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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與間接故意

科目: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題數:3
直接與間接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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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6年10月18日

學習重點 掌握刑法故意的兩種類型:直接故意與間接故意,兩者都屬故意。 區分「預見而接受」與「預見而確信不發生」:前者是間接故意,後者是有認識過失。 理解無認識過失的完整要件,不能只因行為人「沒有想到」結果,就認定成立過失。 辨認刑法過失分類、結果加重犯及竊盜罪處罰範圍,避免混入民法概念或忽略處罰過失的特別規定。 核心觀念 一、直接故意: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 刑法第13條第1項規定:「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故意。」這是直接故意,也稱確定故意。 判斷時要同時看認識與意欲:認識上,行為人明知構成犯罪的事實;意欲上,行為人有意使其發生。例如,行為人明知開槍射擊被害人的要害會造成死亡,仍以殺死被害人為目的而開槍,即可用來理解直接故意。 考試若出現「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應直接連結直接故意。不要將故意理解成「必須知道自己觸犯哪一條法律」;此處條文要求的是對構成犯罪之事實的認識與意欲。 二、間接故意:預見其發生,且不違背本意 刑法第13條第2項規定:「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以故意論。」這是間接故意,也稱不確定故意。 間接故意的關鍵是:行為人已經預見犯罪事實可能發生,對其發生則抱持接受、容任的態度。即使該結果不是行為人積極追求的目的,只要其發生不違背本意,仍屬故意。 因此,「我不是特別想讓結果發生」不當然排除故意。應繼續判斷:行為人是否已預見,且即使結果發生也接受?若答案是肯定的,即屬間接故意。條文用「以故意論」,表示間接故意與直接故意同樣是刑法上的故意,所以「犯罪之故意區別為直接故意與間接故意」是正確的敘述。 三、有認識過失:預見能發生,卻確信不發生 刑法第14條第2項規定:「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雖預見其能發生而確信其不發生者,以過失論。」這是有認識過失。 有認識過失與間接故意都具有「預見」,差別在於對結果的態度。間接故意是發生也接受;有認識過失則是確信不會發生。例如,駕駛已預見危險駕駛可能撞傷他人,卻過度相信自己的技術,確信可以避免事故,可用來理解有認識過失的心理狀態。 作答時不能看到「預見」就直接選故意,必須把後半句讀完。「不違背本意」與「確信不發生」,正是最常用來區分故意與過失的用語。 四、無認識過失:應注意、能注意,卻不注意 刑法第14條第1項規定:「行為人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為過失。」此為無認識過失的規定。 無認識過失的特色是行為人未預見犯罪事實能發生,但成立過失仍須具備應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的條件。「應注意」是有注意義務;「能注意」是依具體情況具有注意的可能;「不注意」則是未盡應有的注意。 因此,單憑「沒有想到」「忽略關鍵」或「未能注意」,不足以完整說明刑法上的過失。尤其「未能注意」語意不明,不能取代條文明確要求的「能注意而不注意」。另須注意:「應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是過失的定義,不是故意的定義。 五、四種類型一次比較 類型屬性認識與態度判斷關鍵 直接故意故意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有意使犯罪事實發生 間接故意故意(以故意論)預見其發生,且不違背本意接受、容任其發生 有認識過失過失(以過失論)預見其能發生,卻確信不發生相信可以避免結果 無認識過失過失未預見,但應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欠缺應有的注意 六、相關觀念:過失分類、結果加重犯與竊盜罪 刑法上的過失,本單元應掌握有認識過失與無認識過失。「抽象輕過失」「具體輕過失」是民法上依注意義務標準所作的分類,不能拿來取代此處刑法過失的分類。 結果加重犯是行為人故意實施基本犯罪,因而發生法律特別規定的較重結果,法律因此設有加重處罰規定的情形。刑法第17條規定,因犯罪致發生一定之結果,而有加重其刑之規定者,如行為人不能預見其發生時,不適用之。典型例子是傷害致死:故意傷害他人,因而發生死亡結果,並須檢視對死亡結果的預見可能性。 因此,結果加重犯不是「故意或過失犯基本罪,又造成任何其他損害」就成立;必須注意故意的基本犯罪、法律明定的加重結果及預見可能性。 過失行為的處罰,以法律有特別規定為限,這是刑法第12條第2項的原則。刑法第320條的竊盜罪沒有處罰過失的規定,因此竊盜罪不罰過失犯。但是否成立故意竊盜,仍須判斷其他犯罪要件,不能只看物品是否被拿走。 常考陷阱 「預見其發生,就是有認識過失」:錯在只看前半句。後接「不違背本意」是間接故意;後接「確信不發生」才是有認識過失。 「不是積極希望結果發生,就不屬故意」:忽略間接故意。故意包含有意使其發生,也包含預見而容任其發生。 「不違背本意」屬直接故意:混淆法條用語。直接故意的關鍵是「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不違背本意則是間接故意。 把過失的定義當成故意的定義:「雖預見其發生而確信其不發生」「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都是過失;問故意的定義時,要找「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或「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 「未預見結果,所以一定沒有刑責」:未預見仍可能是無認識過失,須檢查是否應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以及法律是否處罰該過失行為。 「一般情形下未能注意、忽略關鍵」就是過失的法定定義:這類日常語句未完整呈現法定要件,不能取代刑法第14條的規定,更不是故意的定義。 「犯罪之過失分為抽象輕過失與具體輕過失」:混入民法分類。本單元刑法的比較重點是有認識與無認識過失。 「故意或過失犯基本罪,又造成其他損害就是結果加重犯」:錯在基本犯罪須為故意,且加重結果須為法律明定,並非任何其他損害都算。 「竊盜亦罰過失」:過失以法律有特別規定者為限,竊盜罪沒有處罰過失的規定。 記憶口訣 「明知有意,直接故意;預見容任,間接故意;預見確信,有認識過失;應能未注意,無認識過失。」 遇到「預見」先別急著選答案:接著問自己,行為人是接受發生,還是確信不發生?抓住這個分界,就能分清間接故意與有認識過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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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35 行為人對於犯罪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稱為: (A)有認識過失(B)無認識過失(C)間接故意(D)直接故意
  2. 24 依據刑法規定,下列何者為故意的定義之一? (A)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 (B)行為人...
  3. 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犯罪之故意區別為直接故意與間接故意 (B)犯罪之過失區別為抽象輕過失與具體輕過失 (C)結果加重犯係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