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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犯與共犯分工

科目: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題數:27
正犯與共犯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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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6年10月18日

學習重點 先區分正犯與狹義共犯:直接正犯、間接正犯、共同正犯都是正犯;現行刑法所稱「共犯」僅指教唆犯、幫助犯。 共同正犯掌握「犯意聯絡、行為分擔」,不能只看誰親手完成犯罪;實務承認共謀共同正犯,不承認過失共同正犯。 辨別共同正犯與幫助犯:實務以「參與意思」與「是否參與構成要件行為」綜合判斷,只有「以幫助意思+參與構成要件以外行為」才是幫助犯。 間接正犯是故意利用他人作為犯罪工具;利用動物或器械,則屬直接正犯;過失利用他人不是間接正犯。 行政違規的共同參與依行政罰法分別處罰,不能直接套用刑法的幫助犯概念。 核心觀念 一、正犯與共犯的分類 正犯是以自己犯罪的地位實現犯罪之人,包括直接正犯、間接正犯與共同正犯。狹義共犯則是參與他人犯罪的教唆犯與幫助犯。題目問現行刑法分類上的「共犯」時,答案是教唆犯、幫助犯;共同正犯雖有「共同」二字,性質仍是正犯,間接正犯也是正犯。 類型歸類判斷重點 直接正犯正犯自己直接實現犯罪,也包括利用動物、器械實現犯罪。 間接正犯正犯故意利用他人的行為,支配犯罪實現。 共同正犯正犯以共同犯罪意思,彼此聯絡、分工實現犯罪。 教唆犯共犯使原本沒有犯意的人產生犯意,進而實行犯罪。 幫助犯共犯以幫助意思,提供物質或精神助力,促成他人犯罪。 二、如何區分正犯(共同正犯)與幫助犯 實務綜合「參與意思」與「參與行為」判斷:以自己共同犯罪的意思參與者,不論分擔的是不是構成要件行為,都是正犯;以幫助他人犯罪的意思參與構成要件行為者,仍是正犯;只有以幫助意思、參與構成要件以外行為者,才是幫助犯。 參與意思參與行為評價 自己犯罪之意思構成要件行為正犯 自己犯罪之意思構成要件以外行為正犯 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構成要件行為正犯 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構成要件以外行為幫助犯 因此,提供刀械、把風或開車接應,不能只憑動作名稱決定身分。明知對方要殺人,單純提供刀械便利其犯罪,屬物質幫助,下手者為正犯、提供者為幫助犯;若事先共同計畫犯罪,依分工負責把風、堵住出口或接應,則成立共同正犯。 精神幫助也可成立幫助犯。對方原本已有犯意,行為人只是使其堅定犯罪決心,屬精神上的助力,成立幫助犯,不是使其首次產生犯意的教唆。 刑法第29條規定教唆犯,第30條規定幫助犯。教唆犯依其所教唆之罪處罰;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並非一律必須減輕。 三、共同正犯: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 刑法第28條規定:「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成立共同正犯,須具備主觀上的犯意聯絡及客觀上的行為分擔。 犯意聯絡:彼此有共同實現犯罪的意思,不以事前協議為限,也可在犯罪進行中(事中)形成;不以明示為限,默示合致也可以。 行為分擔:各人依共同計畫分擔工作,不要求每人都親手完成全部構成要件,也不要求每人的動作完全相同。 例如共同殺人時,一人抱住被害人、一人下手刺殺;共同竊盜或強盜時,一人進入現場、一人在外把風接應;共同殺人時,一人開槍、一人堵門防止逃走、一人開車接應,全體均為共同正犯,皆成立該罪的正犯。 實務承認共謀共同正犯。事先同謀犯罪,再由其中一部分人依計畫實施,參與共謀者即使未親自實施犯罪行為,均為共同正犯。不能認為只有親自動手的人才是正犯,也不能把任何知情或在場者都當成共同正犯。 四、共同正犯的責任範圍與限制 共同正犯採一部行為、全部責任的原則:在共同犯意範圍內,各人雖僅分擔部分行為,仍須就共同實現的犯罪全部負責。共同竊盜已得手,把風者也是竊盜既遂的正犯,不會僅因沒有親手取得財物,就只成立未遂。 共同正犯中一人依共同計畫著手實行,其他共同正犯即一併進入著手階段,未得逞時應論以未遂;犯罪既遂時,則共同負既遂責任。 實務對共同正犯的限制: 不承認過失共同正犯:數人都有過失時,應各自檢驗其過失犯罪責任。 有責任能力人與無責任能力人共同犯罪,不成立共同正犯:有責任能力者利用無責任能力者實行犯罪,應論以間接正犯。 身分不同則不當然排除共同正犯。依刑法第31條第1項,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罪,無該身分者與有身分者共同實行、教唆或幫助,仍以正犯或共犯論,但得減輕其刑。因此,實務承認非公務員可與公務員成立收賄罪的共同正犯;但仍須具備共同犯罪的故意與參與。 五、間接正犯:利用他人實現自己的犯罪 間接正犯是幕後者故意利用不知情、欠缺責任能力,或依法行事的人,實現自己的犯罪。被利用者的行為可能欠缺構成要件該當性、屬於合法行為(具阻卻違法事由),或具有阻卻罪責事由;關鍵是幕後者故意利用並支配犯罪實現。過失利用他人的行為,不成立間接正犯,應另依過失犯罪要件判斷。 利用不知情者搬走他人財物:幕後者成立竊盜罪的間接正犯。 利用不知情者交付毒物、端送有毒餐點:幕後者成立殺人罪的間接正犯。 利用不知情者持偽造貨幣購物:幕後者成立行使偽造貨幣罪的間接正犯;不能僅因交出假鈔就只看成交付行為。 利用年幼無責任能力的兒童偷取他人財物:成立竊盜罪的間接正犯,不是教唆犯。刑法第18條規定,未滿14歲人之行為不罰。 被利用的不知情者欠缺犯罪故意,不會因客觀上幫了忙,就成立故意犯罪的幫助犯或共同正犯。如亦未違反注意義務,即無過失責任,應為無罪。 公務員要求賄款後,利用不知情的配偶前往收取,公務員成立收受賄賂罪的正犯;不知情的配偶欠缺故意,不成立犯罪,既非幫助犯,也非共同正犯。 六、行政違規的共同參與 行政罰法第14條規定,故意共同實施違反行政法上義務的行為,依各人行為情節的輕重,分別處罰。因此,配偶從事非法外勞仲介、另一方幫忙運送外勞時,兩人應分別處罰;不是以幫助犯論處,也不是擇一處罰或就配偶的罰鍰負連帶責任。 常考陷阱 「共同正犯屬於共犯」:錯。共同正犯是正犯;現行刑法的共犯只有教唆犯、幫助犯,間接正犯也不是共犯。 「沒有親手行兇,所以只是幫助犯」:錯。共同計畫下的抱住被害人、把風、堵門、接應,都是共同正犯的分工。 「以幫助意思參與構成要件行為,是幫助犯」:錯。只要參與構成要件行為,即為正犯。 「犯意聯絡只能事前、只能明示」:錯。事中形成、默示合致均可成立。 「參與共謀但未動手,不是正犯」或「實務不承認共謀共同正犯」:錯。實務承認共謀共同正犯。 「實務承認過失共同正犯」:錯。過失犯不成立共同正犯。 「一部行為、全部責任,代表任何超出計畫的行為都要負責」:錯。仍以共同犯意的範圍為限。 「使已有犯意的人更堅定,就是教唆」:錯。這是精神幫助,成立幫助犯;教唆是引起原本沒有的犯意。 「叫9歲小孩去偷,是教唆犯」:錯。利用無責任能力人實行犯罪,是間接正犯。 「利用狗咬人,是間接正犯」:錯。動物不是刑法上的行為人,放狗傷人屬直接正犯。 「過失利用他人也是間接正犯」:錯。間接正犯以故意利用為前提。 「被利用的不知情者成立幫助犯或共同正犯」:錯。欠缺故意,未違反注意義務者無罪。 「無公務員身分就不可能共同收賄」:錯。但不知情的代收者,不能僅憑客觀參與就論罪。 記憶口訣 正犯三兄弟:直接、間接、共同;共犯只兩人:教唆、幫助。 共同看聯絡、分工;教唆生犯意,幫助添助力;利用人看間接,利用物是直接。 一部行為,全部責任;事前事中,明示默示皆可;共謀算數,過失不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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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17 教唆犯屬於以下何種犯罪型態? (A)正犯 (B)共犯 (C)單獨犯 (D)共同正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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