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掌握法律的基本流程:立法院議決通過,總統公布,並經行政院院長或行政院院長及有關部會首長副署。 分清楚「議決者」「公布者」「副署者」,不要把立法院、立法院院長或行政院院長當成法律的公布者。 記住總統公布法律的期限:立法院通過後移送總統及行政院,總統應於收到後十日內公布。 理解司法院、考試院、監察院都可以就所掌事項向立法院提出法律案。 區別法律與命令的制定機關、名稱、對外程序與法律授權要求。 核心觀念 一、何謂憲法所稱的「法律」? 依憲法第170條,憲法所稱之法律,謂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之法律。這是從制定機關與程序辨認法律,也就是通常所說的「形式意義法律」。中央法規標準法第4條也規定,法律應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 法律案須經立法院三讀議決通過。三讀通過只代表完成立法院的議決程序,還要經總統公布,才成為正式的法律。因此,題目問「法律由誰公布」或「三讀通過後還須經過什麼程序」,答案都是總統公布。 二、議決、公布與副署,各由誰負責? 程序負責機關或人員判斷重點 議決通過法律案立法院行使立法權,三讀通過法律案。 公布法律總統立法院通過後,由總統公布。 副署行政院院長,或行政院院長及有關部會首長依憲法第37條;副署者不是公布者。 憲法第37條規定:「總統依法公布法律,發布命令,須經行政院院長之副署,或行政院院長及有關部會首長之副署。」兩種副署形式都一定有行政院院長,所以選項若列立法院院長、副總統、行政院院長、司法院院長,應選行政院院長。 「法律之公布,須經行政院院長及有關部會首長之副署」是符合憲法第37條的敘述,判斷時屬於正確選項。 副署具有責任政治的意義,表示由行政部門對該行為負責;但副署不會改變公布者的身分:行政院院長副署,法律仍由總統公布。 補充:依憲法增修條文,總統發布行政院院長與依憲法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人員之任免命令及解散立法院之命令,無須行政院院長之副署。這是針對特定命令的例外,總統公布法律仍須副署。 三、總統應於收到後十日內公布 依憲法第72條,立法院法律案通過後,移送總統及行政院,總統應於收到後十日內公布之;如有覆議等情形,依憲法相關規定辦理。 這項規定的三個關鍵:移送對象是總統及行政院;期限是十日;起算點是總統收到後。 公布不等於立即施行。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3條,法規明定自公布或發布日施行者,自公布或發布之日起算至第三日起發生效力;法規如特定施行日期,則自該特定日起發生效力。不要把「十日內公布」誤當成「十日後生效」。 四、法律案的提案權 法律案的提案權與議決權不同。提案是把法律草案送交立法院審議;是否通過,仍由立法院決定,通過後再由總統公布。 行政院:依憲法規定,有向立法院提出法律案的權限。 考試院:依憲法第87條,考試院關於所掌事項,得向立法院提出法律案。 監察院:依司法院釋字第3號解釋,得就所掌事項提出法律案。 司法院:依司法院釋字第175號解釋,得就所掌有關司法機關組織及司法權行使之事項,向立法院提出法律案。 所以「司法院掌理具體案件之裁判,無法律案之提案權」是錯誤敘述;「考試院就執掌內之事項,有法律案之提案權」是正確敘述。 五、法律與命令如何區分? 比較項目法律命令 制定或訂定機關立法機關(立法院)制定各機關依法定職權或法律授權訂定 對外程序由總統公布由訂定機關視其性質下達或發布,並即送立法院 名稱法、律、條例、通則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標準、準則 效力位階不得牴觸憲法不得牴觸憲法或法律 依中央法規標準法,「通則」是法律的名稱,「細則」是命令的名稱。例如「地方稅法通則」是法律,「○○法施行細則」是命令。 只有法律一律由總統公布;命令由各機關自行下達或發布,並不是都要經總統公布。因此「法律與命令均需經過總統公布後生效」是錯誤敘述。 涉及人民權利義務的事項,受法律保留原則拘束。中央法規標準法規定,關於人民之權利、義務者,應以法律定之。行政機關如以命令限制人民權利或課予義務,必須有法律的明確授權,並不得逾越授權範圍。 常考陷阱 「法律由立法院或立法院院長公布」:錯在混淆議決與公布。立法院負責通過,公布者是總統。 「法律由行政院(院長)公布」:行政院院長是副署者,不是公布者。 「法律由司法院或大法官公布」:司法院與大法官不負責公布法律。 「總統公布法律,須經副總統、立法院院長或司法院院長副署」:不符合憲法第37條,副署者是行政院院長(或加上有關部會首長)。 「三讀通過就是正式法律,不必再公布」:三讀通過後,仍須經總統公布。 「總統應於收到後二日、三日或九日內公布」:正確期限是十日,而且是從總統收到後起算。 「司法院掌理裁判,所以沒有法律案提案權」:錯誤。司法院得就所掌事項提出法律案;考試院、監察院也有提案權。 「有提案權就能自行通過法律」:提案不等於議決,法律仍須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 「法律與命令均須經總統公布後生效」:錯誤。命令由各機關下達或發布,不是一律由總統公布。 「通則是命令,細則是法律」:分類顛倒,通則是法律,細則是命令。 「以命令限制人民權利義務,不需法律授權」:錯誤。須有法律授權,這是法律保留原則的要求。 記憶口訣 「立院通過、總統公布、閣揆副署;收到十日,一定公布。」副署形式再補一句:「院長,或院長加有關部會首長。」 「法、律、條例、通則是法律;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標準、準則是命令。」法律總統公布,命令機關發布。 「五院都能提案,通過只在立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