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掌握實體法與程序法的區分,熟記常考法律的歸類,並理解民事訴訟法具有公法、程序法性質。 區分不告不理、處分權主義、辯論主義,並分清「認諾」與「自認」。 辨別公開、言詞、直接審理的代表條文,理解適時提出主義與審理集中化。 認識民事訴訟的參與者:當事人、訴訟代理人、參加人、輔佐人、特別代理人,並分辨刑事程序才有的角色。 理解當事人恆定、禁止重複起訴、選定當事人變更,以及當事人死亡的當然停止與承受訴訟。 核心觀念 一、實體法與程序法:權利內容與實現方法 實體法規定權利、義務的內容及其法律效果;程序法規定實現權利義務的程序、手段與方法。兩者密不可分、相輔相成。法院審理時,原則上先確認程序是否合法,才進入實體審理,不是「先實體、後程序」。 分類常考法律 實體法民法、刑法、公司法、土地法、地方制度法、消費者保護法。刑法規定犯罪的成立要件及其處罰。 與民法有關的程序法民事訴訟法、強制執行法、非訟事件法、家事事件法、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行政程序與救濟法訴願法、行政訴訟法、行政執行法(屬程序法,不是實體法);行政訴訟法與民法無關,不是民事程序法。 刑事程序相關法律刑事訴訟法、監獄行刑法;少年事件處理法的內容涉及刑事程序。 法律適用法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決定涉外私法關係應適用哪一國的法律,本身不直接規定權利義務內容,考試上歸類為程序法。 刑法學就法學觀點而言,是研究犯罪行為及其法律效果的規範科學,一般稱為「刑事實體法學」,不同於刑事程序法學、刑事執行法學或刑事證據法學。 二、民事訴訟法的性質與任務 民事訴訟是國家法院適用私法、保護私權、解決私人間權利爭議的程序。民事訴訟法規範國家審判權的行使,具有公法與程序法性質。它保護私權,但本身不是私法;它是成文法,不是習慣法;它的核心定性是程序法,不是實體法。 民事訴訟由普通法院的法官審理,採不告不理,起訴原則上應先繳納裁判費。 確認國家對被告刑罰權的有無,是刑事訴訟的任務,不是民事訴訟法的功能。 車禍提起民事損害賠償訴訟,民事法官只審理賠償請求,不能同時審理加害人的刑事責任。 三、不告不理、處分權主義與辯論主義 原則內涵典型表現 不告不理非經當事人請求(合法起訴),法院不得主動審判;司法官縱明知有違法案件,也不能自動審理。這是司法與行政可主動作為的最大差異。沒有原告起訴,就沒有民事訴訟。 處分權主義由當事人決定程序是否開始、審判的對象與範圍、以及是否不經判決而終結程序。法院不得就當事人未聲明的事項判決;撤回起訴、捨棄、認諾、訴訟上和解;上訴審受上訴聲明範圍拘束。 辯論主義裁判所需的主要事實與證據,均由當事人主張、蒐集並提出;法院以當事人提供的訴訟資料為裁判基礎。當事人未主張的要件事實,法院不得採為裁判基礎;當事人無爭執(自認)的事實,法院應採為裁判基礎,無庸舉證。 違反與未違反處分權主義的判斷:原告已合法撤回,法院仍為本案判決;第三審在上訴聲明範圍外判決;被告已認諾,法院卻判被告勝訴——以上都違反處分權主義。反之,兩造成立訴訟上和解後,法院不再作成本案判決,正是尊重當事人處分,並未違反。 認諾與自認:認諾是被告承認原告的請求(訴訟標的),屬處分權主義;自認是承認他造主張的事實,屬辯論主義。 法律適用由法院負責:辯論主義只拘束事實資料,當事人未主張的法律見解,法院仍可依法適用。 經典定義:「法院以當事人聲明之範圍及所提供之訴訟資料為裁判之基礎,當事人未聲明之利益,不得歸之於當事人」,考題答案為辯論主義,不是職權調查主義、職權進行主義或法定證據主義。 財產訴訟(如請求返還借款)一般適用辯論主義、處分權主義、公開審理與集中審理;職權探知主義、職權調查證據不是其一般原則。法律僅在一定條件下容許法院例外依職權調查證據。 四、公開、言詞與直接審理 原則代表規定 公開審理言詞辯論原則上公開;法院違背言詞辯論公開規定,判決當然違背法令,得為上訴第三審的事由。 言詞審理判決,除別有規定外,應本於當事人的言詞辯論為之;當事人不得引用文件以代言詞陳述(以舉文件辭句為必要時,得朗讀必要部分)。反面:裁定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直接審理法官非參與為判決基礎之辯論者,不得參與判決。 言詞辯論的進行: 言詞辯論以當事人聲明應受裁判之事項為始,不是由訴訟代理人聲明人數或證據。 當事人應就訴訟關係為事實上及法律上的陳述,不是本人只講事實、代理人只講法律。訴訟代理人的事實陳述,經到場的當事人本人即時撤銷或更正者,不生效力,因此是以本人為準。 攻擊或防禦方法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的隱私、業務秘密,經當事人聲請、法院認為適當,或經兩造合意,得不公開審判;不是只能由法院依職權決定,判決也不會因此一律不公開。 依衡平法理判決不是民事訴訟的基本原則。另外,「自認者無庸舉證」屬辯論主義;「斟酌全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結果,依自由心證判斷事實真偽」屬自由心證主義,兩者都不是直接審理。 五、適時提出主義與審理集中化 適時提出主義:攻擊或防禦方法,除別有規定外,應依訴訟進行的程度,於言詞辯論終結前的適當時期提出。 當事人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逾時提出,意圖延滯訴訟或有礙訴訟終結者,法院得駁回。 集中審理:法院原則上先進行爭點整理,再集中調查證據;調查證據前,應將訴訟有關的爭點曉諭當事人。 第二審原則上不得提出新的攻擊或防禦方法,只有法律列舉的例外。 易混概念意義 自由順序主義訴訟資料的提出不設任何階段,任由當事人自由為之(現行法已改採適時提出主義)。 自由心證主義法院依心證評價證據、認定事實。 本人訴訟主義當事人可自行訴訟,不強制委任律師。 書狀審理主義以書狀為審理基礎,與言詞審理相對。 六、訴訟關係人與法院人員 法院方面有法官、書記官等法院人員。當事人方面有原告、被告,以及法定代理人、特別代理人(無法定代理人或其不能行使代理權等法定情形,由法院選任)、訴訟代理人(通常為律師)、參加人(就訴訟有法律上利害關係的第三人)、輔佐人(經法院許可,偕同當事人或代理人到場協助陳述)。 辯護人是刑事訴訟的制度,民事訴訟法沒有。檢察官是刑事追訴者,一般民事言詞辯論不會到場。 訴訟代理的規則: 訴訟代理人原則上應委任律師;經審判長許可,亦得委任非律師,不是由兩造書面合意。 訴訟代理人有二人以上者,均得單獨代理當事人。 訴訟代理人原則上得為一切訴訟行為,但捨棄、認諾、撤回、和解、提起反訴、上訴或再審之訴及選任代理人,須受特別委任。 委任應於每審級為之;第三審原則上應由律師代理。 訴訟代理權不因本人死亡、破產或訴訟能力喪失而消滅。 七、當事人恆定、重複起訴與程序停止 當事人恆定原則:訴訟繫屬中,訴訟標的的法律關係雖移轉於第三人,於訴訟無影響,原當事人仍繼續進行訴訟。第三人如要取代原當事人,須依法聲請承當訴訟;移轉後原訴訟程序不會因第三人未聲請而無效,法律也沒有規定當事人須以書面陳明、由審判長命第三人參加。 禁止重複起訴:當事人不得就已起訴的事件,於訴訟繫屬中更行起訴。法律沒有「經被告書面同意」、「訴訟標的超過一定金額」或「涉及公益」的例外。 選定當事人:多數有共同利益的人可選定其中一人或數人為全體起訴或被訴,事後也可更換或增減被選定人。被選定人中有人死亡或喪失資格,其他被選定人仍得為全體進行訴訟;被選定人全體喪失資格時,訴訟程序在承受前當然停止。 當事人死亡:訴訟程序在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的人承受以前,當然停止。但當事人有訴訟代理人時,不當然停止,法院得酌量情形裁定停止。承受訴訟應提出書狀於受訴法院,他造當事人也可聲明承受。 常考陷阱 「民事訴訟法得確認國家對被告刑罰權之有無」、「民事法官可同時審理加害人刑事責任」:錯,刑罰權屬刑事訴訟。 「法院審理須先實體後程序」:錯,應先程序後實體。 「行政執行法屬實體法」:錯,屬程序法。土地法、地方制度法、公司法、民法、刑法才是實體法。 「行政訴訟法是與民法有關的程序法」:錯,屬行政救濟程序。 「自認是處分權主義的展現」:錯,自認屬辯論主義;認諾、捨棄、撤回、和解才屬處分權主義。 「法官非參與辯論者不得參與判決,是辯論主義」:錯,是直接審理。 「當事人未主張的事實,法院不得斟酌」看似處分權主義,其實是辯論主義;「當事人可捨棄或認諾」才是處分權主義。 「當事人未主張的法律見解,法院不得採用」:錯,法律適用屬法院職權。 「財產訴訟採職權探知主義、職權調查證據」:錯。 「當事人與代理人陳述不同,以代理人為準」:錯,本人即時撤銷或更正者,代理人的陳述不生效力。 「涉及營業秘密僅得由法院依職權裁定審理與判決不公開」:錯,可依聲請或兩造合意不公開審判。 「重大過失逾時提出,縱有礙訴訟終結,法院也不得駁回」:錯,法院得駁回。 「第二審原則上可提新攻擊防禦方法」:錯,原則上不可。 「民事訴訟有辯護人、檢察官到場」:錯,均屬刑事程序角色。 「非律師代理須兩造書面合意」「委任不限審級」「代理權因本人死亡而消滅」:均錯。 「標的移轉後第三人未承受,原訴訟程序無效」「重複起訴經被告同意或金額大就例外」:均錯。 「依衡平法理判決」「一事不再理」「不得拒絕審判」「罪刑法定」都不是「未經請求不得審判」的名稱,答案是不告不理。 記憶口訣 「不告不理看起訴,處分權看請求,辯論主義看事實。」 「認諾認請求,自認認事實;公開讓人看,言詞用口說,直接須親審。」 「標的移轉人恆定,重複起訴無例外;死亡停止看代理,代理權不隨人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