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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人與共同違規責任

科目: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題數:22
法人代表人與共同違規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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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6年10月18日

學習重點 掌握行政罰的行為人範圍:自然人、法人、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之非法人團體,以及中央或地方機關或其他組織;未滿十四歲人之行為則不予處罰。 理解責任原則:有故意或過失才處罰,故意、過失都罰,至少要有過失;組織的故意、過失採法定「推定」。 區分不知法規、依法令行為與執行上級職務命令的法律效果。 辨明私法人代表人併罰的要件、罰鍰上限及不法利益例外,以及機關首長不適用此併罰規定。 共同違規須注意「故意共同實施、按情節輕重、分別處罰」。 核心觀念 一、誰可以成為行政罰的行為人? 依行政罰法第3條,行為人包括自然人、法人、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之非法人團體、中央或地方機關或其他組織。行政罰的對象不限於自然人,也不排除行政機關。社團法人、財團法人都在範圍內;私立大學(私立學校法人)也是行政罰可處罰的對象。 但「可以成為行為人」與「個案應否處罰」不同,仍須符合各該法律規定的義務主體、違規要件及責任條件。例如地方行政機關可能受罰,並不表示所有行政法上義務都適用於它。 另依第9條,未滿十四歲人的行為,不予處罰;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人的行為,得減輕處罰。前者是不罰,後者則由機關依法裁量是否減輕,不能混為一談。考題問「何者非行政罰實施之對象」時,答案就是未滿十四歲之人;地方行政機關、設有代表人之非法人團體、私立大學都可以受罰。 二、責任原則:有故意或過失,才具備處罰責任條件 行政罰法第7條第1項規定,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予處罰。這是責任原則的表現:不能只看到客觀違規結果(構成要件該當),就直接認定應受行政罰。 就行政罰法的一般規定而言,故意與過失都可以處罰,至少須有過失,故意當然具備責任條件;普通過失即足夠,並非必須達到重大過失,也不是無過失責任。不要套用刑法「以處罰故意為原則,過失行為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的規則。 比較項目行政罰刑罰 責任條件故意或過失均得處罰,至少要有過失處罰故意為原則,過失以法律有特別規定者為限 無故意、無過失不予處罰(責任原則)不罰 三、組織的故意、過失:是推定,不是視為 依第7條第2項,法人、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之非法人團體、中央或地方機關或其他組織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時,其代表人、管理人、其他有代表權之人,或實際行為之職員、受僱人、從業人員的故意、過失,推定為該等組織的故意、過失。 例如公司負責廢水排放的職員或從業人員故意違規排放,其故意依法推定為公司的故意;不必限於董事長親自排放。此處是組織責任的歸責規定,不是推定每一位違規自然人都有過失。 法條使用「推定」,表示容許提出反證推翻;不能改寫成「視為」「視同」或「推論」。此外,從業人員的故意被推定為公司故意,不等於該從業人員必然與公司受同一處罰,其個人責任仍須另找法律依據。 四、不知法規:原則不免責,得按情節減免 第8條規定:不得因不知法規而免除行政處罰責任;但按其情節,得減輕或免除其處罰。原則是不免責,例外是得依情節減輕或免除。公司等組織同樣不得主張因不知法律而不受罰。 不知道販售醫療口罩需要藥商許可執照、不知道擅改汽車排氣管受到禁止,或外國人不知道在臺工作須符合就業服務法規定,都不能僅憑「不知道法律」就主張「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而不罰。仍須審查其他處罰要件,再判斷有無減免理由。 主管機關可以維持原處罰、減輕處罰或免除處罰,但第8條沒有授權因不知法規而加重處罰,也沒有規定一律減輕二分之一。不知法規也與緊急避難、依法令之行為無關。 五、依法令及依上級職務命令行為 依第11條第1項,依法令之行為,不予處罰。依同條第2項,依所屬上級公務員職務命令之行為,原則上不予處罰;但明知職務命令違法,而未依法定程序向該上級公務員陳述意見者,不在此限。 因此,公務員明知命令違法,卻未依法定程序陳述意見而仍執行者,不能援引這項不罰規定,應依法處罰。這既不是「依法令之行為」,也不是法定減輕事由,更不是加重處罰事由。 六、私法人代表人併罰:公司受罰,代表人也可能受罰 第15條第1項規定,私法人之董事或其他有代表權之人,因執行其職務或為私法人之利益為行為,致使私法人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應受處罰者,該行為人如有故意或重大過失,除法律或自治條例另有規定外,應並受同一規定罰鍰之處罰。 例如董事長指示員工違規排放廢水,可能使公司與董事長均受罰,主管機關並非只能裁罰公司。法律效果是併處罰鍰,不是立即解職、停職或不得續任董事。所謂「同一規定」,是適用同一罰鍰規定,並非要求兩者罰鍰金額必須完全相同。 同條另規定監督責任:私法人之職員、受僱人或從業人員因執行職務或為私法人利益而違規,致私法人應受處罰時,董事或其他有代表權之人對該行為未盡其防止義務者,亦應並受同一規定罰鍰之處罰。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之非法人團體,以及法人以外之其他私法組織,也準用這套併罰規定。 依此併罰的罰鍰,不得逾新臺幣一百萬元;但其所得之利益逾新臺幣一百萬元者,得於其所得利益之範圍內裁處之。因此,一百萬元不是毫無例外的絕對上限。 比較項目組織歸責代表人併罰 依據第7條第2項第15條 適用對象法人、非法人團體、機關或其他組織私法人(及準用之私法團體、組織)之董事或其他有代表權之人 重點相關人員的故意、過失,推定為組織的故意、過失符合要件時,代表人另受同一規定罰鍰之處罰 責任程度故意或過失自己行為致違規:故意或重大過失;職員違規:未盡防止義務 罰鍰上限依各該法律原則一百萬元;所得利益逾一百萬元者,得於利益範圍內裁處 行政機關適用(機關可受罰)不適用,機關首長不因機關受罰而併罰 行政機關雖可受行政罰,但第15條只規範私法人,機關首長不因其代表人身分而與機關受同一處罰。例如法務部部長執行職務致法務部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法務部仍可為處罰對象,部長則不與機關受同一處罰。第17條另規定,中央或地方機關或其他組織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者,依各該法律或自治條例規定處罰之。 七、共同違規:故意共同實施,分別處罰 行政罰法設有與刑法共犯相類似的共同實施規定:依第14條第1項,故意共同實施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者,依其行為情節之輕重,分別處罰之。這是個別責任原則,不是連帶處罰,也不是將一筆罰鍰交由數人共同負擔。 共同謀議虛報薪資逃稅,或數人共同將未經處理的污水排入河川時,應就各參與者的行為情節分別裁罰。不能任選一人、只罰情節最重者或獲益最多者,也不因無法舉證誰獲益較多,就讓全體免罰;平等原則也不要求對每人科處相同處罰。 共同實施以故意為要件,只有故意才有「共同實施」;數人各自過失造成違規,不適用此項規定,但仍可能各自成立過失違規責任。 八、其他相關規定 依第1條,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而受行政罰之處罰時,適用行政罰法;但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從其規定。因此主管機關依水污染防治法等個別法律裁罰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適用行政罰法。公司拒繳罰鍰時,主管機關得依行政執行法移送強制執行。 常考陷阱 「行政機關不得為行政罰之受處罰對象/行為人」:錯。機關可以是行為人,也可受罰。 「行為人僅限自然人,或僅限自然人及法人」:錯。還包括非法人團體、機關及其他組織。 「未滿十四歲人也是行政罰實施對象」:錯。其行為不予處罰。 「構成要件該當即應處罰」「無過失責任」「以推定過失為原則」:錯。須以故意或過失為要件。 「行政罰以處罰故意為原則,過失須法律明文」:錯。這是刑法規則;行政罰故意、過失均罰。 「責任條件為故意或重大過失」:錯。一般行政罰普通過失即可;「故意或重大過失」是代表人併罰的要件。 「組織故意、過失『視為』『視同』『推論』」:錯。法條是「推定」。 「不知法規就不罰」「不知法規是非故意,不罰」「一律減半」:錯。原則不免責,依情節得減輕或免除。 「因不知法規而加重處罰」:錯。只能維持、減輕或免除。 「奉上級命令一律免責」:錯。明知違法且未依法定程序陳述意見者,仍應處罰;但也不是加重事由。 「董事有重大過失應解職、停職或不得續任」:錯。效果是與公司受同一規定罰鍰之處罰。 「只能罰公司,不能罰董事」:錯。董事或有代表權之人符合要件時應併罰。 「代表人罰鍰縱所得利益逾一百萬元,也只能罰一百萬元」:錯。得於所得利益範圍內裁處。 「部長故意違規,與機關受同一處罰」:錯。代表人併罰只適用私法人。 「行政罰法沒有共同實施規定」「過失也可共同實施」:錯。有規定,且限於故意。 「共同違規應連帶處罰、共同處罰、只罰最重者或每人罰一樣」:錯。依行為情節輕重,分別處罰。 記憶口訣 故過皆罰責任原則;組織故過用推定;不知法規得減免,不能加重;明知違命不陳述,照罰;私人代表故重過,同罰百萬利益可超;機關首長不併罰;共同故意,分別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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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18 甲公司違反水污染防治法之規定排放廢水,有關對甲公司及其所屬人員之裁罰,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該公司之從業人員...
  3. 18 甲公司違反水污染防治法之規定排放廢水,有關對甲公司及其所屬人員之裁罰,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該公司之從業人員...
  4. 17 行政罰法有關共同實施違規行為之處罰,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行政罰法並無與刑法共犯相類似之共同實施規定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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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13 下列有關行政罰之敘述何者正確? (A)故意共同實施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者,依其行為情節之輕重,分別處罰之 (B)過失共同...
  7. 18 甲、乙、丙三人共同將養殖豬隻所產生之污水未經處理即排入鄰近河川中,遭主管機關查獲,依水污 染防治法應科處新臺幣...
  8. 19 未具藥商許可執照之甲,違反藥事法第 27 條之規定販賣醫療口罩,被地方衛生主管機關查獲;經查甲確 係不知販賣醫療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