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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損失與個別補償制度

科目: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題數:17
特別損失與個別補償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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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6年10月18日

學習重點 掌握損失補償四要素:合法公權力行為、公益目的、特別犧牲、依法補償,並能與國家賠償區分。 熟記即時強制補償的保護客體、排除事由、金錢補償、請求期間及救濟方式。 辨認徵收、既成道路公用地役關係、地下設施物使用土地的補償問題,以及相關大法官解釋的結論。 理解依法使用警械傷及第三人、撤銷違法授益處分所生信賴補償,都屬於損失補償的範疇。 核心觀念 一、損失補償:讓公共負擔公平分配 國家為實現公共利益,以合法公權力行為使人民權益受到超越一般社會義務的特別損失,應給予補償。其理論基礎是特別犧牲原則:少數人為全體利益承受特別負擔,應由全體透過國家公平分擔。這項制度也有保障人民基本權的意義。 判斷步驟如下: 是否為國家的合法公權力行為。 是否為公益而為。 人民是否承受特別犧牲。 是否有法律依據規定補償。 公權力行為不限於行政處分,也包括事實行為,例如依法實施即時強制、埋設地下管線、依法使用警械。 國家負損失補償義務,原則上須有法律規定作為依據,例如土地徵收條例、行政執行法、警械使用條例、行政程序法。憲法保障財產權,因此立法者有義務就特別犧牲制定合理的補償規定。 不是每一項財產權限制都要補償。人民應承擔財產權的社會義務,例如一般性的使用管制。限制若超越一般應忍受的程度而形成特別犧牲,才產生補償問題。以「平等原則」主張只要財產權受限制就應補償,是錯誤的說法。 二、損失補償與國家賠償的區別 行政法上的國家責任包括行政損失補償與國家損害賠償兩大類。 比較項目損失補償國家賠償 典型原因合法公權力行為造成特別犧牲公務員違法執行職務,或公有公共設施設置、管理有欠缺 主要目的公平分擔公益所生的特別負擔填補國家不法行為或設施欠缺所生的損害 故意、過失不以公務員有故意、過失為要件公務員違法執行職務的類型,須有故意或過失;公共設施欠缺的類型,屬無過失責任 範圍依個別法律規定,通常為「相當」補償,不等於填補全部損害依國家賠償法及民法規定,原則上填補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 典型例子土地徵收補償、即時強制特別損失補償、依法使用警械傷及第三人、既成道路、撤銷違法授益處分的信賴補償警員駕車疏失撞傷路人、公立學校教師疏失致學生受傷、號誌錯誤或馬路管理欠缺致人受傷 判斷關鍵:看到「疏失、疏誤、可歸責、管理欠缺」就往國家賠償判斷;看到「依法、合法、為公益、徵收」就往損失補償判斷。合法行為所造成的損失,不是全部都由人民自行承擔。 三、即時強制的損失補償(行政執行法) 依行政執行法第41條,人民因執行機關依法實施即時強制,致其生命、身體或財產遭受特別損失時,得請求補償。但損失因可歸責於該人民的故意或重大過失所致者,不予補償。 補償方法:以金錢補償,並以補償實際所受的特別損失為限。法條沒有「同類之物」、回復原狀或免除義務等補償方式。 請求對象:執行機關。 請求期間:知有損失後二年內請求;自損失發生後經過五年,不得請求。 不服決定:對執行機關所為的損失補償決定不服,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本制度明文保護生命與身體,不限於財產損失。 四、依法使用警械傷及第三人 警察依警械使用條例規定使用警械,致第三人受傷、死亡或財產損失時,由政府依該條例支付醫療費、慰撫金、補償金或喪葬費等。 例如警察依法與逃犯槍戰,流彈傷及附近民眾。警察合法用槍且沒有故意或過失,就不符合國家賠償法的要件,但民眾仍可依警械使用條例請求補償。不能說民眾毫無請求權,也不能說民眾可直接向警察個人求償。 五、公用徵收及補償 徵收是國家為公益需要,依法強制取得私人財產權,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具有公益目的。 有法律依據,並遵守法定程序。 符合比例原則。 給予相當補償。 現行法下,行政徵收不以「公用」目的為限,只要是為公益即可。國家也可以用立法方式徵收私人財產,但仍應符合上述憲法要求。 為拓寬道路或興辦公共建設而徵收土地,所給付的金錢屬於損失補償,不是國家賠償、民法損害賠償或準徵收侵害。土地徵收的地價原則上按徵收當期市價補償。 補償應「相當」,並須依法定期限及時發給;補償費遲延發放,構成對人民財產權的侵害。補償不必「完全填補所有權人全部財產損失」,各補償項目及範圍依法律規定認定。 六、既成道路與公用地役關係(釋字第400號) 私有土地成為既成道路,成立公用地役關係,須具備三項要件: 為不特定公眾通行所必要,而非僅為通行便利或節省時間。 於公眾通行之初,土地所有權人並無阻止的情事。 經歷年代久遠而未曾中斷,久到一般人無法記憶其確實的起始時間。 公用地役關係正是成立於私人土地,「土地所有權歸屬國家」不是要件。所有權人的財產權因此受到限制,構成特別犧牲,國家應依法律辦理徵收並給予補償。國家不能以土地已成為既成道路為由拒絕補償;經費困難時,也應訂定期限籌措財源逐年辦理,或以其他方法補償。 七、地下設施物(釋字第440號) 主管機關對既成道路或都市計畫道路用地,在依法徵收或價購前埋設地下設施物,妨礙土地權利人行使權利而致生損失,形成個人的特別犧牲,國家應負損失補償責任。這不是國家賠償、民事賠償或刑事責任。 本號解釋並宣告:以「不妨礙原有使用及安全」為由,就允許主管機關埋設地下物而不徵購、不補償的規定,與憲法保障財產權的意旨不符。因此,「埋設管線未妨礙土地權利人行使權利,即無須補償」是錯誤的說法。 八、撤銷違法授益處分的信賴補償 違法的授益行政處分,因撤銷所欲維護的公益大於受益人的信賴利益而被撤銷時,若受益人的信賴值得保護,並因信賴該處分遭受財產上損失,撤銷機關應依行政程序法給予合理補償。 這是為公益犧牲個人信賴利益所給予的填補,屬於行政損失補償的範疇。 常考陷阱 「損失補償的公權力行為只限行政處分」:錯。也包括事實行為,例如即時強制、埋設管線、使用警械。 「國家損失補償義務須有法律規定」:正確敘述,不要誤選。 「行政合法行為造成的損失,均屬人民應自行承擔的社會義務」:錯。形成特別犧牲時應予補償。 「基於平等原則,只要財產權受限制就應補償」:錯。須超越社會義務而構成特別犧牲。 損失補償的基礎原則:答案是「特別犧牲原則」,不是法律優越、比例或明確性原則。 即時強制補償的錯誤寫法:「本人重大過失所致仍可請求」錯;「金錢或同類之物」錯;「只能向上級機關異議,不得提起行政訴訟」錯;「回復原狀」或「免除義務」也錯。正確的是「知有損失後二年、損失發生後五年」。 「警察合法用槍無過失,民眾無權請求」或「直接向警察求償」:錯。應依警械使用條例請求補償。 「徵收補償須完全填補全部財產損失」:錯。只須相當補償。 「徵收限於公用目的」或「不得以立法方式徵收」:錯。 「公用地役關係須土地屬國家所有」:錯。這是常見的非要件選項。 「地下管線未妨礙權利行使就無須補償」:錯(釋字第440號)。 何者為特別犧牲:私有土地成立公用地役關係是特別犧牲。犯罪被害、颱風災損不是國家行為所致;教師疏失致學生受傷屬國家賠償。 「補償與賠償範圍相同」「補償為過失責任,賠償為無過失責任」「公共設施管理欠缺應負補償責任」:均錯。公共設施管理欠缺是國家賠償。 撤銷違法授益處分的信賴補償:屬於損失補償,不要誤認為「非損失補償」的選項。 記憶口訣 「合法、公益、特別犧牲,依法補償;違法、過失、設施欠缺,國家賠償。」 即時強制:「生身財,故重除;只給錢,限實損;知二發五;訴願加行訴。」 公用地役:「必要通行、起初未阻、久遠不斷」,土地是私人的。 徵收:「公益、法律、程序、比例、相當補償」,補償是相當,不是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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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9 下列有關損失補償之敘述,何者錯誤? (A)行政機關的合法行為所造成 (B)人民的損失乃是為了達到公共利益所遭受到的特別犧牲...
  2. 36 依行政執行法規定,因即時強制而遭受特別損失之補償方法為何? (A)回復原狀 (B)金錢補償 (C)金錢補償與回復原狀併用 (D)免...
  3. 下列關於即時強制補償之敘述,何者正確? (A)人民因執行機關依法實施即時強制,致其生命、身體或財產遭受特別損失時,縱使因該...
  4. 17 下列關於即時強制補償之敘述,何者正確? (A)人民因執行機關依法實施即時強制,致其生命、身體或財產遭受特別損失時,縱使因...
  5. 21 警察與逃犯槍戰時,流彈不小心傷及附近民眾,如果警察係依警械使用條例規定使用警械,並無國家賠償法之故意或過失,民眾應如...
  6. 38 下列何者非屬於公用地役關係之要件? (A)年代久遠,難以確定起始時間 (B)提供不特定公眾通行所必要 (C)土地所有權歸屬國家...
  7. 19 關於徵收概念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徵收私人財產須有公益之目的 (B)國家亦得以立法之方式徵收私人財...
  8. 19 有關損失補償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因公益而特別犧牲財產上之利益,國家應依法律規定辦理補償 (B)損失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