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代理的基本結構:代理人以本人名義,在代理權限內為意思表示,效力直接歸屬本人,利益與不利益都歸本人。 代理人的資格與意思瑕疵:限制行為能力人可以擔任代理人,代理行為有效;意思瑕疵原則上就代理人判斷,依本人指示行為時例外就本人判斷。 自己代理與雙方代理規定在同一條文,原則禁止,經本人許諾或專為履行債務時例外允許;違反時為效力未定。 比較無權代理、表見代理與無權處分:注意行為名義、第三人是否善意、有無過失,以及責任由誰承擔。 法人董事:內部事務執行與對外代表的規則不同,代表權限制只能對抗惡意第三人,財團董事違反捐助章程時須由法院宣告無效。 核心觀念 一、代理的成立與代理權授與 依民法第103條,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以本人名義所為的意思表示,直接對本人發生效力;別人向代理人所為的意思表示,也適用同一規則。代理行為一旦有效,本人不能只接受有利部分、否認不利部分。 代理人必須以本人名義行為。如果行為人以自己名義締約,相對人也不知道他是替別人辦事,契約原則上在行為人與相對人之間成立生效。這種情形不是代理,但也不會因此不生效力。 代理權是一種法律上的資格,不是權利,也不是義務。授與代理權屬於單獨行為,只要本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即可成立,不必代理人同意。授權與委任、僱傭等基本法律關係是兩件事,要分開判斷。民法把代理權授與規定在「債之發生」一節,但學說多認為授權本身並不使任何一方負擔債務,所以「授權是否為債之發生原因」有爭議,國考曾因此一律給分。 依第167條,本人可以向代理人表示授權,也可以向代理人將與之為代理行為的第三人表示授權。一般授權不以書面為必要。代理人取得授權後,在權限內締約,契約即直接拘束本人,不必每次再取得本人同意。 二、代理人的行為能力與意思瑕疵 依第104條,代理人所為或所受意思表示的效力,不因代理人為限制行為能力人而受影響。代理行為的效果歸本人,代理人本身不負擔法律上的不利益,所以不必擔心保護不足。 30歲的本人授權14歲的人以本人名義購車,該買賣契約有效,不是效力未定,也不是得撤銷。 本人授權給限制行為能力人,即使沒有經過其法定代理人允許,授權行為仍然有效。授權不使代理人負擔義務;至於雙方另外成立的委任或僱傭契約,是否須法定代理人允許,則另外判斷。 依第105條,代理人的意思表示有沒有意思欠缺、被詐欺、被脅迫,或對某事情明知、可得而知,致其效力受影響時,這些事實原則上就代理人決定,因為實際作出意思表示的人是代理人。 例外:代理權是以法律行為授與,且代理人依照本人所指示的意思而為意思表示時,上述事實改就本人決定。看題目時先找有沒有「依本人指示」;沒有這個條件,就回到原則,以代理人為準。 三、自己代理與雙方代理 類型意義例子 自己代理代理人代理本人,與代理人自己為法律行為乙受託代甲出售汽車,由乙自己買下 雙方代理同一代理人同時代理交易雙方乙同時代理賣方甲與買方丙訂立買賣契約 複代理代理人另選任他人代理本人乙另找丁代替自己處理甲的事務 自己代理與雙方代理是不同概念,但民法第106條把兩者規定在同一條文。兩者原則上都禁止,以免代理人犧牲本人利益。例外有兩種情形: 經本人許諾:本人事先同意,就可以自己代理或雙方代理。 專為履行債務:例如代理雙方完成已經成立的債務的清償,不會產生新的利益衝突,所以允許。 違反第106條時,實務上依無權代理處理,屬效力未定,可由本人承認而生效;不是無效,也不是得撤銷。例如業務員受僱於車商並有代理權,又接受好友委託購車,未經車商同意就同時代理雙方訂約,該買賣契約效力未定。 雙方代理也不是複代理:複代理是代理人另找他人代理本人,雙方代理是同一人代理交易兩方。 四、無權代理:本人承認前效力未定 依第170條,無代理權人以本人代理人名義所為的法律行為,非經本人承認,對本人不生效力。完全沒有授權、逾越授權範圍、代理權撤回或消滅後仍繼續代理,都屬無權代理。因此「代理人逾越授權範圍,本人不得否認」是錯的,本人可以拒絕承認。 催告權:相對人可以定相當期限,催告本人確答是否承認;本人逾期未確答,視為拒絕承認。 撤回權(第171條):本人承認前,相對人可以撤回;但行為時明知對方無代理權的相對人,不得撤回。 無權代理的法律行為不會直接對無權代理人發生效力,也不會直接拘束本人。本人拒絕承認、又不成立表見代理時,依第110條,無權代理人對善意相對人負損害賠償責任。這裡的善意只要求相對人不知道沒有代理權,條文沒有另外要求無過失;相對人即使因過失而不知,仍可請求賠償。這是無權代理人的責任,不是本人的責任。 五、代理權的撤回、限制與表見代理 依第108條,代理權原則上可以在基本法律關係存續中撤回,不必經代理人同意;只有依該法律關係性質不得撤回的,才例外不能撤回。依第109條,代理權消滅或撤回時,代理人應交還授權書,不得留置。 依第107條,代理權的限制及撤回,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但第三人因過失而不知的,不在此限。換句話說,只有善意且無過失的第三人受保護;對惡意或有過失的第三人,本人可以主張限制或撤回。 本人私下告訴代理人買價不得超過10萬元,代理人以11萬元成交,而賣方善意且無過失,本人不能以內部限制拒絕受拘束。 本人已撤回代理權,對知情的第三人,本人可以主張撤回,不受代理行為拘束。 依第169條,表見代理有兩種情形: 本人以自己的行為表示已授與代理權給他人。 本人知道他人表示為其代理人而不表示反對。 符合上述情形時,本人對第三人應負授權人責任,也就是如同有授權一樣受拘束。但第三人明知或可得而知沒有代理權的,本人不負責。承擔授權人責任的是本人,不是無權代理人。 本人把印章、權狀、移轉登記所需文件交給他人保管,他人以本人名義出售土地,相對人因看到這些資料而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這種情形通常稱為表見代理,因為代理權的外觀是本人自己造成的。不過,仍要檢查第三人是否「非明知、亦非可得而知」。 典型綜合案例:本人撤回代理權,卻沒有取回授權書,原代理人仍持授權書以本人名義出售土地。如果買受人因過失而不知撤回,則撤回可以對抗這位買受人,表見代理也因「可得而知」而不成立。本人拒絕承認後,買賣契約對本人不生效力,買受人只能請求無權代理人依第110條負損害賠償責任。 六、無權代理與無權處分 比較無權代理無權處分 行為名義以本人名義為之以自己名義處分他人權利,不是以權利人名義 債權行為效力未定出賣他人之物的買賣契約有效 物權行為效力未定效力未定(第118條) 由誰承認本人有權利人 承認後效力歸屬歸屬本人處分仍是無權處分人自己的行為,直接對其發生效力 無權代理欠缺的是代理權,無權處分欠缺的是處分權,兩者不同。善意取得保護的是對「處分權」的信賴,不保護對「代理權」的信賴,所以不能因無權代理人擅自出售土地,就認為買受人已善意取得土地所有權。 七、法人董事的相關規定 事項董事有數人時的原則(章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內部事務執行取決於全體董事過半數之同意 對外代表法人各董事均得代表 代表權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財團董事有違反捐助章程的行為時,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的聲請,宣告其行為為無效。行為不是當然無效,而是要由法院宣告。 常考陷阱 「代理人是限制行為能力人,契約效力未定或無效」:錯。代理行為有效;授權給限制行為能力人也有效,不必法定代理人允許。 「代理人以自己名義替本人為意思表示」:錯。代理必須以本人名義。以自己名義締約、相對人又不知情時,契約在行為人與相對人間生效,不是不生效力。 「代理人須取得書面授權才能簽約」或「有授權仍須本人另行同意」:錯。授權原則上不要式,權限內的代理行為直接拘束本人。 「意思瑕疵就本人決之」:原則就代理人決定;只有代理人依本人指示行為時,才就本人決定。題目若寫「代理人及本人」或「本人及相對人」,都是錯的。 「自己代理即雙方代理」「雙方代理就是複代理」「民法對兩者分設條文」:都錯。兩者概念不同,但規定在同一條文;複代理是另一回事。 「雙方代理不能用於履行債務」:錯。專為履行債務正是例外允許的情形;經本人許諾也可以。 「違反雙方代理禁止,契約無效或得撤銷」:錯,應為效力未定。 「無權代理直接對代理人或本人發生效力」「本人須對善意第三人負賠償責任」:錯。本人承認前效力未定;本人拒絕承認時,由無權代理人對善意相對人負賠償責任。 「無權代理人須依表見代理負授權人責任」:錯。表見代理的授權人責任由本人負擔。 「第三人善意就能主張表見代理或對抗撤回」:還須無過失。可得而知(有過失)時,不成立表見代理,撤回也可以對抗他;但第110條的賠償只要求善意。 「撤回代理權須經代理人同意」:錯,原則上本人可以單方撤回。 「代理行為有利歸本人,不利可否認」:錯。有權代理的效果全部歸屬本人。 「無權處分是以權利人名義為處分」:錯,是以自己名義處分他人權利;以本人名義的是無權代理。 「無權處分的買賣契約效力未定」:錯。債權契約有效,物權行為才效力未定。 「無權代理出售土地,買受人可以善意取得」:錯。善意取得不保護對代理權的信賴。 「董事代表權限制不得對抗第三人」:少了「善意」兩字,錯。 「董事對外代表須過半數,內部事務各自執行」:剛好相反。正確是內部事務過半數,對外各董事均得代表。 記憶口訣 「能力有限可代理,意思瑕疵看代理;依照本人指示做,例外回頭看本人。」 「自己雙方同一條,許諾履債開例外;違反如同無權代,效力未定等承認。」 「無權代理本人認,拒絕代理人賠償;一一○只要善意,表見撤回加無過失。」 「代理本人名,處分自己名;代理債物皆未定,處分債有效、物未定。」 「董事內部過半數,對外原則各代表;限制只擋惡意人,違反捐助法院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