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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認訴訟與補充性

科目: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題數:64
確認訴訟與補充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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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6年10月18日

學習重點 先看救濟目的再選訴訟:除去處分用撤銷;請求作成處分用課予義務;請求金錢、事實行為或履行行政契約用一般給付;釐清處分效力或法律關係用確認。 確認訴訟只有三種:確認處分無效、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成立或不成立、確認已執行而無回復原狀可能或已消滅之處分違法。原告須有確認利益,且確認訴訟具補充性;確認處分無效是例外,但須先向原處分機關請求確認。 行政處分是撤銷、課予義務訴訟的程序標的,不是一般給付訴訟的程序標的;無效處分不是撤銷訴訟的對象。 掌握課予義務訴訟的四種裁判方式、第7條合併請求賠償、第196條撤銷判決命回復原狀,以及第9條公益訴訟須有法律特別規定。 都市計畫審查訴訟:以核定機關為被告,於發布後一年內起訴,免經訴願,專屬都市計畫區所在地高等行政法院管轄;被告收到起訴狀繕本後二個月內重新檢討。 核心觀念 一、訴訟類型總覽:先判斷要法院提供什麼救濟 類型程序標的與目的典型情形 撤銷訴訟除去違法且損害權利或法律上利益的行政處分(含訴願決定、復查決定),原則上須先經訴願。撤銷罰鍰、撤銷既成巷道認定。 課予義務訴訟依法申請遭駁回(申請遭否准之訴訟),或機關怠不處分(怠為處分之訴訟),請求判命機關作成行政處分,原則上須先經訴願。申請建照、育兒津貼遭否准。 確認訴訟確認處分無效、公法上法律關係成立或不成立,或確認已執行而無回復原狀可能、已消滅之處分違法。行政契約無效之爭議、處分自始無效。 一般給付訴訟請求因公法上原因發生的財產上給付,或請求作成行政處分以外的非財產上給付(事實行為等)。行政契約款項、返還被占用土地、更正不實資訊。 行政處分可以是撤銷訴訟、課予義務訴訟(不論申請遭否准或怠為處分)的程序標的,也可成為行政強制執行的執行名義;但一般給付訴訟不以行政處分為程序標的,請求作成行政處分不能改用一般給付訴訟。 二、確認訴訟的標的與確認利益 行政訴訟法第6條所定確認訴訟,只限於: 確認行政處分無效。 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成立或不成立。 確認已執行而無回復原狀可能,或已消滅之行政處分為違法。 以上均須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也就是法律地位處於不安狀態,而確認判決能有效排除。 「確認行政事實存在」「確認行政處分有效」及「確認行政不作為違法」,都不是第6條的確認訴訟類型。機關對依法申請案件怠不處分,應提課予義務訴訟。 人民認為處分無效、機關卻認為有效時,最恰當的是確認處分無效之訴,不是確認處分違法,也不是確認公法關係存否。公費留學與返國服務的約定屬行政契約,當事人主張約定違法無效,爭點在契約所生公法上法律關係是否存在,應提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不成立之訴;行政契約不是行政處分,不能請求撤銷。 三、補充性與確認無效的先行程序 原告得提起或可得提起撤銷訴訟、課予義務訴訟或一般給付訴訟時,不得提起確認訴訟。這就是確認訴訟對其他訴訟的補充性(後備性),避免原告捨棄能直接實現權利的救濟,只請求法院確認。 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不受補充性限制,但須先向原處分機關請求確認無效,未被允許,或經請求後於30日內不為確答,始得起訴。這是向原處分機關請求確認的先行程序,不是訴願前置。 處分瑕疵狀態效力救濟 違法但未達無效撤銷前仍有效撤銷訴訟 無效自始不生效力確認處分無效之訴;無效處分不屬撤銷訴訟對象 違法但已執行而無法回復,或已消滅已無可撤銷之對象確認處分違法之訴 四、撤銷訴訟、原告適格與訴願前置 撤銷訴訟以違法行政處分為對象;訴願決定、稅捐復查決定也可以是撤銷救濟的對象。撤銷訴訟原則上須先經訴願,但不是所有案件都須先訴願。例如原受益人因同業提起訴願,原許可遭訴願決定撤銷,受益人可以直接對該訴願決定提起撤銷訴訟,不必再訴願,也不是提課予義務訴訟。 原告適格採保護規範理論:相關法規除維護公益外,若也保護特定人的利益,該人即享有可救濟的權利或法律上利益;純粹事實上、經濟上或反射利益則不足。 外籍配偶向駐外館處申請依親居留簽證遭駁回,依憲法法庭判決意旨,本國配偶基於自己受憲法保障的婚姻家庭權利,可以自己名義提起行政訴訟救濟。考題選項以撤銷訴訟為答案,也就是由非申請人的本國配偶針對駁回處分請求撤銷。這與申請人本人申請遭否准時提課予義務訴訟,要分開記。 土地所有權人不服市政府認定其土地為既成巷道,該認定屬行政處分,應提撤銷訴訟。 五、課予義務訴訟的裁判方式 原告之訴不合法:以裁定駁回。 原告之訴無理由:以判決駁回。 原告之訴有理由且事證明確:判命行政機關作成原告所申請內容之行政處分。 原告之訴有理由,但事證尚未臻明確或涉及行政裁量:判命行政機關遵照判決之法律見解對原告作成決定。 法院不會自行作成原告申請的決定,也不會因案件涉及裁量就駁回有理由的請求。課予義務訴訟與撤銷訴訟一樣有起訴期間,原則上應於訴願決定送達後二個月之不變期間內提起,不能說課予義務訴訟沒有起訴期間。 六、一般給付訴訟 第8條第1項的一般給付訴訟,請求的是因公法上原因發生之財產上給付,或請求作成行政處分以外之其他非財產上給付。行政契約所生的給付爭議也適用,人民可以起訴請求機關履約,機關也可以起訴請求人民履約。 實體判決要件包括: 因公法上原因發生之給付。 給付內容限於財產上給付,或作成行政處分以外的非財產上給付。 原告須主張給付義務之違反損害其權利。 一般給付訴訟不以「得在撤銷訴訟中併為請求」為要件,不以確認利益為要件,也不一律須先經訴願。但給付請求若以行政處分應否撤銷為據,應於提起撤銷訴訟時一併請求。 常見例子: 機關違法占用私人土地闢路:提一般給付訴訟,請求排除侵害、返還土地,而不是訴願、申訴或聲明異議。 機關在網路上誤載不實訊息損及商譽:請求撤回、更正訊息或回復名譽,屬事實行為,提一般給付訴訟。 行政契約的金錢補償或給付:提一般給付訴訟。 七、合併請求賠償與回復原狀 依第7條,提起行政訴訟時,可在同一程序中合併請求損害賠償或其他財產上給付。依實務見解,於行政訴訟中合併請求國家賠償,不需先依國家賠償法與賠償義務機關協議。 依第196條,行政處分已執行時,行政法院為撤銷判決,經原告聲請並認為適當者,得於判決中命行政機關為回復原狀之必要處置。一般給付訴訟也可以直接請求回復原狀,例如返還土地。確認已執行完畢之處分違法的訴訟,以無回復原狀可能為前提,不能命回復原狀;課予義務訴訟的內容是命作成處分,也不是回復原狀。 八、公益訴訟(民眾訴訟) 第9條公益訴訟,是人民為維護公益,就無關自己權利及法律上利益之事項,對行政機關之違法行為提起的訴訟,且以法律有特別規定者為限。因此: 原則不可以,法律有特別規定時例外可以。 對象是「違法」行為,不包括單純「不當」。 對象是行政機關,不能直接依本條對違反行政法義務的私人起訴。 九、都市計畫審查訴訟 行政訴訟法增訂「都市計畫審查程序」專章,自109年7月1日施行。這是獨立的特別訴訟程序,請求宣告都市計畫無效,性質上不是撤銷訴訟,也不是一般給付訴訟。 原告:人民、地方自治團體或其他公法人,認為都市計畫違法,直接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或在可預見時間內將受損害。內政部等行政機關不能提起。 被告:核定都市計畫之行政機關,不是擬定、審議或發布機關。 管轄:專屬都市計畫區所在地之高等行政法院,不是地方行政法院或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也不是依原告住所地或被告機關所在地決定。 起訴期間:都市計畫發布後一年內。 訴願:免經訴願,直接起訴。 重新檢討:被告收到起訴狀繕本後,應於二個月內重新檢討都市計畫是否合法。 依大法官解釋意旨,都市計畫通盤檢討原則上屬法規性質,但其中具體項目若直接限制特定人或可得確定多數人的權益,或增加其負擔,即具行政處分性質。加上現行法已設都市計畫審查程序,不能以「屬法規性質」就斷言人民不得提起行政訴訟。 常考陷阱 「確認行政處分有效之訴」「確認行政事實存在」「確認行政不作為違法」:都不是法定確認訴訟類型;只有無效、法律關係存否、已執行無法回復或已消滅之處分違法三種。 「有爭議就提確認」:確認訴訟具補充性,能提撤銷、課予義務或一般給付就不得提確認;只有確認處分無效例外,且須先向原處分機關請求,30日內不為確答才能起訴。 「無效處分也可以撤銷」:無效處分不是撤銷訴訟的對象,應提確認無效之訴;訴願決定、復查決定則可成為撤銷對象。 「行政處分可為一般給付訴訟之程序標的」:錯。一般給付訴訟不以行政處分為程序標的;申請遭否准、怠為處分的訴訟均屬課予義務,以處分為標的。 「要求機關做事都是課予義務」:只有要求作成行政處分才是課予義務;更正訊息、道歉回復商譽、返還土地、依行政契約給付金錢,都是一般給付。 「一般給付須具確認利益、一律先訴願、須屬得於撤銷訴訟併為請求之給付」:均不是要件。 「公法契約有問題就撤銷」:契約不是處分;爭契約無效提確認法律關係不成立,爭履約提一般給付。 「課予義務事證明確時,法院自行作成決定」「涉及裁量就判決駁回」:都錯。事證明確時判命機關作成處分;涉及裁量時判命機關遵照判決法律見解作成決定。 「撤銷訴訟均須先經訴願」「課予義務訴訟無起訴期間」:都錯。第三人不服訴願決定可直接起訴;課予義務訴訟有二個月起訴期間。 「合併請求國賠仍須先協議」:依實務見解,在行政訴訟中合併請求時不需先協議。 「確認已執行處分違法之訴、課予義務訴訟可命回復原狀」:錯。可命回復原狀的是撤銷判決與一般給付訴訟。 「公益訴訟一律可以」「可針對違法或不當行為」「可告私人」:都錯。須法律特別規定,對象是行政機關的違法行為。 都市計畫審查:被告不是擬定、審議或發布機關,而是核定機關;管轄是高等行政法院,不是地方行政法院;起訴期間一年,不是1個月、3個月或2年;性質不是撤銷或給付訴訟;不須訴願;內政部不能當原告;「一年起訴」與「二個月重新檢討」不可互換。 記憶口訣 「除處分,撤銷;要處分,課義務;要履行、做事實,給付;辨無效、辨關係,確認。」 「確認三種無『有效』,補充居後;無效例外,先請三十。」 「課義務:不合法裁定、無理由判決、明確命作成、裁量照見解。」 「都計審查:核定為被告、高行專屬管、發布一年內、免訴願、二月自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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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2 關於行政訴訟上確認訴訟之類型,下列何者不屬之? (A)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 (B)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
  2. 22下列何者非屬行政訴訟法第6條所定確認訴訟之標的? (A)確認行政事實存在 (B)確認行政處分違法 (C)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成...
  3. 14 依行政訴訟法之規定,下列何者不得提起確認訴訟? (A)主張行政不作為之違法 (B)主張公法上法律關係不成立 (C)主張已消滅之...
  4. 48 人民認為處分無效,而行政機關認為處分有效,則人民應提起下列那一種訴訟,最為恰當? (A)確認處分無效之訴 (B)確認公法關係...
  5. 25行政機關與人民甲約定,行政機關以公費補助甲留學研究,甲則於結束國外留學後返國服務。甲事後主張上開約定有違法無效事由而發...
  6. 下列何種行政訴訟對於撤銷訴訟具有補充性或後備性? (A)確認訴訟 (B)附帶請求損害賠償之訴 (C)課予義務訴訟 (D)一般給付...
  7. 下列何者不屬於撤銷訴訟之對象? (A)違法之行政處分(B)無效之行政處分(C)訴願決定(D)稅捐之復查決定
  8. 5 下列何者不屬於撤銷訴訟之對象? (A)違法之行政處分(B)無效之行政處分(C)訴願決定(D)稅捐之復查決定