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先辨認採用哪一種夫妻財產制,再判斷財產歸屬。法定財產制不等於夫妻共有,未約定時適用法定財產制。 分清婚前財產、婚後財產與孳息,也要分清「歸誰所有」與「是否列入剩餘財產分配」是兩個不同問題。 熟練剩餘財產的不列入項目、計算順序、估價時點、請求權期間,以及能否讓與或繼承。 區分冠姓、同居、日常家務代理與家庭生活費用,並判斷哪些事項要向戶政機關登記。 辨識書面、登記、公證等不同的方式要求,掌握身分行為不得附條件、身分權不得讓與等限制。 核心觀念 一、夫妻財產制的選擇與效力 夫妻得於結婚前或結婚後,以契約從民法所定的約定財產制(共同財產制、分別財產制)中選擇其一。未以契約訂立者,適用法定財產制,不是當然共有。 夫妻財產制契約的訂立、變更或廢止,應以書面為之。作成書面,契約在夫妻間即生效力。登記只是對抗要件:未登記者,不得以之對抗第三人,並非無效、得撤銷或效力未定。 制度財產歸屬與主要效果 法定財產制婚前、婚後財產均由夫妻各自所有,各自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各自對其債務負清償責任。夫妻就婚後財產互負報告義務。制度消滅時,發生剩餘財產差額分配。 共同財產制除特有財產外,夫妻的財產及所得合併為共同財產,由夫妻公同共有。 分別財產制夫妻各保有財產所有權,各自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此制度沒有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共同財產制中,下列財產屬於特有財產,不併入共同財產: 專供夫或妻個人使用之物; 夫或妻職業上必需之物; 夫或妻所受的贈物,經贈與人以書面聲明為其特有財產者。 因此,「不論是否專供個人使用或職業上必需,一律合併為共同財產」是錯誤說法。 二、改用分別財產制 採法定財產制的夫妻,在婚姻存續中仍可合意約定改用分別財產制。有法定事由時,也可由夫或妻之一方請求法院宣告改用。主要事由如下: 他方依法應給付家庭生活費用而不給付; 他方的財產不足清償其債務; 他方不當減少婚後財產,而對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有侵害之虞; 有其他重大事由; 夫妻總財產不足清償總債務,或夫妻難於維持共同生活、不同居已達六個月以上。 請求宣告的主體原則上是夫妻本人。繼承人、受扶養權利人不能提出此項請求。債權人只有在對夫妻一方財產已為扣押而未受清償的情形,才能另行聲請,並非一般的請求權人。 三、法定財產制的財產歸屬 依民法第1017條,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均由夫或妻各自所有。推定規則有二: 不能證明為婚前或婚後財產者,推定為婚後財產; 不能證明為夫或妻所有者,推定為夫妻共有。 婚前財產指結婚時已取得的財產;婚姻關係存續中取得的財產原則上為婚後財產。不同居不會使婚姻消滅,分居期間所得仍屬婚後財產。婚前財產於婚姻存續中所生的孳息,視為婚後財產。 財產交由配偶管理,不會因此移轉所有權。例如妻受其父贈與的套房交夫出租,扣除水電、修繕、稅費後的淨收益,仍是妻的婚後財產,不歸管理的夫,也不歸贈與人。同理,以一方名義、用一方所得購買的車輛,即使供雙方共同使用,仍屬購買者所有。 民法第1018條之1規定,夫妻得於家庭生活費用外,協議一定數額的金錢,供夫或妻自由處分。立法目的在落實男女平等原則,並保護夫妻中經濟弱勢的一方(例如專職家務者),與交易安全、未成年子女利益無關。法律並未規定固定金額。 四、剩餘財產差額分配 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例如離婚、一方死亡、改用其他財產制),計算順序如下: 取雙方現存的婚後財產,婚前財產不算入; 排除不列入的項目; 扣除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的債務,得出各自的剩餘財產,負數以零計; 剩餘較少的一方,得向較多的一方請求差額的二分之一。 這項權利稱為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用以肯定家事勞動與婚姻協力的價值。它與贍養費、繼承權、遺產酌給請求權不同。 列入分配不列入分配 婚後工作所得、婚後領取的退休金、婚前財產於婚後所生孳息、侵權行為所得的財產上損害賠償婚前財產、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的財產(贈與、遺贈等)、慰撫金 依考題立場,無主物先占取得的所有權、拾得遺失物取得的報酬、受遺贈取得的財產,都不列入分配。侵權賠償要分開看:財產上損害賠償列入,精神慰撫金排除。 計算例: 夫婚後所得剩現金100萬元,另有以婚後所得購買、現值20萬元的車;妻無財產。夫的剩餘財產為120萬元,妻可請求60萬元。財產以現存價值計算,不是以購入價計算。 夫婚後資產30萬元、債務40萬元,剩餘以零計;妻資產10萬元、債務2萬元,剩餘8萬元。夫可向妻請求4萬元。負債較多的一方,仍可能是請求權人。 甲婚前財產100萬元不算;婚後財產100萬元扣債務50萬元,剩50萬元。乙婚後財產100萬元,扣除慰撫金10萬元與受贈10萬元,剩80萬元。差額30萬元,甲可向乙請求15萬元。 估價時點原則上以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為準。但因判決離婚者,以起訴時為準,不是判決確定時。 平均分配顯失公平時,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分配額。請求權具一身專屬性,原則上不得讓與或繼承;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除外。 請求權有兩個消滅期間:自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差額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五年者,亦同。只要在期間內即可,不必與離婚同時行使。 五、夫妻之效力與男女平等 姓氏:夫妻各保有本姓,但得書面約定以本姓冠配偶之姓,並向戶政機關登記。冠姓之一方得隨時回復本姓,但同一婚姻關係存續中以一次為限。 住所:夫妻住所由雙方共同協議。司法院釋字第452號認為由夫決定住所的舊規定違反平等原則。 同居義務:夫妻互負同居義務,但有不能同居的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 屬正當理由:留學、入營服役、患病住院、受配偶虐待、夫納妾。 非正當理由:無故離家出走、嫌配偶秉性愚鈍缺乏常識。 日常家務代理:夫妻於日常家務互為代理人。一方濫用代理權時,他方得限制之,但此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與是否公證、行為類型無關。 家庭生活費用:除法律或契約另有約定外,由夫妻各依經濟能力、家事勞動或其他情事分擔。因家庭生活費用所生的債務,由夫妻負連帶責任。例如一方以他方名義購買家用冰箱,他方不能以未同意為由拒絕,夫妻須連帶負責。家庭生活費用的協議不必向戶政機關登記。 男女平等的修法:親屬不再區分男系、女系;刪除由夫管理的聯合財產制;夫妻各保本姓。至於有配偶者被收養須得他方同意,目的在保障配偶的身分利益,與男女平等無關。 六、婚姻、離婚與死亡宣告 結婚與兩願離婚:均須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簽名,並向戶政機關登記,三者缺一不可。 訂婚(婚約):不須書面,也不須登記,即生效力。 判決離婚:判決確定時即生效力,事後的戶政登記只是報告性質,不是生效要件。 重大事由離婚:有法定事由以外的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一方得請求離婚。依條文但書,事由應由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並非「不論可歸責於誰,雙方均得請求」。憲法法庭雖已認為此但書一律排除有責配偶過於嚴苛,作答時仍應以條文原則判斷。 贍養費:夫妻無過失的一方,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者,得向他方請求相當的贍養費,他方縱無過失亦同。 死亡宣告: 失蹤滿七年得聲請;八十歲以上者滿三年;遭遇特別災難者,自災難終了滿一年。八十五歲的人遭遇海難,滿一年即可聲請。 受宣告人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之時,推定為死亡,不是「視為」死亡。 死亡宣告不會使真正生存者的權利能力消滅。 受宣告人尚生存,而配偶信賴死亡宣告善意再婚者,後婚有效,前婚姻關係歸於消滅,不會因受宣告人生還而回復。 認領之訴:有事實足認其為非婚生子女之生父者,非婚生子女、其生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得向生父提起認領之訴。 七、監護 成年人的監護人由法院依受監護人的最佳利益選定,沒有法定順序,配偶也不當然擔任。 本人在受監護宣告前已訂有意定監護契約者,法院為監護宣告時,原則上以該受任人為監護人。意定監護契約須經公證,於本人受監護宣告時發生效力。 監護人執行生活、護養療治職務時應尊重受監護人的意思,可安排適當照護,不必親自洗澡、餵食。 監護人與受監護人於監護關係存續中原則不得結婚,例外是經受監護人的父母同意,並非「經法院許可」。 八、要式行為與身分行為的限制 身分行為不得附條件或期限。例如夫妻預立「將來一方若虐待或侮辱他方即離婚」的契約,屬於附條件離婚,無效。 身分權不得讓與。親權等身分權具一身專屬性,不能讓與;著作財產權、商標權、債權則原則上可以讓與。 須依法定方式(要式)原則不要式 結婚、兩願離婚(書面、證人、登記);夫妻財產制契約(書面);人事保證(書面);終身定期金(書面);合會(會單);法人章程(書面);拋棄繼承(以書面向法院為之);遺囑(法定方式);不動產物權的移轉或設定負擔(書面並登記);倉單所載貨物所有權的移轉(寄託人或倉單持有人背書,並經倉庫營業人簽名)婚約、動產買賣、合夥、一般保證、借貸契約(含不動產借貸)、期限一年以下的不動產租賃 不動產租賃期限逾一年者,應以字據訂立;未以字據訂立者,視為不定期限的租賃。六個月的租賃不必作成書面。 常考陷阱 「婚後財產均由夫管理」:錯。法定財產制下,婚前、婚後財產均由夫妻各自管理。 「未約定財產制,夫妻財產共有」:錯。未約定時適用法定財產制,各自所有。 「財產制契約非經登記不生效力」「未登記者無效」:錯。書面即生效,未登記只是不得對抗第三人。 「分別財產制離婚時有剩餘財產分配」:錯。只有法定財產制才有。 「共同財產制下所有財產一律合併」:錯。專供個人使用之物、職業上必需之物等屬於特有財產。 「委託配偶管理,收益就歸管理人」「共同使用就是共有」:均錯。所有權與管理、使用要分開判斷。 「繼承、贈與、慰撫金列入分配」:錯。婚後退休金、財產上損害賠償、婚前財產的婚後孳息才列入。 「判決離婚的估價以判決確定時為準」:錯。應以起訴時為準。 「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原則上得讓與或繼承」:錯。原則上不得,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例外。 「須於離婚時一併請求」:錯。應看知悉起二年、制度消滅起五年的期間。 「不同居三個月即可請求宣告改制」:錯。須難於維持共同生活且不同居已達六個月以上。 「債權人、繼承人、受扶養權利人得請求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錯。請求主體是夫或妻之一方。 「家務代理權的限制可對抗善意第三人」「經公證即可對抗」:錯。一律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家庭生活費用協議須至戶政登記」:錯。須登記的是結婚、兩願離婚、冠姓。 「判決離婚須登記才生效」:錯。判決確定即生效。 「回復本姓可以無限次」「由戶政機關決定」:錯。同一婚姻關係存續中以一次為限。 「死亡宣告後權利能力消滅」「視為死亡」:錯。死亡宣告是推定死亡,生存者的權利能力不受影響。 「成年監護依法定順序,由配偶優先擔任」:錯。由法院選定,有意定監護契約者原則以受任人為監護人。 「一般保證、婚約、不動產借貸須作成書面」:錯。人事保證、終身定期金、合會才是要式。 記憶口訣 「各有各管、婚後互報;先排再扣、差額折半;知二消五、判離看訴。」法定財產制下,夫妻財產各自所有、各自管理,婚後財產互負報告義務;計算時先排除繼承、無償取得與慰撫金,再扣債務,差額對半分;請求期間記二年與五年,判決離婚估價看起訴時。 「婚離三要件:書面、兩證、戶政登記;訂婚免書免登。」 「人事、終身、合會要書面;一般保證、合夥、借貸都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