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掌握憲法第80條:法官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拘束法官的是「法律」,不是行政機關的函釋或行政規則。 區分法規命令與行政規則,以及法院「個案拒絕適用」與司法院大法官「宣告違憲」的不同。 熟記大法官 15 人(含正、副院長)、總統提名、立法院同意、任期 8 年、不分屆次個別計算、不得連任;並記住正、副院長及法官轉任者的例外。 分清憲法本文與增修條文的規定,以及司法院(審判、懲戒、釋憲)與監察院(彈劾)的職權。 理解司法行政監督不得影響審判權,以及檢察一體與法官審判獨立的差異。 核心觀念 一、依法獨立審判:獨立不等於不受法律拘束 憲法第80條規定:「法官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重點有三:政治中立、依法審判、排除干涉。這是法治國原則中的「依法審判原則」(審判獨立原則),與拘束行政機關的「依法行政原則」不同。 法官只受法律拘束。行政機關就法規所作的釋示(函釋)、裁量基準等行政規則,不拘束法官。依司法院釋字第137號、第216號解釋,法官對行政機關的釋示命令,固得引用,但仍得依據法律表示其合法適當的見解,不受其拘束。這正是「依法獨立審判原則」的表現,與平等原則、信賴保護原則、行政一體原則無關。 審判獨立不表示法官違法失職可以免責。法官仍受監察院彈劾,並由司法機關依法懲戒;監督只是不能變成指示個案如何裁判。 二、行政命令的種類、訂定與效力 比較法規命令行政規則 性質行政機關基於法律授權,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的抽象、對外規範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或長官對屬官,規範機關內部秩序及運作的一般抽象規定 效力直接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但不得牴觸憲法、法律不直接對外發生法規範效力;有效下達後,拘束訂定機關、下級機關及屬官 常見內容依法律授權訂定的施行細則、辦法等業務處理規定、解釋性規定(函釋)、裁量基準 程序重點原則上應預告草案;依法應經核定者須核定,並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發布應下達下級機關或屬官;解釋性規定及裁量基準應登載政府公報發布 是否拘束法官合法有效者法院應適用;違法者可於個案拒絕適用不拘束法官 命令得使用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標準、準則等名稱;判斷性質應看內容、授權依據及效力,不能只看名稱。法規命令不得逾越法律授權。 效力位階為憲法高於法律,法律高於命令。憲法明定命令與憲法或法律牴觸者無效。法規定有施行期限者,期滿當然廢止;命令因所依據的法律廢止或修正而失其依據、且無單獨施行必要者,應予廢止。 法院於個案中認定法規命令牴觸法律,得自行認定其違法並於個案拒絕適用,不必裁定停止訴訟聲請解釋;但法院不能宣告該命令無效、使其對所有人自始失效。法規命令雖經法律授權,地位仍低於法律,並非「與法律有同一效力而法院不得質疑」。具有一般拘束力的宣告命令違憲,屬司法院大法官的權限,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總統都沒有這項權限。 三、司法院的地位、職權與司法概算 依憲法第77條,司法院為國家最高司法機關,掌理民事、刑事、行政訴訟之審判及公務員之懲戒。公務員懲戒屬司法院;公務員彈劾屬監察院,彈劾不是司法機關掌理的事項。 依憲法第78條,司法院解釋憲法,並有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之權;憲法第171條亦規定,法律與憲法有無牴觸發生疑義時,由司法院解釋。因此憲法的最終解釋權屬於司法院(由大法官行使,現以憲法法庭審理),不屬於總統、立法院、行政院、監察院、考試院或最高法院。題目選項寫「司法院」或「司法院大法官」都是正確方向。 釋字第530號指出,依制憲本旨,司法院應成為最高審判機關;選項中的「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司法院大法官」都不是該號解釋的答案。 依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司法院所提出的年度司法概算,行政院不得刪減,但得加註意見,編入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送立法院審議。 四、大法官的組織、任命、任期與保障 項目憲法本文(已停止適用部分)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現行) 人數院長、副院長各一人;大法官「若干人」大法官15人,並以其中1人為院長、1人為副院長 任命總統提名,經監察院同意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 任期未規定8年,不分屆次,個別計算,並不得連任;並為院長、副院長之大法官,不受任期保障 職權解釋憲法、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憲法第78條,仍適用)另增憲法法庭審理總統、副總統彈劾案及政黨違憲解散案 要記清楚:「司法院有解釋憲法之權」及「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之權」規定在憲法本文;「15人」「8年任期」「立法院同意」規定在增修條文。增修條文沒有規定大法官性別比例。 「不得連任」是指任期屆滿不能接續再任,不是不得再任,中斷後再經提名、同意仍可再任。「不分屆次,個別計算」是大法官任期的特色,立法委員、考試委員、監察委員都沒有這種規定。 依釋字第601號,大法官屬憲法第80條所稱之法官,是行使司法權的憲法上法官,並受「非依法律不得減俸」的保障。但增修條文明定,大法官除法官轉任者外,不適用憲法第81條及有關法官終身職待遇的規定,所以不能說大法官均為終身職,也不能說「除正、副院長外皆受終身職保障」,判斷關鍵是「是否由法官轉任」。 行政院院長的不信任案由立法院提出及議決,不是大法官審理的事項。 五、司法人員任命與司法行政監督 司法院院長、副院長、大法官,以及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均採總統提名、立法院同意任命。最高法院院長不需經立法院同意,是常見的對照考點。 法官的身分或職位應受保障,這是審判獨立的制度基礎;但依釋字第539號,法官本職與庭長等行政兼職不同。在不影響法官身分、不違反審判獨立的範圍內,司法行政機關得以司法行政監督權為合理措置,免除庭長兼職並不牴觸法官身分保障。 法院組織法明定,司法行政監督不影響審判權之行使。法院院長只能監督行政事務,不能命法官更改判決主文或內容;法院與檢察署各自獨立,法院院長不能指揮檢察長,司法院院長也不能指揮法務部部長。 法院的書記官辦理紀錄、文書等事務;法警辦理值庭、警衛、解送人犯等事務;公設辯護人依法為被告辯護,不是檢察官。法院處理事務得依法請求其他法院協助,但司法互助不使受請求法院可被指示裁判內容。 六、檢察一體與檢察行政 檢察官負責偵查、提起及實行公訴、指揮刑事裁判執行等職務,對於法院獨立行使職權,但不作成判決。檢察機關採檢察一體:檢察總長、檢察長依法指揮監督所屬檢察官,並得親自處理或將事務移轉其他檢察官處理。檢察官對指揮監督長官的命令,除有違法情事外,應服從,這與法官審判不受任何干涉不同。 法務部部長對檢察機關有行政監督權,依法調度檢察官屬行政事項,與指揮具體個案如何偵辦、處分是不同問題。 常考陷阱 「法官應受行政規則、裁量基準、函釋拘束」:錯。法官只受法律拘束,這是依法獨立審判原則,不是依法行政原則或行政一體原則。 「法官違法失職不受監察院監督」:錯。審判獨立不排除彈劾與懲戒。 「免除庭長兼職違反審判獨立」:錯。庭長是行政兼職,在合理範圍內免除不影響法官身分。 「法院院長得命法官更改判決」「得指揮檢察長」「司法院院長得指揮法務部長」:皆錯,行政監督不影響審判權。 「行政法院得宣告法規命令無效」「應停止訴訟聲請解釋」「不得質疑法規命令」:皆錯,正確是個案拒絕適用。 「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總統可宣告命令違憲或解釋憲法」:錯,屬司法院(大法官)。 「公務員彈劾屬司法機關」:錯,彈劾屬監察院;懲戒才屬司法院。 人數與任期的數字陷阱:17人、11人、13人、9年、得連任、得連任一次皆錯;正確為15人、8年、不得連任(但可再任)。 「大法官由監察院同意」:那是憲法本文舊制,現行為立法院同意。 「司法院設院長、副院長各一人,大法官若干人」作為增修條文規定:錯,增修條文是大法官15人,含正、副院長。 「並為院長、副院長之大法官亦受任期保障」「所有大法官都有8年任期保障」:錯,正、副院長不受任期保障。 「大法官非憲法第80條之法官」「大法官均為終身職」「除正副院長外皆終身職」:皆錯。大法官是憲法第80條之法官,但除法官轉任者外不適用終身職;非依法律不得減俸則是正確敘述。 「增修條文明定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之權」「憲法本文規定大法官15人」:皆錯,前者在本文,後者在增修。 「大法官得審理行政院院長不信任案」:錯,屬立法院。 「最高法院院長須經立法院同意」:錯;檢察總長、司法院正副院長、大法官才需要。 「行政院可刪減司法概算」或「不得加註意見」:皆錯,不得刪減但得加註意見。 「不分屆次、個別計算」套到立委、考試委員、監察委員:錯,只有大法官。 記憶口訣 「十五含正副,總統提、立院同;八年個別算,不連可再任;正副無任期,轉任才終身。」 「法官只看法,函釋不拘束;命令違法個案拒,違憲宣告找大法官。」 「彈劾找監院,懲戒歸司法;概算不刪減,意見可加註;行政能監督,裁判不干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