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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身分者的司法救濟

科目: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題數:35
特殊身分者的司法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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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6年10月18日

學習重點 掌握傳統「特別權力關係」的特徵:低密度法律規範、排除司法救濟;今日已轉向「有權利即有救濟」。 公務員、各級學校學生、受刑人都受憲法第16條訴訟權保障,但救濟途徑要依措施性質及特別法律判斷。 判斷審判權時,先看爭議屬公法或私法,再查有無「法律別有規定」交由其他法院處理。 分清訴訟權的核心內容、聽審請求權的內容,以及立法者可自由形成的審級制度與審判權劃分。 向無審判權的法院起訴,法院應先徵詢當事人意見,再依職權裁定移送,不是直接駁回。 核心觀念 一、特別權力關係的意義與轉變 傳統「特別權力關係」是行政法上國家與特定身分者之間的特殊法律關係,典型對象包括公務員與國家、學生與學校、受刑人與監獄、軍人與國家。其特色如下: 法律規範密度低:行政機關可用內部規則管理,不必有法律明確授權。 排除司法救濟:身分者不服機關措施時,不得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只能循內部申訴。 沒有憲法依據:這是源自德國的行政法理論,憲法沒有規定這種關係。 例如公務員遭免職卻不能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侵害的是憲法第16條的訴訟權。大法官透過一系列解釋逐步打破此理論,今日不能只因具有特殊身分,就剝奪向法院救濟的權利。 二、公務員、學生、受刑人的救濟途徑 身分與措施救濟途徑 公務人員不服服務機關的人事行政處分(如免職、考績丙等)依公務人員保障法提起復審,再提行政訴訟;不是提起訴願。 公務人員不服管理措施或工作條件處置(如長官工作指令)依公務人員保障法提起申訴、再申訴;不是訴願。 學生受退學等學校公權力措施依措施性質提起相應行政爭訟,退學處分可提起訴願,再提行政訴訟。 受刑人不服否准假釋決定依釋字第691號解釋,由行政法院審理,不是刑事法院。 律師受懲戒處分循律師懲戒的專門程序,不是訴願。 學生的救濟(釋字第784號解釋):早期解釋只承認大學生受退學或類似處分時可以爭訟。釋字第784號解釋進一步宣示:各級學校學生(包括中小學、高中生)認為權利因學校的教育或管理等公權力措施而受侵害時,都可以依措施的性質,依法提起相應的行政爭訟程序。因此: 不限大學生,高中生、國中生也可以。 不限退學、剝奪學籍,記過、小過等處分也可以爭訟。 不以受教育權受侵害為限,其他權利受侵害也可以。 不是只能走校內申訴。 另外,學生受懲戒,不論記過或退學,都應保障其校內申訴權利。校方處分如侵害受教育權,應符合比例原則;懲戒程序應符合正當法律程序。 三、訴訟權的核心內容與立法形成空間 憲法第16條訴訟權保障人民權利受侵害時,有依法受公平審判的權利。其核心內容包括: 有權利即有救濟:人民權利遭受侵害時,得依法請求法院救濟,應給予向法院起訴的機會。 正當法律程序:法院審判程序應公平,例如法官迴避制度。 及時有效的救濟:人民經由法院程序所謀求的權利救濟,應及時且有效。 初受有罪判決的上訴權:依釋字第752號解釋,人民初次受有罪判決,至少應有一次上訴救濟的機會。 以下屬於立法形成空間,不是訴訟權的核心內容: 審級制度:依釋字第442號解釋,訴訟救濟應採幾級幾審,屬立法機關自由形成的範圍。憲法沒有要求至少二審或三審,也沒有要求一律設置通常上訴救濟制度。 審判權劃分:爭議案件要由普通法院或行政法院審理,由立法者決定,也不是核心內容。 聽審請求權的內容包括: 就直接影響當事人權益的判決事項,法院應通知其參與訴訟。 當事人有陳述意見的權利。 法院應審酌當事人就特定重要觀點表達的意見或提出的重要主張。 「法院不得將其疏失轉嫁由當事人承擔」雖然是應有的法治要求,但不屬於聽審請求權的內容。 審判制度類型:我國訴訟上採公開審判、獨任審判、合議審判。陪審制尚未採行。國民法官制度是由國民法官與職業法官共同審判,不是陪審制。 四、行政法院審判權的範圍 行政訴訟法第2條規定:「公法上之爭議,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得依本法提起行政訴訟。」這項規定是為了貫徹訴訟權的保障。我國採司法二元主義,公法爭議原則上歸行政法院,私法爭議歸普通法院。不過要注意兩點: 政府當事人不一定代表公法爭議,例如政府立私法契約就屬私法爭議。 公法爭議如果法律另有規定,也可能由其他法院審理。 現行行政訴訟採三級二審。不服行政處分的典型流程是訴願 → 行政訴訟 → 行政訴訟上訴。請願不是救濟程序,現行也沒有再訴願。 歸屬常考事件 行政法院土地徵收及補償爭議、稅捐課徵、違章建築認定(含屋頂加蓋)、機車/汽車逾期定檢罰款、更正原住民姓名被拒、結婚登記被拒、集會遊行不予許可、兵役體位判定(訴願→行政訴訟)、建造執照申請遲未核發(課予義務訴訟)、公法契約爭議、公務員考績丙等爭議、會計師懲戒、交通裁決、外國人收容聲請;訴訟類型如撤銷訴訟、課予義務訴訟、公益訴訟 普通法院(民事)政府與人民間的私法契約爭議(如政府承租人民土地未繳租金、直轄市政府與人民的租賃租金爭議)、人民間財產或婚姻爭議、承貸銀行的就學貸款還款爭議、國家賠償(依國家賠償法循民事程序,含公務員執行職務開車撞傷人) 普通法院(其他)選舉罷免訴訟(含公職人員選舉無效、總統副總統當選無效)、不服社會秩序維護法裁罰(如記者無故跟追遭罰)、不服法官所為的限制住居裁定(刑事程序) 專門懲戒機關公務員懲戒(懲戒法院)、律師懲戒(律師懲戒委員會等專門程序) 五、審判權衝突與移送 原告向無審判權的法院起訴時,現行處理方式如下: 移送而非駁回:法院應先徵詢當事人意見,再依職權裁定移送至有審判權的管轄法院。不是逕行駁回,也不是命原告撤回或只諭知另行起訴。 先為裁定:當事人就審判權有爭執(如被告抗辯屬行政爭訟事件)時,法院應先就審判權為裁定。 禁止重複起訴:事件已繫屬於某一審判權的法院時,不得就同一事件向另一審判權的法院更行起訴。 受移送法院原則受拘束:不能直接駁回或再任意移回,也不是由一造聲請就直接審判。 過去曾有「停止訴訟程序並聲請大法官解釋」或「當事人合意由普通法院審判」的機制,但現行法已改以移送及法定程序處理,不能再當成正確答案。 常考陷阱 「特別權力關係以法律高密度規範」「有憲法依據」「應由普通法院審理」:都錯。它的特色是低密度規範、排除司法救濟,也沒有憲法依據。 「只有退學才能爭訟」「只有大學生可以」「未侵害受教育權就只能校內申訴」「剝奪學籍才能爭訟」:都錯。各級學校學生依措施性質都可以提起行政爭訟。 「公務人員人事處分、工作指令可提訴願」:錯。人事處分走復審,管理措施走申訴、再申訴;選項中可訴願的是學生退學。 「否准假釋由刑事法院審理」:錯,應由行政法院審理。 「審級制度至少二級二審或三級三審」「應設通常上訴制度是核心」「審判權劃分是核心」:都錯,這些屬立法形成範圍。但「初受有罪判決至少一次上訴機會」是核心內容。 「法院不得轉嫁疏失」屬於聽審請求權:錯,聽審是參與、陳述、被審酌。 「我國已採陪審制」:錯,陪審制尚未採行。 「選舉罷免訴訟由行政法院管轄」:錯,選舉罷免訴訟由普通法院管轄。 「國家賠償、政府租賃、就學貸款走行政訴訟」:錯,都屬普通法院民事程序。 懲戒類題目:公務員懲戒、律師懲戒不屬行政法院;只有會計師懲戒可以向行政法院起訴。 「告錯法院就駁回」「應停止訴訟並聲請大法官解釋」「可再移回」「一造聲請即直接審判」:依現行法都錯。應先徵詢當事人意見再移送,且已繫屬就不得更行起訴。 記憶口訣 「身分不封救濟,公私先分關係;公法再查例外,告錯法院移送。」 「學生不限退學,否准假釋行政;公懲律懲另走,會計懲戒行政。」 「國賠選舉社維法,都回普通法院家;審級劃分立法定,陪審至今未採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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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8 有關特別權力關係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A)公務員與國家、學生與學校間的關係,曾被認為是特別權力關係之適用對象 (B)特別權...
  2. 17 在傳統所謂「特別權力關係」下,遭受免職處分之公務員,不得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此種概念,侵害 公務員下列何種權利? (A)...
  3. 21未成年人甲為A高中之學生,因在校園內叼含香菸,受記小過1次之處分。甲生不服,欲提起行政爭訟以求救濟。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
  4. 20 關於學生受教育權的憲法保障,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學生受懲戒,無論記過或退學,應保障其校內申訴權利 (B)校方處分剝...
  5. 16 下列何者得提起訴願? (A)公務人員受到服務機關所為之人事處分 (B)律師受到之懲戒處分 (C)學生受到之退學處分 (D)公務...
  6. 23 根據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受刑人不服行政機關否准假釋決定訴請救濟應由何種法院審理? (A)刑事法院 (B)行政法院 (C)民事法院...
  7. 10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下列何者非屬訴訟權保障之核心內容? (A)法官迴避制度 (B)人民初受有罪判決,至少應予一次上訴救...
  8. 13 依司法院解釋,下列何者不屬於憲法第 16 條訴訟權保障之核心內容? (A)人民於其權利遭受侵害時,得依法請求法院救濟 (B)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