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法律不溯及既往屬於法律「對時的效力」,不是對人、對地或對物的效力。 不溯及既往的意義是新法原則上只適用於施行後發生的事項。目的在維持法律生活安定、保障既得權利,並與信賴保護原則相關。 不溯及既往的定位:單選時視為「法律適用原則」。立法者可以例外明定溯及,但仍受信賴保護等憲法原則拘束,不是完全不受限制。 真正溯及原則上不許;不真正溯及原則上容許。程序法修正通常採「程序從新原則」。 屬地主義看「領域」,屬人主義看「國籍」,保護主義看「本國利益」。法律明定自公布日施行者,自公布當日起算至第三日起生效。 核心觀念 一、法律效力的三個面向:人、地、時 法律效力範圍,討論的是法律適用於哪些人、哪些地域、哪一段時間。法律不溯及既往處理的是新舊法在時間上的適用,屬於「對時的效力」。屬地主義、屬人主義、保護主義等,是決定法律對人、對地適用範圍的連結標準。 主義判斷標準典型敘述 屬地主義國家領域凡在本國領域內者,不論本國人或外國人,均適用本國法律。 屬人主義國籍凡具本國國籍之人,不論身在本國或外國,均須受本國法律支配。 保護主義本國或本國人民的重要利益侵害本國重要利益的境外行為,不論行為人國籍,本國法律得規定加以適用。 世界主義國際共同保護的法益對特定國際犯罪,不問行為地或行為人國籍,各國均得適用本國法。 折衷主義綜合多種標準以屬地主義為主,輔以屬人、保護等主義,各國實務多採此方式。 屬人主義的「人」指的是國籍,不是特定身分或職業。「具有特定身分或職業之人才享有該法律賦予之特權」,並不是屬人主義的定義。 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的法律,效力原則上及於本國領域及本國人民,不會當然及於全世界。 二、地的效力之例外與人的效力之例外 屬地主義下,法律原則上適用於全國領域內的所有人。考試常要求區分哪些屬於「地」的例外,哪些屬於「人」的例外: 類型常見例子 地的效力之例外或延伸駐外使館享有治外法權,不受駐在地法律管轄;本國船舶、航空器在公海或公空上適用本國法;法律明定只適用於國內特定地區。 人的效力之例外總統的刑事豁免權;立法委員在院內言論及表決對院外不負責任(言論免責權);外國元首、外交官享有外交豁免。 立法委員的言論免責權是基於身分與職務的保障,屬於「人」的例外,不是屬地主義的例外。 三、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的意義與目的 法律只適用於施行後發生的事項,不適用於施行前已發生(已完結)的事項。法律變動後,原則上自生效時起向將來發生效力。考題常用以下說法描述此原則: 「法律只能適用於實施後所發生之事項」 「法律施行前所發生之事項當然不適用此一法律」 「法律原則上不適用於其生效前已完結之事件」 「為了不使舊法下取得之權利因新法施行而受侵害」 這些說法都指向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 此原則的目的: 維持法律生活關係的穩定(法安定性)。 維護既得權利、實現法律公平。 保護人民對既有法律秩序的信賴,因此與信賴保護原則密切相關。 此原則是現代法治國家尊重人民權利的基本原則,公法、私法領域都有適用。在刑法上表現為罪刑法定主義:刑法第1條規定,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 四、法律適用原則,以及對立法者的意義 在分類上,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被定位為「法律適用之原則」。它要求適用法律的機關(行政機關、法院)不得把新法適用到施行前已發生的事項。題目若單選「立法原則」或「法律適用原則」,應選法律適用原則。 對立法者而言,有兩層意義: 可以例外溯及:立法者基於公益或有利人民等理由,可以在法律中明文規定溯及適用。因此「立法不得有溯及既往之規定」、「絕對不容許例外」都是錯的。 不是毫無限制:立法者規定溯及時,仍須受信賴保護、法治國原則等憲法要求拘束,不利於人民的刑罰溯及更受到嚴格禁止。因此「立法機關不受此原則拘束」也是錯的。 五、新舊法交替:真正溯及與不真正溯及 類型情形評價 真正溯及既往新法回頭改變施行前已終結的事實或法律關係的法律效果。原則上不許,例外須有重大公益等正當理由。 不真正溯及既往事實或法律關係始於舊法時期,在新法施行後仍繼續存在,新法只規範施行後的部分。原則上容許,但須兼顧信賴保護(例如設過渡條款)。 因此,新舊法對同一事項有不同規定時: 新法原則上不溯及適用於施行前發生的事件。 事實發生在新法施行前,不能說「一律」適用舊法,也不能說「修法後即應適用新法」。 發生於舊法時期而於新法施行後繼續存在的法律關係,施行後的部分得適用新法,不是「全部」適用舊法。 例如調整公教人員優惠存款金額上限,規範的是調整後的存款利益,不追回過去已領取的利息,屬不真正溯及。大法官解釋認為此種調整不牴觸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 六、程序法修正採程序從新原則 程序法修正時,通常採「程序從新原則」:新程序法施行後,尚未完成的程序原則上依新法進行,即使案件發生在舊法時期也一樣。已依舊法合法完成的程序行為,原則上效力不受影響。法律另有過渡規定者,從其規定。 實體法與程序法要分開看:實體法著重不溯及既往(刑法並採從舊從輕);程序法則通常從新。 七、法律的生效與失效 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3條,法規明定自公布或發布日施行者,自公布或發布之日起算至第三日起發生效力。例如1日公布,1日算第一日,3日起生效。 依同法第14條,法規特定有施行日期,或以命令特定施行日期者,自該特定日起發生效力。 法律是否違憲,由司法院憲法法庭審理,不是最高法院。違憲判決也不一定使法律立即失效,可能諭知定期失效。 八、易混淆的法律原則 原則內容 法律不溯及既往新法不適用於施行前已發生的事項(對時的效力)。 法律優位原則行政行為不得牴觸法律;命令不得牴觸法律。 法律保留原則特定事項(如限制人民權利)須有法律或法律明確授權才能規定。 從新從輕/從舊從輕新舊法擇一適用的規則(刑法採從舊從輕),不是不溯及既往原則本身的名稱。 禁止類推適用、明確性原則前者禁止以類推方式創設或加重刑罰;後者要求法律內容明確、可預見。 情事變更原則契約成立後情事發生非當時所能預料的劇變時,得調整法律效果,與法律時間效力無關。 常考陷阱 「不溯及既往與對人/對地/對物的效力有關」:錯,屬於對時的效力。 「絕對不容許例外」、「立法不得有溯及既往之規定」:錯,立法者可以例外明定溯及。 「立法機關不受此原則拘束」:錯,例外溯及仍受信賴保護等憲法原則限制。 「為立法原則」vs「為法律適用之原則」:單選時選法律適用之原則。 「不適用於私法領域」:錯,公私法都適用。 與信賴保護原則有關:正確敘述。 「真正溯及與不真正溯及原則上都違憲」:錯,不真正溯及原則上容許。 「事實發生在新法施行前,一律適用舊法」或「繼續存在者仍全部適用舊法」:錯,關鍵字是「一律」、「全部」。 程序法修正選「不溯既往原則」:錯,應選程序從新原則。 「自公布日施行即公布當日生效」:錯,自公布當日起算至第三日起生效。 「法律效力及於全世界」、「最高法院宣告違憲立即失效」:都是錯的。 屬地、屬人互換:「在領域內不問國籍」是屬地主義;「本國人不論身在何處」是屬人主義。「特定身分或職業才享有特權」不是屬人主義。 屬地主義的例外:駐外使館、公海上的本國船舶、法律限特定地區適用,都屬地的效力例外。立法委員言論免責權不是,它是人的效力例外。 記憶口訣 「地看領域,人看國籍,保護看利益。」 「不溯既往管時間,適用原則保信賴;立法可例外,但不能亂來。」 「已完結不溯,續存可從新;實體看舊法,程序一律新。」(程序從新為原則,已合法完成的程序行為仍有效) 「公布當日算第一,第三日起有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