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掌握民法第148條權利行使的三項限制:不得違反公共利益、不得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以及行使權利、履行義務都應依誠實及信用方法。 理解誠信原則的性質:它是一般性條款,也稱為帝王條款,屬於需要評價的不確定法律概念,可以用來補充法律漏洞。 區分正當防衛、緊急避難與自助行為的發動原因、保護對象及責任效果,並知道無因管理不屬於自力救濟。 熟記三個關鍵要件:正當防衛要有「現時不法之侵害」,緊急避難要有「急迫之危險」,自助行為要「不及受公權力援助」。 理解阻卻違法與欠缺故意、過失的差別,並能判斷被害人允諾及依規則進行的運動競賽。 核心觀念 一、權利行使的界線:民法第148條 第1項規定:「權利之行使,不得違反公共利益,或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即使形式上享有權利,行使時仍須受違反公共利益禁止與權利濫用禁止的限制。注意條文寫的是「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行使權利時附帶使他人受到損害,不一定構成權利濫用。 第2項規定:「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依誠實及信用方法。」所以誠信原則同時適用於權利行使與義務履行,兩面都要記。 權利行使的原則包括違反公共利益禁止原則、權利濫用禁止原則、誠實信用原則。無過失責任屬於損害賠償的歸責原則,不是權利行使的原則。 誠信原則的性質如下: 一般性條款:普遍適用於整個民法,並有「帝王條款」之稱。它不是只適用於特定情形的特別規定。 不確定法律概念:內容抽象,屬於需評價之法律概念。 須由法官具體化:要透過法官的解釋與價值判斷,在個案中具體化。 可補充法律漏洞:法律沒有規定時,法官可以依誠信原則補充漏洞、發展法律。所以它不是「嚴格禁止法官造法」的規定。 務必區分:誠信原則可以補充法律漏洞,不代表誠信條款本身就是法律漏洞。立法者刻意使用開放性概念,與法律欠缺應有的規範,是兩回事。 二、自力救濟與阻卻違法的整體架構 權利受侵害時,原則上應透過法院等公權力救濟。情況急迫時,民法例外容許三種自力救濟:正當防衛、緊急避難及自助行為。行為符合要件即可阻卻違法,依法不負損害賠償之責。 無因管理是未受委任、並無義務而為他人管理事務的制度,屬於債之發生原因,不是自力救濟的方式。 類型條文發動原因保護範圍主要限制 正當防衛第149條現時不法之侵害自己或他人之權利不得逾越必要程度,逾越者應負相當賠償之責 緊急避難第150條急迫之危險,不以他人不法侵害為必要自己或他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須為避免危險所必要,且未逾越危險所能致之損害程度;危險之發生行為人有責任者,仍應賠償 自助行為第151、152條不及受法院或其他有關機關援助,且非於其時為之,請求權不得實行或其實行顯有困難自己之權利拘束自由或押收財產後,應即時向法院聲請處理 三、正當防衛:民法第149條 條文規定:對於現時不法之侵害,為防衛自己或他人之權利所為之行為,不負損害賠償之責。但已逾越必要程度者,仍應負相當賠償之責。 現時:侵害正在發生、尚未結束。只有將來受侵害的可能(有侵害之虞),不符合要件。侵害結束後再報復,也不符合。法律沒有「侵害發生後24小時內仍可防衛」的規定。 不法:侵害本身必須不法。合法的正當防衛、合法的自助行為都不是不法侵害,對方不能據以主張正當防衛。 防衛對象:自己或他人之權利,不以本人、配偶或家屬為限。條文用語是「權利」,不要改寫成「權利及法益」。 必要程度:反擊行為須未逾越必要程度。對方先有不法侵害,不代表自己可以無限度反擊。 四、緊急避難:民法第150條 第1項規定: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急迫之危險所為之行為,不負損害賠償之責。但以避免危險所必要,並未逾越危險所能致之損害程度者為限。 危險可以來自火災、天災、動物等事故,不需要是他人的不法侵害。這是緊急避難與正當防衛最大的差別。 例如家中失火,火勢逼近,為求自保而逃到鄰居陽台,並破壞阻擋去路的防盜門。生命危險遠大於一扇門的損失,成立緊急避難,不負損害賠償責任。即使鄰居當時拒絕讓他進入,或木門價值較高,結論也一樣,法律並沒有「應酌予賠償」的規定。 第2項規定:危險之發生,如行為人有責任者,應負損害賠償之責。判斷標準是行為人對危險的發生有沒有責任。不能只因為火是從自己家裡燒起來,就認定行為人有責任。 合法的緊急避難雖然使他人受損,但不是「不法」侵害,所以對它不能主張正當防衛。不過,避難行為若使他人陷入急迫危險,他人得主張緊急避難,因為緊急避難不以危險來源不法為要件。 五、自助行為:民法第151、152條 第151條規定:為保護自己權利,對於他人之自由或財產施以拘束、押收或毀損者,不負損害賠償之責。但以下列情形為限: 不及受法院或其他有關機關援助。 並非於其時為之,則請求權不得實行或其實行顯有困難。 兩項限制要同時具備,不能只因為自己有債權,就任意扣人、扣物。例如債務人正要搭機潛逃出國,來不及報警或聲請法院處理,債權人當場將其攔下。 自助行為的目的是保全請求權,不是為了避免生命身體危險;為避免生命身體危險而為的行為,屬於緊急避難。法律也沒有「損害新臺幣50萬元以下免責」或「特定親等家族集體自助」之類的規定。 第152條規定:依自助行為拘束他人自由或押收他人財產者,應即時向法院聲請處理。聲請被駁回或聲請遲延者,行為人應負損害賠償之責。可見自助行為只是暫時保全,最後仍要交由法院處理。 合法的自助行為不是不法侵害,所以對它的防禦不得主張正當防衛。 六、侵權行為的其他阻卻違法事由:被害人允諾與正當業務行為 侵權行為的成立要件包括違法性。即使行為人是故意碰觸、傷及他人身體,只要有有效的被害人允諾或屬於正當業務行為,仍可阻卻違法,不成立侵權行為。限制有二:允諾須在被害人可以處分的權益與同意範圍內;業務行為須合於該業務的規範。 拳擊選手依比賽規則毆擊對手,造成比賽通常風險內的傷害,參賽者已經允諾承擔這類風險,屬於正當的競技活動,所以欠缺違法性,不負侵權行為責任。重點在於「沒有違法性」。出拳本來就是故意的,所以免責理由不是「沒有過失」。這種情形也不是「應負責任但與有過失減輕」,更不是雙方「共同加害」。 常考陷阱 「無因管理是自力救濟的一種」:錯。民法的自力救濟是正當防衛、緊急避難、自助行為。 「無過失責任是權利行使原則」:錯。權利行使原則是違反公共利益禁止、權利濫用禁止、誠實信用。 「誠信原則是特別規定」:錯。它是一般性條款、帝王條款、需評價的不確定法律概念。 「誠信原則欠缺明確內容,所以屬於法律漏洞」:錯。誠信原則是用來補充漏洞的工具,本身不是漏洞。 「誠信原則嚴格禁止法官造法」:錯。誠信原則正是要透過法官的價值判斷具體化,並可補充漏洞。 「有侵害之虞即可正當防衛」「不限於現時侵害」:錯。必須是現時不法之侵害。 「現時或24小時內已發生之侵害」「只能保護自己、配偶或家屬」:都是錯的。沒有24小時的規定,防衛對象是自己或他人的權利。 「為防衛權利及法益」:錯。條文用語為「權利」。正確選項是「反擊行為須未逾越必要程度」。 「對正當防衛之防禦,得主張正當防衛」:錯。正當防衛是合法行為,不是不法侵害。 「對自助行為之防禦,不得主張正當防衛」:正確,理由相同。 「對緊急避難之防禦,得主張緊急避難」:正確,因為緊急避難不要求危險來源不法。 「為避免生命身體危險所為之自助行為」:錯。這種情形是緊急避難。出現金額門檻或「家族集體自助」的選項,一律是錯的。 判斷自助行為的關鍵字:看到「拘束、押收或毀損」「不及受法院或其他有關機關援助」「請求權不得實行或其實行顯有困難」,就是自助行為(第151條)。 判斷緊急避難的關鍵字:看到「避免自己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之急迫危險」,就是緊急避難。 「火災逃生破壞鄰居門,須負賠償責任」:錯。這是緊急避難,不負賠償責任。鄰居拒絕、門價較高、要「酌予賠償」等說法,都是干擾選項。 「合規拳擊不負責,因為沒有過失」:錯。正確理由是行為欠缺違法性。「與有過失減責」「共同加害」也都是錯的。 記憶口訣 防衛擋不法,避難躲危險,自助保請求。正當防衛記「現時、不法、他人也可、不逾必要」。緊急避難記「急迫、必要、不逾損害、有責仍賠」。自助行為記「自己權利、求援不及、不做難實現、即時聲請」。 合法行為不能防衛:防衛、自助都不行;避難對避難可以。 一四八:公益、禁濫用,行權履義守誠信。誠信是帝王的一般條款,「可補漏洞」不等於「本身是漏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