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分清權利主體與權利客體:人享有權利,土地等被支配的標的則是權利客體。 民法上的物須具備「存在於人體之外、能為人力所支配、具有獨立性」等要件;權利本身、活人身體及與人體結合的部分,都不是物。 代替物與不代替物看交易上是否重視個別性;可分物與不可分物看分割後是否仍保有原有性質與價值。 物的成分與獨立物要分清:不動產之出產物尚未分離者,為該不動產之部分,例如種在土地上的花草樹木。 融通物與不融通物看法律是否容許私人交易;公有物、公用物、禁止物屬不融通物,農地受限制但仍是融通物。 核心觀念 一、權利主體與權利客體 權利主體是享有權利、負擔義務的人,包括自然人與法人;權利客體是權利作用所及的對象。權利相對人則是法律關係中與權利人相對、負有義務的一方,指的仍是「人」。 民法第765條規定,所有人於法令限制之範圍內,得自由使用、收益、處分其所有物,並排除他人之干涉。題目描述「得自由使用、收益、處分某片土地」時,土地是所有權所支配的對象,也就是權利客體,不是權利主體、權利相對人或權利要件。 權利客體的範圍比「物」廣。物是最典型的權利客體,但權利(例如專利權等智慧財產權)也可以成為權利客體,只是權利本身並不是民法所稱的物。 二、民法上「物」的要件 民法上的物,一般須具備下列要件: 存在於人體之外:活人的身體及其組成部分不是物。 能為人力所支配:日、月、星辰等天體,無法由人力支配,不是民法上的物。 具有獨立性,能獨立滿足人類生活需要:能單獨成為權利支配的對象。 另外要注意:權利不是物。專利權、著作權、債權雖有財產價值,但屬於無體的權利,不是民法所稱的物。「有經濟價值」不等於「是物」。 三、人體、分離物與人工裝置 活人的身體不是物;但原屬人體的部分,一旦與人體分離,即可成為物。反之,人工製品如果已植入或裝置於身體、成為身體的一部分,在結合狀態下就不是物。判斷關鍵是「是否已與人體分離」及「是否已與人體結合為一體」。 情形是否為民法上的物理由 理髮剪下的頭髮、已脫落的乳牙是已與人體分離,可獨立受支配。 為固定骨骼植入手臂內的醫學用鋼釘否已與人體結合,成為身體的一部分。 裝在身體上的義肢否裝置於身體上,視為身體的一部分。 禿頭者所戴的假髮是僅供佩戴,可隨時取下,仍具獨立性。 專利權否屬權利,不是物。 月亮否非人力所能支配。 四、代替物與不代替物:看交易上是否重視個別性 代替物是依一般交易觀念,僅以種類、品質、數量決定,可用同種類、同品質、同數量之物互相代替者,例如白米、油、咖啡粉、金錢。 不代替物是交易上重視其個別特徵,無法以他物替代者,例如古董、名畫、特定的房屋或土地。古董的年代、來源與保存狀態各有不同,即使外觀相似,也不能互相代替。 這項分類看的是一般交易觀念,不是價格高低,也不是市面上同類物品多寡。 五、可分物與不可分物:看分割後是否保有性質與價值 可分物是分割後各部分仍不失其原有性質,且不顯著減損其價值者;不可分物則是分割後會變更其性質或顯著減損價值者。 分類典型例子判斷理由 可分物土地、米、油、金錢分割後各部分仍是同性質的物,例如分割後仍是土地。 不可分物房屋、牛、雞、汽車分割後會喪失居住功能、生命或整體效用。 物理上切得開,不等於可分物。牛、雞切成肉塊,已不再是活的牛、雞;房屋拆開,也不再能居住。 六、物的成分與獨立物:看是否只是另一物的一部分 物的成分是構成某一物的部分,在與物之本體分離前,不得認為是法律上的獨立之物,不能單獨成為權利客體;獨立物則可單獨成為權利客體。 民法第66條規定:「稱不動產者,謂土地及其定著物。不動產之出產物,尚未分離者,為該不動產之部分。」因此,種植於土地上的花草樹木、尚未收割的農作物,在分離前是土地的成分;砍下、摘下後,才成為獨立的動產。 相對地,鐵軌、牆上海報、壁掛冷氣等,雖然以固著、黏貼或安裝方式附著於土地或建物,但並非「尚未分離的出產物」,仍保有自身獨立的性質與用途,不屬本單元所說「分離前不得認為獨立之物」的成分。附著不等於成為成分。 七、融通物與不融通物:看是否容許私人交易 融通物是法律容許作為私法上交易客體的物,例如汽車、一般商品、農地。不融通物則是不得作為私法上交易客體的物,學理上通常分為三類: 類型意義例子 公有物國家或公共團體供公務使用之物政府機關之辦公廳 公用物供公眾共同使用之物公園、道路、河川 禁止物法令禁止交易、持有之物鴉片、槍械、猥褻書刊 要區分「禁止流通」與「限制流通」:農地的移轉、使用雖受法令限制,但仍可依法買賣,所以農地是融通物,不是不融通物。 常考陷阱 「土地是權利主體/權利相對人」:主體與相對人都是「人」;被使用、收益、處分的土地是權利客體。 「專利權有價值,所以是物」:權利不是物;有經濟價值不是判斷標準。 「月亮是實體存在,所以是物」:非人力所能支配,不是物。 「頭髮、乳牙來自人體,所以不是物」:已與人體分離,就是物。 「鋼釘、義肢是人工製品,所以是物」:植入或裝置於身體而成為身體一部分,不是物;可隨時取下的假髮才是物。 「古董價格高,可用同價商品代替」:古董重視個別性,是不代替物;白米、油、咖啡粉才是代替物。 「牛、雞可切開,所以是可分物」:切開後喪失原有性質;四個選項中只有土地是可分物。 「固定在土地或牆上就是成分」:鐵軌、海報、冷氣仍具獨立性;尚未分離的花草樹木才是土地的成分。 「農地受管制,所以是不融通物」:限制不等於禁止,農地是融通物;公園、政府辦公廳、鴉片、槍械、猥褻書刊才是不融通物。 記憶口訣 「人為主,物為客;離身是物,入身非物。」先分主體與客體;人體分離物是物,植入、裝置成為身體一部分者不是物。 「替看個性,分看本性;長在地上算土地,公用禁止不融通。」代替性看是否重視個別特徵;可分性看分割後是否保有原性質;尚未分離的出產物屬土地成分;公有物、公用物、禁止物是不融通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