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掌握條文內部的層級順序:條、項、款、目。「段」不是中央法規標準法規定的條文書寫名稱。 區分條文內部層級與整部法規的篇章劃分:內容繁複或條文較多時,得劃分為編、章、節、款、目。 判斷法律修正與法條釋義:改變規範內容必須修法;說明既有文字的意義屬於解釋,不必修法。 記住修正法規時刪除少數條文的標示方式,並掌握憲法、法律、命令的效力關係與法律保留事項。 核心觀念 一、條文內部結構:條、項、款、目 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8條,法規條文應分條書寫,冠以「第某條」字樣,並得分為項、款、目。從條開始排列,順序是條→項→款→目。如果題幹已經寫出「應分條書寫,冠以第某條字樣」,再問條以下的順序,答案就是項→款→目。 層級書寫與辨識方式 條冠以「第某條」字樣,是法規條文的基本書寫單位。 項不冠數字,以分段空格書寫的方式區別。 款冠以「一、二、三」等數字。 目冠以「(一)、(二)、(三)」等數字。目如果需要再細分,則冠以「1、2、3」等數字。 項、款、目的劃分屬於「得」採用,並不是每一條都必須具備全部層級。條文簡短時,可以只有一段內容;需要分層敘述時,再依序區分。條文中沒有出現數字,不代表沒有「項」,因為項本來就不冠數字。 平常引用法條時,常會說「前段」「後段」「但書」,這些只是指稱條文中某一部分文字的習慣用語。「段」不是中央法規標準法列出的條文書寫名稱。題目問法定名稱時,只能以條、項、款、目判斷。 二、篇章劃分:編、章、節、款、目 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9條,法規內容繁複或條文較多者,得劃分為第某編、第某章、第某節、第某款、第某目。這是把整部法規中相關的條文分組編排,讓規範體系更清楚,例如民法分為總則、債、物權、親屬、繼承五編。 篇章劃分的順序是編→章→節→款→目。編在章之前,款在目之前,章與編不可顛倒,款與目也不可倒置。 比較事項條文內部結構法規篇章劃分 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8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9條 處理重點一條條文如何分層書寫內容繁複或條文眾多時如何分組 順序條、項、款、目編、章、節、款、目 不包含的易混淆名稱段條、項 兩套結構都有「款」和「目」,所以要依題幹判斷問的是哪一套。問條文內部如何書寫,答案是項、款、目;問內容繁複或條文較多時如何劃分,答案是編、章、節、款、目。 「條」雖然是法規的基本單位,但不在第9條列舉的劃分名稱中;「項」屬於條文內部層級,也不在第9條的列舉中。題目問「何者並非劃分方法」時,只要選項出現條或項,就是答案。另外,第9條用的是「得劃分」,並不要求每部法規都設齊五種層級。 三、法律修正與法條釋義的區別 判斷是否需要修法,關鍵在於是否改變原有的法律規範內容。要變更法律所定的數字、年齡、要件或形式,就是變動規範本身,必須經過修法程序。依中央法規標準法,法規修正的程序準用法規制定的規定。 數值變更:民法最高約定利率由週年百分之二十改為百分之十六,是改變法律限制,必須修法。 年齡要件變更:成年年齡由滿二十歲改為滿十八歲,是改變成年標準,必須修法。 形式要求變更:委任契約原則上不要求特定方式;若要改成應以書面為之,是增加法定形式要件,必須修法。 相對地,如果只是說明既有條文文字的意義,條文本身沒有改變,就屬於法條釋義。例如民法規定買賣標的物的利益及危險,自交付時起均由買受人承受負擔,學說與實務將其中的「危險」解釋為「價金危險」。這是在解釋既有的法律用語,不需要依中央法規標準法修正法條。 所謂價金危險,是指標的物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的事由滅失時,買受人是否仍須支付價金的風險。作答時只要記住:改規則需要修法,說明意義屬於釋義。 四、修正法規時增刪少數條文的方式 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0條,修正法規時廢止少數條文,得保留所廢條文的條次,並在其下加括弧,註明「刪除」二字。例如「第○條(刪除)」。 同條也規定,修正法規時增加少數條文,得將增加的條文列在適當條文之後,冠以前條「之一」「之二」等條次,例如「第○條之一」。廢止或增加編、章、節、款、目時,也準用上述方式。 這兩種做法的目的,都是避免因為少數條文的增刪,就讓後面的條文全部重新編號。考試常把標示改寫成「(廢止)」,但法定註記是「(刪除)」。即使題幹寫的是「廢止少數條文」,括弧內仍然要寫「刪除」。 五、效力位階與法律保留 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1條,法律不得牴觸憲法,命令不得牴觸憲法或法律,下級機關訂定的命令也不得牴觸上級機關的命令。位階由高到低是:憲法、法律、命令。 依同法第5條,下列事項應以法律定之:憲法或法律有明文規定應以法律定之者、關於人民之權利、義務者、關於國家各機關之組織者,以及其他重要事項之應以法律定之者。依第6條,應以法律規定的事項,不得以命令定之。這就是法律保留原則。 法律保留並不表示所有執行細節都要寫進法律。在法律授權的範圍內,仍然可以由命令補充規定,但命令不得牴觸法律,也不能取代依法應由法律決定的內容。 常考陷阱 把「段」當成條文正式層級:法定名稱只有條、項、款、目。 順序寫成「項、目、款」或「款、項、目」:正確順序是條、項、款、目,款一定在目之前。 把「第某項」混入篇章劃分:項屬於條文內部結構。篇章劃分是編、章、節、款、目。 認為「第某條」也是第9條的劃分方式:條是基本書寫單位,不在第9條的列舉中。 篇章順序寫成「章、編」或「目、款」:正確順序是編、章、節、款、目。 看到「款、目」就認定是條文內部結構:篇章劃分也有款、目,要先看題幹問的是哪一套。 把「得」讀成「應」:法規可以劃分,不代表每部法規都必須設齊所有層級。 把文字解釋當成修法:改變數值、年齡、要件或形式要修法;說明「危險」指價金危險屬於釋義。 保留條次後註明「廢止」:應加括弧註明「刪除」,這是最常見的用語替換陷阱。 認為命令只要不違反法律就可以:命令也不得牴觸憲法;人民權利義務事項必須以法律規定,不得以命令定之。 記憶口訣 條內「條項款目」,篇章「編章節款目」。看到「繁複、條文多」,想篇章五層;看到「分條書寫」,想條內四層。篇章裡沒有條和項,條內沒有段。 改規則要修法,說意義是釋義。刪條留號寫「刪除」,增條加上「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