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掌握《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6條:法規對其他法規所規定之同一事項而為特別規定者,特別規定優先適用。 普通法事後修正,並不改變適用順序;原特別規定仍應優先適用。 區分特別法優先、後法優先與從新從優(從舊從輕),不能一律選擇最新的規定或對當事人最有利的規定。 特別與普通是規定之間的相對關係,可以發生在不同法律的個別條文之間,不能只看法律名稱。 解題時先確認效力位階與規範事項,再判斷兩者是否為特別規定與普通規定的關係。 核心觀念 一、直接掌握法條:特別規定優先,普通規定修正後亦同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6條規定:「法規對其他法規所規定之同一事項而為特別之規定者,應優先適用之。其他法規修正後,仍應優先適用。」 本條可拆成兩個判斷。第一,兩個法規對同一事項都有規定,而其中一個是特別規定時,應優先適用特別規定。第二,作為普通規定的其他法規,即使後來修正,也不會因為修正時間較晚,就取得優先適用的地位。 舉例來說,甲規定針對某一特定類型的事項設有特別處理方式,乙規定則是一般處理方式。題目已經說明甲是乙的特別規定,就應優先適用甲。即使乙之後修正,而且事件發生在乙修正之後,依本條仍然優先適用甲。 本條所稱「法規」包含法律與命令。題目無論寫「法律」、「法規」或「某法第幾條」,判斷方式都相同。 二、如何辨認特別法與普通法 普通法是對一般事項所設的規範。特別法則是針對其中特定的人、事、時、地或其他範圍,作出更具體的規定。兩者之間具有一般與特殊的關係;凡是落入特別規定範圍的事件,便由特別規定優先處理。 特別法與普通法是相對概念,必須就具體規範內容進行比較。不能只憑法律名稱有沒有出現「特別」二字來判斷,也不能認為某部法律的所有條文都必然優先於另一部法律。 題目可能直接指定「甲法某條是乙法某條的特別規定」。這時比較的單位就是這兩項規定,不必再猜測整部法律的性質,也不能用條號大小或法律名稱來決定順序。 此外,優先適用不等於普通法失效或遭到廢止。普通規定仍然存在,不屬於特別規定範圍的事項,仍然可能適用普通規定。至於特別規定沒有處理到的部分,則要依規範內容與法體系判斷,是否由普通規定加以補充。 三、特別法優先與後法優先如何區分 原則判斷重點作答關鍵 特別法優於普通法對同一事項是否存在一般與特殊的規範關係有特別規定時,優先適用特別規定;普通法修正後亦同。 後法優於前法同位階、同性質的規範前後衝突,需要判斷新舊規範的適用關係不能越過特別法優先原則,直接認定較新的規定優先。 上位規範優於下位規範規範的效力位階是否不同下位規範不能只因內容較特別,就牴觸上位規範。 本單元最重要的組合是「舊特別法」與「新普通法」。依第16條後段,普通法修正後,原特別法仍優先適用。所以題目中出現「後來修正」、「最新規定」、「事件發生在修法後」等字眼時,都不能立刻選普通法。 解題時應依照題目的設定判斷。如果題目只交代普通法有修正,沒有其他改變特別規定效力的資訊,就不能自行推論特別規定已被廢止,也不能推論立法者已經決定排除特別規定。 四、從新從優、從舊從輕不是所有法律衝突的通用答案 「對人民較有利」不是可以任意選擇法律的依據。特別法與普通法的競合,和法規變更時新舊法如何適用,是兩個不同的問題。題目已經說明特別與普通的關係時,不能直接改用利益比較來作答。 以下規定都只適用於各自的特定情形: 從新從優(《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8條):各機關受理人民聲請許可案件時,除依案件性質應適用行為時之法規外,如果在處理程序終結前,據以准許的法規有變更,原則上適用新法規。但舊法規有利於當事人,而新法規又未廢除或禁止所聲請的事項者,適用舊法規。 從舊從輕(刑法第2條第1項):行為後法律有變更時,適用行為時的法律。但行為後的法律有利於行為人時,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的法律。 這些都是有特定適用範圍與要件的規則,處理的是「同一法規前後版本」的選擇,不能移用成「普通法較有利,就排除特別法」。同樣地,處罰較重或較輕,也不是判斷特別法與普通法適用順序的標準。 五、法律適用的過程與作答流程 法律適用的基本方法,是把抽象的法律規定(大前提)套用到具體的事實(小前提),再得出法律效果(結論)。在套用之前,必須先找出應適用的規定。當數個規定都涉及同一事項時,就依特別法優先等適用原則來決定。 確認事實與規範事項:兩項規定是否都在處理同一事項?事件是否落入特別規定的範圍? 確認效力位階:若涉及上下位階,先處理位階問題;題目已說明兩者同位階時,再比較特別與普通的關係。 辨認特別規定:以題目指明為特別規定的那一項作為判斷基礎。 檢查修法資訊:如果只是普通法後來修正,仍依第16條優先適用特別規定。 排除無關選項:不能只因規定較新、較有利或處罰較重就選它,也不能交由法官、機關或立法者自由選擇。 常考陷阱 「普通法修正在後,所以應適用普通法」或「優先適用修正後之其他法規」:這是忽略了第16條後段。其他法規修正後,特別規定仍應優先適用。 「適用修正前之普通法」:題目問的是特別規定與普通規定之間的順序,答案仍是特別規定,與普通法用新版還是舊版無關。 「原則適用特別法,但普通法有利於人民時例外」:這是擅自加入條文沒有的利益比較條件。不能只因普通法較有利,就改變適用順序。 「比較兩法或比較普通法修正前後,選擇對人民最有利者」:這是在還沒處理特別規定的優先地位前,就跳到利益比較,判斷方向錯誤。 「普通法處罰較重,所以優先」:處罰輕重不決定特別規定與普通規定的適用順序。 「視何者為新法而定」:新舊不是特別法與普通法競合的判斷標準。 「由法官自行決定」或「兩法擇一適用」:法律已經規定優先順序,法院與主管機關都應依法適用,不能任意挑選。 「必須由立法者決定」或「應先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單純的特別法與普通法競合,依第16條就能處理,不需要另行立法或先經憲法解釋。 「兩者規定不同,所以兩者都不適用」:規範競合不代表出現法律真空,應辨認出特別規定並優先適用。 「特別法優先,所以普通法已失效」:優先適用處理的是具體事件中誰先適用,不等於普通規定被全面廢止。 選項文字對調:題目若問「應優先適用何法」,而題目中標示為特別法的是B法,就要選B法,不要被「A法修正在後」誤導。務必先找出題目把哪一項設定為特別規定。 記憶口訣 「同事項,特別先;普通修,仍優先。」 遇到「新普通法、舊特別法」時,記住:先辨特別與普通,不能只比新與舊;有利與否須有依據,不能自行加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