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掌握普通法院「地方法院、高等法院、最高法院」三級架構,熟記各級法院的設置地點、審判組織及管轄事務,並分辨憲法法庭、行政法院、專業法院與普通法院的不同。 辨認開庭處所、審判公開、法庭秩序、法庭語言及錄音的規範,尤其要區分「法院依法錄音」與「在庭之人自行錄音」。 熟記法庭應服制服的人員,以及書記官、通譯與庭務員在迴避制度上的差異。 理解裁判評議的主席、發言次序、評議簿與秘密,以及裁判書公開與舊判例效力。 掌握檢察總長的任命程序、檢察事務官的設置機關,以及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的所屬機關。 核心觀念 一、普通法院的分級與設置 法院組織法所定的普通法院分為地方法院、高等法院、最高法院三級,案件以三級三審為原則。「憲法法院」不是法院組織法所定的法院分級;憲法法庭掌理的事件,也不屬於普通法院的職掌。「三級」指組織層級,「三審」指案件通常可經歷的審判程序,個別案件仍可能因法律規定而有限制。 層級設置處所審判組織主要職掌 地方法院原則設於直轄市或縣(市);得數縣(市)合設,或一縣(市)分設法官一人獨任或三人合議民事、刑事第一審案件,以及非訟事件等法律規定的事件 高等法院設於省、直轄市或特別區域法官三人合議內亂、外患、妨害國交刑事案件的第一審;不服地方法院第一審判決的上訴;不服地方法院裁定的抗告;其他法律規定的事件 最高法院設於中央政府所在地法官五人合議第三審等法律規定的事件 由上表可知,各級法院的審判組織包括獨任制與合議制,依法律規定決定,不是一律獨任或一律合議,更不是由檢察官決定。 地方法院及其分院、高等法院及其分院管轄區域的劃分或變更,由司法院定之。各級法院以院長綜理全院行政事務;庭長只是各庭的主管,書記官長是書記處的主管,檢察長則是檢察機關的首長。 普通法院掌理民事審判、刑事審判及非訟事件等事務;訴願是向行政機關提起的行政救濟程序,不屬法院管轄事務,也不是高等法院的管轄事件。 二、地方法院的內部組織與專業法院 地方法院設有民事執行處、公證處、提存所及登記處,並得設簡易庭。這些基層司法業務都集中在地方法院,不是設於高等法院、最高法院、行政法院或檢察署。 地方法院得管轄的事件,包括簡易庭、少年法庭等掌理的事件;舊題所列的治安法庭,也是地方法院體系中的法庭。憲法法庭掌理的事件則不屬地方法院管轄。 專業「法院」與法院內的專業「法庭」不同。我國現有少年及家事法院;舊題所稱智慧財產法院,現已改制為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勞動事件由法院的勞動專業法庭處理,我國沒有名為「勞工法院」的法院。 三、刑事審級與上訴 不服地方法院的刑事第一審判決,應在法定期間內向高等法院提起上訴。例如在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被判業務過失致死罪的被告,上訴審法院是臺灣高等法院,不是最高法院(第三審)、法務部(行政機關)或高等行政法院(審理行政訴訟)。另應注意,上訴書狀應向原審法院提出,不要把「上訴審法院」與「書狀提出法院」混為一談。 四、開庭處所、審判公開與法庭秩序 法院開庭,原則上於法院內為之,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法院在必要時,並得在管轄區域內指定地方臨時開庭。因此「一律在法院內」「在檢察署內」「不得開臨時庭」的說法都錯誤。 訴訟的辯論及裁判的宣示,以公開法庭行之為原則,具備法定事由時才得不公開。因此「法庭應禁止旁聽,非當事人均不得在法庭內」是錯誤的。 法庭活動的規定: 審判長蒞庭及宣示判決時,在庭之人均應起立。 在庭之人陳述時,除經法官許可外,應起立,陳述後復坐。 法庭開庭時應保持肅靜,不得有大聲交談、鼓掌、攝影、吸菸、飲食等類似行為。 法庭開庭時,由審判長維持秩序(受命法官、受託法官執行職務時亦同)。對在法庭有妨害法庭秩序或其他不當行為的人,審判長得採取三種措施: 禁止其進入法庭; 命其退出法庭; 必要時,命看管至閉庭時。 看管不是羈押。羈押是刑事訴訟法上的強制處分,須具備法定要件並經法定程序,審判長不能以維持法庭秩序為由,當庭命法警將行為人羈押或送看守所。 五、法庭錄音、語言與服制 法庭錄音要分清兩個主體: 主體規範 法院法庭開庭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予錄音;必要時得錄影。也就是法院開庭原則上一律錄音,無須誰核准。 在庭之人自行錄音須經審判長、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許可;未經許可者,得命其消除錄音內容。 因此題目問「法庭開庭時可否錄音」,從法院應錄音的角度看,「一律得錄音」可成立;從在庭之人自行錄音的角度看,「須經審判長、受命法官、受託法官許可」可成立。錯誤的是「經檢察官核准」與「絕對不得錄音」。 法院為審判時應用國語。訴訟當事人、證人、鑑定人及其他有關係的人,如有不通曉國語或有聽覺、語言障礙者,由通譯傳譯;辦理檢察事務時亦同。法警、公設辯護人、執達員都不是負責傳譯的人員。 依法院組織法,法官、檢察官、公設辯護人、書記官及律師在法庭執行職務時,應服制服。錄事不在列舉之內;不要把錄事與書記官混淆。 六、迴避 當事人得依法聲請迴避的對象,除了法官以外,訴訟法並規定書記官及通譯準用法官迴避的規定。庭務員不在準用之列,不是當事人得聲請迴避的對象。 七、裁判評議 裁判的評議,以審判長為主席。 評議時,法官應各陳述意見,次序以資淺者為先;資同者,以年少者為先;遞至審判長為終。發言次序與性別無關。 評議以過半數的意見決定之。 評議時各法官的意見應記載於評議簿,不是記載於判決書;在裁判確定前均應嚴守秘密。 案件當事人於裁判確定後得聲請閱覽評議意見,但不得抄錄、攝影或影印。 八、裁判書公開與判例效力 各級法院及其分院應定期出版公報,或以其他適當方式公開裁判書,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行政法院亦同。裁判書公開是法院應主動辦理的事項,非訴訟當事人想看已確定的判決書,不需要經當事人同意、釋明法律上利害關係,或經法院裁定許可。 依民國108年修正後的法院組織法,最高法院舊判例: 無裁判全文可資查考者,停止適用; 未停止適用的判例,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的最高法院裁判相同。 所以不能說全部判例均停止適用,也不能說有全文的判例效力位階較高。 九、檢察組織的人事重點 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任期四年,不得連任。不是監察院或司法院同意,也不是總統逕行任命。 檢察事務官:各級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舊稱各級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均得設置,不是只限某一級檢察署,也不是設在法院、行政法院或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設於法務部,不是司法院、最高檢察署或高等檢察署。 常考陷阱 「妨害法庭秩序,審判長得當庭羈押、送看守所」:錯。審判長只能禁止進入、命退出、必要時命看管至閉庭。 「錄事在法庭執行職務應服制服」:錯。應服制服的是法官、檢察官、公設辯護人、書記官、律師。 「開庭一律在法院內」「不得開臨時庭」:錯。原則在法院內,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必要時得在管轄區域內臨時開庭。 「法庭錄音須經檢察官核准」「絕對不得錄音」:錯。法院原則上應錄音;在庭之人自行錄音須經審判長、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許可。 「法庭應禁止旁聽,非當事人不得在庭」:錯。審判以公開為原則。 「勞工法院」「憲法法院」:前者不是我國現行法院,後者不是法院組織法所定的法院分級。 「高等法院管轄訴願」「法院管轄行政訴願事務」:錯。訴願由行政機關處理。 「公證處、提存所、登記處、民事執行處、簡易庭設於高等法院」:錯。都是地方法院。 「最高法院設於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所在地」:錯。設於中央政府所在地;高等法院才是設於省、直轄市或特別區域。 「管轄區域劃分由最高法院、行政院或法務部定之」:錯。由司法院定之。 「不服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向最高法院、司法院或監察院上訴」:錯。向高等法院上訴。 「評議以女性法官為先」:錯。資淺者先、資同年少者先,審判長最後。 「各法官評議意見應記載於判決書」:錯。記載於評議簿,並應嚴守秘密。 「非當事人請求公開判決書須經同意或釋明利害關係」:錯。法院應主動公開。 「有全文的判例效力高於一般裁判」「判例全部停止適用」:錯。無全文者停止適用,其餘與一般最高法院裁判效力相同。 「庭務員得被聲請迴避」:錯。法官、書記官、通譯才是迴避對象。 「檢察總長由監察院同意」「檢審會設於司法院」:錯。檢察總長由立法院同意;檢審會設於法務部。 記憶口訣 「禁、退、管到閉庭,不能羈押。」法庭秩序三措施:禁止進入、命退出、看管至閉庭。 「法檢公書律,五人穿制服;錄事不用穿。」法官、檢察官、公設辯護人、書記官、律師。 「最高在中央,高院在省市,地院管執行、公證、提存、登記、簡易庭。」 「評議:淺先、幼先、審判長殿後;意見記簿不入判決。」 「判例無文停,有文同裁判。」 「總長立院同意,檢審會在法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