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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與定作人侵權責任

科目: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題數:35
法人與定作人侵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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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6年10月18日

學習重點 法人的董事或其他有代表權之人因執行職務致人受損,法人與行為人連帶負責;法人不能以選任、監督已盡注意而免責。 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的侵權責任,關鍵在行為時有無識別能力,不看年齡、行為能力或是否受監護宣告。 僱用人原則上與受僱人連帶負責,但可舉證免責(中間責任);賠償後對受僱人有求償權。定作人原則上不負責,定作或指示有過失時才例外負責。 動物致害找「占有人」;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致害找「所有人」。 法人住所為主事務所所在地;應登記事項未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財團董事違反捐助章程,須聲請法院宣告無效。 核心觀念 一、法人的侵權責任與基本規則 民法第28條:法人對於其董事或其他有代表權之人,因執行職務所加於他人之損害,應與該行為人連帶負賠償責任。因此,不是法人獨自負責而董事免責,也不是董事自行負責而法人免責;法人更不能主張選任或監督已盡相當注意而免責,也不是「過失責任」或「具體輕過失責任」。判斷時先確認行為人是否為董事或其他有代表權之人,再確認損害是否因執行職務而生。 住所:依民法第29條,法人以其主事務所所在地為住所,不是中央政府所在地、營業地或行為地。 登記對抗效力:依民法第31條,法人登記後,應登記之事項而不登記,或已登記之事項有變更而不為變更登記者,不得以其事項對抗第三人。這不是內外均不生效,也不是仍有絕對效力;條文並未將第三人限於「善意」第三人。 財團董事違反捐助章程: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宣告其行為為無效。重點是向法院聲請宣告,不是當然無效,也不是由主管機關自行宣告,更不是捐助人向主管機關聲請。 二、法定代理人責任:先看識別能力 民法第187條以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法侵害他人權利為前提。「識別能力」是指能認識自己行為在法律上是否應負責任的能力,依行為當時的具體狀態判斷。年幼兒童雖無行為能力,仍可能有識別能力;受監護宣告之人在意識清醒時,也可能有識別能力。 行為時狀態行為人本人法定代理人 有識別能力應負賠償責任與行為人連帶負賠償責任 無識別能力不負責任由法定代理人(單獨)負賠償責任 法定代理人免責:法定代理人如能證明其監督並未疏懈,或縱加以相當之監督而仍不免發生損害,不負賠償責任。因此,未成年人為侵權行為時,若本人無識別能力、法定代理人又舉證免責,兩者可能均不必依上述規定賠償;法定代理人並非「必然」負責。 衡平責任:被害人依前述規定不能受損害賠償時,法院因其聲請,得斟酌行為人、其法定代理人與被害人之經濟狀況,令行為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為全部或一部之損害賠償。 結論:問「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在何種情況下無須負責」或「無行為能力人、受監護宣告人須具備何種能力才負賠償責任」,答案都是識別能力,不是權利能力、行為能力、訴訟能力、身分能力或犯罪能力。 三、僱用人責任:連帶、免責、衡平與求償 民法第188條: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受僱人不因僱用人負責而免責,並非「僱用人代受僱人負責」。 受僱人的認定:實務不以有僱傭契約為限,凡客觀上被他人使用為之服勞務而受其監督者即屬之。靠行計程車對外以車行名義營業,外觀上即為車行所選任、監督之人,司機載客途中過失肇事,車行應依第188條與司機連帶負責,不是不須負責、按比例負責或由司機自行負責。 執行職務的判斷:以客觀外觀判斷,只要行為在外觀上與職務有關即屬之,不以僱用人明確命令的行為為限。送貨途中違規左轉、接僱主上班途中闖紅燈、傳遞公文時在走廊奔跑撞人,都不能因行為違規或未受指示就否認屬於執行職務。 免責事由:僱用人證明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負賠償責任。這種「推定有過失、但可舉證免責」的責任,性質上稱為中間責任(推定過失責任),不是無過失責任或絕對責任。僅確認司機有駕照、口頭叮囑守法,卻讓其連續超時工作致精神恍惚,難認監督已盡相當注意。 衡平責任:僱用人依上述規定免責時,法院因被害人之聲請,得斟酌僱用人與被害人之經濟狀況,令僱用人為全部或一部之損害賠償。 連帶與求償:被害人得對僱用人或受僱人之一人或數人,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賠償,但不得重複受償。僱用人賠償損害後,對於為侵權行為之受僱人有求償權,可請求返還已賠付的全部金額,不是只能求償一半,也不是「為保障受僱人不得求償」。 四、與契約責任的比較 比較侵權:僱用人(第188條)契約:債務人(第224條) 為誰負責受僱人執行職務之侵權行為代理人或使用人(履行輔助人)關於債之履行的故意過失 責任方式與受僱人連帶負責應與自己之故意或過失負同一責任 能否以選任監督無過失免責能不能(但當事人另有訂定者除外) 五、定作人責任:原則不負責,有過失才例外 民法第189條:承攬人因執行承攬事項,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定作人不負損害賠償責任;但定作人於定作或指示有過失者,不在此限。 承攬人執行工作具有獨立性,不受定作人監督,所以不能套用僱用人的連帶責任。房屋施工中牆壁倒塌壓傷路人,若無定作或指示過失,原則上由承攬人單獨負責,不是雙方連帶、定作人單獨或平均分擔。但也不能說定作人「一律」不負責。 六、動物占有人與工作物所有人責任 比較事項動物致害(第190條)工作物致害(第191條) 責任主體動物占有人土地上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之所有人 免責事由依動物之種類及性質已為相當注意之管束,或縱為相當注意之管束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設置或保管並無欠缺,或損害非因設置或保管有欠缺,或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 賠償後求償動物係由第三人或他動物之挑動致加損害者,占有人對該第三人或他動物之占有人有求償權損害之發生別有應負責任之人時,所有人對其有求償權 動物:狗寄養在親友家,由親友牽狗散步時疏於管束而咬傷路人,被害人應向當時的占有人請求,而非所有人,也非兩人連帶。第三人挑動動物時,占有人仍須對被害人負責,只是賠償後可向挑動的第三人求償。若是被害人自己挑動,屬與有過失,法院得減輕或免除賠償金額。 工作物:房屋外牆磁磚脫落砸傷路人,向房屋所有人請求,不是承租人、受託人或典權人。房屋出租給他人占有使用,所有人仍應對設置或保管欠缺所生損害負責;租賃關係不會使出租人與承租人當然連帶。 七、相關規定補充 公務員責任(第186條):公務員因故意違背對於第三人應執行之職務,致第三人受損害者,公務員本人負賠償責任;因過失者,以被害人不能依他項方法受賠償時為限。所以「被害人僅得向所屬機關請求」是錯的。 消滅時效(第197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常考陷阱 「法人得舉證已盡選任監督責任而免責」「法人負責,董事免責」:均錯。第28條是法人與行為人連帶,不能舉證免責。 「僱用人不得舉證免責」:錯。不能舉證免責的是法人;僱用人可以。兩者常放在同題對照。 「僱用人應與自己之故意或過失負同一責任」:這是第224條契約債務人的寫法,套在第188條就是錯誤選項。 「僱用人代乙負責,乙無須負責」:錯。受僱人本人仍須負責,與僱用人連帶。 「被害人只能向僱用人請求一半」「僱用人只能求償一半」「賠償後不得求償」:均錯。被害人可請求全部;僱用人可向受僱人求償全部。 「違規行為或未受指示的行為不是執行職務」:錯。以客觀外觀判斷,與職務有關即屬執行職務。 「靠行車行不須負責」:錯。車行外觀上為僱用人,與司機連帶負責。 「定作人一律不負責」「定作人與承攬人連帶」:均錯。原則由承攬人負責,定作人只在定作或指示有過失時負責。 「無行為能力、未成年、未滿七歲、受監護宣告,所以不負責」:錯。一律看行為時有無識別能力。 「有識別能力就由未成年人單獨負責」「無識別能力法定代理人也不用負責」:均錯。有識別能力時本人與法定代理人連帶;無識別能力時由法定代理人負責。 「法定代理人監督無疏懈仍須負責」「法定代理人必然要負責」:錯。法定代理人可舉證免責。 「動物因第三人挑動傷人,占有人不負責」:錯。占有人仍須賠償,事後可向第三人求償;被害人自己挑動時,才是法院得減輕或免除。 「動物找所有人」「磁磚掉落找承租人」:錯。動物找占有人,工作物找所有人。 「未登記只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錯。第31條寫的是「第三人」,不加善意限制。 「財團董事違反捐助章程當然無效」「由主管機關宣告無效」:錯。須聲請法院宣告。 「侵權請求權一年消滅」:錯。知悉後二年、行為時起十年。 記憶口訣 「法人連帶不能免;僱用連帶可舉免,賠完全額可求償;定作原則不用管,指示有錯才要擔;小孩只看識別力,有識連帶、無識爸媽擔;動物找占有,房屋找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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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32 下列關於侵權行為責任之敘述,何者正確? (A)法人對於其有代表權之人,因執行職務所加於他人之損害,不得舉證免責 (B)僱用人...
  2. 34 依民法規定,法人對其董事因執行職務所加於他人之損害,有關法人所負責任,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法人不須負責,由董事自行...
  3. 36 依民法規定,法人對於其董事或其他有代表權之人因執行職務所加於他人之損害,應負何種責任? (A)具體輕過失責任(B)與該行為...
  4. 36.依民法規定,法人對於其董事長或其他有代表權之人因執行職務所加於他人之損害,應負何種責任: (A)具體輕過失責任 (B)與該...
  5. 26 承攬人 A 公司為定作人甲建造房屋,施工中牆壁倒塌壓傷路人丙,其民事責任之關係原則上為何? (A)甲與 A 對丙負連帶賠償責任...
  6. 依民法規定,法人登記後,有應登記之事項而不登記,或已登記之事項有變更而不為變更之登記者,其效力如何? (A)不得以其事項對抗...
  7. 1 依民法第29條規定,法人之住所為何? (A)中央政府之所在地 (B)主事務所之所在地 (C)行為地 (D)營業地
  8. 1 財團法人之董事如有違反捐助章程之行為時,其效力為何? (A)無效(B)得由主管機關聲請法院宣告其為無效 (C)得由主管機關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