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先分辨物之瑕疵與權利瑕疵。物之瑕疵是品質、效用或價值有問題;權利瑕疵是權利不存在、不完整,或第三人就標的物主張權利。 物之瑕疵的法定救濟有四種:解除契約、減少價金、種類物另行交付無瑕疵物、符合特別要件時請求不履行之損害賠償。買受人沒有一般性的修繕請求權,也沒有買回請求權。 注意檢查通知義務,以及解除權與減少價金請求權的喪失、消滅規定。 危險負擔原則以交付為界,不看所有權是否移轉,也不看何時付款。另須區分送交清償地、改變清償地與送交清償地以外處所。 連結所有權保留、互易、其他有償與無償契約,以及遺產分割的擔保計算。 核心觀念 一、物之瑕疵擔保:法定無過失責任,目的在維持對價平衡 依民法第354條,出賣人應擔保標的物於危險移轉時,沒有滅失或減少其價值、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的瑕疵,並應擔保其具有所保證的品質。例如電器使用時異常、汽車重要零件故障、房屋滲水,都可能構成物之瑕疵。但價值、效用減少的程度無關重要者,不得視為瑕疵。 這是出賣人的法定擔保責任,不以出賣人知道瑕疵,或有故意、過失為必要,目的在維持交易上的對價等值及誠實信用。 買受人不必「完全無過失」才能主張。依第355條,買受人於契約成立時已知有瑕疵,出賣人不負擔保責任。買受人因重大過失而不知瑕疵者,出賣人原則上也不負責;但出賣人保證其無瑕疵,或故意不告知瑕疵時,仍須負責。買受人只有一般過失時,不當然排除出賣人的擔保責任。 二、買受人的救濟方式 救濟要件與限制 解除契約依第359條得主張。但依情形解除契約顯失公平時,買受人僅得請求減少價金。 減少價金得直接主張,不以先催告修繕、出賣人拒絕修繕或逾期不修繕為前提。 另行交付無瑕疵之物依第364條,限於買賣標的物僅指定種類,也就是種類之債。所交付的必須是符合原約定的無瑕疵物。 不履行之損害賠償依第360條,限於買賣之物缺少出賣人所保證的品質,或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瑕疵。 民法買賣的瑕疵擔保規定中,沒有一般性的修繕請求權。所以「買受人得請求修繕」不是法定救濟;「須先定期催告修繕,出賣人拒絕或逾期後才能減價」也不是買賣的規則。 購買量產商品而屬種類之債時,買受人得請求另交同種類的無瑕疵物。房屋等特定物無從替代,買受人不能請求另交其他房屋。換貨也不是改換其他品項。 買回是出賣人於買賣契約中保留買回標的物的權利(第379條),不是買受人因瑕疵取得的權利。 物有瑕疵,買賣契約仍然有效,出賣人受領價金有法律上原因。因此買受人不能僅憑瑕疵請求不當得利返還。合法解除契約後,依解除契約的回復原狀規定處理。 依第363條,數物一併出賣而其中一物有瑕疵時,買受人原則上僅得就有瑕疵之物解除契約,而且不須出賣人有可歸責事由。只有數物分離會使當事人一方顯受損害時,才得解除全部契約。例如一次買了數件不同款式的衣服,其中一件破損,原則上只能解除該件的買賣。 三、檢查、通知與權利喪失 依第356條,買受人應按物的性質,依通常程序從速檢查受領之物。發現應由出賣人負擔保責任的瑕疵時,應即通知出賣人;怠於通知者,視為承認所受領之物。依通常檢查不能發現的瑕疵,日後發現時也應即通知。依第357條,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瑕疵者,不適用上述規定。 依第361條,買受人主張物有瑕疵時,出賣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買受人於期限內表示是否解除契約。買受人於期限內不解除契約,即喪失解除權,不能把沉默解讀為保留解除權。解除權喪失後,仍可依法考慮減少價金等其他救濟。 依第365條,解除權或減少價金請求權,於買受人通知後六個月間不行使,或自物之交付時起經過五年而消滅。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瑕疵者,不適用六個月期間的限制。 四、權利瑕疵與債權買賣 依第349條,出賣人應擔保第三人就買賣標的物,對於買受人不得主張任何權利。例如買來的腳踏車原為他人遺失物,原權利人於喪失占有時起二年內依法請求回復時,買受人應向出賣人主張權利瑕疵擔保責任。這不是物之瑕疵,因為問題不在腳踏車的品質。 債權也可以買賣,但屬權利買賣,不是物之買賣。依第350條,債權或其他權利的出賣人,應擔保其權利確係存在;有價證券的出賣人,並應擔保證券未因公示催告而宣示無效。依第352條,債權出賣人原則上不擔保債務人的支付能力,除非另有擔保約定。出售本票債權而未背書時,出賣人原則上不擔保發票人能否清償。 五、危險負擔:交付與運送地點是關鍵 危險負擔處理的是:標的物非因可歸責於買受人的事由滅失時,買受人是否仍須支付價金。依第373條,除契約另有訂定外,買賣標的物的利益及危險,自交付時起由買受人承受負擔。起算點不是訂約時、付款時,也不是移轉所有權或辦理登記時。 情形判斷 交付前,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的事由滅失(例如原因不明的火災、天災)出賣人依第225條免給付義務;買受人依第266條免為對待給付,價金危險由出賣人負擔。 交付前,因可歸責於出賣人的事由滅失買受人得依給付不能的規定解除契約,並得請求損害賠償。 交付前,因可歸責於買受人的事由滅失依第267條,出賣人仍得請求價金,但應扣除因免給付義務所得的利益。 已交付,尚未移轉所有權(例如房屋已交屋,未辦理登記)即因地震滅失危險已因交付移轉,買受人仍須支付全部價金。 出賣人負責送至約定清償地,途中交給快遞後滅失交給快遞尚未對買受人完成交付,危險仍由出賣人負擔,買受人不必付價金。 雙方合意改變清償地後,出賣人送往新清償地途中滅失新地址就是清償地,不適用第374條,交付前危險仍由出賣人負擔。 出賣人給付遲延中,標的物因不可抗力滅失依第231條第2項,債務人遲延中對不可抗力也應負責,買受人不必付價金。 買受人請求將標的物送交清償地以外的處所依第374條,自出賣人交付標的物於運送人或承攬運送人時起,危險由買受人負擔,買受人仍須付價金。 判斷時要先問三件事:標的物是否已交付;是否為買受人請求送交清償地以外處所,而不是雙方改變清償地;滅失可歸責於誰,出賣人是否遲延。 第三人失火延燒出賣人尚未交付的房屋時,對買賣雙方而言是不可歸責於雙方的給付不能。買受人免付價金,出賣人不得向買受人請求價金;受有損害的出賣人得依侵權行為向失火的第三人請求賠償。 六、所有權保留、互易、其他有償與無償契約 分期付款並約定付清價金後才取得所有權,是所有權移轉(物權行為)附停止條件,買賣契約本身並未附停止條件。買受人在付清價金前享有期待權,得將期待權讓與他人。期待權也受侵權行為法保護,所以標的物遭第三人毀損時,不是只有所有權人才能求償。買受人遲付價金時,出賣人應依法定程序取回標的物,不得自行到買受人住處取回。 依第398條,當事人雙方約定互相移轉金錢以外的財產權,稱為互易,例如以房屋交換房屋。互易準用買賣的規定,所以也有瑕疵擔保問題。互易不是買賣,因為買賣須以金錢支付價金;也不是贈與或交互計算。 依第347條,買賣的規定於買賣以外的有償契約準用之,但契約性質不許者除外。租賃、承攬、旅遊等有償契約,另有瑕疵擔保或相應責任的規定。 無償契約原則上不負瑕疵擔保責任。依第466條,使用借貸的貸與人原則不負責,只有故意不告知借用物的瑕疵,致借用人受損害時,才負賠償責任。贈與人原則上也不負瑕疵擔保責任,但故意不告知瑕疵或保證無瑕疵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附負擔的贈與另有規定。 契約瑕疵擔保 買賣、互易、租賃、承攬、旅遊(有償)負瑕疵擔保或相應責任 使用借貸、贈與(無償)原則不負,只有故意不告知等例外情形才負責 七、遺產分割的瑕疵擔保計算 依第1168條,遺產分割後,各繼承人按其應繼分,對於其他繼承人因分割而得的遺產,負與出賣人同一的擔保責任。 配偶與被繼承人的兄弟姊妹共同繼承時,配偶應繼分為二分之一,其餘二分之一由兄弟姊妹平均。若有三名兄弟姊妹,每人應繼分為六分之一。 計算方法:先算出瑕疵造成的減值,再乘以被請求人的應繼分。例如某繼承人分得的古董原值300萬元,因分割前已有瑕疵只值180萬元,減值120萬元。他向另一名兄弟姊妹請求的金額為120萬元 × 1/6 = 20萬元。被請求人不是獨賠全部減值,也不是由其餘繼承人平均分攤。 常考陷阱 「買受人得請求修繕」、「須先催告修繕才能減價」:錯。買賣瑕疵擔保沒有修繕請求權,也沒有這項前置程序。 「出賣人無過失就免責」:錯。物之瑕疵擔保是法定無過失責任。 「買受人須無過失」:錯。只有明知瑕疵或重大過失不知時,出賣人才原則上不負責。 「價值減少輕微也算瑕疵」:錯。減少程度無關重要者,不得視為瑕疵。 「有瑕疵一定能解除」:錯。解除契約顯失公平時,只能減少價金。 「出賣人定期催告後,買受人逾期未表示仍得解除」:錯。期限內不解除,即喪失解除權。 「所有商品都能換貨,或可改換其他品項」:錯。另行交付限於種類之債,且限同種類的無瑕疵物;特定物(如房屋)不能換。 「買回請求權」、「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都不是物之瑕疵擔保的救濟。 「一有瑕疵就能請求損害賠償」:錯。須欠缺所保證的品質,或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瑕疵。 「數物中一物有瑕疵,可全部解除」或「須可歸責出賣人才能解除」:錯。原則上只解除有瑕疵之物,且不以可歸責為要件。 「買到遺失物被原主追回,是物之瑕疵」:錯。這是權利瑕疵。 「債權買賣是物之買賣」、「出賣人應擔保債務人能清償」:錯。債權買賣是權利買賣,出賣人原則上只擔保權利存在。 「危險自移轉所有權時起移轉」、「未登記就不用付錢」:錯。危險原則上以交付為準。 「交付前滅失,買受人必然免付價金」:過度絕對。可歸責於買受人時,仍須付價金。 「交給快遞就算交付」:錯。只有買受人請求送交清償地以外處所時,交付運送人才移轉危險;改變清償地或出賣人負責送達者,不適用。 「雙方互相讓步各負擔一半」、「由法院斟酌經濟狀況決定」:都不是危險負擔的法律效果。 「分期付款的買賣契約附停止條件」、「出賣人得自行取回」、「只有所有權人能請求侵權損害賠償」:都錯。附停止條件的是所有權移轉;買受人的期待權可以讓與,也受侵權行為法保護。 「使用借貸貸與人負瑕疵擔保」:錯。無償契約原則上不負瑕疵擔保責任。 「遺產分割的瑕疵由被請求人全額賠償」:錯。按被請求人的應繼分比例計算。 記憶口訣 「物看品質,權看存在;解約減價,種類可換;不修不買回,保證隱瞞才賠償;催告沉默解權喪,六月五年要記牢;危險看交付,不看產權;送到他處交運送,有償擔保無償免,分割擔保按應繼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