願、行政訴訟救濟) 命令:法規命令、行政規則均可(憲法:命令與憲法或法律牴觸者無效)統治行為(高度政治性問題,如領土範圍之界定,釋字第328號) 自治條例等自治法規國會自律事項(屬國會內部議事自主,釋字第342號) 憲法修改之條文(釋字第499號曾宣告修憲條文失效)政黨運作有無牴觸法律 現行制度:人民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本身— 國會自律:立法院議事規則與議事程序屬國會自律事項,大法官原則上不予審查,考題將其列為「不屬大法官解釋範圍」;只有議事程序有明顯重大瑕疵等例外情形,才可能介入。 統治行為(政治問題):重大之政治問題,不應由行使司法權之釋憲機關予以解釋,屬司法自制,不是大法官應作合憲性審查的事項。 五、人民聲請與普通法院的權限 舊制:人民於憲法上權利受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得聲請解釋;不能對裁判本身聲請,也不能請求大法官廢棄原判決。 現行《憲法訴訟法》: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應於裁判送達後六個月之不變期間內提出。可審查的法規範包括法律、法規命令、自治條例等。至於最高法院判例,因判例制度已於2019年修法廢除,不再是現行制度中人民聲請的獨立類型。 普通法院對命令:法官依法律獨立審判,對於違法或違憲的命令,得於個案中拒絕適用,但不得宣告其違憲;宣告違憲是大法官的權限。法官對裁判所應適用的法律確信違憲時,應停止審判、聲請憲法審查。 定期失效與個案救濟:依釋字第725號解釋,違憲法令經宣告定期失效者,聲請人得於期限屆至前據以就原因案件請求救濟(如聲請再審),不必等到失效期限屆至。 六、基本權限制的審查原則 審查國家限制基本權是否違憲,依據的是: 法律保留原則:限制原則上應以立法機關制定之法律為依據,或有法律明確授權。 法律明確性原則:規定應具體明確,使受規範者可理解、可預見,並可經司法審查確認。 比例原則:為達成立法目的所採取的限制手段,不得逾越必要程度。 平等原則:不得有不合理之差別待遇。 「法律確實代表多數人民之民主共識」不是審查原則;違憲審查的功能正在於即使多數通過的法律,也可能侵害基本權。 釋字第577號:商品標示受言論自由保障,標示義務也限制了財產權;但要求菸品標示尼古丁含量,是為維護國民健康之重大利益,手段未逾越必要程度,並未牴觸憲法。 七、平等原則與審查密度 憲法第7條的平等,是實質平等,旨在防止立法者恣意對人民為不合理之差別待遇,並非禁止一切差別待遇。審查時:差別待遇的目的必須合憲,分類與目的之達成間必須有一定程度之關聯性;並可參酌事物本質、體系正義等基準。 審查密度目的要求手段與目的關聯 寬鬆(合理)審查正當目的合理關聯 較嚴格(中度)審查重要公益實質關聯 嚴格審查特別重要(極重要)公益直接、絕對必要關聯 案例整理: 遺屬年金給付請求權之限制:須追求重要公益、手段與目的間具實質關聯,屬較為嚴格之審查標準。 警察大學碩士班限制色盲者報考(釋字第626號):涉及憲法第7條平等權及第159條受教育機會平等,大法官採較嚴格審查標準,結論認合憲。招生簡章屬學校本於大學自治所為,並非限制大學自治;且憲法第21條是國民教育的權利義務,與碩士班入學無關。 應考試服公職權:屬廣義參政權,與人民能否參與國家公務密切相關,不能以「僅涉經濟資源分配」為由一律採寬鬆審查。 違反平等原則:所得稅法以其他親屬或家屬未滿20歲或滿60歲以上作為減除扶養免稅額之要件(釋字第694號);社會秩序維護法「罰娼不罰嫖」(釋字第666號),兩者都是違反憲法第7條平等權。 未違反平等原則: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要求得標廠商進用一定比例原住民(釋字第719號);色盲限制報考;法律上配偶間相互贈與免徵贈與稅。 八、合憲性解釋與解釋方法 合憲性解釋:法律有多種解釋可能,其中一種使法律合憲有效、另一種使其違憲無效時,應採使法律合憲而有效的解釋,以尊重立法者;但不得逾越法條可能文義。 司法權違憲審查時常用的解釋方法有文義解釋、體系解釋、歷史解釋、目的解釋,以及合憲性解釋原則;「獨立解釋原則」不是公認的解釋原則或方法。 常考陷阱 「大法官提出總統、副總統彈劾案」:錯。彈劾由立法院提出,憲法法庭審理。 「大法官審理總統、副總統罷免」:錯。罷免由立法院提出後交選舉人投票,與大法官無關。 「大法官彈劾中央公務人員」「大法官掌理公務員懲戒」:錯。彈劾屬監察院;懲戒屬懲戒法院。但「提出年度司法概算」確實是司法院職權。 「人民得聲請政黨違憲解散」:錯,只有主管機關得聲請。 「政黨運作有無牴觸法律」屬解釋憲法事項:錯,政黨違憲看的是是否危害國家存在或自由民主憲政秩序。 「命令牴觸法律」屬機關聲請解釋憲法事由:錯,機關聲請的是「法律或命令牴觸憲法」。 「地方機關聲請均應經中央監督機關層轉」:錯在「均應」,自治事項爭議可直接聲請。 行政處分、一般處分、統治行為、國會自律事項、中央委辦事項:都不是審查標的;但行政規則、修憲條文、自治法規可以審查,別一起排除。 「法院認法規命令違憲,得宣告其違憲」:錯,法院只能於個案拒絕適用,不得宣告違憲。 「定期失效期限屆至前,聲請人不得就原因案件請求救濟」:錯,聲請人可以先據以請求救濟。 「只有彈劾、政黨解散才開憲法法庭」:舊制印象;現行制度下所有案件都由憲法法庭審理。 現行制度人民聲請類型:裁判本身、法規命令、自治條例都可以;最高法院判例已因判例制度廢除而不再是聲請類型。 「差別待遇絕對禁止」「以生理特徵分類即為違憲」:錯,平等是禁止不合理差別待遇。 「重要公益+實質關聯」=嚴格審查:錯,是較為嚴格(中度)審查。 「法律代表多數民意」作為審查原則:錯,審查原則是法律保留、明確性、比例原則。 合憲性解釋選「使法律違憲無效」的解釋:方向顛倒,應選使法律合憲有效者。 違警罰法由立法院或監察院宣告違憲:錯,是司法院大法官。 記憶口訣 「彈劾立院提、憲庭審;罷免交選民;懲戒歸懲戒法院,彈劾官員找監院。」 「機關聲請三疑義:用憲疑、爭憲權、法令違憲;命令違法不算數。」 「處分、統治、國會自律、委辦,四不審;法律、命令、自治、修憲,都能審。」 「重要公益配實質,較嚴格別記成嚴格;平等禁恣意,不禁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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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3 依憲法、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及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關於憲法疑義與權限爭議之聲請,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中央或地...
  2. 22.下列何者非屬得聲請解釋憲法之事由? (A)中央或地方機關,於其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 (B)中央或地方機關因行使...
  3. 9 下列何者非屬大法官解釋憲法之事項? (A)關於適用憲法發生疑義之事項 (B)關於政黨之運作有無牴觸法律之事項 (C)關於法律或...
  4. 25 下列何者不屬於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之範圍? (A)憲法疑義 (B)國會自律事項 (C)法律違反憲法 (D)命令違反憲法
  5. 16.下列何者並非司法院大法官應作合憲性審查之事項?(A)自治條例 (B)法律 (C)統治行為 (D)命令
  6. 17 下列何者非屬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憲法所得審查之標的? (A)法律 (B)法規命令 (C)行政處分 (D)行政規則
  7. 34 下列何者非屬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憲法之類型? (A)憲法修改之條文 (B)一般處分是否違憲 (C)自治法規是否違憲 (D)法規...
  8. 9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立法機關就遺屬年金給付請求權之限制,其目的須為追求重要公益,所採手段與目的之達成間須具有實質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