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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名稱與法律性質

科目: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題數:67
法律名稱與法律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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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6年10月18日

學習重點 熟記法律的四種名稱(法、律、條例、通則)與命令的七種名稱(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標準、準則),尤其要分清「通則」與「準則」。 以制定程序判斷狹義法律:須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不能只看名稱中有沒有「法」字,也不能只看是不是立法院訂定的。 看法規全名時要看最後的名稱:「施行法」是法律,「施行細則」是命令;中央「條例」是法律,地方「自治條例」是地方自治法規。 掌握各名稱的命名用途:條例用於地區性、專門性、特殊性、臨時性事項;通則用於同類事項共通適用的原則或組織。 理解法律保留:應以法律規定的事項,不得以命令定之;並分清法律的公布與施行。 核心觀念 一、中央法規標準法的適用範圍與法律概念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條規定,中央法規的制定、施行、適用、修正及廢止,除憲法規定外,依本法規定。本法規範的是「中央」法規;地方自治法規(自治條例、自治規則等)則依地方制度法處理,不能套用中央法規標準法的法律名稱來判斷。 廣義的法律泛指一切法規範,可能包含憲法、法律、命令、自治法規等。狹義的法律則指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的法律,憲法第170條所稱的法律即指此,也稱為形式意義的法律,判斷標準是制定程序。 實質意義的法律著重規範內容,凡對不特定多數人、不特定多數事件具有一般、抽象拘束力的規範均屬之,因此命令在實質上也可能屬於法律。 其他相關概念: 處置性法律:針對特定、具體事件所制定的法律。「專為特定人而制定的法律」是個別性法律,兩者不可混為一談。 海關進口稅則:名稱雖然不是法、律、條例或通則,但經立法院審議通過、總統公布,形式上屬於法律。因此,「海關進口稅則無論在形式上或實質上均不屬於法律」是錯誤說法。 二、法律的名稱:法、律、條例、通則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2條規定,法律得定名為法、律、條例或通則。這四種名稱都是法律,不因名稱不同而有位階高低之分。 名稱通常使用的情形辨識例子 法全國性、一般性或長期性事項。行政院組織法、著作權法、地方制度法、集會遊行法、陸海空軍刑法、軍事審判法施行法。 律戰時軍事機關的特殊事項,現行法中很少見。已廢止的戰時軍律。注意,「律令」、「律例」都不是法定名稱。 條例地區性、專門性、特殊性或臨時性事項;題目也可能寫成「地區性、特別性、例外性」事項。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公文程式條例、護照條例、貪污治罪條例、土地徵收條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通則同一類事項共通適用的原則或組織。地方稅法通則、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 業務相同而轄區不同,或權限相同而管轄事務不同的中央行政機關,其共同適用的組織法律,定名為通則。 名稱中有「地方」,不代表就是地方自治法規。地方稅法通則、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都是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的中央法律,不是行政機關發布的命令,也不是自治條例。 三、命令的名稱與其他行政規範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3條規定,各機關發布的命令,得依其性質,稱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標準或準則。這七種名稱都不是法律名稱。 易混淆名稱判斷關鍵例子 通則/準則通則是法律;準則是命令。地方稅法通則(法律);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採購人員倫理準則(命令)。 施行法/施行細則施行法是法律;施行細則是命令。民事訴訟法施行法、兩公約施行法(法律);公平交易法施行細則、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離島建設條例施行細則(命令)。 組織法/組織規程組織法、組織通則是法律;組織規程是命令。行政院組織法(法律);國防大學組織規程、總統府法規委員會組織規程(命令)。 條例/自治條例中央條例經立法院通過;自治條例由地方立法機關議決。護照條例(法律);臺北市房屋稅徵收自治條例(地方自治法規)。 綱要綱要是命令名稱,不是法律名稱。— 常見的命令例子包括公務人員請假規則、土地登記規則、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中央銀行發行新臺幣辦法、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地方建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以及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最後一例的名稱末尾是「準則」,所以屬於命令。 要點、須知、注意事項、簡則、規範等名稱,既不在第2條,也不在第3條的列舉範圍內,常見於行政規則或內部作業規定,當然不是法律。例如監察院陳情受理中心設置要點、試務處組織簡則、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法官遷調作業要點、法官倫理規範。 四、法律的制定程序與施行日期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4條規定,法律應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法律案須經立法院三讀程序。命令則由各機關依法定職權或法律授權訂定發布,不經立法院三讀。自治條例由地方立法機關議決,自治規則由地方行政機關訂定,兩者也都不經立法院三讀。 立法院訂定的規範,不一定是法律。立法院議事規則、立法院處務規程,雖然由立法院訂定,但不是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的法律。 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2條,法規應規定施行日期,或授權以命令規定施行日期。法規明定自公布或發布日施行者,依第13條,自公布或發布之日起算至第三日起發生效力。法規特定有施行日期,或以命令特定施行日期者,依第14條,自該特定日起發生效力。因此,「法律的施行日期由總統另定」是錯誤說法。 五、法律保留事項與法規位階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5條規定,下列事項應以法律定之: 憲法或法律有明文規定,應以法律定之者。 關於人民之權利、義務者。 關於國家各機關之組織者。 其他重要事項之應以法律定之者。 依同法第6條,應以法律規定的事項,不得以命令定之。主管機關不能以爭取時效、行政便利或事項急迫為理由,改用命令規定。 依同法第11條,法律不得牴觸憲法,命令不得牴觸憲法或法律,下級機關訂定的命令不得牴觸上級機關的命令。比較位階時,先找出法律名稱(法、律、條例、通則),法律的位階高於規則、辦法、準則等命令。 常考陷阱 把相近的字詞當成法律名稱:律令、律例、條規、法例、臨時條款都不是法定法律名稱。法律名稱只有法、律、條例、通則四種。 把命令名稱當成法律名稱:綱要、準則、辦法、細則、規則、規程、標準都是命令名稱。準則和通則只差一字,最常被拿來出題。 被「地方」二字誤導:地方稅法通則是法律,不是命令,也不是自治條例。題目問「非屬命令」或「屬於法律」時,常以它作為正確答案。 看到「條例」就判定為中央法律:要先排除地方「自治條例」。反過來,中央條例也不是授權命令或自治法規。 只看名稱前半段:「○○法施行細則」仍是命令;「○○法施行法」則是法律。「組織」二字也不能決定性質,要看名稱最後是組織法、組織通則,還是組織規程、組織準則。 以訂定機關判斷:立法院議事規則、立法院處務規程都不是法律。判斷標準是「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的法律制定程序。 「為爭取時效得以命令定之」:這是錯誤說法。應以法律規定的事項,不得以命令定之。 「施行日期由總統另定」:這是錯誤說法。施行日期由法規自行規定,或授權以命令規定。 「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者稱為命令」:這是錯誤說法,經此程序產生的是法律。 把處置性法律說成專為特定人制定的法律:這是錯誤說法。處置性法律針對的是具體事件。 記憶口訣 法律四名:「法、律、條例、通則」。命令七名:「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標準、準則」,可記成「三規(規程、規則、細則)、辦綱標準」。通則是法律,準則是命令;施行法是法律,施行細則是命令。條例四性:「地區、專門、特殊、臨時」。法律保留:「明文、權義、組織、重要」。制定程序:「立院三讀通過、總統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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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5 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狹義的法律係指由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之法律。下列何者並非狹義的法律所使用之名稱? (A)法...
  2. 5 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2 條,法律得使用之名稱不包括下列何者? (A)法 (B)律令 (C)條例 (D)通則
  3. 8 法律所規範較屬於地區性、特別性與例外性之事項者,通常以下列何種名稱命名? (A)特別法 (B)律 (C)通則 (D)條例
  4. 8 「地方稅法通則」性質上為: (A)法律 (B)授權命令 (C)職權命令 (D)自治條例
  5. 7 下列何者為中央法規標準法規定之法律名稱? (A)律例 (B)條例 (C)條規 (D)法例
  6. 43 業務相同而轄區不同或權限相同而管轄事務不同之中央行政機關,其共同適用之組織法律定名為: (A)法 (B)律 (C)條例 (D)通則...
  7. 22 下列何者不是中央法規標準法第2條所稱之法律? (A)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B)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C)集會遊行法(D)行政執行...
  8. 7 有關法規名稱及其性質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者稱為命令 (B)法律得定名為法、律、條例、通則 (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