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信賴保護原則是法治國原則的內涵之一,目的在保障人民對國家行為形成的正當信賴,維護法秩序安定。行政程序法也明定行政行為應保護人民正當合理之信賴。 適用範圍包括行政處分的撤銷、廢止,也包括法規的修正、廢止。法規命令與授益行政處分都可作為信賴基礎。 法規修正或廢止時,應衡酌法秩序變動所追求的政策目的、國家財政負擔能力等公益因素、信賴利益的輕重,以及信賴所依據之基礎法規所表現的意義與價值。受規範者的社會地位與身分關係不是衡酌事項。 立法者得以過渡條款、適度排除或延緩新法適用、新舊法分段適用等方式保障信賴。「由法院依個案判斷新法適用範圍」不屬於這類措施。 法規預先定有施行期間或因情事變遷而停止適用,不生信賴保護問題。法規溯及適用,不是一概違反信賴保護原則。 核心觀念 一、信賴保護:國家變動法秩序,也要顧及人民的合理安排 信賴保護原則是法治國原則的內涵之一。人民依據國家建立的法規或作成的行政處分安排生活與財產。國家日後改變原有規範時,不能完全忽略人民已形成的正當信賴。 法規仍須因應社會及政策需要而調整,所以信賴保護不是要求法律永遠不變,也不是任何期待都必須保障。重點在於:人民是否有值得保護的信賴,以及國家變動所追求的公益,如何與人民所受的損失取得平衡。 行政法規的制定或發布機關依法定程序修改或廢止法規時,應兼顧規範對象信賴利益的保護。這項要求直接來自信賴保護原則,不是公益原則、比例原則或明確性原則。 二、判斷信賴是否值得保護的基本架構 信賴基礎:須有足以使人民形成信賴的國家行為,例如法律、法規命令或授益行政處分。 信賴表現:人民因信賴而有客觀上具體的安排或處置。單純的願望或期待,尚不足夠。 信賴值得保護:以下情形的信賴不值得保護: 原法規有重大明顯違反上位規範的情形。 法規是因受益人以不正當方法或提供不正確資料而發布。 解題順序是先確認有無值得保護的信賴,再衡量如何保護。 三、適用範圍:行政處分與法規變動都包括 情形信賴保護的判斷 行政處分的撤銷、廢止授益處分可作為信賴基礎,撤銷或廢止時應考量受益人的信賴利益。 法規的修正、廢止(變更)法律、法規命令修正或廢止而影響人民權益時,有信賴保護的適用。 法規預先定有施行期間人民自始可預見期滿失效,期滿停止適用不生信賴保護問題。 因情事變遷而停止適用同樣不生信賴保護問題。 「僅適用於行政處分」「僅適用於法規變更」「兩者均無適用」都是錯的。正確說法是兩者均有適用。 四、法規修正、廢止時應衡酌的事項 制定機關依程序修改法規,仍應保障受規範者的信賴利益。依大法官解釋,應衡酌下列事項,並採取合理的補救措施: 法秩序變動所追求的政策目的 國家財政負擔能力等公益因素 信賴利益的輕重 信賴利益所依據之基礎法規所表現的意義與價值 保障與否和保障程度,不是依受規範者的社會地位或身分關係決定。這項因素常被拿來混在選項中,應辨識為「非屬應衡酌之事項」。 五、過渡措施:保障信賴,不必讓舊法永久適用 行政法規修正若對人民更為不利,應規定過渡條款,這是基於信賴保護的考量。法律的制定或修正影響人民權益時,立法者得採取下列措施: 立法者得採取的措施作用 以法律明定過渡條款規範制度轉換期間的適用方式,減輕突然變動的衝擊。 新法生效施行後,適度排除新法適用使特定受保護情形在一定範圍內不適用新法。 新法生效施行後,適度延緩新法適用新法雖已生效,對特定情形仍可延後適用。 以法律明定新、舊法律分段適用分階段適用舊法或新法,逐步完成轉換。 上述措施都是由立法者自己在法律中具體規劃。「以法律明定由法院依個案判斷新法之適用範圍」等於把應由立法者決定的過渡安排推給法院,不屬於立法者所得採取的信賴保護措施。 六、法規溯及適用:不能用「一概違反」判斷 法規溯及適用與違反信賴保護,不能直接畫上等號: 新法溯及適用於已終結的事實或法律關係,原則上應受限制。 新法適用於跨越新舊法、尚未終結的事實,原則上不屬禁止的溯及,但仍應考量信賴保護,必要時設過渡安排。 溯及適用若對人民有利,或有重大公益且信賴不值得保護,也不當然違法。 所以「法規溯及適用,一概違反信賴保護原則」是錯誤敘述。 常考陷阱 「法規溯及適用,一概違反信賴保護原則」:錯在「一概」。溯及適用須個別衡量,不是一律違反。 「法規修改應兼顧規範對象信賴,是基於公益原則/比例原則/明確性原則」:都錯,正確是信賴保護原則。 「修法不利人民應訂過渡條款,是基於法之明確性/法律保留/不當聯結禁止」:都錯,正確是信賴保護。 「信賴保護僅適用於行政處分」或「僅適用於法規變更」:錯在「僅」,兩者均有適用。 「法規命令不能作為信賴基礎」:錯誤,法規命令與授益行政處分都可以作為信賴基礎。 「法規定有施行期間,期滿失效仍生信賴保護問題」:錯誤。預定施行期間屆滿或因情事變遷停止適用,不生信賴保護問題。法規的變更、廢止與行政處分的撤銷,則都會產生信賴保護問題。 「應衡酌受規範者的社會地位與身分關係」:錯誤。應衡酌的是政策目的、財政負擔能力等公益、信賴利益輕重、基礎法規的意義與價值。 「以法律明定由法院依個案判斷新法適用範圍」屬立法者過渡措施:錯誤。過渡條款、排除或延緩新法適用、分段適用才是。 「新法已生效施行,就不得再排除或延緩適用」:錯誤。新法生效後仍可適度排除或延緩適用。 「人民只要有期待就應保護」:錯誤。須有信賴表現,且信賴值得保護。 記憶口訣 「處分法規都能信,定期屆滿不保護。」行政處分撤銷廢止、法規修改廢止都適用;預定施行期間屆滿則不生問題。 「政策、財政、輕重、價值,身分地位不考慮。」這是法規變動時應衡酌的四項事項。 「過渡、排除、延緩、分段,法院個案不算。」這是立法者得採取的保護措施。 看到「一概」「僅」「均無」等絕對用語,先懷疑是錯誤選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