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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案提案與國會議事

科目: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題數:30
法律案提案與國會議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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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6年10月18日

學習重點 熟記五院名稱、立法院的國會地位與直接民意基礎,並分清哪些機關有法律案提案權,各自的依據是憲法條文還是大法官解釋。 掌握立法院會期、立法委員任期與選制、總統國情報告,以及領土變更的提議、決議、公告與複決門檻。 分清言論免責權與不受逮捕特權的保障範圍、時間及例外,並知道現行犯的定義規定在刑事訴訟法。 理解立委兼職禁止、待遇法定且「單獨加薪次屆實施」,以及屆期不連續原則的例外。 能依大法官解釋判斷哪些安排屬於權力分立與制衡,特別是行政院停止執行法定預算時與立法院的互動。 核心觀念 一、五院體制與國會地位 我國中央政府採五院體制:行政院、立法院、司法院、考試院、監察院。中央研究院是總統府所屬的學術研究機關,大理院是清末民初的最高審判機關,兩者都不是現行憲法的五院;總統府也不是五院之一。 立法院為國家最高立法機關,由人民直接選舉的立法委員組成,代表人民行使立法權,因此在現有中央機關中最具直接民意基礎。行政院院長由總統任命;考試委員、監察委員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都不是人民直接選出。 依司法院釋字第76號解釋,在憲法原本架構下,國民大會、立法院、監察院共同相當於民主國家的國會。其後監察院改為準司法機關、國民大會也已廢除,現制的國會是立法院。省諮議會是地方層級機關,從未具有國會地位。 二、法律案提案權與法律成立 主體有無法律案提案權依據 行政院有憲法明文;法律案須經行政院會議議決後提出。 考試院有(就所掌事項)憲法第87條明文。 監察院有(就所掌事項)司法院釋字第3號解釋。 司法院有(就所掌事項)司法院釋字第175號解釋。 立法委員有依立法院議事規範提出,須有一定人數連署。 總統(總統府)無總統只有公布權,公布權不等於提案權。 法務部等部會無部會是行政院所屬機關,只能擬具草案,循行政院院會通過後由行政院提出。 重點:司法院雖然掌理具體案件的裁判,但大法官解釋肯認其就所掌事項有法律案提案權,因此「司法院無法律案提案權」是錯誤敘述。以大法官解釋為提案權依據的是司法院與監察院;考試院則是憲法直接規定。 憲法所稱法律,是指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的法律;法律案在立法院原則上經三讀程序通過。總統公布法律,依憲法第37條須經行政院院長之副署,或行政院院長及有關部會首長之副署。 三、立法院會期、任期與選制 依憲法第68條,立法院會期每年兩次,自行集會:第一次自2月至5月底,第二次自9月至12月底,必要時得延長。會期以外另有臨時會制度,不是全年一次連續開會,也不是「1月至6月、7月至12月」的切法。 依憲法增修條文,立法委員共113人,任期4年,連選得連任,沒有「只能連任一次」的限制。席次分配如下: 自由地區直轄市、縣市73人,採單一選區選出。 自由地區平地原住民及山地原住民各3人,共6人。 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共34人,依政黨票比例分配;政黨得票率須達5%以上始能分配,各政黨當選名單中婦女不得低於二分之一。 四、國情報告與領土變更 憲法增修條文規定,立法院於每年集會時,得聽取總統國情報告。聽取國情報告的是立法院,不是行政院、國民大會或國家安全會議;國情報告也不等於質詢,總統不因此須比照行政院接受質詢。 依憲法增修條文,中華民國領土變更的程序: 立法院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一提議。 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三出席。 出席委員四分之三決議,提出領土變更案。 領土變更案公告半年。 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始得變更。 現制不是由國民大會決議(國民大會已廢除),也不是由行政院或總統提案交立法院決議,更不必經憲法法庭判決。 五、言論免責權與不受逮捕特權 比較言論免責權不受逮捕特權 依據憲法第73條:立法委員在院內所為之言論及表決,對院外不負責任。憲法增修條文:立法委員除現行犯外,在會期中,非經立法院許可,不得逮捕或拘禁。 保障範圍院會、委員會等開會時與議事有關的言論、表決,及與行使職權直接相關的附隨行為。會期中的逮捕、拘禁。 免除什麼只免除院外的法律責任(民事、刑事);不免除政治責任,也不排除院內紀律處分。只是程序上暫時不得逮捕、拘禁,並非免除刑事責任。 例外與職權無關的言論、蓄意的肢體暴力不受保障。現行犯隨時可逮捕;經立法院許可也可逮捕拘禁;休會期間不受此特權保障。 依司法院釋字第435號解釋,言論免責權是否適用,應以行為與行使職權是否相關判斷,並非「任期中一切言論」都受保障,也不是「院內院外」都受保障。因此在院外接受訪問、上電視叩應節目的言論不受保障;在議場內毆打他人,屬於顯然不符意見表達的行為,也不受保障。 不受逮捕特權只在會期中才有;休會期間得依法逮捕。現行犯不論是否會期中都可以逮捕;非現行犯在會期中,須經立法院許可才能逮捕或拘禁。現行犯的定義規定在刑事訴訟法,不是刑法、警察職權行使法或立法委員行為法。 六、兼職禁止與待遇法定 依憲法第75條,立法委員不得兼任官吏。依司法院釋字第1號解釋,立委未辭職而就任官吏,顯有不繼續擔任立委之意,於就任官吏之時視為辭職。所以立委就任部長之日,立委身分即自動喪失,不會同時具有兩種身分,也不必由行政法院或總統解除。 依憲法增修條文,立法委員之報酬或待遇,應以法律定之;除年度通案調整外,單獨增加報酬或待遇的規定,應自次屆起實施。因此不是依法規命令或政黨協商決定,也不是無給職;單獨加薪不是只要預算通過即可,也不必修憲、更非一律禁止。 七、權力分立與制衡(大法官解釋) 權力分立兼具分工與制衡,常考的大法官解釋意旨如下: 立法院調閱權有界限:檢察官偵查中的案件卷證,立法院不得調閱,以維護偵查不公開與司法獨立;檢察機關可以拒絕。 審判獨立:法官依法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立委不能要求法官依其意見定罪量刑。 法官對違憲法律的處理:法官認為應適用的法律違憲,應裁定停止訴訟,向憲法法庭聲請判決,不是要求立法院修法。 立法權受憲法解釋拘束:立法院行使立法權雖有廣泛形成空間,但不得逾越憲法及司法院所為的憲法解釋。 獨立機關人事(釋字第613號):行政院須對所屬獨立機關的人事至少保有部分決定權,才能對其施政負責。現制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委員由行政院院長提名,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符合權力分立原則。 總統除犯內亂或外患罪外,非經罷免或解職,不受刑事上之訴究,這是為尊崇與保障國家元首職務的刑事豁免權,不是權力分立及制衡原則的展現。 八、停止執行法定預算的行政立法互動(釋字第520號) 非屬國家重要政策變更且符合預算法所定要件,主管機關得依合義務裁量裁減經費或變動執行,無須向立法院報告。 因施政方針或重要政策變更涉及法定預算停止執行,行政院院長或有關部會首長應適時向立法院提出報告並備質詢。 行政院提出報告時,立法院有聽取的義務。 立法院若作成反對或其他決議,應由有關機關協商解決方案,或依憲法現有機制(例如不信任案等)選擇適當途徑解決僵局;不是行政院即應繼續執行該預算。 九、屆期不連續原則 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13條,每屆立法委員任期屆滿時,除預算案、人民請願案外,尚未議決的議案,下屆不予繼續審議。所以未完成的法律案不會由下屆接續審議,須重新提案;也不能由當屆全體決議或下屆多數決改變這項法定規則。要注意這裡是「整屆任期屆滿」,不是會期結束或休會。 常考陷阱 「司法院掌理裁判,無法律案提案權」:錯。依大法官解釋,司法院就所掌事項有提案權。 「總統、總統府、法務部有提案權」:錯。總統只有公布權;部會須透過行政院提出。看到「總統」或「某某部」,通常就是「無提案權」的答案。 提案權依據混淆:考試院是憲法明文,司法院與監察院是大法官解釋。 五院混入其他機關:中央研究院、大理院、總統府都不是五院。 國會地位:國民大會、立法院、監察院都曾被認為相當於國會;省諮議會從來不是。 會期切法:是「2~5月、9~12月」兩次,不是「1~6月、7~12月」或一年一次。 任期:4年、連選得連任,不是3年,也沒有「只能連任一次」。 國情報告:聽取者是立法院,不是行政院、國民大會或國安會。 領土變更數字:出席與決議都是「四分之三」,不是三分之二;公告「半年」,不是三個月;同意票分母是「選舉人總額」;不經國民大會或憲法法庭。 言論免責:「任期中都可享有」「院內院外都享有」「包括政治責任」「議場毆打他人也受保障」「上電視叩應節目也享有」都是錯的。 不受逮捕:「不論是否會期中都不受逮捕」「休會時仍享有」「非現行犯不論會期與否都須許可」都是錯的;「現行犯不論是否會期中皆得逮捕」才正確。 現行犯定義:在刑事訴訟法,不是刑法。 立委兼任部長:就任之日起立委身分自動喪失,不能同時擁有兩種身分,也不由行政法院或總統解除。 立委待遇:以法律定之;單獨加薪「自次屆起實施」,不是預算通過即可、須修憲或一律禁止。 釋字第520號:「立法院決議反對,行政院即應繼續執行」是錯的;應協商或循憲政機制解決。 權力分立:總統刑事豁免權不是權力分立的展現;NCC委員「行政院院長提名、立法院同意」才是符合權力分立的安排。 屆期不連續:法律案下屆「不繼續審議」;例外只有預算案、人民請願案。 記憶口訣 提案權:行考監司有,總統部會無;考靠憲法,司監靠解釋。 會期:二到五、九到十二;任期四年可連任。 領土:一四提、三四到、三四決;公告半年,總額過半。 言論看職權,逮捕看會期;現犯隨時抓,許可也能抓。 就任官吏視辭職;加薪立法,次屆才算。 屆滿案歸零,預算請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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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7 下列那個機關之法律案提案權,係以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為其依據? (A)總統府 (B)司法院 (C)行政院...
  2. 5 關於我國法律之制定與施行,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憲法所稱之法律,指立法院三讀通過,經總統公布者 (B)司法院掌理具體案件...
  3. 6 下列何機關無法律案提案權? (A)考試院 (B)監察院 (C)司法院 (D)總統
  4. 6 依我國現行法,下列何者無法律提案權? (A)行政院(B)考試院(C)立法委員(D)總統
  5. 33 下列何者無法律案之提案權? (A)司法院 (B)考試院 (C)監察院 (D)法務部
  6. 11 有關我國立法院會期之敘述,下列何者為正確? (A)每年兩次,第一次自2月至5月底,第二次自9月至12月底 (B)每年兩次,第一次...
  7. 有關我國立法院會期之敘述,下列何者為正確: (A)每年兩次,第一次自2月至5月底,第二次自9月至12月底 (B)每年兩次,第一次自1...
  8. 17 立法委員任期屆滿時,尚未議決之法律案應如何處理? (A)由下屆立法委員繼續審議 (B)下屆立法委員不繼續審議 (C)由當屆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