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定有施行期限的法規,期滿當然廢止,但應由主管機關公告。需要延長時,法律與命令的程序不同,但都是期限屆滿一個月前辦理。 延長程序:法律送立法院審議;命令由原發布機關發布。原發布機關或主管機關已裁併時,由承受其業務之機關或其上級機關辦理。 區分三種處理方式:「暫時不能用」是暫停適用,「內容要調整」是修正,「已無存在必要」是廢止。考試常在第20條與第21條的事由之間互換選項。 法律之廢止,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命令之廢止,由原發布機關為之。 委辦規則應函報委辦機關核定後發布,名稱準用自治規則。行政規則只規範機關內部事項,但可能有間接對外效力。 核心觀念 一、命令的種類與規範範圍 判斷行政命令屬於哪一種,要看它的內容與效力,不能只看名稱。依行政程序法,法規命令是行政機關基於法律授權,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果的抽象規定。法規命令應明列法律授權依據,且不得逾越授權範圍與立法精神。 法規命令訂定時,原則上應公告草案,讓人民表示意見。依法須經上級機關核定者,應經核定後始得發布。依中央法規標準法,命令應視其性質分別下達或發布,並即送立法院。 行政規則是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或長官對屬官,依其權限或職權所訂的一般抽象規定,用來規範機關內部秩序及運作,不直接對外發生法規範效力。行政規則包括兩類: 關於機關內部之組織、事務之分配、業務處理方式、人事管理等一般性規定。 為協助下級機關或屬官統一解釋法令、認定事實及行使裁量權,而訂頒的解釋性規定及裁量基準。 行政規則應下達下級機關或屬官。其中解釋性規定及裁量基準,還應由首長簽署,並登載於政府公報發布。 行政規則雖然不直接規範人民,但機關會反覆適用它,再加上平等原則與行政自我拘束原則,因而產生間接對外效力。不過,人民權利義務的重要事項受法律保留拘束,例如稅捐主體與客體、臨檢的要件程序與救濟、公務人員退休權益等,都不能只靠行政規則規定。機關內部的事務分配才是行政規則典型的規範對象。 二、委辦規則:先核定,後發布 依地方制度法,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為辦理上級機關委辦事項,得依其法定職權,或基於法律、中央法規之授權,訂定委辦規則。 委辦規則的程序與名稱如下: 應函報委辦機關核定後發布。不是經地方議會通過後公告,也不是函報立法院備查。 名稱準用自治規則的規定,不是準用自治條例。 與憲法、法律、中央法令牴觸者,無效。 依規定應經其他機關核定者,應於核定文送達各該地方行政機關三十日內公布或發布。委辦規則自發布之日起算至第三日起發生效力;但特定有施行日期者,自該特定日起發生效力。因此「發布之日起生效」的說法是錯的。 三、定有施行期限:期滿當然廢止與延長程序 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23條,法規定有施行期限者,期滿當然廢止,不適用第22條的廢止程序,但應由主管機關公告之。考題常寫成「期滿當然失效」,意思相同。 主管機關認為需要延長時,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24條辦理: 法規種類延長程序辦理時點 法律送立法院審議期限屆滿一個月前;期限在立法院休會期內屆滿者,應於立法院休會一個月前送立法院 命令由原發布機關發布期限屆滿一個月前 延長法律必須提前送立法院審議。主管機關不能自行公告延長,也不能以發布命令的方式延長;送行政院審議、請總統同意都是錯誤選項。法律也沒有「最長延長一年」的限制。 延長命令由原發布機關自行發布,不由上級機關或行政院發布,也不是送立法院審議或由總統發布。題目寫「至少一個月前」,與「一個月前」意思相同。 命令的原發布機關或主管機關已裁併者,其廢止或延長,由承受其業務之機關或其上級機關為之。不是一律由行政院統籌,也不是交由立法院委員會或法務部處理。 四、暫停適用、修正與廢止的事由 判斷步驟:先問法規是「一時不能用」、「還要用但內容須調整」,還是「已無存在必要」,再對照具體事由。 處理方式法定事由 暫停適用(第19條)法規因國家遭遇非常事故,一時不能適用者,得暫停適用其一部或全部。停止或恢復適用的程序,準用法規廢止或制定的規定。 修正(第20條) 1. 基於政策或事實之需要,有增減內容之必要者。 2. 因有關法規之修正或廢止,而應配合修正者。 3. 規定之主管機關或執行機關已裁併或變更者。 4. 同一事項規定於二以上之法規,無分別存在之必要者。 廢止(第21條) 1. 機關裁併,有關法規無保留之必要者。 2. 法規規定之事項已執行完畢,或因情勢變遷,無繼續施行之必要者。 3. 法規因有關法規之廢止或修正致失其依據,而無單獨施行之必要者。 4. 同一事項已定有新法規,並公布或發布施行者。 以下三組事由在修正與廢止中都會出現,要看「法規還有沒有存在必要」來區分: 機關裁併:主管或執行機關已裁併、變更,但法規仍有保留必要,應修正;法規已無保留必要,才廢止。 其他法規變動:本法規仍須存在,只要配合調整內容,應修正;本法規已失去依據,且無單獨施行必要,應廢止。 同一事項:規定散在二以上法規、無分別存在必要,應修正(整併);同一事項已有新法規公布或發布施行,舊法規應廢止。 舉例:憲法增修條文使國民大會相關條文停止適用,國民大會代表選舉法因此不必再施行,屬「因情勢變遷,無繼續施行之必要」的廢止事由。 五、法規廢止的程序與失效時間 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22條: 法律之廢止,應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 命令之廢止,由原發布機關為之。 依上述程序廢止的法規,得僅公布或發布其名稱及施行日期,並自公布或發布之日起算至第三日起失效。 要區分「有廢止事由」與「已經廢止」。事項執行完畢、情勢變遷、已有新法規施行,都只是應該廢止的事由,仍須依程序辦理廢止,不會自動失效。唯一當然廢止的情形,是定有施行期限而期滿。 法官在個案審判中認為某法規命令違法而拒絕適用,只是該案不適用,並不構成法定的廢止事由,命令也不會因此被廢止。 常考陷阱 改數字:延長施行期限都是「屆滿一個月前」。改成二個月、三個月、六個月,或寫成「屆滿後」才辦理,都是錯的。 法律與命令的程序互換:法律送立法院審議,命令由原發布機關發布。「法律經行政院公告延長」「命令送立法院審議」「由上級機關發布」「由總統發布」都是錯誤組合。 自創限制:「法律不得延長」「得逕發布命令延長,最長一年」都不是法條內容。 機關裁併時誰來辦:原發布機關已裁併,由承受業務機關或其上級機關辦理廢止或延長,不是行政院、立法院或法務部。 命令由誰廢止:由原發布機關廢止,不是總統、行政院、立法院或司法院。 暫停適用的唯一事由:只有「國家遭遇非常事故,一時不能適用」。政策需要、配合修正、機關裁併或變更,都是修正事由。 一看到機關裁併就選廢止:要先看有沒有「無保留必要」。僅主管或執行機關裁併、變更,屬修正。 「同一事項」兩種寫法:「規定於二以上法規,無分別存在必要」是修正;「已定有新法規並公布或發布施行」是廢止。 寫成自動失效:情勢變遷、執行完畢,應「廢止」,不是自動失效或自動終止。「雖因情勢變遷,但仍有繼續施行之必要」不構成廢止事由。 混入法條沒有的事由:「國會改選、反映最新民意」不是修正事由。「法律有漏洞、執行窒礙難行、效果不彰、有違憲疑慮、違反國際人權公約、法官個案認定違法」都不是第21條的廢止事由。 委辦規則:名稱準用「自治規則」,不是自治條例;應報「委辦機關核定」,不是議會通過或立法院備查;核定文送達後「三十日內」發布,不是十日;自發布之日起算至第三日起生效,不是發布當日。 行政規則越界:稅捐主體客體、臨檢要件、退休權益屬法律保留事項;行政規則只能規範機關內部事務分配等事項。 記憶口訣 「延長提前一個月:法律送立院,命令原機關;原機關裁併,承受或上級。」 「非常事故才暫停;還要用就修正,不要了就廢止;期限屆滿當然廢,主管機關要公告。」 「同一事項分兩處,修正合併;新法已施行,舊法廢止。」 「委辦報核定,名稱學規則,三十日內發布,第三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