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掌握憲法作為國家根本大法的功能,區分成文與不成文憲法,並分辨共和國與君主國、聯邦國與單一國、內閣制與雙首長制等國家與政府體制。 從「保障人權、限制國家權力」理解法治國與有限政府。須熟記權力分立、依法行政、獨立審判、法律授權明確性、法安定性、比例原則等內涵。 區分法治國、民主國與社會國原則:法治國著重權力受法拘束,民主國著重人民參與統治,社會國著重基本生活保障。 辨認憲法委託與一般政策選擇,理解基本國策對立法者的拘束,以及這種拘束與人民個人請求權的差別。 核心觀念 一、憲法的意義與分類 憲法是規定國家基本組織、國家權力運作及人民基本權利的根本大法,在法規範中居最高地位。行政院組織法只規範特定機關的組織,行政程序法規範行政程序,國家安全法規範特定事項,三者都不是規定國家基本組織及其活動的根本大法。 成文憲法通常以統一的憲法法典呈現,例如日本、法國、德國及我國。英國則是不成文憲法的典型。不成文並非完全沒有文字規定,而是憲法規範分散於法律、憲政慣例等處,沒有集中編成單一憲法法典。民主國家不必然具有成文憲法。 二、國家體制與政府體制 分類判斷重點重要例示與區辨 共和國與君主國國家元首是否依君主世襲制度產生。德國、大韓民國、美國為共和國;日本有天皇,屬君主國。共和不必然民主,民主也不排除君主制。 聯邦國與單一國中央與地方如何分配統治權,以及成員單位是否享有憲法保障的自主地位。聯邦的州或邦享有憲法保障的自主權,並得有獨立的司法系統。單一國仍可實施地方自治。 內閣制與雙首長制行政權如何配置,以及行政與立法之間的責任關係。內閣制通常由國會議員兼任閣員。雙首長制則由總統與總理(行政院長)分享行政權。 依憲法第75條,立法委員不得兼任官吏。依大法官解釋,這是我國中央政府體制與一般內閣制有別的重要特徵。質詢、邀請政府人員到會備詢,以及對行政院長提出不信任案,都屬於國會監督或責任政治的制度,在內閣制國家同樣常見,因此不能用來彰顯我國與內閣制的差異。 聯邦國與單一國的差別在於垂直的權力分配,不表示單一國的地方政府內部不能有水平分權。例如我國地方另設行政機關(縣市政府)與立法機關(縣市議會),兩者相互分立。 三、法治國原則:國家權力必須受法拘束 法治國不只要求政府「有法律可用」,更要求國家行為同時具備合法性與正當性。國家統治權須受憲法拘束,法律本身與國家權力的行使,也都必須符合人權保障及憲法原則。 基本權利保障:國家不得任意侵害人民權利。公益與人權須依憲法要求衡量,不能宣稱公益永遠優先。 權力分立與制衡:避免權力集中,並透過不同機關相互監督。 依法行政:行政機關除受形式意義的法律拘束外,也須遵守憲法、合法有效的法規命令及一般法律原則。因此不能說行政機關「僅」受形式意義法律的拘束。 法律明確性與授權明確性:規範須讓人民能理解、能預見。法律授權行政機關訂定命令時,授權的目的、內容及範圍都應具體明確。 比例原則:手段須有助於達成目的;有同樣有效而侵害較小的手段時,應採侵害較小者;造成的損害與追求的利益不得失衡。國家不得為了行政效率而濫用強制手段。 法安定性與信賴保護:法律秩序應安定、可預見,人民值得保護的信賴應受適當保障。 正當法律程序、獨立審判與違憲審查:權力行使須遵守適當程序,並由獨立的司法及違憲審查制度維護憲法。 憲法第80條規定,法官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這正是法治國原則的展現。基於權力分立,立法院不得以調查重大司法案件為由,取得搜索、扣押等司法偵查權限。 以下事項不屬於法治國原則的內涵,需特別區辨: 促進國際和平屬於外交方面的基本國策。 國家元首採總統制屬於政府體制的選擇,不是成立法治國的必要條件。 私法自治是私人自主形成法律關係的私法原則,不是限制國家權力的法治國要素。 民意代表定期改選屬於民主國原則。 四、有限政府與三權分立 有限政府就是權力受到限制的政府,其權限範圍與行使方式都受憲法、法律及基本權利拘束。人權保障、法治主義、憲政主義及權力分立都與有限政府密切相關。聯邦主義透過中央與地方分權來分散政府權力,也是有限政府的表現。 「人民有權,政府有能」是權能區分的理論,著重讓政府具有充分能力,與限制政府權力的有限政府概念無關。司法自制是法院對自身審查角色與界限的自我節制,與有限政府的關聯較不直接。 三權分立是指立法、行政、司法三權的區分。美國總統(行政)與聯邦法院(司法)分屬不同權力,是典型例子。下列都不是三權分立的適例: 英國上、下議院同屬立法部門。 德國總統與總理同屬行政部門內部的分工。 我國考試院與行政院的區分,屬於五權憲法架構下的分工。 五、民主國與民主共和國原則 民主的核心是人民參與政治,國家權力來自人民的授權。憲法第1條規定我國為「民有民治民享」之民主共和國,第2條規定「主權屬於國民全體」,兩者都與民主共和國原則直接相關。依增修條文,總統、副總統由人民直接選舉,也是民主原則的體現。民意代表定期改選,則是民主原則的要求。 總統、立法委員及直轄市市長由人民直接選舉產生,都是民主國原則的具體化。民間社團(例如人權促進會)的理事長由會員直選,屬於私人團體內部自治,並非憲法上民主國原則的具體化。 民主必然伴隨人民參政,但不必然伴隨共和政體或成文憲法,也不代表社會中不存在貴族,例如英國就有貴族。「國防以維護世界和平為目的」屬於國防方面的基本國策,與民主共和國原則沒有直接關係。 六、社會國、基本國策與憲法委託 社會國原則要求國家積極促進民生福祉、照顧弱勢,保障人民維持合乎人性尊嚴的基本生活需求。憲法第142條規定國民經濟應以民生主義為基本原則,這裡的民生主義約略相當於學理上的社會法治國原則。 依釋字第485號解釋,促進民生福祉是憲法基本原則之一,國家有義務保障人民得以維持合乎人性尊嚴的基本生活需求。但這項原則並未直接賦予人民對國家的主觀給付請求權,具體給付仍須由立法者以法律形成。立法者得考量國家資源有限及受照顧者的需要,以法律對福利資源作限定性分配,但仍須符合平等原則等憲法要求。 憲法委託是指憲法要求國家機關(主要是立法者)積極實現特定事項,立法者不能將其當作可任意忽略的政策選擇。以下事項經大法官解釋及憲法認定為憲法委託: 社會保險 國家賠償 軍人退役後就養等生活條件與尊嚴的保障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的組織,則不是憲法委託的事項。 增修條文明定國家應保障原住民族的地位、政治參與及文化等權益。政府為落實這些保障所制定的法律是原住民族基本法。地方制度法、教育基本法並非專為原住民族保障而立,「地方自治法」更不是現行法律名稱。 常考陷阱 「行政機關僅受形式意義法律之拘束」:錯。行政機關還須受憲法、法規命令及一般法律原則拘束。選項中出現「僅」「只」等字,要特別警覺。 「為達成行政效率,應多用強制手段」「公共利益遠比人民權利重要」:錯。這兩種說法都違反比例原則與人權保障。法治國要求國家行為兼具合法性與正當性。 把其他原則混入法治國內涵:促進國際和平、總統制、私法自治、民意代表定期改選,都不屬於法治國原則。獨立審判、授權明確性、法安定性、權力分立、正當程序、違憲審查才是法治國的內涵。 「人民有權,政府有能」與有限政府:兩者無關。聯邦主義則與有限政府有關,因為它也是一種分權。 「兩個機關分開就是三權分立」:錯。須先判斷兩者是否分屬立法、行政、司法。同屬一權內部的區分,以及五權架構下的分工,都不算三權分立。 「單一國地方政府沒有水平分權機關」:錯。單一國的地方仍可分設行政與立法機關。 「質詢、不信任案能彰顯我國有別於內閣制」:錯。這些制度在內閣制中同樣存在。真正有別於內閣制的是「立法委員不得兼任官吏」。 「共和、民主、成文憲法必然綁在一起」:錯。日本是有民主制度的君主國,英國是採不成文憲法的民主國家。民主唯一必然伴隨的是人民參政。 私人團體選舉被包裝成民主國原則:民主國原則的具體化,限於國家或地方公權力機關的人民選舉。 「促進民生福祉原則賦與人民主觀給付請求權」:錯。這項原則課予國家義務,但不直接產生個人請求權。 憲法委託題目:社會保險、國家賠償、退役軍人就養屬於憲法委託;獨立機關的組織(例如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則不屬於。 記憶口訣 「法治限權、民主授權、社會照顧」:法治國看權力有沒有受到規範,民主國看人民如何參與及授權,社會國看基本生活與弱勢保障。 「分權先分向,三權再分類」:中央與地方之間是垂直分權;立法、行政、司法之間才是三權的水平分立。 「保險、賠償、退役兵,憲法委託三點名」:社會保險、國家賠償、軍人退役就養,都屬於憲法委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