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法律保留原則是憲法層級的原則:應由法律規範的事項,行政機關不得自行以命令決定;限制人民自由權利,須有法律或法律具體明確授權。 題幹出現「未經法律授權」「逕以命令/公告/職權命令限制人民權利」,答案幾乎都是法律保留原則。注意與法律優位、法律明確性、比例、平等、信賴保護等原則區分。 依重要性理論與層級化法律保留,事項越重要、基本權受限制越嚴重,越需要由法律直接規範。 法律保留不限於干預行政。給付行政如涉及公共利益或基本權保障等重大事項,以及重要的機關組織事項,也有適用。 分清法律授權命令、行政規則與單純行政指導。憲法明定應以法律規範的組織事項,包括司法院及各級法院、監察院、國防之組織。 核心觀念 一、法律保留:限制權利須有法律依據 法律保留是憲法層級的原則。憲法第23條規定,人民的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換言之,國家限制人民權利,須以法律為之。行政機關不能只憑自己的決定,創設限制或負擔。 「須有法律依據」不表示所有細節都必須寫在法律中。除須由法律直接規定的事項外,立法者得以具體明確的授權,交由行政機關訂定命令補充。授權的目的、內容與範圍應具體明確,不能讓行政機關取得毫無界限的決定權。所以典型的考法是:國家限制人民財產權等權利,「須以法律定之,或經立法機關具體明確授權行政機關以命令訂定」,這就是法律保留原則的要求。 限制財產權、限制特種行業經營、禁止設置廣告物、停止人民團體理監事職權,都涉及人民權利,須有法律依據。即使行政機關認為措施有利於公益,也不能以公益理由取代法律依據。 限制役男出境涉及人民的遷徙自由。若兵役法及兵役法施行法均未規定,也未具體明確授權,行政院不能僅以徵兵規則,再委由內政部訂定役男出境處理辦法來限制出境,這違反法律保留原則(司法院釋字第443號解釋)。命令再授權命令,不能憑空產生欠缺的法律基礎。 二、中央法規標準法的規定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5條規定,下列事項應以法律定之: 憲法或法律有明文規定,應以法律定之者。 關於人民之權利、義務者。 關於國家各機關之組織者。 其他重要事項之應以法律定之者。 同法第6條規定:應以法律規定之事項,不得以命令定之。因此,「人民之權利、義務事項」不得逕以命令定之。以下事項則屬行政機關得自行以命令或行政規則處理的範圍: 機關內部的組織、事務分配等內部事項。 協助下級機關認定事實、行使裁量權的執法基準。 執行法令的細節性、技術性事項。 三、法律保留與其他原則的辨別 原則主要審查問題判斷關鍵 法律保留該事項是否須有法律或法律授權?未經授權,逕以命令、公告限制權利。 法律優位行政行為是否牴觸法律等上位規範?命令不得牴觸憲法或法律。 法律明確性規範內容是否足以理解、預見,並可受司法審查?著重規範內容是否明確。 比例原則手段與目的是否合乎比例?適當性、必要性與狹義比例性。 平等原則差別待遇是否具有正當理由?有無不合理的差別待遇。 信賴保護原則人民值得保護的信賴是否應受保障?著重既有信賴及其保護。 不當聯結禁止原則手段與目的之間是否有合理關聯?不得將無實質關聯的事項相互掛鉤。 作答時先抓題幹的缺失:「沒有法律授權」指向法律保留;「違反法律規定」則指向法律優位。題幹出現「具體明確授權」時,若重點是限制權利欠缺授權基礎,不要只看到「明確」二字就選法律明確性原則。 四、重要性理論與層級化法律保留 依司法院釋字第443號解釋所呈現的層級化觀念,規範密度應依事項性質調整。判斷時須考量人民的法律地位、所涉及的生活範疇及基本權利的內容,並視事件性質及所涉及基本權利的侵害程度而定。 憲法保留:憲法已自行規定的事項,例如人身自由的正當程序,連立法者都不能任意變更。 絕對法律保留:剝奪生命或限制人身自由,須由法律直接規定,不得授權命令代之。 相對法律保留:其他自由權利的限制,得以法律規定,或在法律具體明確授權下以命令補充。 無須法律保留:執行法律的細節性、技術性次要事項,主管機關得發布命令為必要規範,但不得藉此新增法律所無的權利限制。 因此,對人民基本權限制越大,需要越高層級的規範加以規定。不能把所有事項都交給命令自行決定,也不必把所有執行細節都由立法機關寫入法律。 五、行政命令與行政規則的界線 類型內容與效力考試重點 法規命令行政機關基於法律授權,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作成抽象規定,對外發生法律效果。須有法律授權,並遵守授權範圍。 行政規則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或長官對屬官,規範機關內部秩序及運作的一般、抽象規定,不直接對外發生法規範效力。內部組織、事務分配、業務處理方式;解釋性規定與裁量基準(協助認定事實、行使裁量權)。 職權命令行政機關未經法律個別授權,依職權訂定的命令。不得用來限制人民自由權利,例如不得以職權命令限制特種行業經營。 命令、辦法、規則或公告只是名稱。是否違反法律保留,要看實質內容是否限制人民權利,以及有無法律依據。但重要組織事項若依法須由法律規定,仍不能以「內部事項」為由規避。 六、給付行政與行政指導 法律保留不只適用於干預行政。依釋字第443號解釋,給付行政措施所需的法律規範密度,較限制人民權益者寬鬆。但給付行政如涉及公共利益或人權保障等重大事項,仍應有法律或法律明確授權的命令作為依據。因此,「給付行政與權利侵害無關,不涉及重要性理論」是錯誤說法。 以長者照護補助政策為例:它屬於給付行政,不是限制人身自由,也不是憲法保留事項。但它不能一概視為技術性事項而排除法律保留。正確理解是:若涉及公共利益的給付行政措施,應以法律或法律授權訂定的命令規定。 行政機關對艱困產業提供產品及服務創新意見,屬於不具強制力的建議或協助,是行政指導,不須另有法令依據即可為之,但仍應在職掌範圍內為之。以下行為則都須有法令依據: 禁止設置廣告物,限制人民權利。 停止人民團體理監事職權,限制人民權利。 給予租稅優惠,涉及憲法第19條租稅法律主義。 七、機關組織的法律保留 憲法第82條:司法院及各級法院之組織,以法律定之。 憲法第106條:監察院之組織,以法律定之。 憲法第137條:國防之組織,以法律定之。 上述事項是憲法明文交由法律規定。問「應以何位階規範訂定」時,答案是「法律」,不要因為條文在憲法中,就誤選「憲法」。相較之下,「總統職權之行使」並非憲法明文規定應以法律定之的事項。 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第3項規定,國家機關之職權、設立程序及總員額,得以法律為準則性之規定。這是容許法律只定基本準則,各機關再依準則調整,屬於對法律保留原則的適度放寬,並非完全免除法律規範。 常考陷阱 題幹寫「未經法律授權」,卻選法律優位或明確性原則:欠缺授權是「有無依據」的問題,應選法律保留。法律優位處理的是「是否牴觸上位法」。 「限制權利一律不得以命令規定」:過度絕對。除絕對法律保留事項外,得由法律具體明確授權命令補充。 「行政機關有職權,就能限制人民權利」:職權命令或政策需要不能取代法律授權。 「公告不是命令,所以不受法律保留限制」:看實質效果。以公告限制自由權利,仍須具備法律依據。 「人民權利義務屬執法細節,可逕以命令定之」:錯。人民權利義務事項應以法律定之。內部組織、事務分配、認定事實與裁量基準、細節技術性事項,才可逕以命令處理。 「法律保留僅適用於干預行政」或「僅適用於給付行政」:都錯。它也適用於涉及公共利益或實現人民基本權利保障等重大事項。 「給付行政與人民權利侵害無關,不涉及重要性理論」:錯。給付行政只是規範密度較寬鬆,重大事項仍須法律保留。 把給付政策說成「限制人身自由」「屬憲法保留」:錯。補助政策是給付,不是限制人身自由。 「組織、程序事項不適用法律保留」:錯。機關組織依法應以法律定之,憲法也明定多項組織應以法律規範。 司法院、監察院、國防組織「以憲法定之」:錯。是憲法規定「以法律定之」,答案是法律。 「準則性法律規定使行政機關可完全自行決定」:錯。只是放寬法律保留的密度,仍受法律準則拘束。 記憶口訣 「保留問依據,優位問牴觸;限制越重大,法律越要細。」 「給付重大也保留,指導建議不必法;權義要法律,內部細節可命令。」 「法院、監院、國防組織,憲法明定用法律;增修準則性,保留放寬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