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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權取得、存續與準物權

科目: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題數:62
物權取得、存續與準物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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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6年10月18日

學習重點 熟記民法第757條物權法定主義,以及現行民法承認的物權種類。要能辨認不在其中的權利,例如租賃權、人役權、不動產質權、連帶保證。 能分辨用益物權與擔保物權、法定物權與意定物權、原始取得與繼受取得,以及物權與債權在效力上的差異。 掌握不動產依法律行為變動須具備「合意、書面、登記」,動產讓與須具備「讓與合意、交付」,並熟悉第759條「先取得、登記後始得處分」的例外。 理解混同、地上權與不動產役權的內容及從屬性,以及各種物權的存續期間規定。 核心觀念 一、物權法定主義 民法第757條規定:物權除依法律或習慣外,不得創設。可作為依據的有民法、其他法律,以及具有法規範效力的習慣法。行政命令、法院判決或單憑法理,都不能創設物權。 物權法定主義有兩層限制:一是不能自創法律沒有的物權種類,二是不能改變法定物權的核心內容。例如普通抵押權的特徵是不移轉占有,如果約定抵押人應交付抵押物,就是改造了抵押權的內容,違反物權法定主義。相對地,設定區分地上權、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讓與共有物的應有部分,都有法律依據,並不違反。 二、物權的種類與分類 現行民法物權編規定的物權包括:所有權、地上權(含區分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抵押權(含最高限額抵押權)、質權(動產質權、權利質權)、典權、留置權。占有是對物事實上管領的狀態,不是物權。 分類種類辨認重點 用益物權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典權支配物的使用收益,區分地上權也屬於此類 擔保物權抵押權、質權(動產質權、權利質權)、留置權支配物的交換價值,用來確保債權受償 不屬於民法物權租賃權、連帶保證(屬債權關係)、人役權、不動產質權民法沒有規定這些物權類型 判斷是否為不動產物權時要注意:質權的標的是動產或權利,留置權的標的限於動產,所以兩者都不是不動產物權。地上權、農育權、抵押權則是不動產物權。 修法用語要留意:2010年修法後,舊法的「地役權」已改為「不動產役權」,「永佃權」已刪除,另新增「農育權」。因此題目把「地役權」與「占有」並列問「何者不是物權」時,應選兩者皆是。 準物權是指本身不是民法上的物權,但法律上將其視為物權、準用物權規定的權利,例如水權、礦業權、漁業權。 三、物權與債權的效力;擔保物權的特性 債權具有相對性,原則上只能向特定債務人請求給付。物權直接支配標的物,具有對世效力,通常以排他性、優先性、追及性說明,這些是物權的一般效力。 擔保物權的共通特性是從屬性、不可分性、物上代位性,排他性不在其中。最高限額抵押權在債權確定前,從屬性較弱。 占有權能的有無:抵押權人沒有占有權能。動產質權人、留置權人須占有標的物,地上權人也依權利內容使用、占有土地。 四、法定物權、意定物權與取得方式 意定物權依當事人的法律行為設定,例如地上權、普通抵押權。法定物權則在法律要件具備時當然發生。留置權只能依法律規定發生,不能以約定設定,是典型的絕對法定物權。 取得方式意義例子 原始取得不以他人既有的權利為基礎拾得遺失物依法取得所有權、無主物先占、取得時效、添附 繼受取得承受他人既有的權利買賣取得所有權、繼承,以及在他人土地上設定抵押權(屬設定取得) 繼承雖然不是法律行為,仍屬繼受取得,不能把「非因法律行為」等同於「原始取得」。 五、不動產物權變動 依民法第758條,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須具備三項要件: 物權變動的合意 書面:物權行為是要式行為 登記:非經登記,不生效力 這裡的登記是設權登記(生效要件),不是宣示登記,同時也是不動產物權的公示方法。交付不動產不是生效要件。 物權行為具有獨立性與無因性:買賣等債權行為不成立、無效或被撤銷時,原則上不影響物權行為的效力。 一屋二賣時,買受人取得所有權的關鍵是登記,與訂約先後或交付先後無關。兩個買賣契約都有效,取得登記的人取得所有權,並可請求無權占有的先買受人返還房屋。先買受人只能向出賣人主張債務不履行責任。 第759條是例外規定:因繼承、強制執行、徵收、法院之判決或其他非因法律行為,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非經登記,不得處分。這裡的「法院之判決」限於形成判決,例如分割共有物判決。命對方辦理移轉登記的給付判決,仍須辦理登記才取得物權。 六、動產讓與與混同 依民法第761條,動產物權的讓與須具備讓與合意及交付,交付包括簡易交付、占有改定、指示交付等替代方式。機車屬於動產,監理機關的過戶登記只是行政管理措施,不是所有權移轉的要件。 民法第762條的混同,是指同一物的所有權與其他物權歸屬於同一人時,其他物權原則上因此消滅。但其他物權的存續對所有人或第三人有法律上利益時,例外不消滅。例如地上權人單獨繼承土地所有權,地上權因混同而消滅。要與抵銷、添附、混合區分清楚。 七、地上權與不動產役權 普通地上權:以在他人土地之上下有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為目的,而使用其土地的權利。地上權人得讓與地上權或設定抵押權,但契約另有約定或另有習慣者除外。地上權與其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不得分離而為讓與或設定其他權利,所以建物讓與時,地上權隨同移轉。 不動產役權:以他人不動產供自己不動產通行、汲水、採光、眺望、電信或其他以特定便宜之用為目的的權利。受益的一方稱為需役不動產,負擔的一方稱為供役不動產。主要特性如下: 從屬性:不得由需役不動產分離而為讓與,或為其他權利的標的物。 取得:依法律行為取得者,須有書面並登記。因時效取得者,以繼續並表見者為限。 效力:行使權利時,應選擇對供役不動產損害最少的處所及方法。 八、存續期間 權利期間重點 地上權得定期限,也得不定期限。未定期限且存續逾20年,或成立目的已不存在時,法院得依請求定其存續期間或終止地上權 農育權不得逾20年,逾期者縮短為20年。以造林、保育為目的或法令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不動產役權得約定存續期間 典權約定期限不得逾30年,逾期者縮短為30年 題目若問「何種物權不得定有存續期間」,各選項的物權其實都可以約定期間,不要誤以為某一種物權一律不得定期。 常考陷阱 「物權只能依民法(或土地法)創設」「得依判決、法理、命令創設」:都錯誤。依據只限於「法律或習慣」,習慣法也可以。 「不動產質權、人役權、租賃權是民法物權」:都不是。「區分地上權」「最高限額抵押權」則是民法明定的物權。 「質權是用益物權」「不動產役權是擔保物權」:方向弄反了。質權(包括權利質權)是擔保物權,不動產役權是用益物權。 「排他性是擔保物權的共通特性」:錯誤。共通特性是從屬性、不可分性、物上代位性。 「抵押權人可占有抵押物」:錯誤。抵押權不移轉占有,約定交付抵押物違反物權法定主義。 「設定抵押權、繼承屬原始取得」:錯誤,兩者都是繼受取得。拾得遺失物才是原始取得。 「不動產物權變動須交付」「登記是宣示登記」:錯誤。要件是合意、書面、登記,而且登記是生效要件。 「先交屋或先訂約的買受人取得所有權」:錯誤。一屋二賣以登記決定所有權歸屬,兩個買賣契約都有效。 「給付判決屬於第759條的判決」:錯誤。只有分割共有物等形成判決,才能在登記前取得物權。 「機車須過戶登記才取得所有權」:錯誤。動產讓與只需讓與合意加上交付。 地上權人繼承土地後地上權消滅的原因:是混同,不是抵銷、添附或混合。 「地役權仍是現行民法物權」:現行法已改稱不動產役權。題目把地役權與占有並列為「非物權」時,兩者都應選。 記憶口訣 「法律習慣可創設,判決命令法理不行。」 「不動產合書登,動產合交付;七五九先取得,登記再處分。」不動產依法律行為變動須合意、書面、登記;動產讓與須合意、交付;第759條的情形先取得權利,登記後才能處分。 「用益看使用,擔保看價值;抵押不占有,留置純法定。」 「擔保三特性:從、不可分、代位;排他歸物權。」 「農二十、典三十。」農育權期限上限20年,典權期限上限3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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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41 下列何者屬於物權之原始取得? (A)於他人土地上設定抵押權 (B)因拾得遺失物而取得 (C)因買賣而取得房屋所有權 (D)因繼承...
  2. 14 下列何者為絕對法定物權? (A)地上權 (B)地役權 (C)抵押權 (D)留置權
  3. 32 甲在乙之土地上設定地上權,乙死亡後,甲單獨繼承乙之遺產,甲所享有之地上權因何種事由而消滅? (A)抵銷 (B)添附 (C)混同...
  4. 16. 下列何種物權,不得在設定時,定有存續時間?(A)地上權 (B)抵押權 (C)地役權 (D)典權 (E)一律給分
  5. 14 水權為何種權利? (A)生存權 (B)無體財產權 (C)債權 (D)準物權
  6. 35 下列何者非民法規定之物權? (A)租賃權 (B)典權 (C)不動產役權 (D)農育權
  7. 34 下列何者非屬民法物權編所規定之物權種類? (A)農育權 (B)區分地上權 (C)不動產質權 (D)留置權
  8. 33下列何者非民法規定之用益物權?(A)不動產役權(B)農育權(C)動產質權(D)區分地上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