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依職務內容辨認法院與檢察署人員:院長、書記官長、法警、通譯、公設辯護人、檢察事務官。 掌握普通法院「地方法院、高等法院、最高法院」三級的設置地點、管轄區域劃分與刑事上訴方向,並分清法院審判事務與行政機關事務(如訴願)。 理解檢察一體、檢察官法定職權,以及檢察總長任命、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法務部調度權等檢察組織規定。 區分審判獨立、司法行政監督與職務互助的界線,並注意法庭語言、開庭錄音及迴避的準用對象。 核心觀念 一、法院人員:從職務內容判斷身分 人員職掌與辨識關鍵 院長各級法院綜理全院行政事務的首長。院長由法官兼任,仍須區分其行政職務與審判職務。 書記官長承院長或檢察總長、檢察長之命,綜理所屬機關的行政事務。關鍵字是「承……之命」。 書記官辦理紀錄、文書等事務;開庭時製作筆錄。 法警在法院或檢察署辦理值庭、執行、警衛、解送人犯及有關司法警察事務。 通譯擔任訊問者與被訊問者間的言詞、文字、手勢傳譯與溝通。訴訟當事人、證人、鑑定人等於法庭或辦理檢察事務時,有不通國語或聽覺、語言障礙(舊法用語為「瘖啞」)者,由通譯傳譯。 公設辯護人為刑事被告辦理辯護事務,維護被告防禦權;不負責偵查或公訴。 公設辯護人設於法院體系: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及其分院置公設辯護人;最高法院不置,各級檢察署也不置。因此問「何機關得置公設辯護人」時,應選高等法院(或地方法院),不能選最高法院或檢察署。 二、普通法院的組織與管轄 法院組織法所稱法院,分為地方法院、高等法院、最高法院三級。憲法法庭(題目常寫成「憲法法院」)、行政法院等不屬於法院組織法的這三級。 法院設置與考試重點 地方法院直轄市或縣(市)各設地方法院,並得視需要增設分院;地方法院得設簡易庭(高等法院、最高法院、檢察署均不設簡易庭)。 高等法院設於各省、直轄市或特別區域,並得設分院。 最高法院設於中央政府所在地。 地方法院及其分院、高等法院及其分院的管轄區域劃分或變更,由司法院定之,不由最高法院、法務部或行政院決定。 法院審判民事、刑事及其他法律規定的訴訟案件,並依法管轄非訟事件。訴願是向行政機關提起的行政救濟程序,不屬於法院管轄事務。 三、審級與刑事上訴方向 我國法院審級以三級三審為原則,但法院層級與可上訴次數是不同概念,並非每件案件都能進入第三審(例如部分案件不得上訴第三審、簡易程序另有規定)。 不服地方法院依通常程序作成的刑事第一審判決,應在法定期間內上訴,由高等法院或其分院審理第二審。例如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判決的刑事案件,上訴至臺灣高等法院;不是最高法院、法務部、司法院、監察院或行政法院。上訴書狀依法向原審法院提出,由其送交上訴審法院。 例外:刑事簡易判決的上訴,由地方法院合議庭審理。舊題的「業務過失致死罪」為已修正的舊罪名,作答時只要抓住普通刑事案件的上訴方向即可。 四、檢察機關、首長及輔助人員 舊題中的「最高法院檢察署」現稱最高檢察署;「高等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地方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分別改稱高等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名稱雖改,層級對應不變,且檢察署不是法院的內部單位。 事項正確答案方向 最高檢察署首長檢察總長(其他各級檢察署首長稱檢察長) 檢察總長任命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任期四年,不得連任 檢察事務官各級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均得置,不限某一級;不設於法院 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設於法務部 調檢察官至最高檢察署辦事法務部得調高等檢察署以下各級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檢察官(或檢察事務官)至最高檢察署辦事 檢察事務官承檢察官之命處理法定事務,不能因名稱有「檢察」二字就認定其具有檢察官的全部職權。 五、檢察官職權與檢察一體 檢察官的職權包括:實施偵查、提起公訴、實行公訴、協助自訴、擔當自訴、指揮刑事裁判之執行,以及其他法令所定職務的執行。 審判與裁定屬於法院,檢察官不能審判被告。舊題中的「檢肅流氓感訓裁定」也不是檢察官職權(屬法院裁定,且該制度已廢止)。 檢察一體:檢察總長、檢察長依法指揮監督所屬檢察官,檢察官執行職務應服從檢察總長及所屬檢察長之命令。不能套用法官的審判獨立而說檢察官「不必服從任何人」;指揮監督者也不是法院院長或司法院院長。另一方面,檢察官對於法院獨立行使職權,法院院長不能指揮檢察署。 六、司法行政監督、互助與迴避 司法行政監督不影響審判權之行使。法院院長不得命令法官更改判決主文或內容;法院院長不能指揮對應檢察署的檢察長;司法院院長也不能指揮法務部部長(分屬司法院與行政院體系)。 職務互助:法院處理事務應互相協助;檢察官執行職務應互相協助;書記官於權限內之事務應互相協助(觀護人、執達員、法警亦同)。但互助仍受法定職權拘束,法官與檢察官不能因互助而相互代行職務。 迴避:除法官外,法院書記官、通譯準用迴避規定,當事人得聲請其迴避。庭務員不是聲請迴避的對象。 七、法庭語言與開庭錄音 法院為審判時應用國語;參與程序者不通國語或有聽覺、語言障礙時,由通譯傳譯,必要時並得以文字訊問或陳述。 錄音要分兩種主體: 法院本身:開庭時依法應予錄音,作為程序紀錄,無須任何人核准。 在庭的其他人:須經審判長核准才可錄音;受命法官、受託法官執行職務時亦同。不是由檢察官核准,也不是「絕對不得錄音」。 因此「可否錄音」的題目,「經審判長、受命法官、受託法官核准始得錄音」與「(法院)一律錄音無須核准」都可成立,錯誤的是「經檢察官核准」與「絕對不得錄音」。 常考陷阱 「綜理全院」與「承命綜理」混用:綜理全院行政事務的是院長;承院長、檢察總長、檢察長之命綜理行政事務的是書記官長,不是主任檢察官、錄事或庭長。 用警察職稱混淆法警:看到值庭、執行、警衛、解送人犯,答法警,不選刑警、保警、騎警、巡佐、警監。 通譯與其他職稱混淆:負責傳譯、溝通的是通譯,不是法警、執達員、公設辯護人、觀護人。 公設辯護人放錯機關:設於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最高法院與檢察署都沒有。 檢察事務官放錯機關:設於各級檢察署及檢察分署,選項寫「僅某一級」或「各級法院」都錯。 檢察組織的主管機關混淆:檢審會、調檢察官至最高檢察署辦事都歸法務部;法院管轄區域劃分才歸司法院。 檢察總長同意權機關:是立法院,不是監察院、司法院,也不是總統逕行任命。 把審判、裁定當成檢察官職權:偵查、起訴、實行公訴、指揮執行是檢察官的;審判、感訓裁定不是。 檢察官「獨立辦案不必服從」:錯,檢察一體下應服從檢察總長及所屬檢察長。 行政監督擴張成判決指示或跨體系指揮:行政監督不影響審判權;院長不能改判,也不能指揮檢察長。 互助解讀成職權互換:法官與檢察官不可相互代行職務。 迴避對象:書記官、通譯可聲請迴避;庭務員不行。 法院分級與管轄:「憲法法院」不在三級之列;「訴願」不是法院事務;簡易庭只設於地方法院。 上訴機關: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上訴高等法院,不是最高法院、法務部、司法院、監察院或行政法院。 審級:原則三級三審,不是二級二審、三級二審或四級四審。 記憶口訣 「警守庭、譯溝通、辯護人護被告;院長領全院,書長承命辦。」 「地方縣市、高等省市、最高中央;區域劃分找司法院。」 「檢總立院同意;檢審、調辦歸法務;事務官各級都有。」 「偵、公、執;監督不改判,互助不換權。」依序記住檢察官主要職權,以及行政監督與互助的界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