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以法律授權、一般抽象、直接對外效力辨認法規命令,並與行政規則、職權命令、行政處分、緊急命令及地方自治規章區別。 掌握法規命令的提議、草案公告、聽證、核定及發布程序(行政程序法第151~157條)。 熟記法規命令的三種無效事由與一部無效的效果,區分法院個案拒絕適用,以及定有施行期限之法規期滿當然廢止。 理解授權明確性、法律保留及再授權禁止,判斷命令是否逾越母法或增加法律所無的限制。 區分行政規則的兩大類型、下達與發布方式、拘束對象,以及舊職權命令的二年過渡處理。 核心觀念 一、行政命令的意義、種類與位階 行政命令是行政機關為行使公權力,單方面訂定的一般、抽象規範。它針對的是不特定多數人與一般事項;針對特定具體事件所為的決定,應朝行政處分判斷。行政命令的位階低於憲法與法律,不能與法律具有同等效力,也不能優於法律。 行政程序法第150條規定,法規命令是行政機關基於法律授權,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抽象、對外發生法律效果的規定。法規命令的內容應明列法律授權依據,不得逾越授權範圍與立法精神。因此「對特定人所為」不是法規命令的要件,而是行政處分的特徵。 類型訂定依據對外效力可否限制人民權利 法規命令(授權命令)法律授權有直接對外效力可,但限於授權範圍內 職權命令機關法定職權現行法制下不得作為限制人民權利的依據不可 行政規則上級機關的指揮監督權限或職權無直接對外效力,拘束機關內部不可 緊急命令憲法增修條文有,得暫時凍結或排除現行法律的適用可,限於必要處置範圍 能作為限制人民權利依據的是法規命令;職權命令、組織規程、行政規則都不能作為依據。 命令名稱:中央法規標準法第3條所列命令名稱為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標準、準則。「通則」是法律的名稱,不是命令的名稱。判斷法規命令或行政規則,仍要看有無法律授權及是否對外規範人民。舉例來說,商標法施行細則、土地稅減免規則、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屬法規命令;「要點」「注意事項」「須知」「作業規定」之類,例如補助經費審查作業要點,通常僅屬行政規則。 制定主體:行政院等行政機關可以訂定法規命令、行政規則,但不能制定法律,因為法律由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自治條例與委辦規則屬地方自治團體的規範,不由行政院頒訂;地方自治規章另屬地方自治法制,不列入行政法上「命令」的範疇。自治條例同樣是直接對外生效的一般抽象規定。 緊急命令:由總統經行政院會議決議發布,不是由行政機關發布。發布後須提交立法院追認,立法院不同意時立即失效。緊急命令得為必要處置,暫時凍結現行法規的效力。 行政命令的發布與送立法院: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7條,各機關依法定職權或基於法律授權訂定的命令,應視性質分別下達或發布,並即送立法院。 二、法律授權與命令的界限 委任立法是指法律授權行政機關訂定行政命令。法律以命令作補充規定時,須符合授權明確性原則,也就是授權的目的、內容及範圍應具體明確。這項原則是法律保留原則的補充與具體化。判斷是否明確,應綜合法律整體意義,看受規範者能否理解、能否預見,以及司法能否審查。它不禁止使用不確定法律概念,只要該概念的意義可以理解並可由司法審查即可。 層級化法律保留與授權密度: 執行法律所需的細節性、技術性次要事項,以及不涉及限制人民權利的事項,可由命令規範,授權密度要求較寬鬆。 給付行政事項中非屬重大的部分,規範密度也較寬鬆。 限制人民自由權利的重要事項,應以法律規定,或由法律具體明確授權命令補充。例如言論自由的限制,得由法律授權行政機關以命令補充;但行政機關不能在沒有法律依據的情況下逕行以命令限制。 租稅的構成要件(納稅主體、稅目、稅基、稅率等)屬租稅法律主義的範圍,不得以概括授權的命令規範。 不得增加法律所無的限制:釋字第778號解釋認為,藥事法施行細則將母法所稱「醫療急迫情形」限縮為須立即使用藥品的情況,增加了法律所無的限制,違反法律保留原則。 再授權(轉委任)禁止:再授權須有法律的明確依據,這是法律保留原則的延伸。釋字第524號解釋指出,法律既然授權以法規命令補充,機關就不得捨法規命令不用,改以行政規則替代;法律沒有轉委任的授權時,被授權機關也不得委由所屬機關逕行發布相關規章。此外,行政規則不得創設行政處罰。依行政罰法第4條,處罰以行為時的法律或自治條例有明文規定為限。 三、法規命令的訂定程序 適用範圍:除涉及國家機密或安全的軍事、外交或其他重大事項外,法規命令應依行政程序法所定程序訂定;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法規命令的修正、廢止、停止或恢復適用,準用訂定程序。 草擬或提議:法規命令除由行政機關自行草擬外,並得由人民或團體提議。提議應以書面敘明目的、依據及理由,並附具相關資料。受理機關對非主管事項應移送主管機關;屬主管事項者,依職權及內容處理,認為不得訂定或無須訂定時,應附理由通知提議者。 草案公告(原則應公告):除情況急迫、顯然無法事先公告周知外,應於政府公報或新聞紙公告,載明訂定機關、訂定依據、草案全文或主要內容,以及任何人得於所定期間內陳述意見的意旨。 聽證:機關「得」依職權舉行聽證,不是應舉行,也不是依利害關係人申請就必須舉行。 核定與發布:依法應經上級機關核定者,應於核定後始得發布,不可先發布再報核定。發布應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 四、法規命令的無效、法院審查與當然廢止 依行政程序法第158條,法規命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無效(不是得撤銷,也不是效力未定): 牴觸憲法、法律或上級機關的命令。 無法律授權而剝奪或限制人民的自由、權利。 訂定依法應經其他機關核准,而未經核准。 一部無效:法規命令的一部分無效時,其他部分仍為有效;只有在除去該無效部分後,法規命令顯無存在必要時,才全部無效。 法院審查:法官依法獨立審判,不受違法命令拘束。行政法院在個案中認定法規命令牴觸法律時,可以認定其違法並在該個案拒絕適用。法院不必停止訴訟聲請解釋,也不是作成使命令自始失效、對所有人發生效力的無效宣告;同時也不能因為「命令有法律授權」就主張法院不得審查。 定有施行期限者: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23條,法規定有施行期限者,期滿當然廢止,但應由主管機關公告之。期滿後不必由原發布機關明示廢止,效力也不會延長,更不會變成沒有施行期限。命令適用相同規則。 五、行政規則的種類、程序與效力 依行政程序法第159條,行政規則是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或長官對屬官,依其權限或職權,為規範機關內部秩序及運作所作的一般、抽象規定,不直接對外發生法規範效力。行政規則分為兩類: 類型內容程序 第一款:組織作業性規定機關內部組織、事務分配、業務處理方式、人事管理等一般性規定下達下級機關或屬官即可 第二款:解釋性規定與裁量基準協助下級機關或屬官統一解釋法令、認定事實及行使裁量權除下達外,應由首長簽署,並登載政府公報發布 財政部頒布的解釋令大多屬於解釋性行政規則。釋字第548號解釋所稱「主管機關基於職權因執行特定法律之規定,得為必要之釋示,以供本機關或下級機關所屬公務員行使職權時之依據」,描述的也是行政規則。上級機關訂頒的解釋性規定、裁量基準,性質屬行政解釋,不是立法解釋、私法解釋或學術解釋。 有效下達的行政規則,拘束訂定機關、其下級機關及屬官。行政規則得由原發布機關廢止,廢止時依下達或發布的規定辦理。行政規則雖然屬於內部規範,仍須遵守行政程序法的程序規定,不能說它完全不必遵守行政程序。 六、舊職權命令的過渡處理 依行政程序法第174條之1,行政程序法施行前,行政機關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7條訂定的職權命令,若內容須以法律規定或須有法律明列授權依據(也就是涉及人民權利義務而具對外效力),應於行政程序法施行後二年內,以法律規定,或以法律明列其授權依據後修正或訂定;逾期失效。 常考陷阱 「命令一律不得課予人民義務」:錯在「一律」。有法律明確授權的法規命令,可在授權範圍內規範人民的權利義務。 「法規命令得由行政機關依職權自行訂定」:錯。法規命令必須有法律授權;依職權訂定的是行政規則或職權命令。 「法規命令與法律同等效力,衝突時適用後法優於前法」:錯。命令位階低於法律,牴觸法律者無效。 「草案原則上不必公告」「應依申請舉行聽證」「先發布再報核定」:都錯。正確是原則應公告、聽證「得」依職權舉行、核定後始得發布。 「一部無效者全部無效」:錯。其他部分原則上仍有效。 「牴觸法律者得撤銷或效力未定」:錯,是無效。 「行政法院得宣告命令無效、自始失效」或「應停止訴訟聲請解釋」:錯。行政法院是在個案中認定違法並拒絕適用。 「期滿須原發布機關明示廢止」「期滿效力延長」:錯。期滿當然廢止,但應由主管機關公告。 「通則是命令名稱」:錯,通則是法律名稱。「規則」也可能是法規命令,不要看到名稱就判定性質。 「緊急命令由行政機關發布」:錯,由總統經行政院會議決議發布。 「地方自治規章、自治條例、委辦規則由行政院頒訂或屬行政命令」:錯,屬地方自治團體的規範。 「授權明確性原則禁止命令使用不確定法律概念」:錯,只要可理解、可預見、可由司法審查即可。 「租稅構成要件得以概括授權命令規範」:錯,受租稅法律主義拘束。 「被授權機關無法律依據也可自行再授權,以行政規則規範」:錯,再授權須有法律明確依據。 「行政規則屬內部行為,無須遵守行政程序」:錯,仍須依法下達或發布。 「所有行政規則只要下達即可」:錯,解釋性規定與裁量基準須首長簽署並登載政府公報。 「舊職權命令不受影響」「下次再檢討修正」「得由行政院延長期間」:都錯,應於二年內以法律規定或明列授權依據後修正、訂定,逾期失效。 記憶口訣 法規命令三要件:授權、抽象、對外。 命令名稱:規規細辦綱標準(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標準、準則),沒有通則。 無效三事由:牴觸上位、無權限權、未經核准;一部無效,其餘仍有效。 程序:人民可提議,草案先公告,聽證看「得」,核定後發布。 內規只下達,解釋裁量要簽署、登公報。 定期屆滿當然廢,主管機關仍公告;舊職權命令限兩年,逾期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