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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當防衛

科目: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題數:10
正當防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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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6年10月18日

學習重點 掌握犯罪三階層:構成要件該當性、違法性、罪責。三層要分開審查,並區分「行為合法」與「行為人不負刑責」。 辨認法定阻卻違法事由與超法規阻卻違法事由。法定事由有依法令、業務上正當行為、正當防衛、緊急避難;超法規事由常考被害人承諾與義務衝突。 熟記正當防衛的「現在、不法、侵害」及防衛必要性,分清正當防衛與防衛過當的法律效果。 理解侵害輕微與欠缺實質違法性、欠缺可罰違法性的關係。形式上符合犯罪要件的行為,不一定都成立犯罪。 熟記年齡、精神障礙、瘖啞及自首的法律效果,注意「不罰」「得減輕其刑」「得減輕或免除其刑」的差別。 核心觀念 一、犯罪三階層:符合構成要件,不一定成立犯罪 判斷犯罪,原則上依序檢查構成要件該當性、違法性、罪責。 行為符合犯罪條文描述,只是通過第一層。 若有正當防衛等阻卻違法事由,行為不具違法性,仍不成立犯罪。 即使行為符合構成要件且具有違法性,也可能因行為人欠缺責任能力等原因而不負刑責。 因此,「有構成要件該當性,未必有違法性」;「有構成要件該當性及違法性,未必有罪責」。 比較項目阻卻違法阻卻罪責(責任) 審查階層第二層:違法性第三層:罪責 判斷重點行為是否為整體法秩序所容許能否對行為人作刑事非難 基本效果行為本身合法行為仍屬違法,但行為人不負罪責 典型例子依法令、業務上正當行為、正當防衛、緊急避難、被害人承諾、義務衝突未滿十四歲;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欠缺期待可能性 兩者都可能導致「不罰」,但屬於不同階層,阻卻違法事由不等於阻卻罪責事由。 「不罰」只是法律效果,不能單憑這兩個字判斷所屬階層。正當防衛的不罰屬阻卻違法;未滿十四歲的不罰則屬阻卻責任,不是阻卻構成要件,也不是阻卻追訴。 二、法定阻卻違法事由 依法令之行為:刑法第二十一條規定,依法令之行為,不罰。依所屬上級公務員命令所為的職務上行為,原則上亦不罰;但明知命令違法者,不在此限。 業務上之正當行為:刑法第二十二條規定,業務上之正當行為,不罰。重點在於行為具有「正當性」,不是只要與職業或業務有關就能免責。 正當防衛:刑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不罰;但防衛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緊急避難:刑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不罰;但避難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以上四種均有刑法明文,屬於法規(法定)阻卻違法事由,不是超法規事由。 正當防衛以現在的不法侵害為前提。緊急避難則以緊急危難為前提,危難來源不限於人的不法行為,也可能來自天然災害等情形。 三、正當防衛的要件與界限 防衛情狀:必須存在「現在不法之侵害」。 「現在」:指侵害已迫在眉睫、正在發生或尚未結束。單純臆測未來可能遭侵害,或侵害已結束後再報復,原則上不符合。 「不法」:表示侵害違反法律。對合法執行職務等行為,不能僅因自己不願承受便主張正當防衛。 防衛目的與對象:必須出於保護自己或他人權利的意思,防衛行為原則上針對侵害者。保護他人的權利也能成立,不以親屬或熟識者為限。 防衛程度:防衛手段必須具有必要性,不能無限制反擊。判斷時應考量侵害強度、急迫程度及當時可採取的有效手段。不能只因造成侵害者受傷就認定過當,也不能只因對方先動手就認定任何反擊都合法。 法律效果: 成立正當防衛:阻卻違法而不罰。 防衛過當:不能阻卻違法,行為仍成立犯罪。法律僅規定「得減輕或免除其刑」,並非不罰,也不是必須減免。 四、超法規阻卻違法事由 阻卻違法事由不限於刑法明文列出的類型,也包括依整體法秩序承認的超法規(超法律)阻卻違法事由。入門考試應特別記住「被害人承諾」與「義務衝突」。 被害人承諾: 對於被害人得處分的法益,在承諾有效且行為未超出承諾範圍等條件下,可阻卻違法。 普通傷害經被害人有效承諾而不罰,是常見考例。 不能推論為任何傷害,甚至殺人,只要取得同意都不罰。刑法對得承諾而殺人、重傷等仍有處罰規定。 義務衝突: 同時存在數個法律義務,客觀上無法全部履行。 因履行其中一項義務而未履行另一項義務,在符合條件時可阻卻違法。 不是只要主張自己左右為難,就當然成立。 無期待可能性討論的是能否期待行為人遵守法律,屬於罪責層次,可作為超法規的阻卻或減輕罪責事由,不能列為超法規阻卻違法事由。 五、欠缺實質違法性與可罰的違法性 行為即使形式上符合構成要件,若侵害法益的程度極其輕微,未達刑罰介入所需的程度,可以欠缺實質違法性、不具可罰的違法性為由,不予處罰。這是「因侵害輕微而不罰」的專有概念,和依法令之行為、業務上正當行為、欠缺期待可能性都不同。 典型考例是未經同意摘取他人花園內一朵花。重點在於法益侵害輕微,實務見解以欠缺實質之違法性說明不成立犯罪。 此理由與罪責原則、信賴原則、罪刑法定原則或責任能力無關。 不能自行擴張為「價值低的物品都可以任意拿取」。 六、責任能力與其他減免刑罰規定 情形法律效果及考試重點 未滿十四歲刑法第十八條:不罰,屬阻卻責任(無責任能力)。 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八歲得減輕其刑。 十八歲以上未滿八十歲沒有因年齡減輕其刑的規定,十九歲亦同。 滿八十歲得減輕其刑;八十五歲符合此項規定。 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刑法第十九條:行為時致不能辨識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的能力者,不罰,屬阻卻責任;相關能力顯著減低者,得減輕其刑。 瘖啞人刑法第二十條:得減輕其刑,並非一律不罰。 自首刑法第六十二條: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受裁判者,得減輕其刑;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必須影響行為時的辨識或控制能力,不能僅憑診斷名稱判斷不罰。刑法第十九條明定,前二項規定於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該狀態者,不適用。 另須注意,自首是刑罰減輕事由,不是阻卻違法,也不是無責任能力。 常考陷阱 「阻卻違法事由等同於阻卻罪責事由」:錯。前者判斷行為是否違法,後者判斷能否非難行為人。 「符合構成要件,就一定違法、有罪責」:錯。三個階層須分別審查。 「防衛行為過當者,不罰」:錯。應為「得減輕或免除其刑」,不能與正當防衛的「不罰」混淆。 「正當防衛、緊急避難、依法令之行為、業務上正當行為是超法規事由」:錯。四者均有刑法明文。被害人承諾、義務衝突才是常考的超法規類型。 「無期待可能性是超法規阻卻違法事由」:錯。它屬罪責層次的問題。 「得被害人承諾的普通傷害,不罰」:此敘述正確。但「被害人同意,所有侵害都合法」是錯的,須檢查法益是否可處分、承諾是否有效及行為是否超出範圍。 「侵害極輕微而不罰,是業務上正當行為、依法令之行為或欠缺期待可能性」:錯。侵害程度輕微對應「不具可罰之違法性」或「欠缺實質違法性」。 「摘他人一朵花不成立犯罪,是因不符罪刑法定、信賴原則或罪責原則」:錯。實務理由是欠缺實質之違法性。 「正當防衛是阻卻責任事由」:錯。阻卻責任事由的典型是未滿十四歲,或行為時因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 「未滿十四歲不罰,是阻卻違法、阻卻構成要件或阻卻追訴」:錯。其不罰理由是欠缺刑事責任能力,屬阻卻責任。 「十九歲、瘖啞、八十五歲及自首都得減輕其刑」:錯。十九歲沒有年齡減刑規定;瘖啞、滿八十歲、自首才有「得減輕其刑」的規定,且「得」不等於「應」。 記憶口訣 「構、違、責,三關分別看;防衛現不法,過當得減免。」 「法令、業務、防衛、避難有明文;承諾、義衝記超法;無期待,歸罪責。」 「一朵花,輕微不可罰;未十四不罰,十四未十八得減;滿八十得減,十九不因年齡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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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45 下列關於刑法上阻卻違法事由之敘述,何者錯誤? (A)依法令之行為,不罰 (B)業務上之正當行為,不罰 (C)對於...
  2. 46 下列關於阻卻違法事由之敘述,何者錯誤? (A)阻卻違法事由包括法規阻卻違法事由及超法規阻卻違法事由 (B)阻卻違...
  3. 44 下列何者為超法規阻卻違法事由? (A)正當防衛 (B)緊急避難 (C)依法令之行為 (D)義務衝突
  4. 45 因為行為人侵害法益之程度頗為輕微,以致於不予處罰之概念,係指下列何者? (A)業務上之正當行為 (B)依法令之行為 (C)欠缺期...
  5. 43 下列何者之行為不符合我國刑法規定「得減輕其刑」之規定? (A)19 歲之人 (B)瘖啞之人 (C)85 歲之人 (D)自首之人
  6. 39 甲在未得乙同意下,摘下乙家花園內之一朵花,甲所為不成立犯罪,依實務見解,所採用之理由為何? (A)不符合罪責原則 (B)不符...
  7. 50 下列何者為阻卻責任事由? (A)正當防衛 (B)依法令之行為 (C)業務上之正當行為 (D)行為時因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
  8. 25 刑法第18條規定,未滿十四歲人之行為不罰,此處之不罰在法律上是指: (A)阻卻違法(B)阻卻責任(C)阻卻構成要件(D)阻卻追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